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31•【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从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等方式搞变相审批。

为做好取消审批后的地勘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地质勘查工作有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措施公告如下。

一、实行地质勘查信息公示公开国土资源部建设全国地质勘查信息公示平台,由地质勘查单位自主填报、定期更新其业绩及勘查活动等情况,向社会公示,为投资人选择地质勘查单位提供服务,同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土资源部统筹指导全国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通过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将查实填报虚假信息的地质勘查单位纳入异常名录,将查实违法违规的地质勘查单位纳入黑名单。

对纳入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在承揽财政资金项目、申请矿业权等事项,依法予以限制。

四、推进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支持行业学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建设等工作,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五、制定标准规范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制定、修订并发布地质勘查标准和规范,引导地质勘查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自然资源部制定地勘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两项制度等

自然资源部制定地勘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两项制度等

自然资源部制定地勘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两项制度等作者:暂无来源:《青海国土经略》 2019年第3期自然资源部制定地勘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两项制度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要求,自然资源部近日就组织修订的《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国务院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自然资源部组织人员深入调研,形成了通过信息公示推动行业诚信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思路,主要包括:通过地质勘查单位自主填报项目业绩及勘查活动信息,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为投资人选择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服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实施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惩戒制度,对被列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期间的地质勘查单位依法实施信用惩戒;通过监管服务平台与国家、地方信用平台对接,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发挥行业学会和协会作用,宣传守信会员单位,惩戒失信会员单位,推动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通过这些措施,最终形成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按照这一思路,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了以上两项制度的征求意见稿。

其中,《管理办法》主要对监管措施、方式手段、有关要求等作出规定。

《实施细则》主要为操作性条款,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解释和补充。

今年7 月起三种情形可免缴不动产登记费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减免不动产登记费并调整了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转发《通知》,要求各地遵照严格执行。

《通知》决定,对三种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包括: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2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依据、必要性及过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部署,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698号令,废止《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至此,原有的依靠地勘资质事前管理的方式基本退出历史舞台。

为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活动、保障地质勘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地勘行业管理必须尽快建立新的管理制度,实现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

我们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等工作基础上,并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反复调研、修改、专家论证,初步形成了《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9年6月4日,我部办公厅就初稿发函(自然资办函〔2019〕956号)广泛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

最终共收到58家单位329条意见及建议,范围包括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含中央及属地化管理地质勘查单位、石油天然气勘探企业)、行业学会协会、矿业公司、部机关司局及派出机构等。

意见重点主要集中在监管范围、监管职责和分工、监管方式和手段、监督检查内容、惩戒措施等方面。

经过反复研究推敲,我们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包括总则、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信用惩戒、附则共5章28条。

二、主要思路及理念(一)确立了政府监管底线地勘资质取消后,社会上存在各种错误认识,以为从事地勘活动可以海阔天空,毫无约束,政府部门无权干涉。

这些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优秀地勘单位的积极性,“劣币逐良币”,影响了地勘行业的市场生态和长远发展。

为此,《办法》明确了从业者的最低法定义务——公示信息并接受政府监管及社会监督,保障监管的有效闭合和公平公正。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现印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一○年六月九日附件: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

第三条地勘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

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共十三类,分为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统称地质调查,下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不含天然气)、固体矿产勘查(统称矿产勘查,下同),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航空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地质钻(坑)探、地质实验测试(统称专业勘查技术服务,下同)。

地质勘查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或甲级、乙级。

第四条具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

第五条具有乙级矿产勘查(不含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只能从事本类别预查、普查、详查阶段的矿产勘查工作。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政管辖范围内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一)地质调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航空地质调查。

(二)矿产勘查:包括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钻探,地质坑(槽)探,岩矿测试。

(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

第三条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一)组织全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省内地质勘查单位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

(二)设立“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依法归集共享地质勘查单位基本信息、地质勘查活动信息以及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

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由监管平台公示的地质勘查单位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也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在“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公示。

(五)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处有关地质勘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19.11.0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
《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函
自然资办函〔2019〕1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有关司局,其他有关单位:
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推动行业诚信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起草了有关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6月4日发函广泛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自然资办函〔2019〕956号)。

经汇总分析,并修改完
善,现再次送你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请于11月30日前将意见返回部地质勘查管理司。

联系人:董大啸王华兵
************(电话),************(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
邮编:10081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4日附件:1.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的公告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2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7.10.31
【实施日期】2017.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2号)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从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等方式搞变相审批。

为做好取消审批后的地勘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地质勘查工作有序发展,现
1 / 1。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6.03•【文号】自然资办函〔2020〕974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74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自然资源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第23次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做好部2020年立法工作,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以完善《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规章、加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深化“放管服”改革为立法重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法治对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对出台类的立法项目,各有关司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对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加强沟通协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按时报送送审稿。

对论证储备类的立法项目,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开展研究和起草工作,落实工作任务。

法规司要及时跟踪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实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6月3日自然资源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2020年自然资源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以完善《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加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深化“放管服”改革为立法重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法治对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附件2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9年0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勘查活动】《办法》第二条所称地质勘查活动涵盖综合地质调查及勘查、专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及地质灾害防治等。

综合地质调查及勘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油气资源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查、城市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及其他相关地质调查及勘查活动等;专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包括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航空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地质钻探、地质坑探、地质槽探、地质实验测试及其他相关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活动等;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组织对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大项目、存在争议问题、转办交办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信息,要求其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工作;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取得甲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其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监督抽查。

第四条【学会协会】《办法》第四条所称行业学会协会主要是指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等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国家级学会、协会。

第二章监管方式和手段第五条【标准规范】《办法》第五条所称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是指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应当遵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包括综合地质调查及勘查类、专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类、地质灾害防治类。

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及规范;行业学会协会负责地质勘查团体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工作,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引导、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地质勘查的标准规范。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9.20
•【字号】鄂自然资便函〔2022〕1410号
•【施行日期】2022.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地质局,省地质学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门职能职责和《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71号)、《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我厅拟定了《湖北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请你单位于10月20日前反馈意见和建议(电子版发指定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源;电子邮箱:546707713@。

附件:湖北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20日附件:
湖北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地质调查项目评审等业务活动的通知-中地调办发[2013]16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地质调查项目评审等业务活动的通知-中地调办发[2013]16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地质调查项目评审等业务活动的通知正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地质调查项目评审等业务活动的通知(中地调办发〔2013〕16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室:为贯彻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进一步规范地质调查项目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特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规范项目评审次数。

立项论证、设计评审等可以集中组织的业务活动,原则上以项目组织评审单位(部门)为单元,集中组织评审。

质量检查、野外验收、报告评审等业务活动尽可能与财务检查活动统一组织安排。

规范技术咨询、研讨、交流等业务活动,举办预算外的技术咨询活动,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杜绝以技术咨询等名义开展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二、加强评审等业务活动的专家管理。

评审等业务活动专家组人数不得超过中国地质调查局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人数,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必须从局专家库中选取.三、控制业务活动评审费(包括咨询费等)发放。

严格预算执行,评审费发放范围仅限于参加业务活动的专家。

单位自身组织的成果交流、业务研讨等活动,不得向本单位、本项目人员发放评审费。

设计初审、报告初审以及承担单位自己组织的检查或验收,不得以专家名义发放评审费。

四、压缩项目评审等业务活动预算。

严格控制地质调查项目中的会议费和咨询劳务费。

对2013年地质调查项目中的会议费和咨询劳务费,各单位应进行梳理,尽量压缩,将调减出的经费用于项目的其他实际工作。

请各单位、各部门严格遵照上述要求执行,切实推动地质调查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3年3月15日——结束——。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三项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三项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三项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津震发〔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三项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静海区科技局,局机关各部门、所属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文件精神,天津市地震局制定了《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中止或终止运行情况的备案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经2019年11月1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震局2019年11月28日附件:1.《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2.《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3.《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中止或终止运行情况的备案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承诺核查流程第三章监管流程第四章失信惩戒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承诺核查流程第三章监管流程第四章失信惩戒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承诺核查流程第三章监管流程第四章失信惩戒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附件1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强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地震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督管理。

地质勘查活动监管制度创新与对策研究

地质勘查活动监管制度创新与对策研究

地质勘查活动监管制度创新与对策研究汪恩满; 方敏; 王春芳【期刊名称】《《中国矿业》》【年(卷),期】2019(028)010【总页数】5页(P45-49)【关键词】地质勘查; 事中事后监管; 回应式监管; 制度创新【作者】汪恩满; 方敏; 王春芳【作者单位】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7.10 引言2017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国务院部门及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地质勘查资质审批,这是继2016年国务院取消对矿床开采地质报告编制的资质要求后,地质勘查行业简政放权的又一重大举措,引起业内同行的强烈关注[1-2]。

此举标志着长达数十年的准入门槛被撤销,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将正式进入“无资质认定核定”时代。

应该说,这项改革完全顺应供给侧改革的方向,充分彰显了政府推动地质勘查领域简政放权的决心,对于释放市场活力、优化生产关系,促进行业自律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新旧监管机制转换带来的问题与挑战也十分突出,对于自然资源部而言,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构建新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成为履职的当务之急,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内容之一。

1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的内涵要把握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的内涵,需要界定好两个含义,第一,什么是制度,第二,事中事后监管的特点和差异是什么。

柯武刚等[3]认为制度是广为人知的、由人创立的规则,其用途是抑制人类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

它们总是带有某些针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隐含着某种对违规的惩罚,带着惩罚的规则创立起一定程度的秩序,将人类的行为导入可合理预期的轨道。

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也各有自己的特有作用和实现方式[4-5],不能彼此混淆替代(表1)。

表1 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特点和差异Table 1 Characteristic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egulatory system of before-event,during-event and after-event类别主要手段作用和特点事前监管行政许可、准入标准严把市场或行业准入关口事中监管风险管理、信用约束、舆论监督确保市场主体持续符合准入条件,依法合规经营,重点在于状态维持与过程监控事后监管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稽查执法、依法惩戒纠正市场主体行为,清除不合格的市场主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基于此,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是指从业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该规则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制定,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规行约等;规则的用途是抑制从业单位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规范从业单位的地质勘查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的从业单位将受到制度的惩罚。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遗址的监督检查为依法查处各类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遗址违法行为,规范处罚程序,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2.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3.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莒南地震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辖区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遗址违法行为,并行使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遗址违法案件的职责。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3.实施现场检查;4.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地震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5.地震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结束后,督察人员制作《地震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报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督察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行政行为相对人进行后督察,发现逾期未履行或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办理抗震设防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进行查处针对一些建设工程不办理抗震设防手续,不积极采取防震抗震措施,通过广泛调查取证,进行行政处罚。

一、立案标准未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地震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工程项目,应当立案查处。

二、查处流程1.调查取证。

通过广泛调查,查处辖区内未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

2.行政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管理部门或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地质灾害是自然灾害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防止和减轻地质灾害对人类社会带来的损失,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措施。

在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环境保护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项目。

三、事中监督管理3.1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项目启动之前,应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等。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3.2 环境许可证审批在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对环境的影响较大的行为,需要事先取得环境许可证。

环境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过程中应重点关注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3.3 施工现场监督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项目的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机构应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环境保护要求的行为。

3.4 监测和评估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项目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内容包括大气、水质、土壤等多个方面,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事后监督管理4.1 定期检查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项目的实施完毕后,应定期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环境状况、相关环境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4.2 抽查检查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项目的实施完毕后,还应进行抽查检查。

抽查检查的对象为已完成的项目,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检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9年0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勘查活动】《办法》第二条所称地质勘查活动涵盖综合地质调查及勘查、专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及地质灾害防治等。

综合地质调查及勘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油气资源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查、城市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及其他相关地质调查及勘查活动等;专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包括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航空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地质钻探、地质坑探、地质槽探、地质实验测试及其他相关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活动等;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组织对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大项目、存在争议问题、转办交办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信息,要求其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工作;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取得甲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其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监督抽查。

第四条【学会协会】《办法》第四条所称行业学会协会主要是指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等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国家级学会、协会。

第二章监管方式和手段第五条【标准规范】《办法》第五条所称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是指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应当遵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包括综合地质调查及勘查类、专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类、地质灾害防治类。

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及规范;行业学会协会负责地质勘查团体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工作,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引导、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地质勘查的标准规范。

第六条【随机公开】《办法》第七条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七条【建立两库】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

根据监管服务平台采集的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

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受行政委托实施监管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熟悉地质勘查标准规范的专家学者,并按照所在单位、执法岗位、资格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要根据检查对象和监督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检查原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要求,每年从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检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5%。

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归集监督检查全过程工作情况,包括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检查表单、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监管时间等内容。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将监督检查全过程工作情况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第九条【部级抽查】自然资源部统筹建立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要求对取得甲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抽查。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由自然资源部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学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制定会员单位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应用以及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的标准,制定红名单产生规则、标准,健全会员单位信用档案。

指导行业学会协会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使会员单位及时了解掌握信用管理知识,提高会员单位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

第三章信息填报与公示第十一条【监管平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专栏或链接。

监管服务平台设立行业动态、地质勘查单位信息、监管信息、行业自律、行业统计、投诉/举报等功能模块。

第十二条【信息填报】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基本情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公示填报工作;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都应进行注册,按照填写说明自主填报单位公示信息。

公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全程留痕、即时可查。

地质勘查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上年度行业统计信息。

第十三条【公示内容】监管服务平台公示的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具体包括:(一)地质勘查单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主要业务活动等信息;(二)地质勘查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情况;(三)地质勘查单位取得的各类资质信息;(四)地质勘查单位受到各类资信机构的认证评价信息;(五)地质勘查单位获得的各类荣誉奖励记录;(六)地质勘查技术人员信息;(七)地质勘查项目业绩信息、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项目及履约情况;(八)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业绩信息;(九)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人员信息;(十)地质灾害防治设备仪器信息;(十一)被列入红名单、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的信用记录。

上述条款中第一项至第十项信息由地质勘查单位填报,其中第六项信息由地质勘查单位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第十一项异常名录和黑名单记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集公示;第十一项红名单记录由行业学会协会挖掘产生,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

第十四条【平台应用】中央财政出资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地质勘查项目招标信息和中标信息由自然资源部在监管服务平台发布,地方财政出资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地质勘查项目招标信息和中标信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采集并在监管服务平台发布。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处理第十五条【检查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地质勘查单位填报的公示信息是否正确、真实、有效;(二)地质勘查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行业统计数据;(三)地质勘查单位是否按照相关约定完成政府部门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四)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地质勘查标准规范的情况,地质勘查报告是否按照地质勘查的标准规范编写;(五)地质勘查单位是否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六)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存在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出借和借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七)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地质勘查质量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八)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异常名录进入】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履行相关义务。

(一)地质勘查单位填报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地质勘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行业统计数据的;(三)地质勘查单位未按照相关约定完成政府部门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四)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活动中违反地质勘查标准规范,导致勘查质量较差的;地质勘查报告不符合地质勘查标准规范的;地质勘查活动不符合绿色勘查标准规范,存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五)地质勘查单位未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六)地质勘查单位拒绝和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以及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实的。

第十七条【异常名录移出】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按要求整改到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作出处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实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其提出核实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在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监管服务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黑名单进入】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黑名单的决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公示。

(一)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按规定进行整改,履行相关义务的;(二)地质勘查单位存在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出借和借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三)地质勘查单位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地质勘查质量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四)地质勘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黑名单移出】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向作出处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实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其提出核实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在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将其移出黑名单的决定,并在监管服务平台公示。

第二十条【重点检查】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地质勘查单位,每年实地检查至少1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每年实地检查至少2次。

第二十一条【抽查时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于6月底前,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自然资源部报送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及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举报投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单位被举报或投诉的事项进行检查核实;自然资源部负责对地质勘查单位被举报或投诉,确需自然资源部处理或相关部委联合处理的事项进行检查核实。

第五章信息使用与共享第二十三条【行政惩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行政管理、政府资金安排使用、项目招标、资质审批、授予荣誉奖励等工作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

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期间的地质勘查单位依法予以限制,从严要求;对被列入黑名单期间的地质勘查单位依法予以禁入。

第二十四条【行业惩戒】行业学会协会要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列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期间的会员单位实行警告劝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劝退(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不得将列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期间的会员单位推荐为红名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