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税制体系介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外税制体系介绍
美国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全国有50个州和1个特区(哥伦比亚特区),各州拥有包括立法权在内的较大的自主权,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均有独立的征税权,有自己独立的税收征管机构,各级税收管理机构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美国税制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制之一。
其中以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复杂的扣除、宽免和抵免等规定表现得最为典型。
复杂的税制为纳税人带来许多额外负担,加大了税收成本,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美国税制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美国税制目前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销售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以及财产税为补充的税制体系。
日本
日本税制是由50多个税种组成的复合税制。
二战以后,日本形成了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均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
1989年消费税的征收使得间接税在日本税制中的地位逐渐提高,日本的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逐渐趋向合理。
目前,中央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以及地方政府的事业税、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等是其主要税种。
英国
英国税制经历了比较漫长的发展历程。
17世纪前,英国税制以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并辅之以某些单项消费税和其他税收。
17-18世纪盛行消费税,开始建立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1799年首创所得税后,税制结构发生变化,到二战后,直接税收入已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0%左右,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
法国
法国的税收制度十分完备,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
与美国等国家不同,法国大部分税收是由国家征收的,如所得税、增值税和转移税。
它们是中央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各地区地方政府所征收的税种是财产税和交易税。
俄罗斯
俄罗斯实行联邦制,俄罗斯税制带有明显的中央与地方税权分离的特点。
联邦、加盟共和国(自治区、特定行政区域)和地方三级都有税收立法权,相应的就有联邦税、加盟共和国税和地方税三类税种。
新加坡
新加坡承袭的英国的法律体制,国会拥有税法制定权及修订权,税法的执行由国内收入署负责。
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新加坡的经济主要依赖转口贸易,因此,在税制结构中比重最大的是关税和消费税。
80年代中期开始,新加坡开始着手进行税制结构调整,旨在提高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
1994年新加坡开征了商品和劳务税(GST),此后一直为降低直接税和提高间接税作不懈的努力,目前新加坡间接税收入已占整个税收收入的35%左右。
韩国
韩国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征收权、管理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省、市等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只有很少的管理权。
韩国的税收体系由国税和地方税组成,没有共享税。
国税由国税厅管理,地方税由地方政府管理。
国税收入主要来自所得税和间接税,地方税收主要来自于与财产有关的课税。
据有关资料介绍,韩国的税收负担在国际上处于较低水平。
巴西
巴西由联邦、州和市三级分享税收立法权,其中每一级都设有各自的议会以及宪法,享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权,但税种设立权集中于联邦,州和市仅对所管辖的税种享有部分的立法权。
巴西实行的是直接税与间接税相辅相成、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模式。
间接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70%左右,直接税占30%左右。
印度
印度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印度是一个实行分税制的联邦制国家,联邦、邦及地方政府均有各自的税种,但税收收入主要集中在联邦,联邦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5%左右,邦及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占3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