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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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物业公司新建商品法编制日期:年月日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编制依据 (3)第二章交付标准 (4)第三章单项工程验收标准 (6)第一部分主体结构工程验收 (6)第二部分住宅分户质量和功能检查标准 (7)第三部分单元(单体)公共部分 (13)第四部分单体公共部分 (15)第五部分公建配套工程 (15)5-1室外排水工程 (15)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第89号发布)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第101号发布)5、《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393号发布)6、《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7、《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二章交付标准(一)、所有建设项目均按规划和专业设计要求建成,合格并通过验收。

(二)(三)12345678、绿化工程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求。

9、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需一并投入使用的,应当通过人防主管部门的验收。

10、小区与外围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

小区内部场地清洁,地面平整,道路符合通行条件。

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11、规划要求完成的管理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宜完成。

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12、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符合规定,权属明晰。

13、生活垃圾已委托清运;小区内每单元生活垃圾桶安装到位,环境中果壳箱安装到位。

1415(四)(五)(六)(七)1234、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八)、上述工作完成时间应距离合同交房日期不少于45天。

第三章单项工程验收标准第一部分主体结构检验标准1-1地基基础的沉降变形不得超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允许变形值,见下表;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注1-21-31-42-12-1-1室内方正与垂直线偏差小于0.3%,且小于10mm;2-1-2净高度为:±15mm;2-1-3楼板水平度:≤5mm/2m;(指天棚);2-2内墙面(天棚)2-2-1表面平整清洁,阴阳角方正垂直,无明显抹纹,接槎平整,无空鼓开裂;批嵌平整光洁,强度符合规范要求,无脱皮掉灰现象;2-2-2预留孔、洞、槽、管道等位置准确,尺寸正确、方正、整齐、光滑;2-2-3立面垂直,允许偏差小于5mm,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小于4mm;2-2-4阴阳角垂直、方正、允许偏差小于4mm,检查每个面不少于3个点;2-2-5天棚、墙表面无裂缝空鼓现象,经修补后应保持与原墙面色泽一致,无修补痕迹;2-3、地坪2-3-1细石混凝土、水泥砂浆地面2-3-1-1地坪表面平整,光洁,水泥颜色色泽均匀;无开裂空鼓,不起砂;2-3-1-2地坪表面平整度,2m靠尺和塞尺检查平整度允许偏差小于4mm;2-42-4-12-4-22-4-4;2-5阳台2-5-12-5-2地坪除符合楼地面地要求外,不倒泛水,无积水,无渗漏,无空鼓开裂;2-5-3阳台栏杆高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不包括可踏面),多层及以下的临空栏杆高度≥1.05cm;中高层及以上的临空栏杆高度≥1.10cm;2-5-4临空栏杆玻璃抗冲击性能检测合格,玻璃的刚度、强度、和安装牢固性达到规范要求;2-5-5栏杆构建表面无明显损伤、凹凸,划痕;栏杆整齐一致,位置正确;阳台挂落线宽度一致,出底板高度一致;2-5-6阳台墙面涂料无色差,阳台立管清洁无污染;2-6卫生间、厨房间2-6-1地面标高比其他房间地面低30mm以上;主管道穿过楼面处,应设置金属套管;2-6-2防水层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防水层材料与基层粘结牢固,无开裂破损、空鼓、起泡;泛水方向批向地漏,无积水防水层在立面上翻高度≥300mm;2-6-3卫生间地面24小时盛水试验,以水覆盖满地面为准,达到不渗不漏;2-6-4各出水管道灌水通球试验,每根管道试验2分钟,管道排水通畅无堵塞,管道无破损、渗漏2-6-52-72-7-11)2)3)4)5)、76)2-7-32-7-42-7-52-7-62-7-72-7-82-82-8-1面砖饰面层2-8-1-1面砖饰粘贴牢固;无空鼓、裂缝;2-8-1-2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滴水线(槽)顺直,流水坡向正确;2-8-1-3外墙不应渗水;2-8-2涂料饰面层2-8-2-1墙面平整无空鼓开裂;2-8-2-2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反锈;无明显色差,无接痕,表面洁净;2-8-2-3外墙不应渗水;2-9露台/屋面2-9-1通用部分及细部构造2-9-1-2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措施,三层以上房屋在公用部位应设置屋面检修孔;2-9-1-4阳台和三层以上房屋的屋面应有组织排水;300mm,2-9-22-9-2-2卷材防水层与基层有一定的粘结力,表面平整,无明显积水(积水深度≤5mm);搭接缝应粘结牢固,密封严密,不得有皱褶、翘边、和鼓泡得缺陷;防水层的收头应与基层粘结牢固并固定牢固,缝口封严,不得翘边;2-9-3刚性防水/卷材防水的细石混凝土保护层2-9-3-1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楼梯间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设15~20mm的分隔缝,并填嵌密封材料,上部铺贴防水卷材,离缝边每边不小于100mm,收头固定牢固,缝口封严;2-9-3-2刚性防水层的分格缝间距不大于3m,缝宽12~30mm,分格缝内填嵌密封材料,上部铺贴防水卷材,离缝边每边不小于100mm;2-9-3-3表面平整光洁,泛水坡度、方向正确,无明显积水,积水深度≤5mm;水电部分2-10室内给水工程2-10-1水表安装水平、位置正确,水表两端接口牢固、无渗漏;2-10-22-10-32-10-42-112-11-12-11-22-11-32-122-12-12-12-22-12-32-12-42-12-52-132-13-12-13-22-13-3管道安装完毕后应将接口和管壁清理干净,作防腐处理;2-13-4密闭试验符合规范标准;2-13-5管道涂刷黄颜色油漆,标识清晰;油漆涂刷均匀、光洁;2-13-6煤气管的要求,还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标准;2-14配电箱、开关、插座(含电视机、电话)2-14-1用户箱内回路功能标识齐全、清晰、准确;(用纸打印后粘贴);2-14-2线材色标合理,接线正确,左零右相,相线为红线,零线为兰线,接地线为绿黄双色线,接地联接紧密;2-14-3开关、插座面板并列安装高差允许偏差0.5mm;每户内开关、插座的面板高差允许偏差5mm;面板的垂直度允许偏差0.5mm;2-14-4绝缘测试符合要求,导线和导线及地间的绝缘电阻测定值必须大于0.5兆欧;2-14-5通电测试,漏电开关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动作可靠;2-15楼宇对讲、家庭安防、紧急报警2-15-12-15-22-15-32-15-42-15-52-15-62-15-72-16单元进户门3-1-13-1-23-1-33-1-43-1-5门框与墙体间砂浆填嵌饱满均匀;框的正、侧面垂直,允许偏差小于3mm,框的对角线允许偏差小于6mm;框与扇,扇与扇搭接宽度为1.5~2.5mm,高低差小于2mm;3-1-6门口机(主机)和门口呼叫住户(室内机)的通信联网功能必须运行正常;-7电控锁密码开锁功能正常;-8一卡通开启门锁功能正常;集中电表箱-1电度表的回路功能标识齐全、清晰、准确;-2表箱门扇方正、平整,无变形;表面油漆均匀,光洁,无损伤,锈;3-3楼梯间栏杆1栏杆安装应牢固,无松动现象;杆件焊接处(拼接处)及表面应打磨平整、光滑,无毛刺;表面洁净,无油污等;楼梯梯段的栏杆高度(踏步阳角边沿处至扶手顶面的垂直距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不低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1.05m;垂直杆件的净距不大于0.11m;3-3-3楼梯水平梯段或平台处的栏杆底部,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3-43-4-13-4-23-4-23-53-6查要求参照2-2;楼层标识-13-83-8-13-8-23-93-9-13-9-24-1墙、地面检查标准参考2-2、2-3、2-8等;4-2室外斜坡4-2-1坡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4-2-2坡度应有防滑、防坠等的安全措施;4-3室外散水坡4-3-1表面平整、清洁,泛水披向外;分格缝、分隔缝处油膏填嵌饱满、密实;4-3-2散水坡无下沉、开裂;五部分公建配套工程5-1室外排水工程5-1-1室外排水系统的标高、窨井(检查井)设置,管道坡度、管径必须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窨井布置合理,出水口四周封闭紧密,粉刷符合要求;5-1-2各类窨井盖完整无缺,无翘裂、断裂、变形,易于开启;5-1-35-1-45-25-2-15-2-25-2-35-2-35mm;5-2-45-2-55-2-65-35-3-15-3-25-3-45-4绿化5-4-1绿化用水试压符合要求,给水口布局合理,无积水;水表及保护设施安装符合要求;5-4-2栽植布置:符合设计要求,放样偏差不得超过5%;5-4-3土地平整及施肥:表土块应小于2CM,排水坡恰当,无杂草根、茎,花坛施腐熟基肥;5-4-4草坪:满铺留缝间隙1—1.5CM,间铺、点铺草坪,大小一致、均匀,草块与土壤密结,平整;5-4-5切草边:线条清晰,平顺自然;5-4-6花坛、草坪地高矮、密度符合设计要求,株行距均匀,种植深度恰当,根部实;5-4-6定向及排列:树木朝向的主要视线应丰满完整、生长好、姿态美;5-4-7孤植树冠幅完整;林缘线、林冠线符合设计要求;5-4-8垂直度、支撑、绕杆:符合《规程》规定,材料、高度、方向及位置应整齐划一;5-5水泵房5-5-1建安部分:5-5-1-1顶棚、墙面、地坪、门窗、门锁(参照单体检查标准);5-5-1-25-5-1-35-5-1-45-5-25-5-2-15-5-2-25-5-2-35-5-35-5-3-15-5-3-25-5-3-35-5-3-45-5-3-55-5-3-65-5-45-5-4-15-5-4-25-5-4-3电动机接线符合规范,且端口有保护措施;5-5-4-4须进行经12h以上试运转各种部件、无异常,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范要求;5-5-5阀门及管道安装5-5-5-1阀门开关完好、灵活;5-5-5-2标识清晰,正确;5-5-5-3支架安装合理,减震措施得当,管道油漆和标识指示符合规范;5-5-5-4水压试验及保温、防腐措施符合要求:设备、管道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5-5-6电气仪表5-5-6-1安装符合规范,便于观察和维修;5-5-6-2仪表读数正确,偏转流畅,无卡塞现象;5-5-6-3电线敷设布局合理;5-5-6-4须进行经12h以上试运转各种仪器、仪表应齐全精确;5-5-7报警装置5-5-7-15-5-7-25-5-7-35-5-85-5-8-15-5-8-25-5-8-35-5-8-45-5-8-55-5-8-65-65-6-15-6-1-15-6-1-25-6-1-35-6-1-45-6-1-55-6-1-6外观和装饰面完好无损或保护措施良好;5-6-1-7机房地面应易清扫、保洁;室内应通风良好或设通风设备,设通风设备功能正常;5-6-2档案资料及维护用工具仪器、仪表、维护备件等5-6-2-1完整竣工图纸同现场安装一致;5-6-2-2隐蔽工程、试运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齐全;5-6-2-3控制柜的原理图、接线图、变更图、操作说明书、维修保养等资料齐全;5-6-2-4合同复印件;5-6-2-5各部件产品的合格证、厂家和安装队的详细联系;5-6-8-6维护用工具仪器、仪表及维护备件齐全;5-7消防设施5-7-1设备安装和运行检测5-7-1-1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证;5-7-1-2消防泵房和管道安装标准(参见水泵房标准);5-7-1-35-7-1-45-7-1-55-7-25-7-2-15-7-2-25-7-2-35-7-2-45-7-2-55-7-2-65-85-8-15-8-1-15-8-1-25-8-1-35-8-1-45-8-2档案资料5-8-2-1合同复印件;5-8-2-2有相关部门出具地配套证明或投入使用意见;(因上述设备产权属相关部门,他们负责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物业掌握相关资料即可);5-9分质供水设备(无负压增压设备)5-9-1设备安装和运行检测5-9-1-1有卫生部门水质检验合格证;5-9-1-2分质供水水泵房和管道安装检查标准(参见水泵房标准);5-9-1-3系统设备齐全,运行正常;附属设施完好;5-9-1-4紧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正常;5-9-1-5无二次污染水质的隐患;随机抽查,处理过的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5-9-25-9-2-15-9-2-25-9-2-35-9-2-45-9-2-55-9-2-65-105-10-15-10-1-15-10-1-25-10-1-35-10-1-45-10-1-55-10-25-10-2-15-10-2-2隐蔽工程、试运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齐全;5-10-2-3控制柜的原理图、接线图、变更图、操作说明书、维修保养等资料齐全;5-10-2-4合同复印件;5-10-2-5各部件产品的合格证、厂家和施工队的详细联系;5-10-2-6维护用工具仪器、仪表及维护备件齐全;5-11弱电智能化系统各分项系统有安防部门检验合格证明;各分项系统运行正常;5-11-1可视楼宇对讲系统5-11-1-1能实现三方联网通话功能,通话时声音清晰,无杂音干扰;5-11-1-2室内机和中心机(门口机)开锁功能正常;5-11-1-3图像清晰,无杂波;5-11-2闭路电视监控系统5-11-2-1图像清晰,无杂波(能看清人员样貌、车牌号);5-11-35-11-45-11-55-11-6公共广播系统5-11-6-1系统分区划分控制合理,不与消防分区划分矛盾;5-11-6-2输入输出地功率应平衡,音色、音质、响度适宜;5-11-6-3放声系统分布合理;5-11-7安防设备机房5-11-7-1控制柜布局合理,便于保安操作和维修保养;5-11-7-2主备用电源工作正常;5-11-7-3防护措施完好;5-11-8档案资料及维护用工具仪器、仪表、维护备件等5-11-8-1完整竣工图纸同现场安装一致;5-11-8-2隐蔽工程、试运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齐全;5-11-8-3控制柜的原理图、接线图、变更图、操作说明书、维修保养等资料齐全;5-11-8-4合同复印件;5-11-8-55-11-8-65-125-12-15-12-25-12-35-12-45-12-55-135-13-15-13-25-13-35-13-45-13-55-13-6第四章检查表工作联系函表.01质量问题通知单表.02 工程名称:编号:整改报验复查不合格通知单表.03 工程名称:编号:质量问题整改报验单表.04 工程名称:编号:罚款建议书表.05(分公司、项目部):编号:年月日,根据施工单位编号《质量问题通知单》整改后提交的报验单,经复查验收,所报验的号(楼、单元)的分项工程仍有项不合格或未作整改。

长沙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楼主vbn(过客)发表于搜房网—长沙业主论坛- 住友上东印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一)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和场地.(三)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五)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实施维护、修缮、管理,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偿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物价、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管委会成立后,应负责每年召集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必要时,经20%以上业主代表要求,可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

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二)审议通过或修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三)听取和审议管委会工作报告;(四)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作出的不当决定;(五)决定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监[1993]81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不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部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最新整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最新整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建设部房地产业司【颁布日期】1994.04.25【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4.04.25【正文】通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产管理局:《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发布,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为贯彻和推动这一《办法》的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发布实施,把新建小区的管理工作提到重要位置上来。

住宅小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是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按照《办法》管理小区,变过去的行政福利型管理形式为企业经营服务型,将促进住房在消费环节形成良性循环的新运行机制,以更好地维护住宅小区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为居民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

各地要组织建设、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近几年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以贯彻执行《办法》,切实提高住宅小区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各地要在贯彻《办法》的同时,对本地新建住宅小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对小区的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对即将入住的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1993〕814号文组织验收,以保证住宅小区的建设质量,为实施专业化管理创造条件。

同时应及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成立管委会,按《办法》的要求,对入住后的小区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对在建的住宅小区,要按《办法》的要求,提前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房屋前,一方面要认真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与其签定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采取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鼓励公平竞争,以推动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2019_法务_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V1.0

2019_法务_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V1.0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2001)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01-06-25实施日期:2001-06-25时效性:失效历史修订版本: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03-23](2001年6月25日建设部)正文建设部第33号令(1994年4月1日)《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中对小区的定义为: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完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

小区管理的定义是: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在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33号文件的通知中强调:住宅小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变过去的行政福利型管理形式为企业经营服务型,以维护住宅小区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促进住房消费环节形成良性循环,并提出以经营收益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

可见虽然建设部令中已将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但当时的出发点仍是政府行为的福利收费制度,而非市场化的商业经营行为。

原因在于没有对房屋的产权是私有还是公有作出界定,仅仅从实物维护的角度而非财产保护的角度立法。

在住房制度的改革之中用物业管理社会化、专业化的办法减轻国家对公有住房的维修管理投入,从完全由国家承担(或大部分由国家承担)转为由国家和个人分担,并逐步向完全由个人承担转移是正确的。

但这种管理的方式仍然停留在一种纯消费的观念中,而真正的物业管理应该理解为不只是一种消费,除非业主(不管这个业主是谁)永远不将房屋进行交易,否则物业管理就绝不只是消费,而同时成为一种投资,一种对私有财产保值、增值的投资,生活质量提高的投资和维护个人尊严和财产权利的投资。

政府更多的考虑了广大群众在消费环节中的承受能力问题,但也应考虑到收费的立足点是什么。

如果是为了非私有财产的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必然心有不甘;如果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增值就会选择最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的方式和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条件。

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5年8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经过统一规划、合理市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建设用地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和住宅组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及居住在小区范围内进行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住宅小区实行属地行政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统一领导。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综合管理。

各级城市建设管理、规划、房地产、市容环卫、市政、公用、环保、园林绿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邮政、电信、教育、卫生等部门依法按职责负责住宅小区内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协同街道办事处共同搞好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住宅小区建设期间,由开发单位组建或聘用物业公司参与建设期的管理,并签订承包合同。

住宅小区移交后,由街道办事处或小区管理委员会按平等竞争原则,择优选聘物业公司承包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房屋的使用、维护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进行的服务和管理。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9]88号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9]88号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9]88号1989年8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管理,维护和管理好小区内房屋、服务配套设施及公共场地,保持小区安静、优美、整洁、安全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通过城市综合开发,统一建设的居民新村。

不论是在建或全面建成,部分交付使用或全部交付使用的小区,凡已住进居民的,均列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小区管理,主要是指对小区内的房屋,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环境秩序的维护整治与管理,以及居民生活的服务管理等。

小区内的治安、民事管理等可按有关规定实施专业管理,亦可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本市住宅小区管理业务,由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负责。

小区在建期间的管理,在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由负责开发的公司负责。

第五条本市各住宅小区可根据不同的特点,自行确定本小区的管理模式,并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如小区管委会或小组等,在所在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行使管理职能。

小区管理机构的成员,应有街道办事处、开发公司、公安派出所和在住单位、居民代表参加。

在建期间局部已交付使用的小区,其管理责任,应以承担该小区开发任务的开发公司为主负责,当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313第六条小区管理应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制度。

管委会(小组)除应建立自身严格的工作制度外,还要根据小区管理工作中的各种不同专业,制定相应的管理章程或公约,做到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8•【字号】石政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八日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配套设施的新建居民生活区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市内五区、高新区成立以主管区长、主任为组长,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规划、建设、物价、城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市房管、规划、建设、城管、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园林、民政、卫生及供水、供电、供暖、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部门对各自分管的内容进行交付使用确认。

第四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实行部门确认制度。

建设单位的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相关部门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取得《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意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新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经市规划部门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备案证明书》;(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四)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卫生、节水相关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五)排水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市属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十)庭院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十一)庭院做到清洁、平整,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部)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管理,包括交付验收、物业接收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交付使用是指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房屋、设施设备和相关服务经购房人验收合格后,向购房人交付使用。

第四条物业接收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接收由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对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章交付验收第六条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和标准,完成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开发商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七十五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八条验收经过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包括房屋质量、设施设备完好状况等内容进行。

第九条验收合格的,相关部门应签发《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合格证》,将其扫描备案。

第十条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三章物业接收管理第十一条开发商应当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并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应派代表与开发商进行物业接收。

第十三条物业接收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公共设施设备、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四条开发商应当提供详细的物业交接材料和交付清单,由双方共同核查。

第十五条物业接收管理应记录相关物业交接证明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第十六条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制定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确保购房人和业主的生活安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并记录维护和维修情况。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七章 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建成住宅小区所需管理经费,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
(一)住宅小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偿服务合理收取的费用;
(二)住宅小区管理机构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从盈利中提取一部分;
(三)当地政府根据需要与可能,从城市维护建设经费中给予一定数量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管理经费由住宅小区管理机构统一收取,专款用于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十条 楼房阳台上存放的杂物不得超过阳台的栏杆,阳台栏杆上放置的花盆及其它物品,必须采取固定措施,阳台上凉晒衣物的绳架不得伸出阳台以外。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所有道路上,不准堆放各种建筑材料、垃圾和其它杂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住宅小区管理机构和城建部门批准,不得在住宅小区内接引和改变管线,挖掘道路。
第十五条 不准在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第十六条 园林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绿化的规划管理工作。住宅小区管理机构应协助园林部门整修和养护住宅小区内的林木、花草、花坛栏杆、雕塑作品等。
第六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实际需要设置群众性联防组织。
公安部门要加强住宅小区的户籍管理。住宅小区居民要及时办理户口登记、迁移手续;无常住户口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十八条 未经城建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住宅小区内摆摊设点。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高声怪叫;严禁聚众赌博;严禁播放高音喇叭;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在阳台、走廊、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严禁使用猎、汽枪;加强防火防盗,确保居民安全。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1998年11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创造和保持整洁、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矿区)内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以住宅为为体,具有公用配套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及其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产权人。

物业管理,是指由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城区建设市容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管理和监督。

建设、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发工,对住宅小区其产权范围内的物业实施维修、管理。

第五条新建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和机关、全事业单位生活区,应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具体范围和方案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襄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30日襄阳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房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以及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等其他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具体用途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要按照每100户配套3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首期集中配建。

对于地块面积较小、住宅小区较为分散的社区,由规划部门商民政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相对集中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使用。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比较齐全,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设备、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卫、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以及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的维护、修缮和整治。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

本办法所称的住户,是指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归口市建委。

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供电、工商、电信、公安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宅小区的移交管理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七条在建的住宅小区,小区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或委托有管理资格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物业公司)提前界入管理。

办理售房手续时,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

第八条未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在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物业管理手续,并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与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实行管理。

赤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赤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赤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购房人入住后的大体生活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标准》(内建房〔2013〕475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明确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通知》(赤政字〔2014〕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的内容,是指住宅小区计划用地界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依照计划设计条件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计划用地界限之内的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管道,给水、供热、燃气、消防、排污、信报箱、太阳能设备安装等工程,纳入衡宇建筑工程管理。

第三条在中心城区城市计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红山区房产管理局、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管理工作。

其中赤峰新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管理工作,由赤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牵头,市住建委其他相关科室、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交付利用前应办理交付利用备案手续。

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利用条件的可以分期办理交付利用备案手续。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电子版按时上传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系统。

-1第七条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在计划、设计阶段应依照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肯定供电、给水、供热、燃气、排水和道路、绿化等建设方案。

第八条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开发建设单位已组织进行商品住宅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完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二)生活用水已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优美整洁、设施完好、生活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系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系指对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市政环卫公用设施、公共卫生、园林绿化、交通秩序、治安保卫、集贸市场以及环境容貌等进行管理、维护、修缮和整治。

本市住宅小区管理遵循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四条成立合肥市住宅小区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镇)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处理全市住宅小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住宅小区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资质审核,监督、指导小区的管理工作。

合肥市住宅小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合肥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住宅小区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统一管理、专业承包、合理收费、方便住户的原则实施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由管委会选聘。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服从管委会和所在街道的行政管理,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凡组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无《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七条管委会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镇)政府、街道负责牵头组建。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管委会章程,维护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二)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年度管理计划和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青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青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青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1988.06.09【实施日期】1988.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6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为居民群众创造一个方便、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旧城改造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住宅小区都应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主任,吸收公安、房管、市政、环卫、园林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四条管委会是住宅小区管理的协调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负责对居委会进行小区管理的业务指导。

管委会的职责范围是:负责组织房管、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对住宅小区范围内的住宅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管理;负责住宅小区的容貌管理和卫生保洁;维护住宅小区的治安和生活秩序;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住宅小区的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共同管理好住宅小区,并有权监督管委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管理第六条住宅小区内的所有房屋,由房产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出售、转让、出租、拆除、改装或变更用途,如确需出售、转让、出租、拆除、改装或变更用途的,须经管委会同意,报房管部门批准。

变更用途的还应经规划部门批准。

住宅小区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第八条要保持房屋及各类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

禁止在墙壁上乱开门窗;禁止在楼房内砌炕、打吊铺;不准在公用走廊、楼梯内堆放杂物;不得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过重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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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1994年4月1 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住宅
小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
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第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从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的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
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第六条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放宽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
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管委会的权利:
(1)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2)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3)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4)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委会的义务
(1)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3)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得:
(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6)有权先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烟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贪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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