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法硕备考之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法硕复习中,对于一些基本都知识点内容,要做到深入的复习备考。
这对于我们后期的备考复习,会有更好的帮助。
因此为考生整理了详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如甲本想使用毒药杀害张三,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一种无毒的药物(手段不能犯未遂)。
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4、行为偏差,又叫作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1。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解析
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姓名**学号************专业法学指导教师***2016年6月1日摘要因果关系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而对这种关系的正确认识是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关键。
一旦对危害行为或者危害结果二者其中之一认识错误,则会对定罪量刑产生错误的判断。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社会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才能造成危害结果,而如果未认识到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并且产生了危害结果,那么就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中出现了错误,也就是未认识到制造了被社会所禁止的危险。
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包括介入被害人的行为、介入第三者的行为、介入行为人的行为,如若对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的介入因素认识模糊,则会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误判或者量刑错误。
因而要弄清楚危害行为中是否介入了被害人、行为人或者第三方的具有影响结果的行为。
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查明是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也是刑事责任的划分方法。
因而在刑事案件查明过程中定要谨慎,因为他关乎定罪量刑以及法律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事责任;认识错误。
I目录1.引言 (1)1.1选题背景 (1)1.2研究意义 (1)1.3主要结论 (1)1.4文章结构 (1)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 (1)2.1因果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1)2.2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2)2.2.1制造了被社会所禁止的危险 (2)2.2.2因果关系的断绝 (2)2.2.3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 (2)2.2.4其他需要注意的情况 (4)2.3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4)3.认识错误的一般理论 (4)3.1认识错误在刑法上的概念 (4)3.2认识错误的分类 (4)3.2.1法律认识错误 (4)3.2.2事实认识错误 (5)4.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剖析 (5)4.1对因果关系的概念认识错误 (5)4.2对因果关系的特征认识错误 (5)4.2.1对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掺杂主观因素 (5)4.2.2对因果关系的相对性认识模糊 (5)4.2.3对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的颠倒 (5)4.2.4对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一概而论 (6)4.2.5对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的单一认识 (6)4.3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产生误解从而导致认识错误 (6)4.3.1未认识到制造了被社会所禁止的危险 (6)4.3.2对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认识错误 (6)4.4刑事责任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6)II4.5因果关系的错误 (6)5.研究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的意义 (7)5.1避免在刑事案件查明因果关系中出现误区 (7)5.2对于定罪量刑提供了参考价值 (7)5.3促进法律的进步和法制的发展 (7)参考文献 (7)致谢 (7)III1.引言1.1选题背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研究是当下以及未来二十年中法律界不可忽略的重要议题之一,研究这一课题有利于刑法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经验的培养。
你能举一个因果关系错误推断的例子吗?
你能举一个因果关系错误推断的例子吗?一、在经济学中,人们常常会犯下因果关系错误推断的误区。
例如,我们可能会发现一个国家的经济持续增长,同时该国的政府支出也在不断增加,于是我们就错误地认为政府支出的增加是经济增长的原因。
然而,实际上,经济增长可能是由于其他复杂的因素,比如技术进步、人力资本的积累等。
二、在医学领域,因果关系错误推断也十分常见。
举一个例子,我们可能会注意到一种新药的广告宣传声称该药能够治愈某种疾病。
然而,我们却忽视了其他重要的因素,比如患者的生活方式、基因因素等。
因此,我们不能轻易地将疾病治愈与药物的使用联系起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临床试验等科学方法来验证药物的疗效。
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容易陷入相关性与因果关系之间的混淆。
一个经典的例子就是冰淇淋销量与溺水数量之间的相关性。
当天气变热时,冰淇淋的销量会增加,与此同时,溺水数量也会增加。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推断出冰淇淋造成了溺水。
实际上,这只是因为天气炎热,人们更容易购买冰淇淋和游泳,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的相关性。
四、在教育领域,因果关系错误推断也时有发生。
举一个例子,我们可能会注意到某个学生在某个科目上取得了好成绩,于是我们就认为这位学生非常聪明。
然而,我们忽视了其他重要的因素,比如学生的努力程度、学习方法等。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一个因素就确定人的智力水平,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犯下因果关系错误推断的错误。
通过了解这些错误的例子,我们可以更好地避免类似的错误。
要正确推断因果关系,我们需要进行全面综合的思考,同时注意其他可能的因素。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准确地了解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2012年第10期(经典案例)/总第158期*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450008]文◎杨京鸽*周忠斌*疑案精解责任编辑:陈冰一、基本案情在犯罪嫌疑人A 的教唆下,犯罪嫌疑人A 、B 、C 、D (女)从网上购买了“三唑仑”药品共同预谋实施麻醉抢劫。
2011年1月14日,犯罪嫌疑人B 为了确定该药的麻醉效力服用了6片之后昏迷过去。
当晚,犯罪嫌疑人A 、C 、D 上网聊天确定了被害人张某并将其约到金源宾馆。
之后由小D 携带药品和两杯豆浆与被害人张某见面,D 害怕闹出人命临时改变了主意,没有投放药品。
被害人张某喝了D 带来的豆浆并与D 聊天后因疲劳睡着。
D 遂打电话给A 、C ,但并未告知二人其没有投放药品的事实。
后犯罪嫌疑人C 进入房间看到熟睡的张某,以为张某已经被麻醉,遂与D 将被害人的笔记本电脑、诺基亚手机及现金拿走(共计价值4500元)。
后B 、C 将笔记本电脑及手机销赃,所得赃款被四人挥霍。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犯罪嫌疑人A 、B 、C 、D 均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根据认定犯罪的三个标准,应当由客观因素决定主观因素,在本案中客观上只存在两个行为,一个是抢劫罪的预备行为,一个是盗窃罪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后,犯罪嫌疑人A 、B 、C 、D 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既遂)。
第二种观点:犯罪嫌疑人A 、B 、C 、D 均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A 、B 、C 在预谋时均为抢劫的故意,最终也达到了犯罪目的,因此应当按照抢劫罪追究。
同时,共同犯罪的行为人既使只实施了部分行为也要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D 也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观点:犯罪嫌疑人A 、B 、C 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D 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A 、B 、C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D 没有投放药品),虽然取得了财物,但并不是因其主观意志设想取来的财物,只能成立抢劫罪未遂。
犯罪嫌疑人D 在投放药品之前主动放弃抢劫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其等被害人张某自行睡着后实施盗窃行为,属于另起犯意,构成盗窃罪(既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公益讲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应讲义P30-P3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1.解决能否将实害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的问题。
但因果关系与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并无直接联系。
需牢记: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两码事!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认定。
实行行为导致了实害结果,才可能构成犯罪既遂。
没有因果关系与无法证明具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的,就是不存在的,在罪的认定上具有完全一样的效果。
3.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必须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4.影响罪数认定。
实害结果归属于同一个行为,只可能成立一罪;实害结果分别归属于不同的危害行为,则可能成立数罪。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因任何人的意志而转移;但因果关系错误是指客观因果发展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与本考点无关、顺序性(P31页最下方案例,行政责任上认定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符合刑法上因果构成。
必须是先有行为、后有结果,才可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客观性、顺序性是比较容易考查的内容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内容的特定性。
某些犯罪必须符合一定的发展过程,才认为具有因果关系。
重点注意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因果关系。
诈骗:被害人因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而取得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基于将信将疑的心理而处分财物,也成立因果关系。
敲诈勒索:被害人因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须注意: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或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对行为人的怜悯心理处分财物,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具有因果关系,不可能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抢劫:行为人完全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得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阶层的犯罪方法认识错误
二阶层的犯罪方法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结果不一致。
(一)具体的事实错误—中小型错误行为人主观上意欲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属“同一犯罪”的保护法益(对象)。
主要包含:1、对象错误。
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
即认错“人”了,是一种主观错误。
2、压制错误。
由于犯罪行为本身的误差,引致行为人所欲反击的对象与实际被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没远远超过同一犯罪构成。
即为犯罪行为错误(客观错误),又称方法错误、犯罪行为误差。
3、因果关系错误。
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
(1)因果关系错误的类型①事前的故意:结果推后实现即死晚了②结果的提早同时实现即为死去晚了(2)在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中,原则上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只能认定为是一罪。
即使在“事前的故意”中,行为人有两个行为,后一行为(事后不可罚)也是附属于前一行为的,因此,只能定一罪。
(3)重新认识错误的前提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没犯罪故意,不是重新认识错误必须化解的问题。
(二)抽象认识错误—大型错误行为人所重新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出现的事实,分后属相同的犯罪构成。
即为横跨了相同犯罪的维护对象,包含(小)对象错误与(小)压制错误。
1、(大)对象错误(客体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小)压制错误。
由于犯罪行为本身的误差,引致行为人所欲反击的对象与实际被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远远超过了同一犯罪构成。
重点:事实认识错误中,需要重点掌握具体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抽象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打击错误。
考情:在客观题考试中经常可以发生一个主体筹钱另外一个主体的手段导致他人损失,从而推论另一个主体的责任的情形。
因果关系错误,讲的就是歪理(太有道理了)
因果关系错误,讲的就是歪理(太有道理了)一个人说话要讲出道理,就需要明白正确的因果关系,一旦因果关系出现错误,话语就会失去说服力。
李善明被公司派出去谈项目,一周后铩羽而归。
他向总经理汇报说:“对方压根看不起咱们小公司,不信任咱们,提出的条件都太苛刻了,我觉得这些条件都是借口,他们根本就没有诚意合作。
还有就是竞争太激烈了,竞争对手多数比咱们实力强大,各方面都比我们有优势啊。
有家公司竟然提出来,可以先垫资一部分……”总经理打断他的话,批评说:“既然人家邀请咱们去,就说明咱们也有机会,客观原因是存在的,但你不能总是强调它,要找自己的原因。
”总经理为什么要批评李善明?这是因为他把项目洽谈失败的原因归咎于客观,而不是从自己身上找原因。
哲人说过,从两个事物可能存在的相关性,认定一个事物是造成另一个事物的原因,常常是不科学的。
事物的相关性可能存在因果关系,但用它来推定事物的因果,往往造成错误归因。
如果自己没能力没水平,把失败的责任都推到外在因素,就是归因错误。
也因此,再冠冕堂皇的理由,也是为自己推卸责任的说辞,这样的说辞,谁也不会信!孙智欠了王俊生一笔钱,约定还款的日子过了半个月了,依然没有还。
王俊生上门讨要,孙智可怜巴巴地说:“不是我不守信用啊,钱都在外面漂着呢,有两位客户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欠我的钱一分也不还,我天天讨要,急的都上火了。
咱们都是做生意的,得理解啊!说没钱那是分分秒秒的事啊,咱也不能逼人家啊。
等我把钱要回来,一定及时还你。
”王俊生听了,觉得不舒服,对孙智说:“你要说现在还不上,我也接受,但你得说个准确的时间啊。
”孙智说:“这个我真说不好,不知道什么时候他们能把钱还我啊!他们一还,我立即给你打过去。
”王俊生听了更生气了。
孙智的话为什么让王俊生生气?就是因为他的逻辑错误。
他不还钱的理由是别人欠他的钱没还,这是典型的强加因果。
别人欠你的钱是一回事,你欠别人的钱是另一回事。
两者之间根本就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作为你欠钱不还的理由。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1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尚未超出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
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因此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也被称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对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一、对象认识错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弄错了具体侵害对象,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却是相同的。
即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之内。
例如,行为人本来准备杀害甲,但到现场作案时由于天黑却误把乙当作甲予以枪杀。
再如,行为人与甲有仇,准备晚上盗窃甲家财产,结果由于喝酒过多,误把乙家当甲家,盗窃了乙的财产。
对于对象认识错误曾经存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争论。
在上述杀人案件中,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与乙都属于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只要行为人想杀人,客观上又杀了人,无论杀的谁,行为人的行为都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都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原先的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本欲杀甲,客观上却杀死了乙,二者没有具体的相一致,因此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两者属于想象竞合,应按一重罪处罚。
但是现在具体符合说论者也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因此现在两种学说对于对象错误所持观点完全一致。
笔者也认为对于对象认识错误应该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应按照犯罪既遂处理。
因为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因为天黑把乙当成甲是向乙瞄准而把乙杀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拿枪在向乙瞄准准备杀乙,客观上将乙杀害,其行为完全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误认只是在动机上有错误而已,动机错误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因为刑法既是一种裁判规范,又是一种禁止规范,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意味着禁止任何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行为人不得杀害甲,同样不得杀害乙;行为人不得盗窃甲的财产,同样不得盗窃乙的财产。
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体系定位与解决路径
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体系定位与解决路径目录一、内容概要...............................................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2 1.2 因果关系的基本概念.....................................31.3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表现.................................4二、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体系定位.............................52.1 哲学视角下的因果关系...................................6 2.2 逻辑学视角下的因果关系.................................7 2.3 管理学视角下的因果关系.................................82.4 经济学视角下的因果关系................................10三、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产生原因............................113.1 人类认知的局限性......................................12 3.2 科学方法的局限性......................................13 3.3 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143.4 技术手段的限制........................................16四、解决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路径............................164.1 加强科学方法论的学习与运用............................17 4.2 提高人类认知能力与思维方式............................18 4.3 完善因果关系的理论体系................................204.4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辅助因果关系的研究....................21五、案例分析..............................................225.1 经济学中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案例........................235.2 社会学中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案例........................245.3 心理学中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案例........................25六、结论与展望............................................266.1 研究成果总结..........................................276.2 研究不足与展望........................................27一、内容概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问题,并分析其在不同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2023-02-0122:16“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描述性(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分类的大概念中。
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如果出现认识错误,这是事实认识错误,但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含有价值判断,如果对价值判断产生认识错误,这是法律认设错误。
认识错误即主观认识与客观认识不统一,它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责任阻却所要讨论的话题,此处我们只讨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分类(一) 具体事实错误与抽象事实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为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例]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被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实际事实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的认识错误。
[例] 张某非常妒忌邻居家的宝马车,一晚见宝马车停在楼下,便从窗户上往下扔一块砖头,希望把车砸毁,但却误中旁边路人,造成其重伤。
(宝马车案)(二)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如果根据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分类,可以将认识错误区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只及于行为人自身,不及于共犯人。
因此,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应当分别判断。
例如,张三买凶杀人,雇请李四杀害王五。
张三将正在买菜的“王五”指给李四看李四后将“王五”杀害,但事实上,张三误将王六当成了王五。
显然,作为实行犯的李四并未产生认识错误,但教唆犯张三却产生了认识错误,不能认为因为教唆犯要从属于实行犯,所以教唆犯就没有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
这又可分为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和抽象的对象认识错误。
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属于同一犯罪构成。
行为人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
⾏为⼈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为⼈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 [ 2008-6-30 20:10:00 | By: 孙弥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为⼈对⾃⼰所实施的⾏为和所发⽣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有误解。
这种认识错误主要有:(⼀)对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产⽣误解这⾥包括两种情况:⼀是⾏为⼈所预见的危害结果本⾝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但⾏为⼈却误认为是⾃⼰造成的。
例如,某甲将有毒物品放⼊⼄的⾷品中,认为⼄吃后会中毒死亡,结果⼄不是因吃⾷物中毒死亡,⽽是因⼼脏发作⽽死。
在这种情况下,某⼄的死亡结果并不是某甲的⾏为造成的,所以某甲只应承担杀⼈未遂的刑事责任,对某⼄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是⾏为客观上引起了某种危害结果,⽽⾏为⼈却误认为结果不是⾃⼰造成的。
这类情况应分别对待:如果⾏为⼈根本不想造成这种结果,应当排除犯罪故意;如果⾏为⼈有过失,应当负过失的刑事责任;如果⾏为⼈原本就有造成这种危害结果的犯罪故意,应当按照故意犯罪既遂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情况下的故意犯罪⼀般都是属于间接故意。
(⼆)对因果关系的进程有误解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是⾏为⼈预期的结果已经发⽣,但⾏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进程与⾏为⼈所预见的不⼀致。
如张某意图溺死李某,将李某抛⼊⽔中时,李某的头部撞到⼀块⽯头上,造成出⾎性休克死亡。
这⾥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当然不是张某将其抛⼊⽔中溺死,⽽是因为撞到⽯头上造成出⾎性休克死亡。
不过李某死亡与张某⾏为之间仍然存在⼀定的因果关系,对张某仍应当以杀⼈既遂处罚。
⼆是⾏为⼈为了达到某⼀犯罪结果⽽先实施的犯罪⾏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继⽽实施其他⾏为才产⽣了⾏为⼈当初的犯罪⽬的。
例如,某甲企图强奸某⼄,由于某⼄奋⼒反抗未果。
于是,某甲便想到先施⽤暴⼒⼿段,将某⼄打昏在地(重伤),然后对其进⾏了强奸。
某甲的错误认识在⾏为性质上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仍然应当以强奸罪处罚。
三是因果关系不是按⾏为⼈所预想的⽅向发展,⽽是按另外的⽅向发展,以致发⽣了与⾏为⼈所预想的危害结果不同的另⼀种结果。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2012年第10期(经典案例)/总第158期*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450008]文◎杨京鸽*周忠斌*疑案精解责任编辑:陈冰一、基本案情在犯罪嫌疑人A 的教唆下,犯罪嫌疑人A 、B 、C 、D (女)从网上购买了“三唑仑”药品共同预谋实施麻醉抢劫。
2011年1月14日,犯罪嫌疑人B 为了确定该药的麻醉效力服用了6片之后昏迷过去。
当晚,犯罪嫌疑人A 、C 、D 上网聊天确定了被害人张某并将其约到金源宾馆。
之后由小D 携带药品和两杯豆浆与被害人张某见面,D 害怕闹出人命临时改变了主意,没有投放药品。
被害人张某喝了D 带来的豆浆并与D 聊天后因疲劳睡着。
D 遂打电话给A 、C ,但并未告知二人其没有投放药品的事实。
后犯罪嫌疑人C 进入房间看到熟睡的张某,以为张某已经被麻醉,遂与D 将被害人的笔记本电脑、诺基亚手机及现金拿走(共计价值4500元)。
后B 、C 将笔记本电脑及手机销赃,所得赃款被四人挥霍。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犯罪嫌疑人A 、B 、C 、D 均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根据认定犯罪的三个标准,应当由客观因素决定主观因素,在本案中客观上只存在两个行为,一个是抢劫罪的预备行为,一个是盗窃罪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后,犯罪嫌疑人A 、B 、C 、D 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既遂)。
第二种观点:犯罪嫌疑人A 、B 、C 、D 均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A 、B 、C 在预谋时均为抢劫的故意,最终也达到了犯罪目的,因此应当按照抢劫罪追究。
同时,共同犯罪的行为人既使只实施了部分行为也要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D 也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观点:犯罪嫌疑人A 、B 、C 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D 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A 、B 、C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D 没有投放药品),虽然取得了财物,但并不是因其主观意志设想取来的财物,只能成立抢劫罪未遂。
犯罪嫌疑人D 在投放药品之前主动放弃抢劫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其等被害人张某自行睡着后实施盗窃行为,属于另起犯意,构成盗窃罪(既遂)。
2016司考刑法冲刺考点: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2015司考刑法冲刺考点: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案例1:甲以杀人故意砍伤乙,乙由于是血友病患者而流血不止死亡。
案例2:甲为了使乙溺水死亡,而从桥上将乙推下,不想乙却在墙墩上摔死。
案例3:甲为了杀害站在悬崖边上的乙,而向乙开枪射击,不料乙受惊吓摔下悬崖死亡。
【注意】:要认定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要求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就无所谓错误问题。
案例:甲杀乙,乙在住院治疗期间,被丙纵火烧死。
即使甲认为是自己的行为导致乙死亡,但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而不属于因果关系错误问题。
【经典考题33】(2007年试卷二第5题)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
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
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破题要领】本题主要考核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与因果关系错误。
一方面,甲欲杀仇人林某,却误把自己的父亲当作林某予以杀害,这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种的对象错误的情形。
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另一方面,甲打算开枪打死被害人,但被害人并非死于枪击,而是由于心脏病吓发死亡。
这属于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情形,这种情形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即甲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是这一发展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
最新《刑法》事实认识错误之考点汇总
最新《刑法》事实认识错误之考点汇总中公法考培训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1年法考《刑法》科目中事实认识错误之考点汇总,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
具体内容如下:事实认识错误,又称构成要件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客观上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不一致、不相符合。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两类: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一)基本概念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认识错误只发生在同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又称同一构成要件之内的错误。
(二)处理方案对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怎样处理,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之争。
就考试要求而言,考生须同时掌握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两种观点。
1.具体符合说(1)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对结果才构成故意的既遂犯;(2)如果具体不一致的,对实际发生的结果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2.法定符合说(1)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一致,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对所有的犯罪事实都有故意,对结果成立故意既遂犯,不要求具体一致。
(2)如果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实际造成的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三)具体类型具体的事实错误中有三类分述如下:1.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对象和其行为在客观上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是主观认错了对象所致。
实例1:甲将前方走来的丙错当作乙开枪杀死。
本案是对象错误。
观点一、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的认识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杀人”这个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对发生的死亡结果,就可成立故意。
甲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虽然杀错了,但杀死的也是人,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某个人的生命,所有的生命同等保护,故仍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早先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的认识(杀乙)和实际的事实(杀了丙)没有具体一致,对丙死亡没有故意,因此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司法考试“认识错误”知识点详解(刑法部分)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是了解考试特点和掌握考点、应试⽅法的最有效途径。
看⼀看、做⼀做司考历年试题,⼀⽅⾯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法;另⼀⽅⾯测⼀测⾃⼰还有什么不⾜,予以弥补。
刑法部分的“认识错误”是司法考试的重难点。
“认识错误”⼀直是考⽣们失分的⼀个重要部分。
现将“认识错误”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 “认识错误”是指⾏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上的事实不⼀致。
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个犯罪构成,仍然是在同⼀个犯罪构成内部进⾏解决问题,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已经超出了同⼀个犯罪构成,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讨论的问题: 1、客观上甲⼀枪打死了⼄。
(故意⽀配下的实⾏⾏为和结果出现) 2、主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法定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 具体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那个⼈”?(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那个⼈”?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当⾏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具体地相⼀致时,才成⽴故意的既遂犯。
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
法定符合说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致的,就成⽴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在司法资格考试范围内,如果没有要求依据何种理论解决问题,则⼀律采取法定符合说。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由于对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导致损害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没有引起客体变化的对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
2、打击错误 ⼜称“⽅法错误”,指⾏为⼈的攻击⾏为,由于实⾏失误⾄其所损伤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处理⽅式根据不同的学说有不同的标准,考试⽬前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致,则仍然成⽴既遂。
刑法上的几种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种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为⼈在主观上对⾃⼰的⾏为的法律性质和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般可以分为两类: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为⼈对⾃⼰的⾏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为⼈的⾏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为⼈误认为构成犯罪;2、⾏为⼈的⾏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为⼈对⾃⼰⾏为构成犯罪的罪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
这些情况对其⾏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般并不发⽣影响。
(三)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为⼈主观上对决定其⾏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般有以下⼏种情况:1、客体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是指⾏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错误认识。
它包括⾏为⼈在实施危害⾏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实际上侵犯了另⼀种犯罪客体。
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
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可能影响犯罪的成⽴。
2、对象认识错误。
为了与前述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对同⼀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称⽬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影响。
3、⾏为认识错误。
⾏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为性质认识错误。
即⾏为⼈对其⾏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
⾏为性质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犯罪成⽴。
第⼆,⾏为⼯具(⽅法)产⽣不正确认识,从⽽影响危害结果的发⽣,⾏为⼯具(⽅法)认识错误可以影响犯罪成⽴既遂或未遂,也可以影响犯罪成⽴。
4、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因果关系认识问题
论刑法中因果关系认识问题论刑法中因果关系认识问题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贯穿整个刑法研究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通常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未遂既遂问题交织在一起,所以对行为人的实行行为进行归责意义重大。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分类是刑法学研究的重点也是关键点,对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都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概述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这个概念只是出现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研究中,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
对于因果关系错误的归责,笔者赞成法定符合说认为,在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上,只要实际的因果历程从整体上还处于相当因果关系的范围内,这个错误就不具有重要性,就不阻却构成要件性故意。
[1]该学说认为,只要行为人认识的因果关系经过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关系经过在构成要件上被评价为相一致,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这是因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至于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则不是法律所要求的故意的认识内容,事实上行为人也不可能准确认识,因而即便具体因果经过有出入,也不阻却故意的成立,但认识的因果关系经过与实际的因果关系经过在构成要件上被评价为不一致,则阻却故意的成立,如有过失且刑法也处罚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与认识的因果关系所构成的故意犯罪未遂按照想象竞合从一处罚。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三中:第一种,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第二,事前故意;第三,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二、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意图实现犯罪性结果而实施的行为实现了预期的犯罪性结果,但是实际发生的因果关系经过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致的情形。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当中发生的指向同一结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的错误,在客观构成要件的评价上并不具有重要性因为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具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产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具有因果关系,也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故意,因而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虽然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但是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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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认识错误(2010-11-20 20:21:16)转载▼标签:因果关系杂谈分类:刑法因果关系认识错误4.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
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
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
本题中,甲意图采用勒死的方式杀害乙,行为对象乙没有错误,只是导致乙死亡的原因发生了错误,即乙不是被勒死,而是在甲实施杀人后因为分尸而导致乙的死亡。
在此种情况下,甲有杀害乙的故意,同时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最后导致了乙死亡的客观情况,因此,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认识。
这种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和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和未遂,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存在误解。
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根据刑法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犯罪。
例如,行为人把自己的通奸、小偷小摸等行为误认为是犯罪。
这种情况下,认定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2.行为根据刑法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不犯罪。
例如,行为人与13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误认为只要不是强奸就不构成犯罪。
通说认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但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因不懂法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这种情况一般只发生在法定犯领域中。
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的罪名和应处以的刑罚存在错误的认识。
例如,行为人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依照刑法应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构成盗窃罪。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罪处罚,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之,在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形中,判断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对象的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具体又有二种情况:(1)同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所误认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即性质上是同一类。
例如,甲欲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杀死了丙。
由于乙和丙都是人,均属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对象,因此甲无论是杀了丙或杀了乙,都是剥夺他人的生命,不影响故意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2)异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所误认的对象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性质上不是同一类。
例如甲误认乙为大熊猫而故意加以杀害,或者相反。
人与大熊猫不属同类性质,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大熊猫属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对象。
对于误以人为大熊猫而故意加以杀害的情况,虽然杀死了乙,但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遂。
当然,如果甲对乙的死亡有过失,甲的行为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无过失则属意外事件。
对于误以大熊猫为人而故意加以杀害的情况,认识错误不影响杀人故意的成立,但是由于没有人的死亡,所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杀死大熊猫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意外事件,均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2.打击错误,又称行为误差。
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
具体又有两种情况:(1)同类打击错误。
例如,甲枪击乙,因枪法不准,将乙附近的丙击毙。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应按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
(2)异类打击错误。
例如,行为人本欲射击甲,却因为枪法不准而打坏了乙身边的高档汽车。
这种情况属于想像竞合,对行为人应以杀人未遂论处。
又如,行为人本来想砸坏乙的汽车,结果却导致乙重伤。
因为刑法一般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未遂的行为,而行为人对乙的受伤存在过失,可按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例如,盗窃犯某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谎称是朋友委托转让而请求修理摩托车的个体户某乙代为销售,讲明销售后给乙一笔劳务费。
乙听信了甲的谎言,想办法把摩托车销售出去了。
后来因被失主发现而案发。
此案中,乙.的行为的实际性质是代为销售赃物,但由于他不知道摩托车是甲盗窃来的,从而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误解,这就排除了他代为销售赃物的犯罪故意,不能认定为销售赃物罪。
4.工具的错误,又称为手段错误或方法错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所采取的方法发生了认识错误。
例如,误把白糖、碱等无毒物当作砒霜等毒药去毒杀人,误用空枪、坏枪、臭弹去射杀人。
在这类情况下,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5.因果关系的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有错误认识。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例如,甲欲杀乙,便持棒将乙击昏,以为已致乙死亡而离去,后乙遇救未死。
这种情况不影响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例如,甲蓄意杀乙,开枪击中乙,乙当时倒地昏迷过去,甲看到乙不再动弹,以为已将乙杀死而潜逃。
过了一段时间,乙苏醒过来,慢慢往家里方向爬,爬到公路一拐弯处,一辆卡车高速驶来,司机因疏忽大意,发现爬行的乙时已来不及刹车躲避,汽车从乙身上轧过,致乙死亡。
这里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甲虽然相信自己的枪杀行为已致乙死亡,却不能认定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因为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是其枪击行为直接造成的,因而应当让甲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和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例如,甲想伤害乙,持刀向乙大腿扎了一刀,随即逃走,不料扎中乙的动脉血管,又因当时无人到场抢救,乙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这种情况下,虽然甲的行为发生了致乙死亡的危害结果,但甲并无杀害乙的故意,因而不能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能让甲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
例如,行为人意图杀害被害人,将被害人打昏后,误以为被害人已死亡。
为逃避罪责,遂将被害人抛“尸”河中,结果淹死了被害人。
这种情况下,犯罪人主观上存在着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害行为,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也确实是由他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因而其错误认识不应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仍应负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例解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6/2/52,多选)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C.甲构成故意杀入(既遂)罪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及解析]ABC.考查认识错误。
(三)单位行为主体的一般要素单位行为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拥有一定财产或经费的,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相对独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1、单位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注: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的单位或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单位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判断标准:有无独立的财产与经费、有无独立的行为能力、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是否是独立的核算单位)【如大学学院可以依据其是否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来判断】【注:几种特殊对象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1)单位分支机构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职能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职能部门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职能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个人承包企业的犯罪主体问题依据符合条件的发包单位在被承包企业中有无资产投入为标准,看起资产权是否与财产权相分离。
(3)“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犯罪主体问题不认定为单位主体(4)境外(含外国)公司、企业或组织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根据有无确实证据证明其存在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来判断,关键看有无证据证明其为境外合法的公司。
(四)单位行为主体的特殊要素1、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如单位必须为国家所有的单位。
(刑法第327条)2、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如刑法137条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
3、单位具有特定的义务,如刑法201条规定的逃税罪的主体分别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合伙企业是私营企业的一种,其是非法人资格!)《物权法》第107条规定:①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都是。
②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的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利益衡量的天平此时倾向于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占有人返还(注意这个期间的起算点:不是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而是自权利人知道善意占有人之日)。
③若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善意第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见【例1】),权利人拒绝支付的,无权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
除此以外,善意第三人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无偿回复,见【例2】)。
④2年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的,善意第三人于此时善意取得动产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