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兰诉美国友邦保险有限企业上海分企业人身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doc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1. 合同主体1.1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所涉及的人身保险类型为[具体保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2.2 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保险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2.3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详细列举保险责任涵盖的情况]。
3. 权利义务3.1 投保人的权利3.11 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12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变更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3.2 投保人的义务3.21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22 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年龄等与保险风险评估相关的信息。
3.23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3 保险人的权利3.31 有权对投保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
3.32 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时,有权解除合同。
3.4 保险人的义务3.4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3.42 对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和保险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4. 违约责任4.1 若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缴纳金额的[具体比例]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约定天数]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已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4.2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人错误承保或在理赔时造成损失的,投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4.3 若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赔付金额的[具体比例]向投保人支付违约金。
4.4 若保险人无理拒赔或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应按照保险金额的[具体比例]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投保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5. 争议解决方式5.1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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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X)虹民二(商)初字第1570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虹民二(商)初字第1570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X)虹民二(商)初字第1570号原告项××。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员工。
委托代理人杜××,员工。
本院于201X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项××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海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但被告业务员施×、陈×隐瞒合同重要情况,称只需支付一次保费,误导保费利息为年利率9%,且诱导本人在合同上签字,业务员施×、陈×存在明显过错。
本人签订合同也有所不慎,存有过失,自愿承担2,000元的经济损失,因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现要求被告退还保费7,97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退还原告项××保费7,977元,该款于201X年12月20日前付清;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人身保险合同的申诉和争议处理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申诉与处理流程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人身保险合同的签署逐渐普遍。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因不同的理解和预期而引发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人身保险合同的申诉和争议处理方法,以帮助投保人或受益人在面对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其基本特征包括:1. 合同的特殊性:与其他类型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生命和健康,具有独特的法律关系。
2. 风险的不可预见性: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3. 法定要素的完整性:合同中应明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费、保险期间等要素。
二、常见争议类型在实际操作中,几种常见的人身保险合同争议包括:1. 保险责任的认定争议:对于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产生分歧。
2. 保险金的给付争议:受益人对保险金的金额或形式产生不同的理解。
3. 合同条款的解释争议:对于合同中某些专业术语或限制条款的不同解读。
三、申诉流程当事人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采取申诉措施。
一般而言,申诉流程如下:1. 内部投诉:首先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的投诉,详细说明争议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2. 调解处理:保险公司会根据投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必要时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
3. 书面回应: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回复,明确处理结果,如不满意可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
四、争议的处理方式在处理争议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友好协商:双方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协商,力争达成一致,减少矛盾。
2. 仲裁:如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则可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3. 诉讼:对于重大争议,最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为了有效预防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投保时应详细了解合同的每一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一个友邦重疾险的理赔案例保险,理赔,公司.doc

一个友邦重疾险的理赔案例-保险,理赔,公司商务指南
口述:龙红性别:女从事工作行业:软件业代理人:陈玮莲经理我的重疾理赔之路
2002年12月,我有了小宝宝,为了给孩子的未来作好准备,我希望一些能兼具寿险和保障的保险产品。
后来经过权衡,我投保了“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友邦护花神女性保险”,保额共50万元人民币,另外还投保了友邦I体面计划,保障比较全面。
2004年7月,我在体检时发现甲状腺上有个小结,第二天去医院进行检查,检查后医生说要作手术,我马上办理了住院手续。
同时,我给我的代理人——陈玮莲女士打了电话,说自己要住院,陈女士告诉我需要准备的各种证明材料。
我当时没有想到自己患的是,以为只会产生一些医疗费用。
后来手术确诊是甲状腺乳头状腺癌,我马上告诉了陈女士。
住院期间,在陈女士的帮助下,我准备好了大病和住院等方面的理赔资料,出院结账后3天友邦北京分公司通知我可以报销我所有的住院医疗和手术费用以及每日住院给付,共计8000多元,同时获得20万元的重大疾赔款(另外的20万元将在5年后给付),只是审查理赔资料还需要一定时间。
从我开始办理理赔手续到获得理赔款,一共只有1个月左右的时间,期间没有反反复复,我自己都没想到理赔过程会如此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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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出院之后,医生建议我好好休息,时常复查、坚持吃药,没有大的问题,我现在的生活和往常一样健康。
所以,我个人觉得,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不同于社会保险,两的功能不一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括身故给付、满期给付、重疾给付和残废保费豁免在内的多项保险利益;只要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及时发现、及时告知,对癌症的保险理赔是完全有可能的,不是只有死了之后才会获得理赔。
各国保险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保险业务日益增多,各国保险法律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各国保险法律冲突的成因、表现及其解决途径。
案例一:跨国保险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中国保险公司与一家美国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一家位于美国的跨国企业。
在保险期间,该企业在美国的一家工厂发生火灾,导致重大损失。
中国企业向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火灾发生在美国,适用美国法律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冲突分析:本案中,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合同法领域。
中国保险公司依据中国法律认为,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应适用合同签订地法,即中国法律;而美国保险公司则依据美国法律认为,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应适用美国法律。
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就适用法律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法律。
3. 诉讼解决:如仲裁不成,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国际私法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案例二:保险理赔争议案情简介:某中国居民在海外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该居民在海外遭遇意外事故身亡,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以该居民在海外去世,适用海外法律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冲突分析:本案中,法律冲突同样表现在合同法领域。
中国居民依据中国法律认为,合同中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保险公司则依据海外法律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在海外,应适用海外法律。
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就适用法律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法律。
3. 诉讼解决:如仲裁不成,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国际私法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案例三:保险条款解释争议案情简介:某中国保险公司与一家外国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一份英文保险条款。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企业保险,友邦,分红.doc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友邦,分红商务指南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友邦保险”或“AIA”)是美国国际集团(AIG)的全资附属公司,自1931年在上海创立以来,已服务亚洲地区的广大客户七十多年之久。
友邦保险总部设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其分支公司及联营公司遍布中国大陆(包括上海、广州、佛山、深圳、北京、苏州、东莞、江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澳大利亚、汶莱、关岛、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及越南等地。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佛山支公司与袁伟添、廖银娇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佛山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永丰大厦A座18号。
负责人连宗杰,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虞靖诚、苏文萍,均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伟添,男,汉族,1948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管理区槎涌太龙坊新园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银娇,女,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管理区槎涌太龙坊新园1号。
两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梁晓、郭家声,均为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佛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伟添、廖银娇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二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2年4月27日,袁应锋与友邦公司签订《人身意外与健康保险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保险费每年为548元,意外身故保险金为100000元等内容。
袁应锋在《人身意外与健康保险合同》有关被保险人职位一栏填写为行政主任。
之后,袁应锋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缴纳了保险费548元,友邦公司也在2002年4月30日向袁应锋出具了发票。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保险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和人们对保险产品的理解不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一则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小王于去年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了在小王意外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益人一笔保险金。
然而,小王在半年后因意外事故不幸身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金的索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了受益人的申请,导致双方产生了纠纷。
案件审理过程:受益人在保险公司拒赔后,决定将此案件提交法院进行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受益人出示了相关的保险合同和小王的身故证明,证明了小王符合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条件。
然而,保险公司则提出了多个辩解理由,主要包括:小王的身故并非由意外事故导致、小王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一些关键信息等。
法庭判决:经过法庭的审理和各方的辩论,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支付保险金给受益人。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小王的身故符合了合同的意外身故条件,而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相关法律问题:1. 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合同,其解释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解释保险合同的意外身故条件,判断小王的身故符合合同的约定。
2. 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金赔付时,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和善意信用原则。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行为应当有明确的理由,并且不能违反合同的约定。
3. 隐瞒信息导致的纠纷: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保险金。
解决方案:1. 加强保险知识普及:为了避免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应当加强对于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增强消费者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和认知。
2. 建立便捷的仲裁机制:为了解决保险合同的纠纷,可以建立独立、公正的保险纠纷仲裁机构,提供快速高效的解决方案。
最高法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最高法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在经济生活中,保险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人们提供了风险保障。
然而,保险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司法实践和保险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案例一: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引发的纠纷在具体案例名称中,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身患有某种疾病的情况。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这一情况,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引发了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深入探讨。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行为影响了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评估和承保决策。
然而,对于“重要情况”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一方面,应当以一般理性人的认知为标准,判断某种情况是否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保险公司在询问环节是否明确、具体,以避免过度加重投保人的告知责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对于投保人来说,应当认真对待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避免因隐瞒重要情况而导致理赔纠纷;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应当在询问环节做到清晰、明确,避免因询问不恰当而引发争议。
案例二:保险条款的解释争议具体案例名称涉及到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
保险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当双方对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如何进行解释成为关键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对于某一条款中“重大疾病”的定义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投保人认为自己所患疾病符合条款中的“重大疾病”范畴,而保险公司则持相反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通常理解。
如果对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依据上述原则,支持了投保人的诉求。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保险公司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应当使用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条款存在歧义。
国际保险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经济往来日益密切,保险业务也逐渐呈现出国际化趋势。
在国际保险业务中,由于各国保险法律的差异,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某保险公司与外国投保人纠纷案的分析,探讨国际保险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本案中,投保人为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保险公司为我国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我国保险公司”)。
美国公司在我国某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国际贸易业务。
(二)保险合同2015年,美国公司与我国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约定由我国保险公司承保美国公司从我国出口至美国的货物。
合同中约定适用我国保险法。
(三)保险事故2016年,美国公司从我国出口至美国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火灾,导致货物损失。
美国公司向我国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四)纠纷产生在索赔过程中,美国公司认为我国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我国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美国法律,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法律冲突分析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一)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适用我国保险法,但美国公司主张适用美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保险合同应当适用合同订立地的法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的规定,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二)保险责任认定问题我国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美国法律,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美国公司则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我国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责任的认定存在法律冲突。
四、解决途径针对本案中的法律冲突,以下提出几种解决途径:(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法律适用和保险责任认定问题进行协商,寻求共识。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参考国际惯例、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
(二)调解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篇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
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
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
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
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
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
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
直到20XX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
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
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篇二: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二)》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报北京6月7日讯(记者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7日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同时公布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等三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审判人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二)》,以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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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201X)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676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676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惠芳。
委托代理人庞星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明明,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惠芳因与被上诉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友邦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X)黄民二(商)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X年5月20日,邱惠芳与友邦保险公司签订保险险种为《金祥年金保险》以及包括8个附加险种的保险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C131844614。
双方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邱惠芳,保险项目为金祥年金保险、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附加加惠五年期定期寿险、附加加惠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加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附加加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附加加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附加加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附加加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各保险条款编号均在保单上予以列明,合计三个月之保险费金额为人民币50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合同生效日为201X年5月20日,合同满期日为2035年5月20日;付费方式为季付,缴费方式为通过银行转帐。
费率使用说明中列明,季缴费率=年缴费率×0.27。
另保险单注明:保险项目中第3至第8项附加险险种,每年需经投保人及保险人同意后续保。
201X年5月29日,邱惠芳向友邦保险公司支付保费500元。
友邦理赔拒赔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友邦保险公司:您好!我是贵公司的投保人,保单号为xxxxxxxxx。
在此,我向您提交一份关于理赔申请的申诉书。
希望通过友好沟通,解决这个问题。
事情的经过如下:我在2019年购买了贵公司的xx保险产品,保费为xx元。
保险期间内,我严格遵守保险条款,按时缴纳保费。
2021年8月,我因意外导致骨折,住院治疗。
治疗结束后,我按照保险条款向贵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在2022年1月,我收到了贵公司的拒赔通知,理由是“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
我对贵公司的拒赔决定深感困惑,因为我在购买保险时,明确告知了销售人员我的工作性质和健康状况。
我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不久即发生了意外,且在理赔过程中,我提供了齐全的证明材料,包括事故报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等。
我认为,贵公司的拒赔决定违背了保险合同的约定,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提出以下申诉请求:1. 请贵公司重新审视我的理赔申请,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尽快支付应有的理赔款项;2. 请贵公司解释拒赔决定的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3. 如有需要,我愿意配合贵公司进行进一步调查,以证实我的合法权益;4. 请贵公司承担因拒赔导致我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我相信,贵公司作为一家知名保险公司,会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此事。
在此,我恳请贵公司认真对待我的申诉,尽快给予答复。
同时,我也将保留依法追究贵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期待贵公司能够作出合理的理赔决定,为我带来一丝温暖和关爱。
在此,再次感谢贵公司对我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敬礼!投保人:(签名)联系方式:xxxxx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各国保险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保险业务日益增多,各国保险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凸显。
保险法律冲突不仅涉及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差异,还涉及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保险法律冲突案例,探讨各国保险法律冲突的成因、表现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一:中国与法国保险法律冲突案例背景:2018年,中国某保险公司与法国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保险合同,约定由法国保险公司承保中国某企业的财产险。
在保险期间内,该企业发生火灾,导致财产损失。
法国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法国保险法的规定,火灾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拒绝赔偿。
中国企业则依据中国保险法主张赔偿。
案例分析:本案中,中国与法国保险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不可抗力认定标准不同:中国保险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而法国保险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2. 赔偿范围不同: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而法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解决途径:1. 合同约定优先:在签订跨国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以避免后续纠纷。
2. 司法管辖权:在发生保险法律冲突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一国的法律解决纠纷,或者根据国际条约或惯例确定适用的法律。
三、案例二:美国与英国保险法律冲突案例背景:2019年,美国某保险公司与英国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责任险合同,约定由英国保险公司承保美国某企业的责任险。
在保险期间内,该企业因环境污染导致周边居民财产损失。
英国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英国保险法的规定,环境污染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美国企业则依据美国保险法主张赔偿。
案例分析:本案中,美国与英国保险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免责条款解释不同:美国保险法倾向于对免责条款作狭义解释,而英国保险法倾向于作广义解释。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6【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2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最久张士光罗巧【审理法官】周最久张士光罗巧【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佳【当事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佳【当事人-个人】李佳【当事人-公司】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李佳【本院观点】上诉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1:52:42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终128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某某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商业大楼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70818R。
负责人:吴小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佳。
审理经过上诉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90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78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车路平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曲蕾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车路平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曲蕾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车路平曲蕾【代理律所】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相关证据材料、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友邦公司提交了2019年10月27日第16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载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
该事实有商标公告在案佐证。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方式。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清晰、保险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等原因所引发的矛盾和争议。
下面,我将以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来展开描述。
案件发生地为某市的一家大型医院。
被保险人小张因患有一种罕见疾病,需要进行一次昂贵的手术治疗。
在医生的建议下,小张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不利风险。
根据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应在小张手术费用发生后一周内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然而,在小张手术完成后,他提出了赔偿申请,但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保险金,并以合同条款中的“先行自费,后报销”的约定为由,声称小张没有全额支付医疗费用。
小张对此表示质疑,称自己已根据约定支付了医疗费用,并提供了相关的支付凭证。
然而,保险公司仍然坚持拒绝支付保险金。
在此情况下,小张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能够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应有的保险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合同条款中的“先行自费,后报销”约定不明确,无法判断“先行自费”的具体标准。
同时,小张提供的支付凭证也能证明他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医疗费用。
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并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小张一定数额的赔偿款。
此案例中涉及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是因为合同条款不清晰导致的争议。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以避免争议的发生。
同时,对于保险金的支付条件,也应做出清晰的规定,以避免纠纷的产生。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购买人身保险并不仅仅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要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在法律的保护下,人身保险纠纷的处理越来越遵循合同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
保险公司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赔付。
最新-(201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676号 精品

(201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676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惠芳。
委托代理人庞星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明明,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惠芳因与被上诉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友邦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黄民二商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0日,邱惠芳与友邦保险公司签订保险险种为《金祥年金保险》以及包括8个附加险种的保险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131844614。
双方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邱惠芳,保险项目为金祥年金保险、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附加加惠五年期定期寿险、附加加惠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加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附加加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附加加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附加加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附加加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各保险条款编号均在保单上予以列明,合计三个月之保险费金额为人民币50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合同生效日为2000年5月20日,合同满期日为2035年5月20日;付费方式为季付,缴费方式为通过银行转帐。
费率使用说明中列明,季缴费率=年缴费率×027。
另保险单注明保险项目中第3至第8项附加险险种,每年需经投保人及保险人同意后续保。
2019年5月29日,邱惠芳向友邦保险公司支付保费500元。
2019年6月28日,邱惠芳向友邦保险公司申请变更缴付保险费方式为年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5.31
•【文号】保监财会[2009]458号
•【施行日期】2009.05.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9〕458号)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资本保证金处置的请示》(友沪人2009-07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的定期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证实书号为:沪A00003318)指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
二、同意你公司变更存放于中国银行上海静安支行的人民币4000万元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该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
请你公司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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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兰诉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刘慧兰。
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告刘慧兰、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友邦保险公司)于1995年l0月2日签订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的保险合同。
合同规定,由原告向被告投保。
同日,原告在被告出示的人身保险遥书上签字,领取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计划建议书,并交纳保险费人民币813元。
同年10月13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投单文本,文本注明投保人可在收到保单后l0日内撤销该保单,取回已缴纳的保险费。
原告未表示撤回投保。
1996年2月,原告向被告索取医疗报销费,被告以原告投保险种不符为由拒绝。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慧兰诉称:被告使用欺骗手段与之订立保险合同,且使用作废的发票收据,系无效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全部保险费用。
被告友邦保险公司辩称:合同系原告本人签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收到保单l0日内,未表示撤销保单,故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称被告使用过期收据,系被告未及时调换所致。
被告表示已收到原告交纳的保险费,不同意退回原告保险费。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诉称被告使用欺骗手段与原
告签订保险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l款之规定,判决原告刘慧兰之诉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件。
本案审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骗。
原告审阅被告的人身保险遥书后,领取了被告制作的支取储蓄终身寿险计划建议书,并自愿交纳了保险费人民币813元。
之后,原告收到被告的保单文本,也知晓文本上明确注明投保人可在收到保单后l0日内撤销该保单,取回所有已缴纳的保险费的条款,但原告未在有效期间内撤销保单,应视作原告放弃了此权利,明确接受了被告的保单,也接受了保单规定的权利义务,且原、被告间的投保及承保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故应认定被告的行为,系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欺骗。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案保险合同条款内容详尽,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也系真实,经双方投保和承保,合同成立。
双方应严格恪守合同并认真履行。
原告不应在其不当要求被拒绝后,擅自提出退保。
因此,本案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诉请,是正确的。
刘积仁:“装修公司”东软不做中国的微软_商务指南频道其他
专题_东软_商业_经济
如果说,东软今天的成功是多种因素促成的话,那么创新务实的发展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
许多初创的软件企业小有成就,一般就要提出做“中国的微软”,但东软是一个例外。
刘积仁说,一直谋求和最强大的对手去,结果不但没有赢,反倒耗费了许多资源。
“我们与竞争对手是一条钢轨上的两列火车,我们跟随人家,看不清市场,这就是许多软件企业最终悄无声息的重要原因。
”
刘积仁形象地比喻东软作为解决方案提供商的角色:我们就好比一个负责任的公司,你要买一个什么样的房子,应该装修成什么样子,需要花多少钱,我们就会全套提供给你。
我们的业务已经延伸到的核心业务中了,因此我们相信,很少有客户会拒绝我们这样的“装修公司”。
东软在进行大规模市场扩张的同时,公司的队伍规模也翻了一
番,但公司的净利润却连续两年出现下滑。
刘积仁称,东软业绩的下滑不是因为东软的经营出了什么问题,而是主动调整的结果。
东软要想获得长远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经历这样一个调整的过程。
大连的名片
除了足球和之外,软件正在成为下一张大连的城市名片。
走进大连市,你不得不被这里的软件气氛所感染:报纸上连篇累牍的软件、大街上到处可见的宣传牌、规模庞大而漂亮的软件园……
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刘积仁的功劳。
“1997年以前,这里还是一片不毛之地。
“指着东软软件园,刘积仁向记描述,这里曾经是一个棚户区,很多光着膀子的人在路边打牌,到处都是养鸡场和渔村,当时的住宅售价每平方米1000多元钱,还很少有人问津。
但是,当某一天晚上公司益达集团总裁孙荫环敲开刘积仁家的门之后,一切都变了样子。
陈荫环说,希望能够搞这样一个项目,建成一个软件园。
于是刘积仁和孙荫环一拍即合,由刘所在的东软集团买下了两栋公寓楼,作为软件工程师公寓。
当时,刘积仁和孙荫环一起:“我们来只是一家,是拉动,要想
形成更大规模的效应,就要把很多软件公司请进来。
”
后来,到大连的软件公司和工程师太多了,刘积仁又与孙荫环一起策划搞了个工程师住宅小区;再后来,越来越多的看到了这些变化,纷纷到这里来建立分支机构。
现在这里已经形成了一个小镇,常住人口达到5万多人。
“我们是一个很合格的、表演相当不错的参与,推动还不敢说。
”刘积仁告诉记,大连的地理位置确实很适合建设外包基地,而且有政府的支持,才有了今天的成功。
[2]
作:杨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