证人权利保障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人权利保障制度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对查明案件真相具有重要作用。但很多犯罪人往往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出于愤恨,而对证人施以打击、报复。加之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证人的人身、财产、亲属的安危难以得到切实保障。立足于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的现状,借鉴国外证人保护制度的经验,对我国证人保护制度问题提出了具体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经济补偿安全保障

前言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证人制度的核心问题。但在我国,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以及作伪证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这种想象的重要原因是现行立法过于原则、简陋,证人的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才能充分调动证人出庭作证和如实陈述的积极性,才能解决证人出庭难这一痼疾。

一、我国立法的弊端

(一)对于证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严重失衡

作为一个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应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明确规定,而不能仅仅强调某一项内容。而《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都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未对证人的权利予以规定。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事物中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因素,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现行法律显然过分强调了证人作证的义务,而忽视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

(二)对证人应享有的权利未予重视

1.对证人经济补偿的规定不完善。证人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证人出庭作证势必耗费精力、财力和时间,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因此,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证人享有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在我国,《证据规定》仅在第54 条第 3 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述规定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对于何谓“合理费用”,费用的具体计算标准是什么,证人因出庭作证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补偿救济,证人对经济补偿的获得是自动获得还是须经申请获得,证人对经济补偿于何时获得等问题均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二是由当事人支付证人费用,在实践中会存在一定弊端,比如会出现当事人因家庭困难不能支付证人补偿而使证人不愿作证,为费用讨价还价而拒绝作证或不认真作证等情形。三是证人的出庭作证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存在买通证人、妨碍民事诉讼的嫌疑。事实上也确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花钱买通证人,使证人作不实之证,如此反而有悖于证人出庭作证宗旨的实现。

2.证人保护机制不健全。证人在民事诉讼中往往是以某一方当事人支持者的面目出现,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对方当事人诉讼内外施加的压力甚至侵害。因此,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问题直接关系到证人能否顺利出庭作证。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人因作证遭受打击、报复、陷害行为的处理不力。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

损害时却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极大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 条、第104条,《证据规定》第80 条,《刑法》第307 条和308条初步建立起了对证人的事后保护制度,但和国外立法相比,显得过于粗陋,至少存在以下四点不足:一是只考虑了事后的补救和惩戒,而忽略了事前应当采取的周密防范措施。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但是,这一规定仍然十分粗陋,且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法。司法机关容易出现相互踢皮球的现象。二是注重保护证人的人身和名誉不受侵犯,对证人的财产保护则未予关注,以致司法实践中常发生证人因作证而使其个人和家庭财产被毁等现象。三是只注重对证人予以保护,而对证人近亲属的保护未予规定。这一点《刑法》和诉讼法中的规定有矛盾。刑法应该把证人的保护范围增加到证人的近亲属。四是现有的对证人的保护只是诉讼上的短期保护,而没有诉讼后的长期保护。

二、证人权利保障的比较法考察

要完善我国的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国外立法可资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证人的权利保障,主要包括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安全保障请求权这两个方面。

(一)经济补偿请求权

在英美法系,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规定:“凡指定的专家证人有权在法庭允许的数额内获得赔偿。在刑事案件中和根据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包含补偿的民事诉讼中,补偿金在法律规定的款项中支付。在其他的民事诉讼中,补偿金将由当事人根据法庭以与确定其他费用类似的方式确定的比例和时间支付。”1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与诉讼指引》第34.7 条也规定证人有获取差旅费和因时间损失取得补偿之权利。在送达证人传唤令状时,须向证人提供必要的费用。在大陆法系,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79条规定:“法院可以命令举证人就国库因讯问证人而生的费用,预先垫付,否则不予传唤证人。如果不在规定期间内预付费用,而以后补行偿付,依法院的自由心证,再传讯证人足以拖延诉讼时,即不予传唤。”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法官得应证人请求,批准证人受领其可以主张的补偿金。”

比较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是当事人的证人,相关费用全部由当事人出。大陆法系国家与此大致相同,但由于在理念上认为证人是法院的证人,所以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国家和当事人在诉讼费用(包括证人费用)上的分配问题;二是费用的负担在当事人之间的分1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下册).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配问题。对于前者,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受益者分担”的原则,即由当事人分担诉讼费用,当然也包括证人的费用,其功能可以抑制滥诉。对于后者采取的是“败诉者承担”的原则,但是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预交。2

(二)安全保障请求权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证人保护的讨论,主要是着重于刑事诉讼中。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据中占有核心地位,法律比较重视对证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规定了比较完备、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在英美法国家的实践中,证人由于出庭作证遭受他人打击、报复后,通常由国家专门设立的证人保护机构对其改变身份登记、进行整容、人身监护或者迁移居所等。相对而言,大陆法系对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比较欠缺。3其实,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的问题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联合国《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的原则》第15 条规定:“应保护原告、证人、进行调查的人及其家属不受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恐吓。凡可能牵连到法外、任意或即决处决的人均应调离任何对原告、证人及其家属以及进行调查的人直接或间接进行控制或拥有权限的职位。”4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证人保护的适用范围不仅仅限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同样有其必要。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制度

(一)完善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

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经济分析,再加上我国证人作证的意识本来就淡薄,如果因出庭作证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又得不到补偿,证人就更加不愿意出庭作证了。因此,只有在法律上给予证人必要的经济补偿与合理激励,才能鼓励证人出庭作证。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机制:

1.补偿费用的范围。应当对证人出庭作证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合理费用应包括:误工损失、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奖金收入等开支或损失。具体标准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由受案法院在判决时一并裁量。

2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陈卫东.让证人走向法庭.中国律师网.www.chineselawyer.com.

4王进喜.论证人保护制度.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