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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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

通行优惠卡管理工作补充规定

一、持集装箱优惠卡车辆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通行规定

持集装箱优惠卡车辆在收费站出口时应服从收费站人员引导,不得择道行驶,更不得强行闯口;通过称重设备时,应保持时速20公里以下匀速直线行驶,不得采取在称台前停车、突然加减速冲称(车辆加速度不应超过1 O米/秒),在通过称台时采取s形变线行驶,在车上安装架基等液压装置或在称台上垫板减轻称重重量等违规称重行为。

二、对违反通行规定车辆及企业的处理

持集装箱优惠卡车辆违反上述规定行驶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应通过车道录像留存车辆违规记录,暂扣优惠卡,并填写《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违规通知单》将车辆的违规行为及时向所在管理处收费稽查科报告,并由管理处收费稽查科向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收费稽查处报告。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收费稽查处每月5日之前填写《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违规情况记录表》将上月持集装箱优惠卡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存在的违规行为通报给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货管处,并会同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货管处对违规车辆及企业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单车年度内出现1次择道行驶或违规称重的,取消该车2个月集装箱优惠卡使用资格;出现2次择道行驶或违规称

重的,取消该车6个月集装箱优惠卡使用资格;出现3次(含3次)以上择道行驶或违规称重的,取消该车1年内集装箱优惠卡使用资格。出现1次强行闯口折合成3次择道行驶或违规称重(以下同)。

(二)对于年度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车辆出现3次择道行驶或违规称重的,从翌月起,取消该企业全部车辆1个月集装箱优惠卡使用资格;出现4—5次择道行驶或违规称重的,从翌月起,取消该企业全部车辆3个月集装箱优惠卡使用资格;出现6—8次择道行驶或违规称重的,从翌月起,取消该企业全部车辆6个月集装箱优惠卡使用资格;出现9次(含9次)以上择道行驶或违规称重的,从翌月起,取消该企业全部车辆1年内集装箱优惠卡使用资格。在取消企业集装箱优惠卡使用资格期间再次出现3次(含3次)以上择道行驶或违规称重的,延时1年恢复该企业集装箱优惠卡使用资格。对企业全部车辆被取消1年(含1年)以上优惠卡使用资格的,恢复集装箱优惠卡后降低该企业集装箱优惠折扣1个档次。

(三)对集装箱运输企业被取消1个月(含1个月)以上集装箱优惠卡使用资格的,暂停办理该企业1年内集装箱优惠卡折扣变更业务。

(四)对申报集装箱优惠卡的企业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暂停该企业本期的新卡申报资格。若发现再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暂停该企业1年内新卡申报资格。

三、争议事件的处理

持集装箱优惠卡车辆对收费站称重、收费等存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收费站提出,收费站按规定准予复称的,按复称结果缴纳车辆通行费;如收费站未予复称,车辆应先行及时缴纳车辆通行费,将车辆停靠在收费站口外,向收费站管理人员申诉,或通过车辆所属企业向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货管处申诉,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收费稽查处统一处理。对堵塞收费车道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将按《关于优惠卡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处理。

四、有关说明

(一)企业在办理新增集装箱优惠卡和年审时,除按《关于优惠卡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提供申办资料外,还应对申办车辆认真遵守《关于优惠卡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本规定作出书面承诺。

(二)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各收费站应对集装箱运输车辆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对违规车辆不制止、不报告的个人和单位,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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