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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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制度

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立,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系统建立和运作的保障。我国公务员法律对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从行政管理全过程看,即决策、执行、监督这一循环,监督是其中重要环节。要使国家公务员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必然充分发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防止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管理活动中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

一、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含义、职能、组织形式及立法意义

1、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含义及立法意义

所谓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指以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为目标,对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事务进行综合管理的组织。它不单指某一机关,而是对承担国家公务员管理事务机构的统称。

(1)这一规定使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有了依托。新制度的推行,单靠个人的力量和非行政组织的力量是办不了的,必须由国家授权的权威部门或机构来承担,才能达到实际效果。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全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其建立和推行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如果没有相应的机构作依托,必定难以付诸实施。从法律上明确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地位,就为国家公务员制度推行提供了依托和保障。

(2)这一规定使国家公务员制度更为完整。关于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职责权限等的规定,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体系中必要的内容。

(3)这一规定,为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内容十分复杂,任务非常繁重。若其管理机构没有法律依据,就难以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影响其权威性。

2、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和组织形式

国家公务中管理机构具有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对国家公务员事务综合管理的职能。所谓组织实施国家公务中制度,也就是对国家公务员从“进口”到“出口”各个环节进行制度化管理。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通过组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为政府机关筛选优秀人才;对进入队伍的国家公务员按职位要求进行配置;适时进行考核,了解其情况,运用考核结果进行升降任免和确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报酬、工资晋级;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进行合理流动,对要求辞职者予以审核,对不宜于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者加以辞退;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并且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保障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权益,等等。对国家公务员的这些管理是连贯的、系统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就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即部外制、部内制、折衷制三种类型。

所谓部外制,就是在行政系统以外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统一掌管公务员所有事宜。

所谓部内制,相对于部外制而言,即在各行政部门内设立人事机构掌管各部门内部公务员的人事行政事宜。内阁之下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和协调工作。

折衷制,就是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负责公务员考选事宜,而公务员管理事宜则由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三种类型各有优缺点。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吸取了部内制与折衷制长处,在国家行政机关内设置两种类型的管理机构,即在各级政府设置人事部门和在政府各工作部门设置人事机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为政府人事部门。包括各级政府的人事职能部门,如国家人事部,省市人民政府的人事厅(局),县人民政府的人事局,以及政府各工作部门内的人事机构。各级政府的人事职能部门,在各级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对该级政府所辖范围内的国家公务员事务进行综合管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奖励

第七章纪律第八章职务升降

第九章职务任免第十章培训

第十一章交流第十二章回避

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四章辞职辞退第十五章退休第十六章申诉控告

第十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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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已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兔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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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位分类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的职位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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