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廊坊市中心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的批复-冀建城[20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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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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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科[1991]315号
1991年7月27日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3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河北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建房[1992]406号
1992年12月4日
符合有关规章的规定
4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取费标准的通知
冀建房[1993]21号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21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通知
冀建城[1998]319号
1998年9月8日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22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建筑业企业实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通知
冀建建[1998]380号
1998年10月28日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23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河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煤炭行业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49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鉴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建人[2001]179号
2001年4月30日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50
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冀建建[2001]208号
2001年5月22日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51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12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冀建人[1996]376号
1996年10月8日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1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建城[2014]4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8.15【实施日期】2014.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建城〔2014〕45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执法局、城管委):为贯彻落实环保部等八部委《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4〕71号)和《河北省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冀环发〔2014〕196号),我厅制定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5日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环保部等八部委《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4〕71号),深入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强化水污染防治,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健康、改善民生为重点,在全省大力开展环境容貌整治提升攻坚行动的基础上,加大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违法排污企业整治力度,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供热保障及供热计量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供热保障及供热计量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供热保障及供
热计量改革调度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冀建传真[2014]5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供热保障及供热计量改革调度会的通知
(冀建传真〔2014〕5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扩权县(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推进我省供热保障和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定于10月初召开全省供热保障及供热计量改革调度会。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汇报2014年供热保障攻坚行动进展,调度今冬供热保障工作。

二、时间地点
时间:10月10日上午(星期五),9日报到。

地点:太行国宾馆(石家庄市中山西路289号)。

三、参加人员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及扩权县(市)供热主管部门主管局长。

四、有关要求
(一)请所有参会单位准备50份书面汇报材料,报到当日交会务组。

(二)请11个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主管局长在会上发言,发言时间控制在8分钟。

汇报主要内容:1、贯彻落实省政府供热保障攻坚行动情况;2、2014年热源、热网建设及老旧管网改造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建城[2016]6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8.15【实施日期】201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6〕6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我省实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以来,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承德、唐山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与省委省政府和广大群众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

2013年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了《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的实施方案》,出台《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对供热计量作出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将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列为重要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最大限度节约能源、降低供热成本,促进企业降耗增收,推进供热供给侧改革,现对全面推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完善规划,明确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发展思路各地正在按要求制定十三五供热专项规划,规划的编制不仅要统筹区域热负荷发展需求,结合国家和我省节能减排政策、供热节能技术的要求,落实开发和节约并重原则,而且要将供热计量改革作为本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对供热计量工作的目标任务、技术路径、价格政策、推进措施等深入研究,提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供热计量工作发展规划,为未来五年扎实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打牢基础。

各县(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起步晚、起点低,多数县(市)是首次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规划制定工作,特别是有关供热计量规划的指导,有集中供热的县(市)可按照“先易后难、先整后散”的思路,对照任务目标,统筹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1.10•【字号】冀建城[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03]25号)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最近一段时间,新闻媒体和居民不断反映城市集中供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热贴费的收取、供暖效果不好、室内温度偏低等方面,影响了居民生活。

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十分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拿出彻底的解决办法。

为抓紧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各市的集中供热工作,保证供热期间正常供热,维护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通知:一、集中供热是一项事关百姓生活、社会稳定的公用事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解决群众采暖问题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举措来抓。

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集中供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集中供热工作的领导,转变行业作风,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保证群众的采暖要求,使集中供热真正成为党和政府温暖工程的体现。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国家、省有关取消热贴费的文件精神,尽快制定衔接政策。

在既确保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又保证供热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下,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要高质量完成今年的采暖任务。

由于今冬气温较低,给采暖工作带来了压力。

各热力公司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供热参数,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室内采暖温度达到规定要求,特别要确保春节期间安全正常供热。

四、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供热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热力企业制定保质保量供热的方案。

各物业公司要和热力公司密切配合,对居民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不得互相推诿。

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组织实施,同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各城镇,并督促各地尽快落实。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2.26
•【字号】冀建房[2008]95号
•【施行日期】2008.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有关问题的
通知
(冀建房〔2008〕95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最近,建设部印发文件、召开会议,对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的编制、公XXX实施工作做出了新的安排部署。

为落实建设部要求,做好我省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公XXX实施的督促指导工作,省建设厅改由城乡规划处牵头负责,房地产处及其他相关处室配合;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公XXX实施的督促指导工作,省建设厅由房地产处牵头负责,城乡规划处及其他相关处室配合。

各市、县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公XXX实施工作,由当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二、将2006年8月31日省建设厅以冀建房〔2006〕413号文印发的《河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五条修改为“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由各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分工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具体承担”。

三、本期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统一改为2008-2012年。

已编制、公布2006-2010年住房建设规划的城市,要抓紧修改并在2008年6月底前公布。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冀建城[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冀建城〔2014〕20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作,保障城市供热安全,促进供热节能降耗和大气污染防治,作出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老旧管网改造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省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迅速,供热能力不断加强。

截至2012年底,全省集中供热面积达到5.9亿平方米,管网19994公里,其中运行15年以上老旧集中供热管网达到6094公里。

老旧集中供热管网由于设施运行年代较长,技术水平落后,跑冒滴漏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供热安全与供热质量,同时也增加了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我省《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开展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每年完成1/3改造量,到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

各市要充分认识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当前推进新型城镇化和防治大气污染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作,全面提升集中供热运营水平和保障能力。

二、明确工作任务(一)老旧管网改造。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热“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热“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热“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5.21
•【字号】冀建城建函〔2019〕95号
•【施行日期】2019.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热“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的通知
冀建城建函〔2019〕9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河北省城镇供热“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印发给你们,望继续深入推进各项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河北省城镇供热“十三五”规划》确定的指标和主要任务,促进全省城镇供热工作迈向新台阶。

附件:河北省城镇供热“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1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承德市供热规划(2015年―2030年)(中心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承德市供热规划(2015年―2030年)(中心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承德市供热规划(2015年―2030
年)(中心城区部分)的批复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冀建城[2015]1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承德市供热规划(2015年-2030年)(中心城区部分)的
批复
(冀建城〔2015〕14号)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承德市供热规划(2015年-2030年)(中心城区部分)>报告审查的请示》收悉,经我厅组织专家论证评审,认为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承德市供热规划(2015年-2030年)(中心城区部分)》,内容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方案可行,能够指导承德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发展,对控制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请你局根据评审会会议纪要提出的意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补充完善,按照完善后的《承德市供热规划(2015年-2030年)(中心城区部
分)》进行严格控制并尽快组织实施。

附件:承德市供热规划(2015年-2030年)(中心城区部分)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8.21•【字号】冀建城〔2003〕406号•【施行日期】200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城市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特许经营包括已经从事这些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

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优先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

接受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案的告知性备案。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行使授权方相关权利,承担授权方相关责任。

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公用事业营运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市场监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规划,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制定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冀建城[2008]606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08〕606号)各设区市政府、扩权县(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当前煤炭价格上涨给供热行业带来的经营困难,确保冬季采暖工作的正常运行,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供热严峻形势,保障今冬供热工作稳定。

冬季供热涉及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当前供热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要把抓好供热稳定,保障群众冬季采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供热企业多方筹集资金,协调财政、煤炭、铁路及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保热力企业煤炭储备需求。

要建立供热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对供热中可能发生的弃供、停供、热量不足等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确保今冬供热运行平稳安全。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按照国家《价格法》和《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价格调整程序,积极做好疏导热价矛盾的相关工作,各市调整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本着供热价格适当提高,财政补贴适当增加,煤价成本企业适当承担的原则调整供热价格。

对热力出厂价格和非居民供热价格,可以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

对居民供热价格要分步调整到位,提价幅度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对困难群体制定相应的补贴措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4年第一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4年第一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4年第一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廊政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4年第一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廊政办〔20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2014年第一季度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5日市政府2014年第一季度工作要点1.强力推进项目建设。

按照既定的申列标准和程序,积极筛选申报省重点项目,力争在获批数量和质量上取得新突破。

研究出台《2014年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安排意见》,在全市筛选100个实体产业类项目作为主要抓手,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强化管理机制建设,强力加以推进。

加大国电廊坊热电项目、中电投廊坊燃气热电、三河公务机场等重大项目实施力度,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力促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达效。

2.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编制完成钢铁产业减量调整和整合重组方案,推动钢铁产业健康发展。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领域分别筛选一批在全市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重点企业,争取纳入省“三个一百”工程,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严格落实削减煤炭消费及压减钢铁产能任务分解方案,落实保障要素,强化协调督导,加快实施进度。

3.深入对接京津。

密切跟踪国家《首都经济圈发展规划》编制进程,积极与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衔接,争取将涉及我市重大利益的事项更多地纳入其中,体现廊坊发展意图。

争取动物园服装市场、国家农展馆搬迁等有合作意见的项目尽快落户,跟踪督导对接北京工作责任分工方案落实情况,及时反映重大信息及合作动态,积极寻求新的利益共同点、合作切入点,扩大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

做好对接北京规划工作,明确承接产业转移和功能疏解的重点领域、区域布局、承接层次、协调机制等,避免因内部竞争导致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标准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标准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标准和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冀建城[2009]476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标准和评选办法的通知(冀建城〔2009〕4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园林城市创建和城市建设工作健康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2001年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和《河北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三个层次的标准和评选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标准和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2.河北省园林县城标准3.河北省园林城镇标准4.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选办法二○○九年九月三日附件1: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一)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园林城市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方案完备,组织措施得力,政策资金落实,建立了领导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三)城市园林绿化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

(四)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健全,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城市园林绿化投入不断加大,用于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经费能得到较好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注重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宣传发动工作,城市居民绿化意识较高,能较好地完成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八)城市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明显。

二、规划设计(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实施,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提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公用行业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城〔2015〕1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公用行业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城〔2015〕1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公用行业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公用行业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城〔2015〕1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公用行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调有关行业专家组成3个检查组,于2015年2月2日-2月6日对11个设区市供水、燃气、供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及企业安全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听取书面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实地抽查了40余家企业,现将检查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普遍重视城市公用行业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一系列安全工作精神,能够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基本上做到了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各地各部门全部建立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布置安全工作。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正是由于各地各部门对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使公用行业的安全态势得以保持。

(二)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地能够把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通过企业自查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突出重点部位,抓住薄弱环节,切实做到整治全面覆盖,安全检查不留死角。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有效减少和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冀建法改〔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23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9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5日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供热经营行为,加强供热经营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

供热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供热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企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热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不受限制,二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500万平方米(含)以下,三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100万平方米(含)以下。

供热企业热源方式包括热电联产供热、燃煤锅炉供热、燃气锅炉供热、生物质(垃圾)焚烧供热、电直热(蓄热)供热、热泵供热、低品位工业(商业)余热供热、中深层地热井供热及其他方式供热。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5.14
•【字号】冀建法[2013]7号
•【施行日期】2013.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冀建法〔2013〕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
为进一步改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我厅对2012年10月31日前颁发且有效的504件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33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或者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已废止、已被新制定的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所涵盖、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39件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131件文件不予处理。

本文件发布后,我厅2012年10月31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本文件没有
公布保留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规范、标准等技术规范),不再执行。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14日附件1。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4年第四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廊政办〔2014〕46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4年第四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廊政办〔2014〕46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4年第四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4年第四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廊政办〔2014〕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2014年第四季度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5日市政府2014年第四季度工作要点1.强力推进项目建设。

坚持督导调度、晾晒通报、领导分包等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省、市重点项目建设,使项目开工率和投资完成率两项指标达到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严格申报标准和条件,把好审核关,扎实做好省重点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力促国电廊坊热电联产项目加快施工进度,推进中电投廊坊燃气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2.加大财税工作力度。

全力抓好财政收入组织工作,加强财政收入形势分析预测,强化协调调度,深挖潜力、堵漏增收,确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目标任务;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着力保障科学、教育、文化等法定增长支出,统筹安排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市一中迁建项目、市中心医院建设等重点支出;做好2015年预算编制工作。

3.加强重大问题研究。

统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具体事项;组织编制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做好前期重大课题研究工作;研究加快全市食品工业发展的思路、重点及政策措施,推进食品工业实现跨越发展;把握经济发展态势,加强经济运行分析调度,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系列政策措施,力促全市经济平稳运行。

4.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4年第二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廊政办[2014]17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4年第二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廊政办[2014]17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4年第二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4年第二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廊政办〔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2014年第二季度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9日市政府2014年第二季度工作要点1.强力推进项目建设。

加大项目建设工作力度,严格实行月通报和媒体晾晒制度,推进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计划开工项目尽快落地开工;筹备全市项目集中开工活动,组织好项目拉练观摩和全市项目工作会议;认真组织筛选确定100项市重点项目并研究确定领导分包责任制;加大国电廊坊热电、中电投廊坊燃气热电等重大项目实施力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力促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达效。

2.做好对接京津工作。

研究制定《推进廊坊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发挥先行示范作用的实施意见》;密切跟踪北京产业转移最新动态,全方位搜集分析整理相关合作信息,深入了解北京方面合作意愿,有针对性地对接洽谈,重点跟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廊坊新兴产业园等重大项目,做好深入沟通和后续服务工作。

3.加强重大问题研究。

按照中央和省的安排部署,进一步修改完善《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关于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围绕把握经济运行动态,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经济政策动向,积极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调研,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4.加快推动结构调整。

及时了解全省压减钢铁产能动态,做好全市钢铁产能压减基础工作,认真开展加快钢铁产业转型升级的调研工作,完善《钢铁产业减量调整和整合重组方案》,推动钢铁产业健康发展;以启动实施“四个五十”工程为契机,培育壮大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强产业政策指导,做好企业调研和专项帮扶、协助申报项目专项资金等工作,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冀建城[2010]576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0〕57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城管(公用)局、供热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我省冬季供暖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今冬供热工作,保障供热平稳运行,确保群众冬季采暖正常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确保城市供热工作平稳运行冬季供热涉及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是解决民生问题、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市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顾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城市供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确保今冬供热安全稳定。

(一)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吸取去年冷冬的经验教训,早谋划、早行动、早落实,要按照天气变化情况,做好提前供热准备,做到按天气供暖,确保供热质量。

对供热用煤储备、设备运行状态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完善燃料供应应急预案,做好与煤炭、铁道、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强燃料统筹调配和应急储备,确保冬季用煤充足。

(二)建立供热应急处置及预警机制。

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做到人员队伍、机具设备、技术方案三到位,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对可能发生的弃供、停供、热量不足等供热事故要有预见性,做到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必要时政府要采取接管措施,防止发生弃供、停供和大面积停热事故,影响居民正常采暖。

二、加强领导,提高供热管理及服务水平(一)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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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廊坊市中心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的批复
正文: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廊坊市中心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的批复
(冀建城〔2014〕57号)
廊坊市城乡规划局:
你局《关于廊坊市中心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审查的请示》收悉,经我厅组织专家论证评审,认为廊坊市城乡规划设计院编制的《廊坊市中心城区供热专项规划调整(2013-2030年)》,以《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为指导,满足《城市供热规划的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的内容深度要求》,方案可行,能够指导廊坊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发展,对改善廊坊市大气污染环境、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请你局根据评审会会议纪要提出的意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补充完善,按照完善后的《廊坊市中心城区供热专项规划(2013-2030年)》进行严格控制并尽快组织实施。

附件:《廊坊市中心城区供热专项规划(2013-2030年)》评审会会议纪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9日
附件
《廊坊市中心城区供热专项规划
(2013-2030年)》评审会会议纪要
《廊坊市中心城区供热专项规划(2013-2030年)》评审会于2014年7月31日在石家庄市召开,会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持,参加会议的有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廊坊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和有关方面的专家。

会议认真听取了规划编制单位对该规划的介绍,与会专家进行了认真讨论,一致认为:该规划以《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为依据,以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供热保障能力为目标,对满足城市快速发展对热负荷的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工作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正确,内容、深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会后由廊坊市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尽快进行修改并报专家审定。

规划经修改完善后,可作为指导廊坊市中心城区供热实施的依据。

评审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做好与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衔接,根据国家能源和环保相关政策,合理确定能源结构和路线。

二、补充现状建筑面积调查表,核实规划面积和规划热负荷。

三、合理划分供热分区,明确热化系数,优化主力热源、调峰热源布局和规模。

四、各热源热网主干线应连通,热网干线成环网布置,以实现多热源联网运行,提高供热可靠性。

五、充分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工业余热等新能源、新技术满足城市供热。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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