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
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亮点
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亮点[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界定了何为公共利益、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立了司法强制搬迁,但依旧存在公共利益内涵的缺失以及没有明确的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等一些不足之处,文章对比一一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征收;公共利益;评估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真正体现了《宪法》、《物权法》中强调的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及规定,从中不难发现公众的权益受到极大的尊重,征收与补偿行为是以公众的意愿为主导。
新条例作为一部限权法,对于政府行为中决策的民主、程序的正当、结果的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进一步实现立法的宗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
要从根本上解决好房屋拆迁及其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就必须从源头上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益之间的关系。
此次同时宣布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在处理上述关系时,仍然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
在拆迁问题上,地方政府既是拆迁许可者,又是争议仲裁者。
公共利益是本条例的核心、宗旨。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再进行任何商业拆迁,公益和商业拆迁混同的局面将不复存在。
条例第八条以列举方式列出了六款具体的公共利益,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征收范围,区分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拆迁的界限,这将对以后的拆迁工作带来深远的影响。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引入,突破了传统的狭义公共利益的理解,反映了现代广义公共利益向“公共使用”演变的趋势。
这对保障民生,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是不可或缺的。
另一方面,由于有了明确的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有利于防止政府征收权的滥用。
条例规范政府征收行为,依照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不仅要符合各种规划,而且规划本身必须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浅析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作者:陈海艳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12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完善,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我国城市房屋征收纠纷日益突出,矛盾日益尖锐。
房屋征收涉及的范围广,人数多,并且都牵扯到个人的自身利益,因此城市征收已经成为全社会的焦点问题。
房屋征收是否公平,补偿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切实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我们要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法律依据,积极、认真地加以对待和解决,使房屋征收工作成为为人民服务的最好体现。
[关键词]房屋征收现状问题[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2-0046-01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予以实施,这表明城镇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城镇建设发展的一个大的趋势。
作为城市建设前期工作的旧城区的拆迁改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了大量的经验,同时也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进行旧城区改造和城镇化建设就必须进行大量的房屋拆迁工作,这样就要求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必须快速、有效、顺利地展开。
然而,这样一来必然会产生国有土地征收部门与国有土地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
在新形势下,我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断加快,城市的旧城区改造,等等,工作量大,时间紧是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现状,例如:就一线的大中城市而言,随着我国几十年的经济建设,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也在不断地提高,对城市建设和生活环境的要求也不断地增强。
浅析国家近期出台的拆迁政策的利与弊
浅析国家近期出台的拆迁政策的利与弊为了加快和规范我国城市化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
该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违法建筑、强拆违建,是近些年经常见诸媒体的热门话题,政策的实施对我国城市化建设和地方经济都带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有些地方政府也把强拆违建作为自己的一项“政绩”告之于民。
那么,地方政府强拆违建的行为果真就值得一味肯定、全面赞扬吗?违建不尽、强拆不止、周而复始,其原因和后果不需要深思,其利弊得失不应该权衡取舍吗?毫无疑问,违法建筑是违法行为,对违法建筑予以依法强制拆除是必须的。
强拆违建向社会发出强烈信号:政府和社会绝不允许违法建筑出现和存在,一切实施违法建筑的人员都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包括巨大的财产损失。
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强拆违建是正确的,我们坚决支持和赞成。
据报道,今年7月22日,三亚市政府组织800人的拆迁队伍,对该市凤凰镇水蛟村片区的16栋共计26000平方米违法建筑进行依法强制拆除。
在此次行动中,三亚三名市委常委到现场指挥督办。
9月26日,三亚市政府“铁锤行动”综合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出动300多人、11台拆违机械联合行动,对位于三亚市河东区临春村的29栋总面积达24000多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看来三亚市对强拆违建工作,市领导高度重视,指挥有力;市主管部门工作力度很大,成效显著。
另据报道,今年7月广州市政府对著名的二沙岛上出现的违法建筑也实行强制拆除,市委书记、市长都出席了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会议并讲话,可见省市领导对查控违法建设的坚定态度。
但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水平绝不仅仅表现在强拆违建的态度和效率,从根本上应该是预防和杜绝违法建筑的出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论文
浅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拆迁已成为近年来社会不容忽视的焦点问题。
新条例的出台,废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时之间,社会各界讨论纷纷。
笔者就新条例的优点及仍存在的弊端发表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共利益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弊端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目的在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
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拆迁一词,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已成为近年来社会不容忽视的焦点问题。
新条例的出台,废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时间,从“拆迁”到“搬迁”的演变引起社会广泛讨论,这仅仅是当局者简单的文字游戏,还是实质性的改变?再者,具体的公共利益应当如何界定?新条例中关于搬迁的条件和程序规定,是“真正的民主”还是“形式上的民主”?均成为热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新条例基本内容入手,对新条例进行简单的解读,从进步之处和缺陷部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章总则由七个条文组成,明确界定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对条例的一个总结。
第二章规定征收决定相关问题,由八至十六条组成。
其中第八条对公共利益以列举方式进行了界定,是一个重要条款,下文将详细进行说明。
第三章对补偿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补偿内容,方式和程序等等。
第四章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由五个条文构成较为简单。
回归与缺憾并存——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迁 管 理 部 门不 得 作 为 拆 迁 人 ,不 得 接 受 拆 迁 委 托 。这 ” 就 是 说 . 行 政 主体成 为拆迁 人后 . 获得 _ 制拆迁 非 就 r强
化 所 展 现 的 人 文 精 神 .从 而 使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被 誉 为 以 人 为 本 的 立 法 典 范 可 见 . 实 生 活 中 我 囝 法 律 制 度 现
权力提 取有 限的资源需 要行政 高效率 、 求 秩序 . 追 旨在
维 护 社 会 的稳 定 种 “ 定 ” 法 的价 值 上 讲 指 的 是 法 这 稳 从
市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收 容 遣 送 办 法 》 该 办 法 制 定 的 目 的在 .
于 对 在 城 市 生 活 无 着 的 流 浪 、 讨 人 员 实 行 救 助 . 障 乞 保
律 制 度 也 是 以 管 理 为 手 段 . 秩 序 为 其 首 要 价 值 。 如 以 例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 路 交 通 管 理 条 治 道 例 、 市流浪 乞讨人员 收容遣 送办法 等 。 城
、
新 条 例 使 法 的 价 值 得 以 回 归
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对 公 共 利 益 进 行 了现 实 可 行 、 并
或 者 不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在 补 偿 决 定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又 不 搬 迁 的 . 作 出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的 市 、 级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由 县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第 2 条 规 定 . 止 建 设 单 位 参 7 禁 与搬 迁 活 动 。 就 是 说 . 条 例 纠 正 了 旧 条 例 有 关 行 政 也 新 强 制 执 行 过 程 中 执 行 主 体 的 错 误 规 定 .确 定 由 政 府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使 权 力 的 行 使 回 归 到 正 当 的 道 路 上 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些变化论文
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些变化【摘要】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新的征收条例更加维护公共利益,强调了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强调市场化补偿。
本文就新的征收条例的一些变化进行研究。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公共利益;评估1 新征收条例出台背景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公布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同时废止。
一直以来由拆迁引发的矛盾堪称频频不断,一部立法逻辑缜密而影响深远的新征收条例的出台毫无疑问是众望所归、民心所向。
此次颁布的《征收条例》将旧条例中的“拆迁”全部改为了“征收”。
从“拆迁”到“征收”,不仅仅是两个字的微小变化,而是体现了《征收条例》的人性化,少了随意、多了法治。
而同时,说明它跟物权法的精神趋于一致。
物权法是保障土地、房屋权利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了征收的问题,《征收条例》的这一变化也体现了物权法的精神,同时也强调了征收与补偿,不再是拆迁。
2 新条例的一些变化与进步2.1 提高了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可操作性新条例颁布前,《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公共利益”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其具体的范围与内容,实践中难以区分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与商业性开发行为,由此产生了很多社会矛盾。
《征收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一大难点。
《征收条例》第8条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和外交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是针对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内容,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第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三、学习和落实《条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一)背景我们国家的城市建设从50年代就已经开始,一直到80年代我们实际上都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里面运行,所以那个时候虽然也有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但大都是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或者说内部的隶属关系,靠这样的方式来运行,所以说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到了80年代末,我们国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城市化的建设开始提速,所以这个时期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有了一些拆迁上的问题。
所以在1991年国务院制订了一部条例,就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部条例主要是规范城市建设中的一些拆迁行为,那个时候的拆迁问题也不是很突出。
那时私人所有的房屋是非常少的,我们的商品房制度是从1998年开始的。
所以这以前都是公共所有的房屋,所以城市拆迁的问题还不是非常的突出。
但是到了90年代末,随着商品房制度的开始推行,城市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90年代末我们遇到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城市建设的资金短缺,需求量又很大,而政府在这个时候所能提供的支持也很有限。
所以这一对矛盾就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短缺、老百姓需求之间的矛盾”,所以当时的模式就是政府出政策、由开发商来出资金的城市建设模式。
城市建设开始出现了新的机制,原来这个条例就有点滞后了,所以到2001年国务院又修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相关的拆迁行为进行了完善。
但是原来的条例主要是以拆迁环节为规范对象,至于谁可以征得房屋,包括前期的补偿这些问题在原来的法条中并不是十分的受到重视,因为立足点是以拆迁为规范对象的,所以在条例的名称里有充分的显现出来。
但是自新世纪以后,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拆迁、征用房屋的事情是越来越多。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已成为日益严峻的问题。
在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是一个重要环节,对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有着重要影响。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本文将从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进行探讨。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地方政府因为部分地方政府因为程序的不规范,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征收工作,导致征收程序不规范,给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二、征收补偿不公平。
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地方政府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对房屋的价值评估不准确,导致征收补偿不公平,给被征收人带来不公平的损失。
三、征收后的土地利用问题。
在一些地方,在征收房屋后,土地的利用并不合理,往往导致土地浪费、空置等问题,影响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对被征收群体的安置不到位。
在征收工作中,对于被征收群体的安置工作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一些被征收群体的生活条件并未得到合理的改善。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一、建立规范的征收程序。
地方政府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征收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土地征收。
二、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方式。
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研究和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想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加强对征收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征收制度和补偿方案,以及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被征收群体的合理安置。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心得体会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过程中,我对于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这部分条例主要涉及到国家对于私人土地进行征收的规定以及征收后对于被征收人的补偿政策。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收获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是一项涉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权衡。
国家对土地的征收是为了进行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事业,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私人财产的征收。
而国家也意识到了这种权衡的难点,并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征收补偿的相关政策,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这让我深刻地意识到,征收与补偿并不是单方面的行为,而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的过程。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注重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征收前的公告与告知程序,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方式,以及征收后的补偿管理和监督等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被征收人能够按照规定获得应有的补偿。
这让我看到了国家对于个人权益的重视,也让我相信,在征收和补偿的过程中,被征收人是有保障的。
再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在条例中,对于征收补偿的标准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了房屋被征收前的评估价、被征收人的原始购房成本、被征收人的获得房屋的年限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
同时,对于补偿方式也有详细规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补偿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这些规定的出台,使得补偿标准和方式更加具体和明确。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感补偿的公正和合理对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最后,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让我对土地管理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国家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保障公众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通过学习这部条例,我明白了土地管理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明白了国家制定这样的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摘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城市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建设用地的获取,经常伴随着利益勾结、非法拆迁、暴力拆迁、群诉群访等严重社会问题。
为彻底根治拆迁乱象,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11年,国务院出台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变“拆迁”为“征收”,主体亦从开发企业变为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家层面上对城市拆迁工作进行了彻底扭转。
如今,《条例》已经实施10年,现结合山东省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对《条例》实施10年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巨大变化进行简要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引言自古以来,土地一直都是中国老百姓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重要资源。
在城市化率急速提升的当代社会,房屋土地已经成为普通家庭中最为珍贵的资产。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围绕房屋产权的财富争夺战,实质是开发企业与房产所有者之间的利益争夺战,故而催生的一系列暴力强拆、极端抗拆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之缺乏正确舆论引导的媒体的迅速传播,日益激化社会的矛盾,严重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此背景之下,《条例》的出台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1.《条例》出台实施的重大意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将“拆迁”变为“征收”。
征收和拆迁有本质的不同,征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而拆迁主要是开发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条例》贯彻《宪法》、《物权法》(目前合并在《民法典》内)的立法精神,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到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利益切实得到保护。
从立法理念上体现了由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转变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并重,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利益,兼顾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制度分析
有时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 , 按照《 行政诉讼法》 第6 6 条规定 , 行 政相对 人 在法 定期 限 内不 提起 诉讼 又 不履行 的 .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 强制执行 。最高人 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8 7 条规定 , 法律 、 法规没有赋予行政 机关强制执行权 , 行政机关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的 , 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 强制法》 第 1 3条规 定 , 法 律 没有 规定 行 政机 关 强 制执 行 的 .
房匿征 收
国有 土地上房 屋征收强制执行 制度分析
梅建 军 宁波 市房屋征 收 管理 办公 室
国有 土地 上房 屋征 收 中 的强制 执行 , 一 直 以
来都是实践 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方面 , 强制 执行主体和人员执行的难度和压力大 , 执行的质
量 和 效 率有 待 提 高 : 另一方面 , 被 执 行 人采 取 极
《 条例》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 实行 司法强制搬 迁, 体现了《 条例》 的立法理念。 首先 , 有利于维护
6 7
房屋征收
形式审查 。 但是 , 在房屋征收强制执行案件中, 按 定 。 体现了司法行为的独立性 。 最后 , 实施司法强 照最 高院的司法解 释 。法院在形式 审查 的基础 制搬迁的依据不是征收补偿决定 . 而是人民法院 上, 更注重对案件 的实质审查 内容 。这主要体现 作 出 的准予 执行 的裁 定 书 。综上 , 我们 把 司法强
府作出 , 若再赋予政府强制搬迁权 , 那 么征收双
于争议较大的案件 , 法 院还要组织听证 , 听取社 方当事人 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平等 。 对被征收人不 会各界尤其是被征收人的意见 。 只有在补偿决定 公平 . 容易引起纠纷 , 不利于强制搬迁工作顺利 依法 、 合理基础上 , 法院才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 3 ) 实施强制搬迁程序
运用行政法知识分析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运用行政法知识分析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摘要:针对近些年社会上热议的土地征收及拆迁问题,国务院于2011年初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制定顺应了和谐社会的潮流,更好的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就从权责统一、程序正当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对该《条例》进行分析与解读。
关键词:国有土地征收行政法一、概述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地位次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条例》的第二条明确了其调整范围为国有土地上单位及个人房屋,但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
二、权责统一、主体明确权责统一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为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并对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这项基本原则的用意在于明确适格的行政主体,从而更好的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提及了三个主体。
首先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条例》规定本行政区内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该主体负责;其次是房屋征收部门,这一级主体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的组织工作;再次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该主体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在其委托范围内负责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结合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可知,这里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征收补偿行为主要责任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根据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贯穿了整个征收程序,从调查摸底登记、订立补偿协议到征收补偿建档及补偿结果的公开。
由于本条例的法定授权,应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也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他应当在自己行使的职权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该主体在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下行使职权,其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的行为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法律责任,两者间应该是行政委托关系。
三、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行政公开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又一大原则,其中包含三个子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立法透析与制度反思_焦清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立法透析与制度反思焦清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这一行为之属性符合私法中的所有权社会化原则,其作为一种社会现实普遍存在于当下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之中,其背后蕴涵着深刻的私权保障要求。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立法理念与技术上较原有法更为先进与合理,但在实体规制与程序设置上仍存有缺失,故公共利益的清晰界定、拆迁补偿标准的明确设立以及拆迁程序的细化规范是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出现问题的必由进路。
关键词:房屋征收;公共利益;私权保障;拆迁补偿;正当程序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75(2016)01-0121-10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用地规模激增使得土地及附着于其上的建筑物之征收不可避免,并因此需要拆除相应土地上的建筑物、安置相关人员。
在征收中,产权主体均竭力争取对城市土地中蕴含无明确归属之显化的潜在租值,且相关征收制度被异化所生之权利和权力的冲突与较量,而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之暂付阙如引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关系的扭曲,使得各方以利益博弈者的身份相互对峙。
虽然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颁布施行,但具体的规制内容仍存有漏洞,对被征收人私权保障的力度依然孱弱,暴露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①法律制度的结构性悖论和实践操作中的功能性混乱等诸多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私权保障要求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三款继续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一定意义上说,《物权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私法基础与私法要求,填121*①*收稿日期:2015-07-29作者简介:焦清扬(1990—),男,江苏扬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调研报告-精品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调研报告为了推进城市功能开发,加快旧城有机更新,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房屋征迁补偿机制,安善做好征迁安置工作,科学规划建设征迁区域。
市征收办作为市政府征收职能部门,带着“一度两率”(即群众对征收补偿安结果的满意度和群众的参与率及对政策的知晓率)等同题梳理了全市近年来的重点房屋征收项目,对部门单位及乡镇具体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结合近几年来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情况作如下报告:一、房屋征收工作基本情况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目前,我市的房屋征收实行以政府为主导、“指挥部十包保单位”模式开展工作。
一是成立指挥部。
重点征收项目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乡镇、开发区及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
二是实施工作例会制度。
指挥部定期研究解决房屋征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工作进度和情况反馈,统筹研判征收期间的难点、疑点,协调解决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组建包保专班。
从市直各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建包保专班,明确各包保专班目标任务,扎实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
近年来,我办牵头组织实施了**市强力螺丝厂项目、**市铜都市场消防整治项目、原黄石二棉公房腾退项目、**市撷头街消防整治房屋征收及公房腾退项目、**市原化肥厂公房腾退等项目,征收(腾退)房屋841户,征收房屋面积约35791平方米,盘活了国有土地500余亩,加快了旧城改造的步伐,消除了房屋安全隐惠,改善了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
这些征收项目的完成极大地改善了**市民的居住条件,推动了城市化进程,为下一步**市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房屋征收存在的主要的问题(一)征收主力难以常态化。
我市房屋征收工作采用“指挥部+包保专班”模式,这种由市直各部门参与棚改房屋征收项目使得征收工作更具有公信力,能够提高征收效率,但是长远来看,这种以公职人员为主力的征收搬迁模式是不能满足征收工作需要的。
全面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面解读第一部分:法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解读:原“城市房屋”变更为“国有土地上”,概念更准确。
此处仍为“房屋征收”,且只是国有土地上,对于集体土地上和征收,仍按以前的规定执行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解读: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有唯一的原因,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解读: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房屋的责任主体,以前是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授与开发商。
征收具体工作由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各部门分工、配合。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彻底排除了商业性参与征收或商业性征收。
在此基础上,受托人的行为的直接责任主体是该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部门。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保证
《 征收条例》 规定 , 在房屋征收活动 中, 须充分体 现民意 , 民 必 让
意 得 到充 分 的表 达 。
个完善 、 公正 、 科学 , 且大多数被征 收人接受 的补偿 方案 , 工
作 才能得 以进行 。征收补偿 方案的制定必须公 开 , 接受公众的
监督 , 并最大限度采纳公众 的意见 , 从而 杜绝政府相关部 门闭
中图分类号 :0 16 F6. 文献标识码 : C 文章编号 :0 7 7 5 (0 10 — 2 0 0 1 0 — 3 92 1 )3 0 0 — 3
1 畅通民意表达渠道 , 确保实现民主决策
“ 居者有其屋” 不仅是人权 的基本保 障 , 是百姓安居乐 , 也
业 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 , 城市住房发生 了根本性 变化 , 通过房
21 0 1年第 3期( 1 8期 ) 总 7
安
徽
建
筑
浅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的制度保证
on Sy t s em Ass anc o Hou n ur e f si g Lev S at y of t e-ow n Land ed
朱 卫 东 ( 国 住 和 乡 设委 会, 徽 宁国 2 3 ) 宁 市 房 城 建 员 安 40 20
使百姓拥有个人房屋所有权 的同时 , 又面临城市化迅速发展过 程 中对 国有土地上房屋特别是私有房屋 的征 收拆迁 问题 , 通过
③ 由征收部门拟定 的补偿方案 , 过论证后 , 经 对社会公布 ,
征求公 众意见 ,社会公众和被征 收人可 以就 补偿 方案 的合理 性、 合法性 以及补偿条件 、 围、 范 标准等提出意见 ;
虽
范 围遗漏以及补偿安置 不能到位 , 由此引发的拆迁纠纷 , 成为社会矛盾 的焦点, 重影 响社会 的和谐稳 定。《 收条例 > - 征收决策、 严 征 4屋 实施充分遵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1. 引言1.1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背景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城镇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
城市化进程中,市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成为一项重要任务,涉及到国家建设规划、城市发展规划等重要方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背景可以从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来分析。
政治上,征收工作需要符合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经济上,征收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土地资源利用和城市规划建设;社会上,征收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需要保障房屋征收的公平公正。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背景复杂,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通过合理的政策和规划,完善征收工作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化进程。
1.2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这项工作是政府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举措。
通过征收工作,可以有效整合城市土地资源,实现土地利用的高效化和集约化,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征收工作也是保障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可以确保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稳定。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还对促进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提升城市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征收与补偿,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主动腾退土地资源,为城市建设和更新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推动城市的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转型。
征收工作也可以有效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水平,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在于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规划、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推动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不足与完善
度的损失 , 在这种类似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取征收行为 的, 因其事出突然 , 或利益保全情势紧急 , 应当适用更为
一
自2 0 0 1 年6 月1 3日国务院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管
除了少数人的私利行为 , 如果因为拆迁而侵犯 了公 民的
理条例》 以来 , 对这一条例的争议之声就从未停息。争议 权利 , 公民就有权提出抗议。这使得房屋拆迁制度 的构
内容主 要包括 : 第一, 在 指导 思想上 , 该 法规 与 宪法 和物
建意义终于回到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理念上 , 即不再是
权法明显相左。2 0 0 4 年宪法修正案和 2 0 0 7 年物权法 都明确指出要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而拆迁条例第一条规
定, 该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 维护
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 而是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保障。
其次, 确立了“ 非公益不征收” 的基本原则。新条例确立 了“ 非公益不征收” 的基本原则 , 将商业开发排除出行政 权力能够 介入的范围 , 这一举措可以有效缓解 “ 拆迁时
正当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 维护被征收人合法 权利的重要保障。应当说 , 新条例对于征收行为的正当
程序方面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规定 , 体现了公平、 公开、 民主的现代法治理念。但细究下来 , 会发现其仍有缺失
的几点。
正?种种问题, 值得我们探讨。本文结合新的《 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就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存
发; 第四, 在救济机 制上 , 该 法规剥夺 了公 民的诉 讼权 , 其
补偿惟一主体 , 商业开发难以再靠贿赂政府官员来获得 暴利。再次, 征收程序透明化。新条例在对社会公众意 见的征求方面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 对征收补偿 方案的专 家论证、 及时公布与征求民意, 让被征收人第一时间得到 准确信息; 引入听证程序 , 在对征收补偿方案异议的情况 下, 必须组织被征收人和公共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 并对当 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采纳等。最后 , 有效保障了救 济权利 , 取消行政强拆 , 由法院来制约和监督政府 , 政府 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是对司法救济权利 的实质保障: 禁止暴力拆迁、 野蛮拆迁 , 运用适当的行政 方式处理当事人的纠纷 , 这是对行政救济权利的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 。《 条例》 的颁布 , 加大 了政府的责任 , 评估确定 ” 。如果对评估价值有异议 , “ 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申 ;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 , “ 可 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申 旦 出现 问题 , 责任主体就非常明确 , 政府会谨慎地对待房屋征收与 请复估” 补偿工作 , 从制度上保证 了征收、 补偿工作的规范化。 请鉴定” 。 1 . 1公众参与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的独立、 客观 、 公正 , 《 条例》 规定评 《 条例》 对作 出房屋征收决定规定了公众参与程序 , 要求市 、 县级 估机构“ 由被征收人协 商选定” ; 协商不成 的, “ 通过多数决定 、 随机选 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有关部 门对征收补偿方案予 以公布 ,征求公众意 定等方式确定” 。同时明确强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工作。 3 司 法 权 制约 行 政权 , 防止 征 收权 力的 滥 用 见。 征求意见期 限不得少于 3 0日。 市、 县级人 民政府应 当将征求意见 情 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 的情况及时公 布。也就是说政府实施房屋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学者和社会抨击最多的就是行政强 征 收之前必须听取公众包括被征收人的意见 。如果没有经过条例规 拆 , 由于政府裁定 、 自己强拆 , 权力在行政机关体内循环 , 失去 了外部 定 的必经程序就作 出房屋征收决定 , 属于违法行为。 被征收人可以对 监督 , 由此生产行政权力 的滥用 , 以致严重损 害被拆迁人的利益 。在 房屋征 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上级政府或者 房屋征收中, 司法权制约行政权 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人 民法 院对市 、 县级人 民政府 的房屋征收决定进行 审查 。 3 . 1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审查 的必要性 1 . 2 实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依据《 条例》 第二 十八条规定 ,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 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 ,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城镇化进程 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 由 中,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成为各地政府面临的不 可避免 的难题 , 一旦 作出房屋 征收决定 的市 、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 申请人 民法 院强制执行 。 处 理不好 , 不光会损害被拆迁人的根本利益 , 导致被拆迁人采用各种 此条款将补偿决定与强制搬迁分离 , 政府 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 就需 手段对拆迁工作进行抵制 , 影 响整体工作的顺利进行 , 更有甚者会引 要接受司法审查 ,即由法院对补偿决定 和执行 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 如果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程明显 缺乏社会根据 、 明显缺乏法律依 发群体性事件 , 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此 , 《 条例》 引入社会稳 查 , 定风险评估制度 。房屋征 收部 门将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公 据 、 存在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 法院就会裁定不 告 或公 示 , 让被征收人充分 了解 ; 采取座谈会 、 发放 民意调查表进行 予执行。其意义在于建立一种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 由法 取消行政强制搬迁 。 问卷调查 、 民意测评等形式 , 广泛征求各有关部 门、 被征收人 和社会 院来制约和监督政府 , 各界的意见及建议 ; 必要时 , 组 织相关群众代表 、 专家、 人大代表 、 政 3 . 2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 ,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协 委员 等对征收政策进行 听证或论证。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 的基 《 条例》 对征收决定法定条件 、 作 出决定 的程序等均作了详细 的规 础上 , 对征收项 目的合法性 、 合 理性 、 可行性 和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 定 , 如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 的项 目, 政府作 出征收决定 , 或者作 出的 研究 , 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 , 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问题 , 作 出评估 征收决定程序 违法 , 或者征 收决定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 作为 被征收人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人民法 院对征收决议予 以撤 预测和分析研究 , 并提 出相应 的防范 、 化解和应急预案。 2 确 定公 平 、 合 理 的 补偿 标 准 销 。司法审查是全面 的审查 , 在诉讼过程 中, 作为原告 的被征收人和 在诉讼地位平 等的条件下 , 通过证据和法律依 房屋征 收实践 中存在 的主要矛盾就是补偿是否公平合理 ,被征 作为被告的人 民政府 , 支持 自己的诉讼主张。 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收人的财产权是否得到充分保 护。为此《 条例》 就补偿制度作 出了重 据 , 大完善 , 确定合理 、 公平的补偿标准。 公平补偿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 来支持作 出的征收决定 , 法院就会作 出撤销征收决定 的判决。 被征收人最关心的就是补偿安置结果 ,如未达成一致协议 的, 或 其一补偿 内容是否充分 , 其二补偿标准是否公平。 者被征收房屋 的权属不 明确的 , 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之后 , 就由政府 2 . 1补偿 内容全面公平 条例》 第二十六条作 了明确规定。 《 条例 》第 十七条规定 征收补偿 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 的补 作 出补偿决定 。对此《 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 、 临时安置的补偿 以及 因征收房屋造成 的 结束 语 《 条例》 体现 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我 国目前仍然处在快速工业 停产停业的补偿 。除 了这三项 补偿外 , 市、 县 级人 民政府还应当制定 化、 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中 , 而城市人居 环境改善过程 中的建设 活动 , 补助和奖励办法 , 对被征 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在实施过程 中, 还需要与相关的法 为了提高房屋征 收补偿的灵活性 , 《 条例》还规定被征收人可以 肯定要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 。 选择货币补偿 , 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 、 县级政府不得剥夺 被 律制度接轨 , 不断发展和完善 。 参考文献 征收人的选择权 。为 了保证生活条件 困难的被征 收人居住条件有所 改善 ,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的, 除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 、 安置费等 , 『 1 1 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 法律政策案例 适用指 南【 M1 . 北京 : 中国法制 出 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 障。这都体现了人性化征收的原 版 社 . 『 2 1 薛刚凌_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运用【 . 北京 : 中国 则、 以及《 物权法》 中征收个人住宅应 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的精神。 法 制 出版 社 . 2 . 2 评估机构独立 、 客观 、 公正确定补偿价值 《 条例》 规定 了对被征收房屋 的价值进行补偿 的底限 , 即不得低 『 3 1 史笔, 顾大松 . 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权指 南[ M】 . 北京 : 中国法制 出版社.
管理 科 学 ・ l 来自 1 . 浅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制 度
杨 光
( 黑龙 江卓为房地 产评估有 限责任公 司)
摘 要: 近年来 , 因城镇房屋拆迁 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 矛盾 , 已成 为影响各地 区城镇化建设和社会稳 定的突 出问题之 一。《 国有 土 地上 房屋 征收补偿条例》 ( 下称《 条例》 ) 确定政府 为征 收唯 一主体 , 努 力把 公共利益 同被征收人 个人 利益统一起 来 , 通过保 护被 征收群 众 的利 益、 完善征收程序 、 加 大公众参 与、 明确补偿标 准、 补助和 奖励措施 、 禁止建设 单位 参与搬 迁 、 取 消行政机 关 自行 强制拆迁 的规 定 , 充
分 显 示 了 维护 公 共 利 益 , 保 障被 征 收 人 的合 法权 益 的鲜 明特 色。 关键词 : 国有 土地 ; 房屋征收 ; 公 平补 偿 1 政 府是 公 共 利 益征 收 惟 一补 偿 主体 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 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 的市场价格。房地 过去 ,多数情况下由拆迁人 即开发商向当地建设主管部 门申请 产评估中不但要考虑房屋及其 附属设施本身 ,还要考虑其 占用 的土 拆迁许 可 , 获批后 由开发商实施拆 迁。开发商为 了追求利润 , 往往尽 地 , 也 就 国有 土 地 使用 权 的补 偿 。对 于被 征 收 房 屋 价值 的确 定 , 规 定 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 , 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 , 这样容易造 了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