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药品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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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药品管理规程

1.目的:建立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程,规范木公司特殊药品的管理工作。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3.责任: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人员、验收人员、保管人员、养护人员、销售

人员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4.2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规、法律的规定。

4.3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

4.3.1执行“进货质量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4.3.2采购部门根据国家规定部门的供应计划,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

4.3.3加强特殊药品的供应商审计,保证从具有特殊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中购进。

4.3.4及时填写药品购进记录。

4.4特殊管理药品的入库验收

须两人共同逐件验收到最小包装,双人签字,填写特殊药品验收记录,并执行“药品验收管理规程”相关规定。

4 5特殊管理药品的贮存及保养

由专人负责,专柜(库)存放,专帐记录,双人双锁保管,确保帐物相符,并有安全措施,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管理规程”“药品养护检査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

4.6特殊管理药品的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査,出库时双人核对,专帐记录。此外执行“药品出库复核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

4.7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

4.7.1执行“药品销售管理规程”相关规定

4.7.2特殊管理药品的批发,购货单位必须有经营特管理药品的资格,或具有合法资格医疗单位。

4.7.3特殊管理药品的门店零售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

生处方限量供应,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4 7.4为防止滥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7曰常用剂量。

4.7.5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内容。

4.7.6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应建立销售记录。

4.8特殊管理药品在所属门店的陈列

4.8.1执行“药品陈列管理规程”相关规定。

4.8.2特殊管理药品在所属门店零售陈列时,应有两人在场,专柜陈列,由专人负责,双人双锁管理。并有一定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药品存放时的安全.

4.8.3特殊管理药品的陈列必要时可只陈列代用品或药品的空包装。

4.8.4对陈列的特殊管理药品要进行日清月结,发现数量或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处理。

4.9特殊管理药品的运输

4.9.1执行“药品运输管理规程”相关规定。

4.9.2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如有丢失,运输人员应立即查找,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査处。

4.10 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药品,应清点登记,列表上报质量管理部门,由其进行监督销毁,并由监销人员签字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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