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616号(医疗体育类674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616号(医疗体育类67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0•【文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616号(医疗体育类674号)提案答复的函委员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安宁疗护中心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一、有关工作进展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安宁疗护工作的部署,近年来,我委在加强安宁疗护服务的顶层设计、试点探索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加强安宁疗护服务的顶层设计。
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服务和医疗服务。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要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提出,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病床,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2017年,我委联合12个部门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明确提出推动安宁疗护服务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或医务室、护理站等。
2017年,我委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医疗机构的类别中增设安宁疗护中心;同年,印发《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对安宁疗护中心的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建筑要求、设备配置等提出要求,对安宁疗护的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精神和社会支持等服务予以规范。
201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我委会同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要求构建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强调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和定位,推动相应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患者“充分知情、自愿选择”的原则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建立完善安宁疗护多学科服务模式,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对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 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推进医联体内不同级别类别医疗卫生机构间检查检 验结果互认
医学 影像
检查 检验
病理 诊断
消毒 供应
人员岗位管理与多点执业
•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行人员岗位管理,逐步实现医联体内人员统一招 聘、培训、调配和管理
医联体内整合资源、统一管理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整合设置公共卫生、财务、人力资源、 信息和后勤等管理中心,逐步实现医联体内行政管理、医疗业务、公共卫生服务、后勤服务、信 息系统统一管理,统筹医联体内基础建设、物资采购和设备配置,主动控制运行成本
医联体内资源共享与结果互认
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优化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 沉,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
预防
治疗
管理
医联体建设政策支持与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
• 鼓励传染病、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纳入医联体网格管理, 发挥医疗资源统筹优势,带动提升区域内传染病、精神 疾病救治能力
• 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医联体
医联体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范围
提供一体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
原则上,每个网格由一个医疗集团或者医共体负责,为网格内居民 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营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一体 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
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朝政办发[2017]151号【发布部门】朝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朝阳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资源纵向整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79号),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深化医改,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医联体建设作为推进我市卫生与健康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推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医疗卫生机构协调联动,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为健康朝阳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00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0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4•【文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电子信息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00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健全互联网医院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数据共享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我委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关工作,积极完善互联网诊疗配套政策,先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从服务内涵、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推动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健康发展。
截至2021年上半年,30个省(区、市)已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全国已经建成1600余家互联网医院,初步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服务模式。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一)完善相关政策文件。
一是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明确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定义、内涵和外延,厘清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管理过程中的边界权责。
二是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
同时,要求各地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实现区域内医疗机构间检查资料的互联互通互认。
三是印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积极探索互联网和远程药学服务,加快药学服务信息互联互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7]76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6.30【实施日期】2017.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级各医疗机构:《山西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30日山西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工作方案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是指不同级别、类别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纵向或横向医疗资源整合所形成的医疗机构联合组织。
开展医联体建设,是深化医改的重要步骤和制度创新。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搭建医联体制度框架,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
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
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方式,引导医联体内部初步形成较为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较为顺畅的转诊机制。
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可将社会办医院广泛纳入医联体。
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责权一致的引导机制,使医联体成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区域内医疗资源有效共享,基层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有力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二、组织模式根据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地域分布、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业务关系、合作意愿等因素,尊重基层首创精神,以城市和县域为重点,分区域、分层次组建多种形式的医联体。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2020年7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0〕13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逐步实现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办法》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将医疗联合体建设作为构建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抓手加快推进,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启动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在全国118个城市、567个县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建设,逐步实现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
截至2019年底,全国组建城市医疗集团1408个,县域医疗共同体3346个,跨区域专科联盟3924个,面向边远贫困地区的远程医疗协作网3542个,另有7840家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医联体。
据第六次卫生服务调查数据显示,双向转诊患者中,46.9%为医联体内转诊,高于其他转诊方式。
牵头医院指导基层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共计15656项,较2018年末增长34.5%。
牵头医院向基层派出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78万人次,较2018年末增长28.0%。
各地积极探索,涌现出一批典型经验。
浙江湖州、山东日照、广州花都、辽宁大连推进城市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区域内资源共享。
浙江德清、福建尤溪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有效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梳理了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提炼各地典型经验,形成医联体管理规范性文件,对于推动医联体持续规范发展、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医联体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
二是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三是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引导医联体内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享机制。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联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或者称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
第三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
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以依托学(协)会等行业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建为主,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
医联体建设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办医参与的积极性。
第四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按原渠道足额安排对医联体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投入资金,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有效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引导医联体内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医疗联合体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优化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
第二章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发展、分区包段、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原则,加强中西医协同,科学规划、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主要发挥地市级医院和县级医院(均含中医医院,下同)以及代表区域医疗水平医院的牵头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0•【分类】其他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于学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作简要汇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理念重大创新、发展方式重大转变,开启了健康中国建设新征程。
十三届全国人大把维护人民健康放在优先位置,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疫苗管理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生物安全法,开展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医师队伍管理和执业医师法实施情况报告,筑牢守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法治防线。
面对百年不遇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推动和监督疫情防控法律实施,为夺取抗疫斗争重大战略成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高度关注卫生健康事业,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我委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3500余件,数量居承办单位前列。
2020年承办建议1436件,较上年增加502件,其中牵头办理793件。
我委高度重视代表意见和建议,把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抓实。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全国“两会”后即召开委党组会,传达学习“两会”精神,将建议办理纳入重点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
成立委领导任组长、办公厅组织协调、主要司局负责办理的领导小组,建立台账,任务到人,压实责任。
代表团建议及其他重要建议办理答复由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签发,其他建议办理答复由委分管负责同志审核把关,确保办理质量。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方案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济宁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1号),进一步指导做好全市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17年,启动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探索医联体运行、保障机制,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引导医联体内部初步形成较为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较为顺畅的转诊机制。
年底前,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至少与2—3家二级综合医院完成医联体建设;泗水县、邹城市、微山县、金乡县、汶上县、梁山县完成县域内县级医疗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的医联体建设。
2018年,扩大医联体建设范围,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医联体建设。
6月底前,所有二级综合医院均要完成与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医联体建设;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鱼台县、嘉祥县完成县域内县级医疗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的医联体建设。
初步形成符合城市、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特点,有序推进分级诊疗、上下转诊的医联体服务模式,医联体内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等医疗机构转诊人数增长率达到10%以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09•【文号】国卫医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有关要求,在充分总结各地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逐步实现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报送工作推进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耿铖、胡瑞荣、王毅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严华国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附件: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7月9日附件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医疗联合体是一种通过医疗机构的合并或者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协作发展的新型组织形式。
旨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医疗服务,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为了推动医疗联合体的健康发展,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进行了试行。
一、医疗联合体的概念医疗联合体是指由两个或更多医疗机构通过合并或者合作建立的协同发展的组织形式。
医疗联合体强调合作共赢,打破医疗机构之间的壁垒,实现资源整合,形成优势互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
医疗联合体不仅仅是单一医疗机构的扩大,更是协作发展的新型机制。
二、医疗联合体的管理办法试行1. 基本原则医疗联合体的管理办法试行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协调一致、优质高效。
公平公正体现在合理分配资源,优先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协调一致体现在各个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形成整体效应;优质高效体现在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高效率的工作流程。
2. 组织架构医疗联合体的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组织架构。
医疗联合体由一个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若干专业委员会和联合办公室组成。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决策和协调工作;专业委员会负责各个专业领域的规划和执行;联合办公室则负责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
3. 医疗服务方式医疗联合体的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出了多种医疗服务方式。
首先是远程会诊,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医生之间的跨地域会诊,提高诊疗水平。
其次是共享医疗资源,合理分配优势科室的医疗资源,确保人民群众均衡受益。
还有医养结合,通过与养老机构的合作,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4. 绩效考核为了保证医疗联合体的高效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绩效考核机制。
绩效考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医疗质量、医疗效益、患者满意度、队伍建设等。
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及时发现问题,促进医疗联合体的持续改进。
三、医疗联合体的优势医疗联合体的试行管理办法给予了医疗联合体发展的机遇,而医疗联合体的优势也日益凸显。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
2、优化资源结构布局,
3、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4、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
5、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负责全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负责规划、实施、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 1、“规划发展、分区包段、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原则,
5、鼓励传染病、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纳入医联体网格管理,发挥医疗资源统筹优势,带动提升区域内传染病、精神疾病救治能力。
6、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卫生者医共体负责, 为网格内居民提供:
疾病预防、诊断、治疗、营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
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
1、医联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自身功能定位,落实急慢分治要求。
2、牵头医院应当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比例,
3、主动将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治疗和康复,
4、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性服务。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落实防治结合要求,做到防治服务并重。
2、逐步实现医联体内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运营。
3、加强医联体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1、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加强信息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2、逐步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医联体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3、建设医联体网格内远程医疗服务网络,为基层提供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会诊等服务。
3、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推进医联体内不同
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对医疗联合体的管理,推进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医疗
联合体规范有效运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85号令》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医疗联合体,其包括有医疗资源共享服务
联合体、医联体,及有关共性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行政服务等联合体等。
二、定义
医疗联合体,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联合而成,通过开展有
关共性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行政服务等合作活动,实现医疗资源共享服务、改善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结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技术支持等的组织。
三、特色要素
1、总体目标
医疗联合体的总体目标是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多层
面的技术服务与支持,推动医疗资源共享服务,优化服务结构,促进医疗
卫生服务体系的改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服务居民健康,助力
实现医疗卫生“双一流”建设。
2、共建原则
共建的原则是:从政府主导、行业主导、利益服务等多方共同建设,
充分发挥综合优势,尊重和保障参与者的正当权益。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26•【文号】国卫医发〔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绩效考核,规范医联体建设发展,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联体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与指导,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报送有关情况。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2018年7月26日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建立与医联体相适应的绩效考核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健康中国战略,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
建立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引导三级医院履行责任、完善措施,主动帮扶基层,切实发挥引领作用,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医联体建设的积极性。
(二)基本原则。
公益导向,服务大局。
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服务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5•【文号】•【施行日期】202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医疗管理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2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发展互联网医院促进远程医疗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我委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先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从服务内涵、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
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已经设置审批了1600余家互联网医院,初步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服务模式。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互联网诊疗服务在保证患者医疗服务需求,缓解医院线下医疗服务压力,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一)完善互联网医院配套政策。
一是完善互联网医院准入管理政策。
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审批流程、医师准入要求、诊疗范畴、诊疗规范、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等内容。
同时在《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中详细规定了互联网医院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设施及规章制度等内容。
二是建立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
我委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等监管要求,目前正在研究起草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从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管理、监管责任等方面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
(二)逐步建立完善健康大数据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24
•【字号】内卫医发〔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转发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盟市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同时,近期要完成以下任务。
一、请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对照《办法》,对辖区内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情况进行梳理,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调整后,请将本盟市的《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计划表》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县域医共体计划表》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处。
二、请各盟市和旗县(市)组织辖区内各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对照《办法》、《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和公立医院绩
效考核有关要求,制定本集团或医共体综合绩效考核办法,并于8月31日前开展综合绩效考核自评估工作。
三、自治区批复的各专科联盟和远程协作网牵头医院要对照《办法》,认真总结专科联盟或协作网成立以来的理事会建设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并形成工作总结,于8月20日前将总结报我委医政医管局。
对于未履行相关职责的专科联盟,我委将予以撤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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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有关要求,在充分总结各地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逐步实现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报送工作推进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耿铖、胡瑞荣、王毅电话(略)电话(略)电子邮箱:****************.cn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严华国电话(略)电话(略)电子邮箱:****************************.cn附件: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7月9日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联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或者称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
第三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
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以依托学(协)会等行业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建为主,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
医联体建设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办医参与的积极性。
第四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按原渠道足额安排对医联体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投入资金,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有效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引导医联体内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医疗联合体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优化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
第二章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发展、分区包段、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原则,加强中西医协同,科学规划、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主要发挥地市级医院和县级医院(均含中医医院,下同)以及代表区域医疗水平医院的牵头作用。
原则上,委局属(管)医院、高校附属医院、省直属医院应当与城市医疗集团形成高层次合作关系,不牵头管理城市医疗集团网格。
鼓励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各种形式的医联体。
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中,应当加强中医医院建设,落实其功能定位,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
第九条设区的地市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本区域医联体建设规划,根据地缘关系、人口分布、群众就医需求、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等因素,将服务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整合网格内医疗卫生资源,组建由三级公立医院或者代表辖区医疗水平的医院牵头,其他若干家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为成员的医联体。
鼓励传染病、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纳入医联体网格管理,发挥医疗资源统筹优势,带动提升区域内传染病、精神疾病救治能力。
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医联体。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网格由一个医疗集团或者医共体负责,为网格内居民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营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
三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康复、护理等慢性病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跨网格提供服务。
鼓励在同一城市或者县域内,不同医疗集团或者医共体间建立相互配合、有序竞争、科学发展的机制,保障患者就医自主选择权利。
第十一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设立医联体管理专门机构,统筹医联体规划建设、投入保障、项目实施、人事安排、薪酬分配和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制定医联体章程,规定牵头医院与其他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各成员单位功能定位,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加强医联体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十三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整合设置公共卫生、财务、人力资源、信息和后勤等管理中心,逐步实现医联体内行政管理、医疗业务、公共卫生服务、后勤服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统筹医联体内基础建设、物资采购和设备配置,主动控制运行成本。
第十四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加强医联体内资源共享,通过设置医学影像、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和消毒供应等中心,为医联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同质化服务。
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推进医联体内不同级别类别医疗卫生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十五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行人员岗位管理,逐步实现医联体内人员统一招聘、培训、调配和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多点执业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承担医联体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价格管理、资产管理、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工作,逐步实现医联体内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运营。
加强医联体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加强信息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逐步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医联体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设医联体网格内远程医疗服务网络,为基层提供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会诊等服务。
第十八条医联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自身功能定位,落实急慢分治要求。
牵头医院应当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比例,主动将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治疗和康复,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性服务。
第十九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落实防治结合要求,做到防治服务并重。
医联体内医院会同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公共卫生职能,注重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作用,推进疾病三级预防和连续管理,共同做好疾病预防、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条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医联体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努力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部应当建立牵头医院与成员单位间双向转诊通道与平台,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标准,规范双向转诊流程,为患者提供顺畅转诊和连续诊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落实团队签约要求,由医联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和医院专科医师组成团队,为网格内居民提供团队签约服务,形成全科与专科联动、签约医生与团队协同、医防有机融合的服务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牵头医院负责医联体内医疗质量管理,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升区域内医疗质量同质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牵头医院应当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对成员单位的指导,通过专科共建、教育培训协同合作、科研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重点帮扶提升成员单位医疗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加强医联体内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在医联体内推进长期处方、延伸处方,逐步统一药品耗材管理平台,实现用药目录衔接、采购数据共享、处方自由流动、一体化配送支付,同质化药学服务。
在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区、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医联体成员单位院内制剂可在医联体内调剂使用。
第三章专科联盟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根据患者跨区域就诊病种及技术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统筹指导专科联盟建设。
重点发挥委局属(管)医院、高校附属医院、省直属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专科优势,辐射和带动区域内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鼓励组建省级和地市级妇幼保健院牵头,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为成员的区域性妇幼保健院联盟。
第二十七条专科联盟建设应当针对群众健康危害大、看病就医需求多的重大疾病、重点学科加强建设,重点推进肿瘤、心血管、脑血管等学科,以及儿科、妇产科、麻醉科、病理科、精神科等短缺医疗资源的专科联盟建设。
积极推进呼吸、重症医学、传染病等专科联盟建设,着力提升重大疫情防控救治能力。
第二十八条专科联盟牵头单位应当将医联体组织管理情况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专科联盟应当制定联盟章程,明确专科联盟组织管理与合作形式。
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各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专科联盟应当以专科协作为纽带,充分发挥牵头医院的技术辐射带动作用,通过专科共建、教育培训协同合作、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提升成员单位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专科联盟应当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加强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管理。
通过规范建立临床病例数据库、生物样本库,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等形式,充分挖掘临床数据信息,发挥多中心、大数据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二条专科联盟牵头单位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细化医疗质量管理标准与要求,指导成员单位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提升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
第四章远程医疗协作网第三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发展,结合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以委局属(管)医院、高校附属医院、省直属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为主要牵头单位,重点发展面向边远、贫困地区的远程医疗协作网,完善省-地市-县-乡-村五级远程医疗服务网络。
第三十四条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应当签定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各牵头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带动作用,通过远程医疗、远程会诊、远程查房、远程教学、远程心电检查、远程监护等形式,逐步推进互联网诊疗,利用信息化手段,下沉优质医疗资源,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
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