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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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证据,对审判的公正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打击报 复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证人出庭 难作证难成为常见的问题,这就阻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 性,损害了人权,破坏了法治国家的建设。所以,尽快 建立、完善相关立法,建全证人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证 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与利益对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维护 社会安定有序,具有及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孙飞,刘英.证人出庭,难在何处?检察日报.1999.8.12. [2]吴丹红.证人保护制度探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3). [3]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 谢秉錡. 试论秘密证人之保护制度.(台湾)刑事法杂 志.45(2):67-68.
第二,明确证人保护内容的范围。我国现行立法对证 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人身安全上、较少在名誉上、不涉及 证人的财产权利,而实际上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财产权利的 侵害也是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重要内容。他们可能在庭 审前或审判后遭受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威胁、恐吓、 报复,所以人身的保护居于主要地位,法官可在法庭上发 布人身保护令,规定一定的具体的范围不允许靠近证人。 在财产方面要建立财产损失补偿制度,确立侵害赔偿制度, 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证人所在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发挥 支持起诉机制的作用[5]。要对证人因出庭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予以补偿,包括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由于证人的损 失是由作证引起的损失如遭到打击报复等,证人因作证而 产生的损失应当得到足额的赔偿,赔偿的主体应由国家制 定法律规定,按照谁加害谁赔偿进行赔偿。
第三,确立证人保护的执行机关。从中国实际国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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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为减少司法机关财政负担,减少可能出现的因职能分
配不均而造成的相互推诿的局面,成立一个专门的证人保 护机构,明确证人保护责任[6]。
最后,改进信息保密措施,增强保护力度。在审理案 件过程中证人作证的,为保证证人身份不因暴露而遭到打 击报复,可采取一定的手段保护证人的信息资料,最大限 度的做到姓名不公开等。例如,采用科技手段模糊证人声 音,模糊图像里证人的图像等等,来达到保护证人的目的。
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基础,还是从
法律解释的角度,夫妻共同债务都应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若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认定为 一方个人债务。在本文开篇提出的案例中,被告魏某欠原 告陈某体育彩票借款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 告魏某购买中国体育彩票后如能产生收益(中奖),依法应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收益,因此,魏 某个人投资购买奖券导致的债务亦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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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第 56、57 条也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第 85 条也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 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应当为他保 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8 条规定"对证人进 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规定 了相应的处罚办法。但只是基本的规定,表面化,可操作 性不强,没有形成较完善的制度和体系:
我国《婚姻法》第 41 条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 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对于夫妻共同 债务的定义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处只提及 了一个标准:夫妻共同生活。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确 定的标准则为夫妻一方是否与第三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或第三人是否明知夫妻的分别财产约定。从法律效力上来 看,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法律,对司法解释的解释不能与 其上位法律相冲突。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也应限定在《婚姻法》"夫妻共同 生活"的范畴内,应理解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 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 生活、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
由上述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的证人保护主体都是国 家机关,相关立法中都有关于证人保护较(下转第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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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LAW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在于探究法律客观的规范意旨,其主要解释方 法有六:(1)法律文义(2)体系地位(3)立法史及立法资 料(4)比较法(5)立法目的(6)合宪性解释②。关于夫妻 共同债务判断标准各法律文献间存在冲突,笔者认为,可依 法律解释中的第二种体系地位即法律体系方法进行解释。体 系解释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 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 其规范意旨之解释方法③。在解释方法上应予实践的有二: (1)为维护法律用语的统一性,同一的概念用语应作相同 的解释;但亦须注意法律概念的相对性;(2)须使下位阶层 的规范不与上位阶层的规范发生矛盾。若有矛盾存在,则应 依规范冲突的规则处理,如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命令 与法律或宪法抵触者无效,有解释的可能时,应维持该下级 规范的存在,作符合"宪法"的解释④。
五、总结
证人保护制度是诉讼活动中重要的保障措施之一,但 在我国这一规定尚不够完善,还不能很好地解决证人因缺 乏保护而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我们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 技术和证人保护制度的经验,建立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必 要性已势在必行。顺应世界潮流,建立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不仅有利于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打击犯罪,更体现了对人 权的尊重,同时彰显出中国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对公民 权利的保障,以及对人权的维护。
首先,实施证人保护的主体分工不明确。刑诉法规定 公、检、法都是证人保护机关,但三机关如何分工以及在 不同阶段各自承担哪些职责等,没有详细规定,从而导致 司法机关易相互推诿,使证人保护在实践中很难得到落实。
其次,实施证人保护的对象范围相对狭窄。规定了保 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而这里的"安全"的范围在实际 的操作中被限定为仅仅保护人身安全,但是证人受到的损 害往往先从财产受损,名誉受损为开始,但这两者并没有 受到保护使得证人受到较大的损失。
[5]姚健.关于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构想.中州学刊. [6]匡青松."攻守结合"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设计与制度安排.
求索.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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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保护的范围涉及证人的亲属及最亲近的人。 联邦警察局承担保护证人的任务。在保护程序上采用"阶层
理论",即对受害的证人根据危险程度实行层层递进式保护
[4]。
在英国,负责证人保护任务的官方组织是地方警察机 关。英国皇家检察院成立以后,证人的保护工作就由警察 局与检察机关联合实施。
[2]杨遂全.婚姻家庭法典型判例研究.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 社.2003.
[3]蒋月.婚姻家庭法:案例评析与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9.
[4]王跃龙.无偿保证所生之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
学.2008(10). [5]刘萍.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立法反思.学术论坛.2006(6).

所谓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
人就自己知道的案情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 言运用广泛,是案件事实的查证和认定不可缺少的要件。 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证人不出庭是 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虽然缺乏全国统一的资料,但根据 有关报道估算,我国的证人出庭率不超过 5%[1]。在实践中 由于种种原因,证人出庭率较低,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证 言、鉴定结论的审查通常是宣读卷内的笔录。法院无法了 解证言的来源即证人在何种状态下提供的证言,证人是否 是在威胁、恐吓、诱惑的情况下提供的证言。
注释:
①蒋月. 婚姻家庭法: 案例评析与问题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9:259.
②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1. ③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284. ④同注②:52.
参考文献:
[1]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有很多原因,但其中最重要的原 因就是我国在立法上没有对出庭作证的证人的权利作出合 理有效的保护性的规定,尽管法律上规定了一些有关证人 保护制度的规定,但由于其规定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加 上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正确执行,证人遭到威胁、侮辱、 殴打的事件时有出现。加之文化传统因素的影响,我国自 古的传统是继承少讼或无讼的观点,以和为贵,不到不得 已就不去撕破脸皮,也有一定的明哲保身的意味,而文化 方面的原因是根深蒂固的、要改变他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而是要作长期的文化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适当的吸取外 来先进文化,逐渐的调整。
三、国外证人保护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目前世界上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都建
立有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都很重视刑事诉讼程序中对
证人权利的保障。
美国是最早以立法形式实施证人保护的国家。并把保
护的对象和范围规定为保护证人的身体、精神方面、金钱
的个人或公共机构。美国为证人提供保护的官方机构是检 察官执法办公室,且有一系列较为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 证人 证人保护 保护制度
在我国证据制度中,证人证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 应用广泛,证明力度较强,法官可以比较直观的了解案情, 控辩双方能够当场质证。但是近年来证人的出庭率大大降 低,这既有文化的原因,也有法制的原因,这就需要对这 项制度的建立健全作出相应的规范。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与原因
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应当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 况,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但不能照搬照抄要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我国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 进行完善:
第一,扩大证人保护制度的对象范围。证人保护的对 象,应当包括的不止是证人本人,还应当包括被害人、证 人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需要类似保护的有关人员。
[6] 刘雁兵. 关于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审判思考. 法律适 用.2006(5).
(上接第 322 页)具体手段或较具体方式的规定,有效地 提高了证人出庭作证率,这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固定一些有力的国家力量保护证人,明确细致规定 具体措施保护证人是世界各国司法公正的趋势。
四、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
法 学 LAW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
■ 林琳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0) 07-322-02
摘 要 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属于非常重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
再者,规定实施证人保护的保护对象范围不尽相同。 《刑法》保护仅限于证人本人。《刑事诉讼法》明确"保护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相脱节,不得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 漏洞,造成证人保护的对象模棱两可[2]。规定的不同可能会 导致证人的权利得不到维护。
最后,保护方法缺乏预防性保护。证人只有在实际被 报复或因作证而付出代价后,行为人才受到法律追究,重 要的是事后罚对证人意义不大,不能有效保护证人[3]。
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
广义上"证人"包括举报人、证人以及鉴定人。证人证 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自己知道的 案情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作为诉讼证据的一种。 我国《宪法》第 41 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 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 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事诉讼法》第 49 条规定"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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