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2.26•【文号】公通字[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商务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银监局(含各计划单列市银监局),邮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大力推动,以及寄递业务的快速发展,网上交易已成为当前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形态,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在网上非法贩卖违禁品(国家规定限制或禁止生产、购买、运输、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迷药、管制刀具等物品),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及时堵塞危及公共安全的漏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整治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既是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
进一步加强对网上销售违禁品相关信息的监管和对网上销售违禁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有效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管理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对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的有效管控。
马洪兴不服南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情」原告:马洪兴,男,1948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住上海市南阳路183号2号楼2101室。
被告: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长城,局长。
马洪兴于1991年12月申请去香港探亲,经批准于1992年3月21日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在香港探亲期间,马洪兴通过其姐在多米尼加驻香港总领事馆购买了多米尼加护照,并持该护照多次出入境。
南通市公安局于1994年12月26日对马洪兴持有的多米尼加护照扣留审查,并在其所持多米尼加护照我国有关部门原签证页上做不承认标记,于1997年6月16日退还马洪兴。
1997年7月马洪兴诉至南通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南通市公安局扣押护照及在护照上打叉注销的行为。
1997年9月9日在马洪兴同意变更被告为南通市公安局后,本案移送至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诉称:其去香港时户口已被注销,原户籍地通州市公安局兴仁派出所于1997年4月10日出具了他于1992年3月24日去香港户口已被注销的证明,其已丧失中国国籍。
南通市公安局于1994年12月扣留护照,于1997年6月才予以退还,扣留审查护照未出具法律手续,且审查时间长,南通市公安局在程序上违法。
被告辩称: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确认马洪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承认其多米尼加国籍,在其所持有多米尼加护照的原签证页上做不承认标记后退还马洪兴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请求法院作出维持判决。
「审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洪兴在香港探亲期间购买外国护照,没有向我国内公安机关或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申请办理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手续,亦未前往多米尼加共和国定居,南通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确认马洪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承认其多米尼加国籍,对于马洪兴所持多米尼加护照,南通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不予承认,在其所持多米尼加护照我国有关部门原签证页上做不承认标记后退还马洪兴本人,合法有据;兴仁派出所民警违规作出的“户口注销证明”与事实不符,不具有法律效力,马洪兴认为其丧失中国国籍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马洪兴代理人认为扣留审查护照未出具法律手续且审查时间长,南通市公安局在程序上违法的代理意见,经查,我国国籍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南通市公安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出处理,并不影响在实体上依照法律、部门规章行使职权,故本院不予支持。
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267和1333号决议对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
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267和1333号决议对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公布日期】2001.10.17•【文号】外发[2001]20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267和1333号决议对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外发[2001]2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联合国安理会分别于1999年10月15日和2000年 12月19日通过第1267和1333号决议,决定对阿富汗塔利班、本·拉登及与其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实施一系列制裁。
外交部已据此通知国内有关部门(外发[1999]19号和外发[2001]1号),要求予以执行。
其中,第1267号决议规定:冻结126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指定的资金和其他财政资源,包括由塔利班本身或由塔利班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所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并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为塔利班的利益或为塔利班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任何企业的利益提供这些资金和财政资源或如此指定的任何其他资金或财政资源,但委员会以人道主义需要为由而逐案核准者除外。
第1333号决议规定:毫不拖延地冻结经委员会认定是乌萨马·本·拉登以及与他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包括加伊达组织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并包括由乌萨马·本·拉登以及与他有关的个人和实体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并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直接间接为乌萨马·本·拉登、其同伙或由乌萨马·本·拉登以及与他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包括加伊达组织所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任何实体的利益,提供此种或任何其他资金或金融资源,并请委员会根据各国和区域组织提供的资料维持一份最新名单,列出委员会认定与乌萨马·本·拉登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包括加伊达组织内的人员和实体。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01.09【实施日期】2021.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王文涛2021年1月9日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一条为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第三条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遵守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
第四条国家建立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应对工作。
工作机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报告人要求保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条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由工作机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评估确认:(一)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二)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三)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专题二__国籍管理
(二)受理和审批 1.主管机关。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国内为当地市、县 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构和 领事机关;审批为公安部。 为简化手续,公安部根据需要有限度授权 广东、海南省公安厅以及我驻外使领馆 可以审批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
2.受理审核。 受理机关先对材料审核,写出审 核意见报省级公安机关复核。省级公 安机关写出复核意见报公安部审批。 驻外使领馆受理审核后直接报公安部 审批。复核机关与受理机关一致后再 向公安部呈报。
• 没有了国籍,Stefan无法申请到格鲁吉亚或其 他国家的护照或海员证,只能临时使用格鲁吉亚 居民证件继续随船往来世界各个港口。 • 外高桥边检站民警告诉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规定,一切离开、进 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中国籍、 外国籍和无国籍人都需要接受边防检查,但是如 果船员需要申请登陆证件,则必须出示包括海员 证、护照等在内的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由于没 有海员证件或其他能有效表明其国籍的国际旅行 证件,边检部门没有批准Stefan的登陆申请。
(一)国内公民产生双重国籍的主要原因 1.婚姻。如中德通婚,婚后在国内居住,中国妇 女自动获得德国国籍,发德国护照。按中国法 律,中国妇女不会因婚姻丧失中国国籍,故出 现国籍冲突。 2.收养。 3.出生。 4.入籍。 因以上等原因造成的国籍冲突,我国《国 籍法》均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如果准备移居外 国,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 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 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 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 中国国籍。
申请中国国籍范文
加入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怎么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批国籍申请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的通知、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事流程:一、国籍认定办事流程1、缴验本人有关国籍证件;2、提交本人有关国籍问题的书面说明及相应证明;3、县、市公安局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条件,承认其所属国籍,给予办理有关手续;4、县、市公安局经审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条件,不承认其所持有关国家护照,并做相应处理。
二、国籍受理、审批办事流程1、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件及证明(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和中国护照复印件;申请人已与外国人结婚或在国外已获永久居留资格的,提交结婚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复印件);2、填写国籍申请书;3、交本人两寸照片四张;4、县、市公安局受理国籍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然后提出处理意见,书面上报省、自治区公安厅;5、省、自治区公安厅对市县公安局的书面报告进行复审,核实无误后,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复审请示后报公安部审批;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审批机关批准,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分别发给(1)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籍证书。
由受理机关转交申请人;7、申请人交纳国籍证书费用;8、受理机关在转交入籍证书和复籍证书的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在转交出籍证书的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中国护照的也须同时收缴,并通知户籍部门注销其中国居民户口。
办理条件:一、国籍认定对象:中国公民短期出境期间获取外国护照的中国公民。
1、提交本人有关国籍问题的书面说明;2、出示护照所属国的入籍证书或入籍证明;3、出示在护照所属国定居或至少巳连续居住两年的证明;以上证书、证件、证明等均需出示原件。
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04.06•【文号】公通字[1992]39号•【施行日期】199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的通知(公通字[199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几年,外国人非法入境、在华非法居留现象日趋严重,除越南人、朝鲜人等从边境非法入境继而非法居留外,巴基斯坦、伊朗、阿富汗等国持有效签证入境而滞留不归的人数也在逐年增长。
其中大部分人滞留北京,他们以“躲避战争”等为借口,向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申请难民地位,在代表处登记后,即靠代表处救济生活。
广东、上海等地也发现一些被香港、泰国退回而滞留我境的巴基斯坦人。
在新疆境内滞留了一批到该地探亲、旅游、做生意的巴基斯坦人,他们在每年10月大雪封山前躲避检查,封山后又以路不通无法回巴为由而滞留我境内。
此外,外国留学生毕业或退学、被开除后不按时离境而长期非法居留的也有增多之势。
他们当中不少人从事倒买倒卖、走私、嫖娼、使用假美钞、报假案、诈骗等非法活动。
最近两个巴基斯坦人和一个印度人在南昌以换美元为名骗取两个中国人的巨款后潜逃(已经抓获),已给我国社会安定、治安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尽快解决外国人非法居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严肃性,现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尽快处理。
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偏向。
凡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不管是否在联合国难民署登记(难民署不得干涉我主权事务),滞留地公安机关要发现一个处理一个,依法遣送出境。
有身份证件的直接遣送,无身份证件的与有关使馆交涉认定国籍,签发证件后送走。
国籍认定不了,外国驻华使馆又不认定而无处可送的,按《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进行拘留审查,直至国籍认定遣送出境为止。
被拘留审查人的生活标准除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者外,基本上和当地关押的中国人一样,不搞特殊待遇。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6.01•【文号】商合发[2009]261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商合发[2009]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外劳务合作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帮助劳务人员实现自身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增进与有关国家的友好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总体上看,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情况是好的,大多数外派劳务企业能够遵守国家各项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为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对外劳务合作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和着力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还出现一定程度的蔓延势头,一些无资质企业和个人通过虚假承诺,高额收费;一些外派劳务企业违规层层转包,导致高额收费,损害了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为下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奠定基础,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外派劳务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和困难群体的利益。
外派劳务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影响了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正常开展,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声誉,群众反映较为强烈,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和打击。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构建社会生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公安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
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06021
公安部
港、澳、台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182号)第十条:“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住宿手续。”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无
企业
06024
公安部
制造、配售民用枪支(弹药)年度限额
1.制造民用枪支(弹药)年度限额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统一编制民用枪支序号,下达到民用枪支制造企业。配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下达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8号)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样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公安部开展打击整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专项行动
公安部开展打击整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专项行动近期,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打击整治各类犯罪行为, 公安部打击整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专项行动,旨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民族团结和稳定。
下面将介绍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和措施。
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打击整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外地民众对民族资产解冻的渴望,开展了大量的诈骗活动。
他们以承诺协助解冻民族资产为名,通过电话、短信、社交平台等方式联系被害人,并以收取手续费、解冻成本等为由,骗取他们的财产。
为了打击这种犯罪行为,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加强宣传教育和警示提示。
公安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向广大民众普及防范诈骗知识,增强他们的警惕意识,帮助他们识别各类骗术,减少受骗风险。
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
公安机关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犯罪分子的侦查和抓捕,打击其违法活动。
公安部加强技术设备的更新和维护,提升警戒和反击能力,以保护群众的财产安全。
加大线索来源的调查力度。
公安机关积极开展对有关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的线索来源的调查工作,深入挖掘犯罪背后的网络犯罪组织,打击整治黑恶势力,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安机关加强了与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
公安部与银行、证券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了对资金流动和资金来源的监测和控制,有效遏制了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活动的扩散。
通过公安部的打击整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可以有效减少民众受骗的可能性,保护他们的财产安全。
这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民族团结。
我们相信,在公安部的努力下,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将逐渐得到遏制,社会将变得更加安全有序。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0]64号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处):近来,各地陆续发现一些因私出国或到港澳的中国公民,出境后在外国或港澳取得外国护照,也有的人在出境前就搞到外国护照,企图以外籍人身份出境。
他们中多数是通过其在香港或国外的亲属代为办理的所谓“投资移民护照”,也有的是花高价从私人手中购买的,其中有些是假护照。
这类人员所持的护照,目前发现的有玻利维亚、汤加、伯利兹、尼加拉瓜、厄瓜多尔、秘鲁、巴拿马、毛里求斯、阿根延、哥伦比亚、泰国、菲律宾等国的护照。
有些国家为吸收外汇而大量出卖护照,实际上并不允许持照人前往该国定居,也不承认他们具有该国国籍。
国际上也出现了一些贩卖护照的集团从事倒卖护照生意,借以牟取暴利。
购买这类护照的中国公民不是为了前往发照国定居,而是作为跳板,假道去第三国或香港,也有以外国人身份出入我国境并在境内从事商务活动的。
其中有一些人在国内利用外国护照搞诈骗活动,有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购买这种护照是为了逃避打击和惩罚。
目前非法持有外国护照的人有增多的趋势,已在边防检查、国籍和其他正常管理工作等方面造成混乱。
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将会危害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给出入境管理工作造成混乱,给国家利益和中国公民个人利益造成损失。
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除退出中国国籍或定居在外国(必须持有足资证明其真正在外国定居的有关证件、证明,并在事实上定居外国),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外,我一律不承认中国公民所持有的外国护照,各地公安机关和各驻外使、领馆要认真审查,对于我不承认的外国护照可做如下处理:1.拒发签证。
大使馆警告严禁外籍华人保留中国护照违者将遭重罚
大使馆警告:严禁外籍华人保留中国护照!违者将遭重罚晨雾/ 转帖如今很多华人由于工作、学业等原因,选择加入他国国籍继续生活。
其实无可厚非,但是这其中有一部分人,既想加入别国享受福利待遇,又不想放弃中国国籍带来的便利,方便来往国内外,抱着侥幸的心理保留自己的中国护照。
这种做法,迟早会惹祸上身的。
近日,针对许多外籍华人依旧在使用中国护照的行为,中国大使馆明确提出了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及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获取中国护照的申请人,中国将对有挂证件注销或宣布作废处理,有关人员将被拒签或拒绝入境。
已加入外国国籍并持有中国护照,被认定是一种涉嫌诈骗的行为。
对于存在这种行为的华人,中国将依法处理。
可是面对警告,仍然有人为了利益试图钻法律的空子。
他们以各种理由继续持有中国身份证并更新中国护照,以便更容易在华买卖房产、把子女送入中国学校并享受中国的医疗服务。
这种行为,现在将面临严厉的管制与处罚!近日,一位华人牙医赖某对国籍法发出了“挑战”,而他毫无疑问的,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赖恩是一名30多岁的美国牙医、仍持有中国护照。
他生于中国且仍经常返华看望家人。
虽然他已经加入美国国籍,但他入境所使用的护照,却仍是中国护照。
赖某觉得,中国户口档案管辖没有那么严格,连外籍人员身份证丢失都可以在国内补办,自己持中国护照入境应该问题不大…然而,在入境时,他却被查出属于外籍人员,海关看了看他手中的中国护照,对他微微一笑,随即拒绝让他过关,并安排班次将这名华人牙医遣返回美国…在接受《侨报》采访时,赖某表示:“我的中国护照将在两年内过期,现在我真的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父母的房产。
我还曾打算让孩子到中国公办学校就读。
”华人中,赖某的这种心理并不少见。
“鱼与熊掌”想要兼得的人不在少数。
时兴”方法包括:“两本护照进出”、“改名”及“第三国过境”等,但均有不少失败的例子。
中国驻缅甸大使馆提醒:在(来)缅甸中国公民切勿擅自携带或使用无人机
中国驻缅甸大使馆提醒:在(来)缅甸中国公民切勿擅自携带或使用无人机今日(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大使馆官网发布一则通知,提醒在(来)缅甸中国公民切勿擅自携带或使用无人机。
通知表示,今年以来,因擅自携带无人机入境或未经允许在仰光大金塔、内比都议会大厦等地上空放飞无人机,已有多名外国和缅甸公民无人机相关设备均被没收,甚至被警方扣留、法院判刑。
消费级无人机/图来源网络据提醒可知,缅甸执法部门对无人机入境和使用管控严格,外国公民携带入境需提前向海关申报,在宗教场所、政府机构、旅游景点等重要敏感、人员密集地区放飞需提前向当地警方申请,获批后方可使用。
中国驻缅甸大使馆提醒在(来)缅中国公民切实遵守缅方规定,避免因擅自携带和使用无人机给自身造成不必要损失和严重后果。
无人机作为一个新兴产品,近几年可谓发展的如火如荼。
各个国家对无人机的监管也不尽相同,因不了解各国具体的无人机政策而被当地海关缴没,甚至面临处罚或起诉也不在少数。
今年年初,网友“良珍”和朋友去越南芽庄旅行时,其随身携带的无人机(双控版“大疆无人机-悟”一台、电池三块)就被当地海关缴没,他本人则因涉嫌“危害(越南)国土安全”面临后续的处罚或起诉。
而在法国当地时间7月8日,巴黎警察也逮捕了一名中国游客,原因是其操纵一架无人机在巴黎圣母院和巴黎警察局上空飞行。
一般来说,入境时走申报通道,查出的违禁物品可以暂扣在海关,等回国时再拿海关扣留单去取回物品;但是如果走了无申报通道,一旦查出违禁物品,将面临较为严重的处罚。
但因各国国情的不同,无人机的监管政策也各不相同。
以下梳理部分国家的无人机飞行监管条例。
法国在法国,无人机只能在距离地面50米至150米之间飞行,非法使用无人机将判处5年有期徒刑和罚款。
通过对无人机进行登记注册、强制保险,安装空中可追踪芯片,填补现行法规中的管理漏洞。
无人机不得进入未经许可的私人领地、军事地点、敏感地点、禁止飞行区域;无人机飞行时必须留在操纵者的视线之内,而且操纵者不能处于移动状态;一般禁止在公园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的地方使用,如果是对公共建筑、公共场所拍摄则必须事先申请许可。
公安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妥善解决外国留学生在华非法居留问题的通知-公通[1992]156号
公安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妥善解决外国留学生在华非法居留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妥善解决外国留学生在华非法居留问题的通知(公通[1992]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委(高教局)、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处:近两年来,外国留学生结业或因违反校纪被开除、退学后滞留不归的情况日趋严重,有的非法居留长达二年之久。
过去主要是非洲留学生,现在独联体国家、西方国家留学生非法滞留的也呈上升趋势。
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在华谋职,也有的进行走私贩运、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已成为社会安定的一个隐患。
现就妥善解决这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国发〔1985〕121号文件)中明确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协调,共同做好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
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日常管理等项工作,由教育部门归口管理。
二、为解决外国留学生因等机票、行李票而逾期不走的问题,国家教委负责将外国留学生结业时间提前半年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要求他们尽早为本国留学生准备回国机票、行李票。
对已结束在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如属根据政府间交流协议应当享受由我国提供回国机票而又未曾使用过该机票的,由国家教委负责提供机票。
三、对违反校纪或由于其他原因被学校开除、退学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要提前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负责落实他们出境机票等事宜,配合公安机关收缴他们的居留证,办理有关出境手续。
对其中离境后短期内不宜再来华的,由国家教委提出意见,商公安部后及时通知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和驻香港、澳门签证办事处以及口岸签证机关,一年内拒发其来华签证(即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
非法居留专项整治方案
一、背景及目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非法居留问题日益凸显。
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非法居留专项整治方案。
二、组织领导成立非法居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整治范围1. 无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非法居留的人员;2.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3. 未按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变更登记的;4. 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拘留、遣送等决定的;5. 其他违反我国居留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整治措施1. 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我国居留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外来人口依法居留。
2. 深入排查摸底。
组织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辖区内非法居留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掌握基本情况。
3. 强化执法检查。
加大对非法居留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查实的非法居留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形成强大震慑。
4. 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整治合力。
5. 严格责任追究。
对非法居留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工作步骤1. 第一阶段(1个月):全面开展宣传引导,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 第二阶段(2个月):深入排查摸底,掌握非法居留人员基本情况,建立台账。
3. 第三阶段(3个月):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查实的非法居留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4. 第四阶段(1个月):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非法居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工作。
2. 落实经费保障。
根据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确保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3. 强化督导检查。
定期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蒋方莹非法聘用外国人案(余公(余)行罚决字[2021]04490号)
蒋方莹非法聘用外国人案(余公(余)行罚决字[2021]0449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余公(余)行罚决字[2021]04490号
【处罚日期】2021.06.2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余杭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蒋方莹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2:15
主要违法事实:蒋方莹非法聘用外国人从事打水井的工作,后于2021年06月02日下午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上文山社区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蒋方莹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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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外国人案件办理规范
三非外国人案件办理规范
“三非”外国人是指那些未经办理合法手续而在中国非法入境和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所有外国人的统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于毎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
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安部关于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经外国审判后回国如何依法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6]9号
公安部关于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经外国审判后回国如何依法处理问题的批
复
正文:
---------------------------------------------------------------------------------------------------------------------------------------------------- 公安部
关于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经外国
审判后回国如何依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6月6日公复字(1996)9号)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不服申请国内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如何办理的请示》(鲁公明发[1996]87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
因此,对姚维晔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鉴于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我国可以请求乌克兰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我司法机关可以请求乌克兰将证人证言、鉴定结果、被告人供述以及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移交我国,然后,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有关管辖的规定办理,并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根据乌克兰移交的证据材料,认为不需要继续侦查,可以结案的,可直接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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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
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处):近来,各地陆续发现一些因私出国或到港澳的中国公民,出境后在外国或港澳取得外国护照,也有的人在出境前就搞到外国护照,企图以外籍人身份出境。
他们中多数是通过其在香港或国外的亲属代为办理的所谓“投资移民护照”,也有的是花高价从私人手中购买的,其中有些是假护照。
这类人员所持的护照,目前发现的有玻利维亚、汤加、伯利兹、尼加拉瓜、厄瓜多尔、秘鲁、巴拿马、毛里求斯、阿根廷、哥伦比亚、泰国、菲律宾等国的护照。
有些国家为吸收外汇而大量出卖护照,实际上并不允许持照人前往该国定居,也不承认他们具有该国国籍。
国际上也出现了一些贩卖护照的集团从事倒卖护照生意,借以牟取暴利。
购买这类护照的中国公民不是为了前往发照国定居,而是作为跳板,假道去第三国或香港,也有以外国人身份出入我国境并在境内从事商务活动的。
其中有一些人在国内利用外国护照搞诈骗活动,有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购买这种护照是为了逃避打击和惩罚。
目前非法持有外国护照的人有增多的趋势,已在边防检查、国籍和其他正常管理工作等方面造成混乱。
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将会危害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给出入境管理工作造成混乱,给国家利益和中国公民个人利益造成损失。
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除退出中国国籍或定居在外国(必须持有足资证明其真正在外国定居的有关证件、证明,并在事实上定居外国),加入或取得
外国国籍的人员外,我一律不承认中国公民所持有的外国护照,各地公安机关和各驻外使、领馆要认真审查,对于我不承认的外国护照可做如下处理:1.拒发签证。
2.做上不承认该护照的标记。
遇有误发签证的,先将其中国签证注销,再在签证内划红色不承认标记“×”(在签证内划对角线)。
我驻外使、领馆在受理其签证申请时,如发现属我不承认的护照,可先在其护照上加盖“L”字签证,再将签证注明“作废”,并做上不承认标记。
对持有不承认标记护照的人员,我签证机关不受理其签证申请;公安机关不为其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口岸边防检查站可阻止其使用该护照入出国境。
3.持有非法护照的人没有违法活动的,可将其护照作上不承认标记后退还本人;使用该护照在国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在查处的同时,没收该护照。
4.我驻外使领馆(处)在受理签证申请的审查中,如无法确定其出国身份或因情况复杂难以判定,可将审查材料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上述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执行一段时间后再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