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政策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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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日间门诊化疗管理制度范文

肿瘤日间门诊化疗管理制度范文

肿瘤日间门诊化疗管理制度范文肿瘤日间门诊化疗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和意义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肿瘤日间门诊化疗过程,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有效治疗,提高化疗的综合治疗效果。

通过明确化疗相关的管理要求,加强医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建立科学化的会诊、治疗和管理机制。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患者及在院治疗期间的肿瘤患者进行的日间门诊化疗,包括化疗药物的制备、输液、监护、观察和并发症的处理等环节。

3. 定义和缩写(1)肿瘤:恶性肿瘤的简称,指不同组织来源的恶性肿瘤。

(2)化疗:化学药物治疗,用药物杀灭或抑制肿瘤细胞生长和繁殖。

(3)日间门诊:患者可以在白天来医院接受治疗,但不需要住院的治疗模式。

(4)监护:密切监测化疗患者治疗期间的生命体征和治疗反应。

(5)并发症: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毒副作用或其他并发症。

二、管理体制1. 日间化疗门诊设置(1)根据患者数量和需求,医院应设置相应数量的日间门诊化疗床位,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如输液泵、监护仪等。

(2)应设立专门的日间门诊化疗科室,由专业的肿瘤科医生和护士团队负责患者的治疗和护理工作。

(3)科室应定期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

2. 医护人员配置(1)科室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医生、护士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化疗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医生负责患者的化疗方案制定、病情评估和治疗监控等工作。

(3)护士负责化疗药物的制备、输液、监护和患者的日常护理工作。

(4)技术人员负责化疗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患者教育(1)患者在接受日间门诊化疗前应接受相应的教育,了解化疗的原理、药物的作用和不良反应、治疗过程的注意事项等。

(2)患者和家属应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知道化疗的风险和可能带来的不良效果。

(3)医生和护士应向患者提供详细的治疗方案和指导,回答患者和家属的疑问。

三、化疗管理流程1. 病情评估和化疗方案制定(1)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病理类型和治疗目的制定化疗方案。

特殊规定病种范围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

特殊规定病种范围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

一、特殊规定病种范围(一)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二)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衰竭;(三)需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四)需门诊治疗的血友病。

二、特殊规定病种认定参保居民患上述疾病需认定病种的,由所在高校或所属社区劳动保障站于每月10日前统一向同级经办机构申报。

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1.病历资料:特殊规定病种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如果无住院病历,经核实后提供门诊资料;2.具备相应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级别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同时需医疗机构医保科加盖医保专用章;3.《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认定表》;4.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经办机构对诊断和治疗明确、依据充分的,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定;对诊断或治疗依据不足的,不予认定。

认定后发放《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就医证》(以下简称《就医证》)。

参保居民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三、特殊规定病种认定有效期限参保居民认定患特殊病种后,自认定之月起享受待遇,有效期一年。

一年后仍需门诊治疗的,凭门诊治疗记录以及上述指定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诊断证明再行申报认定。

四、就医管理(一)特殊规定病种就医实行定点诊治。

参保居民患特殊规定病种应在规定的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

规定的医疗机构为:1.器官移植为具备资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也可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到同级经办机构指定的协议零售药店购药;2.慢性肾衰竭为具备透析条件的协议医疗机构;3.恶性肿瘤为二级及以上有肿瘤科的协议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有肿瘤科的一级协议医疗机构;4.血友病为具有血液科的二级及以上协议医疗机构。

(二)患特殊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应持《就医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和医疗保险病历本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三)协议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特殊规定病种费用范围。

疑难危重患者、恶性肿瘤患者多学科综合诊疗管理办法

疑难危重患者、恶性肿瘤患者多学科综合诊疗管理办法
五、由各专科转至重症医学科进一步治疗的患者,患者原就诊科室医师应主动与重症医学科医师联合查房,并书写病程记录。
疑难危重患者门诊/住院学科综合诊疗流程
门诊住院疑难、恶性肿瘤病例流程图
附件1
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申请表
申请会诊科室:申请时间: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会诊地点
住院号
会诊时间
患者病情摘要:
会诊理由及目的:
拟请会诊科室或专家:
会诊主持人:
科主任意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年月 日
备注:
附件2
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记录
患者姓名
住院号
入院诊断
会诊时间
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员
病史摘要:
讨论内容:
会诊结论:
记录者签字:科主任签字:
疑难危重患者、恶性肿瘤患者多学科综合诊疗管理办法
为确保疑难危重、恶性肿瘤患者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救治,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多学科的病例讨论,一般是入院两周诊断不明、病情危重或特殊需要,经过科室讨论后仍无法确诊或不能明确下一步诊疗方案或危重病情仍不能解除的,由经治科室主任填写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申请表(附件1)报医务科,医务科负责安排、组织并主持,必要时由分管业务副院长主持。讨论前患者经治科室应作好较充分的资料准备,提前将病历摘要印发给有关医师。有病理报告者可邀请病理科医师参加,根据患者病情需要酌情邀请临床药师参加。
二、恶性肿瘤患者,首次治疗前必须由科内组织讨论,确定治疗方案。对于诊断不明确、治疗方案难以确定的病例,由患者经治科室科主任填写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申请表(附件1)报医务科,医务科组织并参与,会诊专家组讨论决定治疗方案。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政策问答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政策问答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政策问答1、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治疗是否必须在本人定点医院就诊?答:是的,所有恶性肿瘤患者都必须在本人定点医院就诊,在本人非定点医院就诊,不能享受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待遇。

2、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治疗最多可选定几家医院?医院有级别限制吗?药店可否定点?答:恶性肿瘤患者根据门诊治疗的需要最多可选定三家医院,医院无级别限制,药店可选定一家。

在药店购药前,必须先到本人定点医院就诊,持定点医院开具的外配处方(加盖外配处方章),再到定点药店购药。

3、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治疗分几类?待遇有差别吗?答: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治疗分为“门诊辅助治疗”与“门诊专项治疗”。

“门诊辅助治疗”一个自然年度医保基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如病情需要,采取“门诊专项治疗”的,其中“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一个自然年度医保基金补助最高可达15万元;“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一个自然年度医保基金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

4、恶性肿瘤患者“门诊专项治疗”特指哪些?答: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主要指两大类:一类是“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日间化疗指:静脉或介入化疗);另一类是“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指:乳腺癌或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肾癌或黑色素瘤免疫治疗;口服化疗、膀胱灌注、骨转移治疗和晚期镇痛治疗等使用的针对性药物)。

5、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就诊如何知道自己应享受“门诊辅助治疗”还是“门诊专项治疗”的待遇?答:每次挂“门特号”就诊时,均应主动询问本人的经治医生,此次就诊可否享受“门诊专项治疗”待遇。

如需要“门诊专项治疗”的,先由经治医生提出申请,并在指定医院办理登记手续。

6、恶性肿瘤患者“门诊专项治疗”在哪里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是否要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答:在本人已选定的三家定点医院中选择一家具有“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指定医院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无须到市医保中心办理。

7、恶性肿瘤患者“门诊专项治疗”指定医院是否必须在本人选定的三家定点医院中选择?答:是。

8、如果恶性肿瘤患者本人选定的三家定点医院均无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怎么办?答:必须携带《门特专用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定点医院的变更手续,将有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医院变更为本人定点医院后,再到该院办理“门诊专项治疗”的申请登记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政策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政策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政策规定
一、大学生居民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种类和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执行上表有关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二、同时患两种及以上疾病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为:1、各疾病支付比例遵从上表规定;2、支付限额由两部分合并构成,一是患者从所患疾病中自行选择一个疾病的支付限额,二是每增加一个疾病,支付限额增加2000元,直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各疾病支付限额不得超过上表规定。

三、本规定执行时间:大学生为2017年9月1日;其它参保人员为2018年1月1日。

四、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变更定点医院的办法: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医院原则上
一年变更一次,参保人将《审批登记表》自原定点医院医保办取出,携社保卡、《审批登记表》
和重症病历到辖区社保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到新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建档即可就医。

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就医须知

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就医须知

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就医须知一、为引导慢性病、老年病、康复期等疾病患者在基层医院就近方便地看病,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在基层医院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时能够享受更优惠的报销比例,以及更低的起付费。

二、为促进门特治疗标准化,辅助用药、营养用药、中成药等重点监控药品原则上不纳入门特路径方案。

特殊情况(指血透、恶性肿瘤)可以有最多一个辅助类药品纳入,请予以配合。

三、需在我院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患者请选择专科、实名用医保卡挂号就医。

四、每次就诊请带上医保卡,主动向医生出示《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并保管好您的密码,以便使用。

五、在我院刷医保卡就医实行预付制。

根据病情需要及费用发生情况,医院将向您收取一定额度的预交金,即可记账取药和检查,在每一周期治疗结束后为您办理结算手续。

上一周期未结算将影响下一周期的门特办理。

六、审核未通过的药品均不列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需医生另开处方,请您在门诊收费处交现金后取药。

七、按规定一次开药不超过15天量。

若超量开药,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八、住院期间不得重复发生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否则基金不予报销;如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期间发生住院费用,请全额垫付特殊疾病费用,并持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发票、住院清单原件及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复印件自行到参保地医保局审核结算。

九、需续批、更改治疗方案时,请您持原《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和上一周期的“统筹支付结算表”,请医生更改后再到门诊特殊疾病审核室审批。

十、城镇职工部分病种实行限额或定额付费,请自觉遵守医保限额、定额规定。

我们优先向您推荐基本医疗、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以降低自费费用。

十一、一个审核期满后,请带上医保卡、预交金收据、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到门诊特病窗口办理结算,审批有效期内不能提前结算。

十二、属于代办结算的还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十三、报销费用以医保终审为准。

肿瘤防治门诊管理制度

肿瘤防治门诊管理制度

肿瘤防治门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健康,规范门诊管理工作,提高肿瘤防治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凡在本门诊就诊的患者,均适用本制度。

二、门诊服务流程及要求1. 患者就诊流程:(1)患者到达门诊前台登记,填写完整的个人信息和初步病情资料;(2)由护士或医生依次进行初步询问病情和体格检查;(3)医师根据询问和检查结果制定个性化的诊疗方案,并详细解释给患者;(4)患者根据医生建议完成相应的检查或治疗,并按预约时间进行复诊或随访;(5)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治疗方案,并做好病情沟通。

2. 门诊服务要求:(1)门诊工作人员应礼貌热情,细心耐心,积极帮助患者解决问题;(2)医师要严格按照规范诊疗流程操作,不得擅自开药、开检查;(3)门诊医生要及时查看患者病史,做好医疗记录,保证信息的准确和完整;(4)门诊科室要保持整洁卫生,定期消毒、清洁,确保患者安全。

三、门诊医疗质量管理1. 医疗质量管理指标:(1)门诊患者满意度调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满意度调查,及时总结问题并改进;(2)门诊医生就诊质量考核:每月对门诊医生的诊疗流程、医疗记录等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门诊感染控制:定期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医疗器械消毒等检查和培训,确保门诊环境无菌。

2. 不良事件管理:(1)门诊发生医疗纠纷或不良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医疗安全管理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2)对于发生的不良事件,要进行详细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3)及时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维护医患关系稳定。

四、门诊诊疗规范1. 门诊医生要求:(1)门诊医生应持有效执业医师证书和相应资质,严格遵守执业规范;(2)医生要求熟悉常见肿瘤科疾病诊疗方案,不得擅自调整治疗方案,确保医疗安全;(3)医生要求持续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和培训。

2. 门诊诊疗规范:(1)门诊诊断必须遵循现行医学诊断标准,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操作;(2)门诊治疗应按照规范用药原则,避免滥用抗生素等药物;(3)门诊开具处方应符合规定格式,注明患者信息、用药量和频次等要素。

医院恶性肿瘤患者多学科综合诊疗管理制度(标准版)

医院恶性肿瘤患者多学科综合诊疗管理制度(标准版)

医院恶性肿瘤患者多学科综合诊疗管理制度
一、医院成立恶性肿瘤患者多学科综合诊疗领导小组
二、成立医院恶性肿瘤患者多学科综合诊疗专家小组
三、明确诊断的恶性肿瘤患者,临床科室应根据肿瘤的病理类型、分期情况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给患者制定诊疗方案,必要时可请肿瘤科协助制定方案。

四、诊断不明的恶性肿瘤患者,收治科室应进行科内讨论,并请相关科室会诊,共同制定诊疗方案。

如经调整诊疗方案,仍无法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欠佳者,收治科室应报告专家小组并填写恶性肿瘤多学科诊疗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留存于医务科和患者病历中),由专家小组组织多学科共同制定下一步诊疗方案,收治科室应根据会诊结果调整诊疗方案,并填写恶性肿瘤多学科诊疗记录表(一式两份分别留存于患者病历及科室台账中)。

五、需进行多学科综合诊疗的恶性肿瘤范围:临床诊断Ⅱ、Ⅲ期的食管癌、肺癌、乳腺癌、胃癌、肠癌、肝癌的初治患者;其它恶性肿瘤患者的疑难病例如有需要也可申请多学科诊疗。

六、各诊治科室原则上应按经多学科联合制定的诊疗方案执行。

七、医院专家小组每季度组织收治的临床科室,联合病理科、放射介入科、超声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召开会议,分析医院肿瘤诊疗工作,并对疑难恶性肿瘤病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以提高医院肿瘤诊治水平。

八、医务科每半年对申请院内多学科诊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和反馈。

恶性肿瘤门诊补助报销细则

恶性肿瘤门诊补助报销细则

恶性肿瘤门诊补助报销细则一、享受对象:1、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确诊患有恶性肿瘤的人员,对其不住院以及因身体原因不能做放、化疗而采取其他治疗方式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分阶段予以补助。

二、待遇申请:1、恶性肿瘤患者先向市社保中心医疗生育保险服务科提出申请,社保中心在受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市人社局组织医疗专家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享受待遇。

2、患者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个人申请表、疾病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复印件加盖医院医疗专用章、病理报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医院医疗专用章,)及近期相关检查检验资料(须提供病理切片报告及检查报告,如B 超、肺功能、肝功能、肾功能报告等)。

3、申请时间从2013年4月1日后开始。

三、待遇享受:1、恶性肿瘤患者视病情划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给予相应的门诊医疗补助。

(1)第一阶段: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当年及随后 2年为治疗期;(2)第二阶段: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当年之后的第 3-5年为巩固期;(3)第三阶段: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当年之后的第 6年及以后为稳定期。

2、补助标准:按年度计算,恶性肿瘤患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自付起付标准(城镇在职职工为 700元,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为 500元)后,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承担 80%,但最高补助在第一阶段不超过 15000元 /人 /年,在第二阶段不超过 6000元 /人 /年,第三阶段按恶性肿瘤规定病种政策执行。

3、本办法从2013年元月1日起实施,符合条件的患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于次年报销,每年报销一次。

报销时需提交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患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医疗生育保险服务科办理。

4、若需要服用医院暂无而在定点药店购买的药品,需凭医院开具的门诊外购处方报销。

5、在异地就诊治疗购药前需到社保中心医疗生育保险服务科进行备案登记。

6、此政策与规定病种政策不重复享受。

新特殊病种门诊治疗Microsoft Word 文档

新特殊病种门诊治疗Microsoft Word 文档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资料为进一步明确取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范围,现补充通知如下:下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一)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和全身或局部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二)恶性肿瘤的全身和局部药物化疗以及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化疗后局部或全身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三)镇痛治疗包括:药物(中药、西药)镇痛、针灸。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治疗:抗高血压病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结肠透析治疗,中药的对症治疗。

检查:电解质、乙肝病毒标志物、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B超。

三、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治疗:免疫抑制药物、抗高血压药、针对药物副作用所使用的升白细胞药物。

检查:B超、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必要时行免疫抑制药物血浓度测定。

四、糖尿病治疗:胰岛素、口服降糖药、中药以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检查: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血脂、血(尿)常规检查。

五、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激素类药、调节免疫功能药、中药以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检查:血尿常规、血沉、超声心动图、肝(肾)功能、免疫功能检测。

六、高血压治疗:利尿剂、β受体阻滞剂、α受体阻滞剂、钙通道阻滞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降血脂药、中药以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检查:尿常规、心电图、血脂、超声心动图、肾功能。

七、冠心病治疗:冠状动脉扩张剂、抗心绞痛药及中药、抗凝血药、抗血小板聚集药、降血脂药。

检查:心脏X线透视、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血脂。

八、风湿性心脏病治疗:抗风湿热药、抗感染类药、抗心律失常药、抗凝治疗药、抗心衰药。

检查:X线检查、心电图、超声心动图、抗O、血沉、心肌酶谱。

关于恶性肿瘤病人管理的规定

关于恶性肿瘤病人管理的规定

关于肿瘤病人管理的规定(暂行)各科室:现代有关肿瘤治疗,根据病人的机体状况、肿瘤病理类型、侵犯范围(病期)和发展趋势,有计划地、合理地应用现代的“手术—微创手术—微创消融—放化疗—生物治疗—中医中药治疗—其它”等治疗,强调“规范化、个体化、靶向、综合”施治,其目的是减少病人痛苦、以较大幅度地提高疗效。

因此,医院为了进一步规范肿瘤病人的管理,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成立肿瘤诊治专家委员会:组成有首席专家、执行秘书和专家组。

首席专家:职责: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制定肿瘤病人的综合诊治方案并对专家组会诊通过的综合诊治计划或治疗方案进行审定和签字,负责该委员会相关管理工作。

2、专家组组长:职责:在首席专家领导下,负责专家会诊组织工作,负责确定会诊专家、会诊时间和地点,督导和协调会诊意见的执行落实情况。

专家组成员:职责:在首席专家和专家组组长领导下,依据循证医学和国内外肿瘤诊治新动态、新方法、新经验,确定院内各科室所提交会诊病人的诊疗方案。

3、执行秘书:职责:负责审查会诊前会诊病人资料的准备情况,提出对患者或家属参会的邀请,通知参会专家并重点做好相关综合治疗方案意见的记录,并归纳填写《肿瘤诊治专家委员会会诊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附病历内,一份转交药剂科住院部药房。

二、肿瘤诊治专家委员会会诊工作程序1、专家组会诊时间安排:根据肿瘤病人多少,每周安排会诊1-2次,定为每周星期一、四下午3:00—5:30,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

2、各专业科室对收治确诊或疑似肿瘤病人后,必须及时向专家组组长提出会诊报告,提交《肿瘤病人状况评估表》(从医务部领表),并准备好上会讨论所需的各种资料。

3、专家组组长确定会诊时间,并主持会诊讨论会。

4、主管医生汇报病历,上级医生或科主任补充。

5、与会专家组成员依据诊断、评分、临床分期、经济情况、治疗经历、危险度预后等,讨论并制定出既符合整体治疗要求规范,又体现个体化的治疗意见。

对上会讨论的疑难未确诊病例,经讨论后提出下一步诊治指导性意见。

肿瘤科病人治疗管理制度

肿瘤科病人治疗管理制度

肿瘤科病人治疗管理制度一、治疗范围和治疗目标1.肿瘤科的治疗范围包含各种类型的肿瘤疾病,旨在供应高质量、个性化的治疗服务,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和生活期望。

2.治疗目标是基于患者的具体情况订立的,包含掌控肿瘤的生长、减轻症状、延长生存期、防备复发和转移等。

二、患者入院及治疗计划布置1.患者入院前需供应就诊卡、病历、化验单、影像资料等相关资料。

2.医院将依据患者的病情,由专业医生订立治疗计划,并与患者及家属进行认真沟通和确认。

3.治疗计划一经确认,患者需遵守医生的布置,定时进行相关治疗。

4.如需取消或更改治疗计划,患者需提前与医生沟通和协商。

三、患者治疗期间的护理与照料1.医院将供应全面的护理团队,包含护士、营养师、社工等,为患者供应综合性的护理和照料。

2.护理和照料团队将依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治疗需要订立相应的护理计划,并全程进行跟踪和监测。

3.医院将定期组织专家会诊和病情评估,及时调整护理计划,确保患者得到最佳的治疗效果。

四、治疗过程中的药物管理1.药物治疗必需由经过合格培训和授权的医生或护士操作,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使用药物或进行注射等操作。

2.医院将依据特定药物的特点和患者的需求,为患者供应个性化的用药方案,并对药物使用进行监测和管理。

3.患者需全程搭配医院的药物管理制度,包含定时服药、准确记录用药情况、遵守禁忌和注意事项等。

五、患者出院及后续治疗布置1.患者治疗期满或病情好转实现出院条件时,医院将布置专业医生进行出院评估和引导,确定后续治疗和病愈方案。

2.出院前,患者和家属将得到认真的出院引导,包含注意事项、复诊计划、药物使用及饮食调理等内容。

3.出院后,医院将定期联系患者进行随访,并帮助患者进行后续治疗和病愈工作,保障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六、患者权益保障1.患者有权了解本身的病情和治疗情况,获得准确及时、清楚的医疗信息。

2.医院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未经患者同意,禁止泄露患者个人信息或病情资料。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医疗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医疗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医疗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公布日期】2001.03.20•【字号】•【施行日期】200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医疗政策的通知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保证恶性肿瘤病人的基本医疗,经市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医疗政策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门诊大病医疗范围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由原来的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扩展到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二、门诊大病医疗期限恶性肿瘤病人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暂定为自肿瘤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18个月。

18个月期满后,因病情需要继续进行门诊肿瘤化疗、放疗的,期限可以酌情延长。

未纳入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的按医疗保险一般门诊医疗的规定执行。

三、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恶性肿瘤病人需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

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

超过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的不再予以登记。

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登记以2所为限。

同一治疗项目限于在一所定点医疗机构登记。

四、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

五、有关事项(一)本通知施行前已经进行门诊大病登记的恶性肿瘤患者,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自本次登记之日起算。

(二)本通知施行前恶性肿瘤确诊或复发时间已超过18个月,因病情需要继续进行相关抗肿瘤治疗的,由病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六、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日。

恶性肿瘤患者管理制度

恶性肿瘤患者管理制度

恶性肿瘤患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确保恶性肿瘤患者能够获得科学的、全面的、个性化的医疗管理和服务,提高恶性肿瘤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恶性肿瘤患者。

2.本制度的实施,应与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的职责和管理制度相搭配。

第二章:患者的入院管理第三条:入院条件1.患者必需拥有经合法渠道获得的医生诊断的恶性肿瘤病历,并经过相关科室医生确实认与评估后,方可布置住院治疗。

2.未成年人及无行为本领人的入院,应由监护人陪伴,供应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四条:住院手续1.患者入院时,应供应医生诊断的恶性肿瘤病历、当前身份证明及拍摄的近期照片等必需料子。

2.患者应依照医院的规定,及时完成住院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3.住院期间如需延长或提前出院,患者应提前向医生提出申请,经医生评估后决议是否同意。

第五条:住院须知1.患者入院后,需遵守医院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搭配医务人员供应的管理和服务。

2.患者应乐观搭配医生的治疗计划和护理措施,如有异议应及时与医生沟通。

3.患者应自发遵守医院的安全要求,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乾净,搭配医院的感染掌控措施。

4.患者需遵守医院的用药政策,不得私自携带或使用未经医生同意的药物。

第三章:治疗管理第六条:医生的责任1.医生应订立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依据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别进行个性化治疗。

2.医生应及时向患者及家属解释病情,告知治疗方案,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知情同意。

3.医生应依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效果进行随访和调整治疗方案,供应必需的病愈引导和支持。

第七条:护理管理1.护士应搭配医生开展治疗工作,执行医嘱和护理措施,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2.护士应定期进行患者的体温、心率、血压等生命体征监测,做好疼痛评估和病情察看。

3.护士应及时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护理内容和护理进程,供应必需的病愈引导和心理支持。

三级恶性肿瘤治疗中心基本标准(2023年版)

三级恶性肿瘤治疗中心基本标准(2023年版)

三级恶性肿瘤治疗中心基本标准(2023年版)三级恶性肿瘤治疗中心基本标准 (2023年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确定三级恶性肿瘤治疗中心的基本标准,以确保患者能获得高质量、安全和综合的治疗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三级恶性肿瘤治疗中心,涵盖了各方面的要求和指导原则。

2. 人员要求2.1 肿瘤专科医师- 三级恶性肿瘤治疗中心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肿瘤专科医师,以满足患者的治疗需求。

- 肿瘤专科医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并持有合法的医疗执业资格。

2.2 护理人员- 三级恶性肿瘤治疗中心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护理人员,以保障患者的日常护理和治疗过程中的安全。

- 护理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具备护理技能和沟通能力,能够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2.3 其他支持人员- 三级恶性肿瘤治疗中心还应配备相关的技术人员、药剂师、社工等支持人员,以确保患者得到全面的医疗服务和社会支持。

3. 医疗设施和设备要求3.1 诊疗设施- 三级恶性肿瘤治疗中心应当拥有适当的诊疗设施,包括住院部、门诊部、手术室等,以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3.2 检查和治疗设备- 三级恶性肿瘤治疗中心应当配备先进的检查和治疗设备,包括放射治疗机器、化疗设备、手术设备等,以确保患者能获得最合适的治疗。

4. 治疗服务要求4.1 个性化治疗方案- 三级恶性肿瘤治疗中心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包括手术、放化疗、靶向治疗等。

4.2 护理和支持服务- 三级恶性肿瘤治疗中心应提供全方位的护理和支持服务,包括精神支持、康复护理、疼痛管理等,以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5. 质量管理和安全要求5.1 质量管理体系- 三级恶性肿瘤治疗中心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内部审核、持续改进等措施,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5.2 感染控制措施- 三级恶性肿瘤治疗中心应采取严格的感染控制措施,包括手卫生、环境清洁等,以防止感染传播和交叉感染。

6. 患者权益保障6.1 信息告知和取得同意- 三级恶性肿瘤治疗中心应向患者提供详细的治疗信息,包括治疗方案、风险和预后等,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南京市医保 恶性肿瘤门诊办理流程

南京市医保 恶性肿瘤门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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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政策须知
2012年1月1日起,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

新政实施后,恶性肿瘤门诊人均个人负担由14%降至10%左右,限额补助标准最高提高到15万元。

其中,针对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取消了参保人员放化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化疗,终身享受放化疗待遇,基金支付限额为15万元/年。

同时,将个人负担重的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病种纳入门特专项治疗管理,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针对性药品费用给予补助,基金支付限额10万元/年。

例如,52岁退休人员张某是乳腺癌患者,乳腺癌根治术后第二年,为防止复发,需要进行内分泌针对性药物治疗。

一年光针对性药物治疗费用约3万元,其他门诊辅助检查和治疗费用约1万元,共计4万元。

按照原来的政策,各项费用政策范围内最高报销额度1万元,其余3万元由个人承担,新政实施后,在政策范围内,针对性药物95%由基金支付,辅助治疗费用93%由基金支付,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75%降至10%左右,即4000元左右。

一、职工医保恶性肿瘤门诊待遇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分为“门诊专项治疗”和“门诊辅助治疗”两项。

“门诊专项治疗”是指“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及“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

门诊专项治疗必须在指定医院就诊,方可享受“门诊专项治疗”待遇。

2、无需采取“门诊专项治疗”的患者,在本人“门特”选定的三家定点医院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享受“门诊辅助治疗”待遇。

3、采取“门诊针对性治疗”的患者在指定医院门诊使用针对性药品,享受“门诊针对性治疗”的待遇,其他享受“门诊辅助治疗”待遇。

4、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诊疗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恶性肿瘤门则怀念治疗待遇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

5、职工医保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待遇表:
二、就诊须知
(一)分类就诊
1、门诊专项治疗:有“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及“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两种方式。

(1)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经三级指定医院专科医生评估,需在门诊做放疗或日间化疗(静脉或介入化疗)的患者,须在本人定点的三家医院中选择一家有此项治疗资质的指定医院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办理流程:患者持《市民卡》和《门诊特定项目人员专用病历》就诊→门诊病情评估→经治医生填表申请治疗方案→科室负责人复核治疗方案→医院医保办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录入治疗起止时间)→患者回指定科室接受治疗。

在登记的治疗期限内享受“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待遇。

(2)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是指乳腺癌和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肾癌和黑色素瘤的免疫治疗;口服化疗;膀胱关注;骨转移治疗和晚期镇痛治疗。

经指定医院专科医生评估,需上述治疗的患者应在本人定点的三家医院中选择一家有此项治疗资质的指定医院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办理流程:患者持《市民卡》和《门诊特定项目人员专用病历》就诊→门诊病情评估→经治医生填表申请治疗方案→科室负责人复核治疗方案→医院医保办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录入治疗起止时间)→患者回指定科室接受治疗。

在登记的治疗期限内享受“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待遇,其他医疗费用享受“门诊辅助治疗”待遇。

2、门诊辅助治疗:是指除“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及“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以外的辅助治疗。

恶性肿瘤患者直接持《市民卡》和《门诊特定项目人员专用病历》在本人定点的三家医院就诊,或持定点医院的外配处方(加盖外配处方章)至本人定点药店购药,享受“门诊辅助治疗”待遇。

(二)特别提醒:
1、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采取“门诊辅助治疗”,可直接到三家定点医院就诊。

只有采取“门诊专项治疗”的患者,须再次到指定医院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2、采取“门诊专项治疗”的患者(指采取“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或“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的),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一定要在本人定点的三家医院中选择一家有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自制的指定医院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发生费用;
(2)一定要在指定医院的肿瘤治疗相关科室就诊,经治医师应相对固定。

(3)在其他两家定点医院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享受“门诊辅助治疗”待遇。

四、医院变更
1、本人指定医院必须在本人定点的三家医院中选择,若定点的三家医院均无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必须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定点医院的变更手续,将有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医院变更为本人定点医院后,再到该医院办理“门诊专项治疗”的登记手续。

2、本人定点医院和“门诊专项治疗”指定医院一经选择,原则上不得变更
五、政策问答:
1、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治疗是否必须在本人定点医院就诊?
答:是的,所有恶性肿瘤患者都必须在本人定点医院就诊,在本人非定点医院就诊,不能享受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待遇。

2、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治疗最多可选定几家医院?医院有级别限制吗?药店可否定点?
答:恶性肿瘤患者根据门诊治疗的需要最多可选定三家医院,医院无级别限制,药店可选定一家。

在药店购药前,必须先到本人定点医院就诊,持定点医院开具的外配处方(加盖外配处方章),再到定点药店购药。

3、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治疗分几类?待遇有差别吗?
答: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治疗分为“门诊辅助治疗”与“门诊专项治疗”。

“门诊辅助治疗”一个自然年度医保基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如病情需要,采取“门诊专项治疗”的,其中“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一个自然年度医保基金补助最高可达15万元;“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一个自然年度医保基金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

4、恶性肿瘤患者“门诊专项治疗”特指哪些?
答: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主要指两大类:一类是“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日间化疗指:静脉或介入化疗);另一类是“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指:乳腺癌或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肾癌或黑色素瘤免疫治疗;口服化疗、膀胱灌注、骨转移治疗和晚期镇痛治疗等使用的针对性药物)。

5、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就诊如何知道自己应享受“门诊辅助治疗”还是“门诊专项治疗”的待遇?
答:每次挂“门特号”就诊时,均应主动询问本人的经治医生,此次就诊可否享受“门诊专项治疗”待遇。

如需要“门诊专项治疗”的,先由经治医生提出申请,并在指定医院办理登记手续。

6、恶性肿瘤患者“门诊专项治疗”在哪里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是否要到市医保中心办理?
答:在本人已选定的三家定点医院中选择一家具有“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指定医院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无须到市医保中心办理。

7、恶性肿瘤患者“门诊专项治疗”指定医院是否必须在本人选定的三家定点医院中选择?
答:是。

8、如果恶性肿瘤患者本人选定的三家定点医院均无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怎么办?
答:必须携带《门特专用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定点医院的变更手续,将有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医院变更为本人定点医院后,再到该院办理“门诊专项治疗”的申请登记手续。

9、恶性肿瘤患者“门诊专项治疗”每次治疗期限是如何确定的?治疗期限结束后可否再次提出申请?
答:恶性肿瘤患者“门诊专项治疗”项目和单次治疗期限均由指定医院的专科经治医生初定,科室负责人复核,医院医保办审核后确定。

单次“门诊专项治疗”结束后,经治医生根据患者的治疗需要,可再次为其申请“门诊专项治疗”。

10、恶性肿瘤患者未在指定医院办理“门诊专项治疗”登记手续,能否享受“门诊专项治疗”待遇?
答:不能。

恶性肿瘤患者在本人定点医院就诊,未在指定医院办理“门诊专项治疗”登记手续,不能享受“门诊专项治疗”待遇,只能享受“门诊辅助治疗”待遇。

11、恶性肿瘤患者在指定医院办理了“门诊专项治疗”登记手续,在登记的治疗期限内,到本人定点的其他两家医院就诊或到本人定点药店购药,是否也可享受“门诊专项治疗”待遇?
答:不可以。

只能享受“门诊辅助治疗”待遇。

12、恶性肿瘤患者在指定医院已办理了“门诊专项治疗”手续。

如果登记的治疗期限已过,未重新申请“门诊专项治疗”,仍到该指定医院就诊,是否也可以享受“门诊专项治疗”待遇?
答:不可以。

“门诊专项治疗”待遇仅限指定医院登记的治疗期限内享受。

13、恶性肿瘤患者在指定医院已办理了“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手续。

在登记的治疗期限内,到该指定医院专科因恶性肿瘤疾病就诊,所有与肿瘤相关的医疗费用是否均纳入“放疗和日间化疗”待遇?
答:是。

14、恶性肿瘤患者在指定医院已办理了“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手续。

在登记的治疗期限内,到该指定医院专科因恶性肿瘤疾病就诊,所有与肿瘤相关的医疗费用是否均享受“针对性药物治疗”待遇?
答:不是。

只有针对性药品(见附表)费用享受“针对性药物治疗”待遇,其他医疗费只能享受“门诊辅助治疗”待遇。

15、恶性肿瘤患者在定点医院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时,每次都必须提供《门特专用病历》吗?
答:是。

每次必须提供《门特专用病历》,并主动要求经治医生做好就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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