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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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工业与民用燃料煤标准

编制说明

《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为首次制定。

一、任务来源和编制过程

为改善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同时解决当前我区工业和民用燃料煤没有明确质量标准的问题,包头市政府提出由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向自治区质监局申请编制《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立项。2015年4月1日,《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正式列入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和《编制说明》编制工作,得到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石化院、内蒙古煤炭研究院、包头市环保局、包头市经信委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全力配合。

起草专家组在标准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协作单位的指导下,以认真负责、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从制定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出发,与内蒙古石油化工标准化委员会、内蒙古质检院、鄂尔多斯煤检中心的专家学者就标准内容进行了多次沟通,先后数次去往东部区、中部区、西部区各盟市进行调研、采集数据,通过广泛征求生产单位、煤炭主管部门、环保部门、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意见,参考了北京市、天津市、陕西、兰州和河北等省燃料煤质量地方标准,结合自治区的具体情况经过进一步整理,形成了标准讨论稿。

2015年9月11日,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工作分管领导主持召

开了《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研讨会,参加单位有自治区质监局标准化处、自治区石化院、标准化院、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包头市产品质量计量所等单位,经过研讨,对标准的编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结合研讨会的意见,编写组经过讨论和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制订原则、依据及有关标准主要制订内容说明

1、制订原则

科学性:本标准与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紧密衔接。标准的内容结构科学的体现了标准制定的目的,即保证燃料煤燃烧好,污染物排放少。燃料煤燃烧好指各项燃烧指标达到或好于国家有关锅炉燃料煤指标的要求;污染物排放少是指各类锅炉燃烧后排放的污染物达到环保的排放标准。

先进性:内蒙古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所以针对煤炭产品不同的使用条件和使用环境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环境保护排放限值的燃料煤炭质量标准,既兼顾到煤碳资源的供应状况,又考虑到使用要求与环保指标。

可操作性:本标准主要是为了落实大气污染治理,规定了用煤相关的指标要求,检验方法全部为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型煤在自治区内仅有少数几家小型企业生产,因此型煤的质量指标我们主要依据《国家民用蜂窝煤标准》及参考河北省和天津市燃料煤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统一了工业和民用燃料煤的技术要求,规范了燃煤使用要求和质量检测控制,标准的实施将更加科学地促进和指导大气污染防

治,有效缓解燃煤对空气环境的污染问题。

2、制定标准依据的技术性规范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483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 1574 煤灰成分分析方法

GB/T 3715 煤质及煤分析有关术语

GB/T 19494.1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

GB/T 19494.2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 25214 煤中全硫测定红外光谱法

GB/T 18666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MT/T 748 工业型煤冷压强度测定方法

MT/T 925 工业型煤落下强度测定方法

GB/T 13593 民用蜂窝煤标准

3、主要编制内容说明

3.1 适用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地域宽广,煤炭产量大、种类多,各种煤质质量指标相差很大,因此在制定标准时,我们只针对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控制区内使用

的工业和民用燃料煤炭产品,这些区域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内蒙古自治区其他盟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这也为其他盟市对燃料煤进行有效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依据。本标准不适用于冶金用煤和化工用原料煤。同时本标准是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首次发布的燃料煤地方标准。

3.2产品的划分

根据使用领域划分为工业用燃料煤和民用燃料煤。

工业用燃料煤分为发电用煤和非发电工业用煤。

民用燃料煤分为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民用型煤分为蜂窝煤和其他型煤。

3.3质量指标的确定

本标准发电用煤、非发电工业用煤和民用散煤规定了3项重要指标,民用型煤规定了6项重要指标,均为强制性质量指标。其中硫份、灰分、挥发分对大气污染排放具有重要影响,必须严格规定其限值。

3.3.1发电用煤

电厂是煤炭的最大用户,发电用煤约占全国煤炭产量的60%以上,有的地区达到80%以上。作为发电用煤必须符合GB/T 7562-2010 《发电煤粉锅炉用煤技术条件》,该标准规定了无烟煤锅炉、贫煤锅炉、烟煤锅炉、褐煤锅炉不同类型的用煤技术条件,电厂设计时会根据煤质的供应情况设计了不同锅炉使用的燃煤锅炉,因此本标准仅规定了适用于通用电厂用煤的环保指标,其他特殊电厂(如设计燃烧高灰分煤的电厂)等不适用于本标准。

燃煤锅炉具有脱硫、脱销、除尘设施,并且主要污染物能稳定达到

国家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如设计燃烧高灰分煤等)的电厂,在满足废气排放环保标准的前提下,其用煤质量可按燃煤设计规定执行;燃煤锅炉不具有脱硫、脱销、除尘设施,或主要污染物未能稳定达到国家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用煤指标应符合表1中要求。

含硫量S t,d:作为电厂,煤中含硫量越低越好,一般均要求含硫量将至1.0%以下,对于高硫煤燃烧后排出的大量SO2则可以采用烟气脱硫的方法予以脱除,一般SO2脱除率可达90%,此外电厂也可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CFBC)燃用高硫煤,用石灰石来固定SO2。灰分A d:发电用煤的灰分通常在20%~30%之间,最好不超过35%,否则不仅会增加磨煤电耗,还会增加排灰量和运输量,同时对环境产生很大的污染。挥发分指标(V daf):电力用煤,V daf是锅炉设计的最基本煤质参数之一,不易过高,也不宜太低,它直接影响锅炉的稳定燃烧与制粉系统的安全运行。大部分火力发电厂用煤以烟煤为主,挥发分(V daf)一般要求控制在10%~30%的范围内,特别是在15%~25%内更好,故电厂用煤的挥发分应以符合各厂在锅炉设计时的要求为好。

3.3.2 非发电工业用煤

内蒙古地区不同于河北、北京市、天津,采用煤炭作为燃料的工业企业比较多,且实际情况生产企业采用的原煤基本上各类型煤种的配煤,不同类型的工业企业对煤的燃烧产物的排放差别很大,不易区分,所以标准中只规定了煤的质量指标而不区分煤种。

根据环保排放的具体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全硫、灰分、挥发分指标要求,根据燃煤锅炉是否带有脱硫、除尘设施,将指标分为一类、二类。燃煤锅炉或其他燃煤设施具有脱硫、除尘设施,且主要污染物能稳定达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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