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代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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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章程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决定共同投资***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股东三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三条:公司名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资的,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资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宗旨:本着真诚服务的原则,开展房屋销售代理、中介、咨询等业务,做好开发商与客户之间的桥梁,为**的城建事业做出贡献。
第九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屋销售代理、中介、咨询、策划。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三方的
股份及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万元,其中:
甲方: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元整,占注册资本的51%;
乙方: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整,占注册资本的34%。
丙方: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占注册资本的15%。
第十一条:股东三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自筹资金
乙方:自筹资金
丙方:自筹资金
第十二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经专业部门评估作价后,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企业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者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股份变动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下权利:
(一)、有权将自己的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内;(二)、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六)、公司终止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得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召开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组成,其中甲方推荐3名,乙方1名,丙方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3名。选举乙方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