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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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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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内容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要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必须早就一支政治思想好,善于经营管理,精明强干,勇于开拓的优秀企业家队伍。加强对国有企业人员的培训,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目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一些问题,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对策:更新观念是搞好教育培训的关键,强化政府行为,进一步推进企校联合培训。突出创新教育,培养创新的能力,建设优良办学基地,为培训提供较硬件措施。

【关键词】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更新观念;企校联合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就要始终依靠和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要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企业管理者的素质高低,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国有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生存发展和壮大,就必须早就一支政治思想好,善于经营管理,精明强干,勇于开拓的优秀企业家队伍”。本文着重就企业管理人员培训这个问题进行粗浅研究,其目的在于正确评价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找出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进一步推向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提高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一)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事实上,电子化政府的涵义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在政府管理中的应用程度而不断变化和扩展的。由此,电子化政府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倡导科技领先

政府要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并将其整合到政府管理中去,从而实现政府管理的目标。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和可获得性

电子化政府,意味着政府信息的公开化,政府有责任与义务以更便利的方式,以更易理解的语言,让民众能够容易地获得政府的信息,从而创造更高的附加值。

(三)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回应机制

电子化政府的目的在于建立起跨越政府机关、企业与民众之间的互动机制,经此互动机制,公民可以获得政府的信息与服务,而政府亦可了解民众的合理需求,从而促使政府更有回应力和责任性。

(四)更有效率

电子化政府的目标之一,在于透过信息化的过程,改变传统的政府组织形式,使行政程序简单化、统一化、政府业务电脑化、网络化,从而提高政府的效率。显然,政府信息化的核心,是通过信息技术改革政府,从而实现一个开放的、有回应力的负责任的和有效率的政府。

二、我国电子化政府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从1997年的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开展至今,短短几年中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从整体上讲,我国电子化政府的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电子化政府的建立和实现,并非是简单的引入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问题,而是涉及许多方面的变革,是建立在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基础之上在我国建立和实现

电子化政府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建设规划

电子政务的发展缺乏宏观规划,没有提出明确的电子政务发展目标,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同时,对电子政务国家或地区整体发展目标与局部建设应用间互动关系的把握还不够。

(二)内容与形式不规范

有的政府网站过于随意,给人的感觉并不是一个政府网站应有的风格;有的政府网站内容非常有限,一般只有概况、单位简介、招商引资信息等一类信息;有的只是简单的公文内容,而很多数据并没有在网上公布,从而造成资源共享困难;有的政府网站信息更新不及时,或信息不能定时发布,影响人们对政府上网的信心。

(三)电子化政府的信息服务功能较差

由于我们在思想上对电子政务建设的过程性和长期性准备不足,缺少对信息系统建设自身规律的深刻认识,忽视了电子政务建设的工程性、过程性和长期性,急于求成。

(四)政府电子化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公众知情权在西方国家已通过立法得以保障,并成为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知情权不仅是一种被动接受信息情报的权利,还更是主动地对政府信息情报进行请求的权利,具有请求权的特点。世界上最早确立《信息公开法》的国家是瑞典,美国的《信息自由法》(FOIA)规定极为完备,已成为世界各国模仿的典范。韩国在亚洲率先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并首先在地方公共团体中推行。后来它不仅将行政机关,还将法院、国会以及特殊法人、地方自治团体等均列为信息公开的

对象,并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列为该法的制定目的之一。由上可见,各国信息公开立法呈现出政府活动的透明性增强、公开范围日益扩大、注意协调情报公开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等的关系、司法审查被导入情报公开法等趋势。

我国到目前为止仍缺少一部“情报公开法”来规范政府机关的情报公开行为。电子政府的建设,实际是对信息的垄断力的降低,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直接造成了政府网上政府信息质和量的低下,政府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正常的发挥,反过来造成公众对电子政府的漠视和不信任,影响到电子政府的长期发展。制定信息公开法,在我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不仅仅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实现公民监督权,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遏止政府腐败、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同时也是世贸组织的需要。WTO为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平贸易、造成歧视、扭曲国际贸易,要求各成员国实施的有关贸易的政策、法令及各成员国之问有关贸易的现行协定必须予以公布,这也是实现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保障。我国2003年春季的“非典”战斗中,尽管从中央到地方都呈现出一个公开、透明和高效的政府形象,但它明显缺乏制度化和法律化,暴露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足。“非典”疫情定期公开恰是尚未诞生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公共卫生领域的预演,且社会绝大多数成员都参与了这个制度雏形的实践,可以说,这是建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个重要契机,同时也为实现我国政府电子化奠定基础。

三、我国建立完善的电子化政府的对策分析

(一)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工作的最根本职能主要有两项:推行政令和为社会公众服务,建设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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