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保荐制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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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保荐制度案例分析

金融1201 201230206066

一.证券公司保荐存在的问题

1.证券公司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

平安证券在推荐海联讯IPO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对海联讯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从而未能发现海联讯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收入的事实,其所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具体事实如下:

(一)平安证券未关注并审慎核查海联讯会计期末收到销售款项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未能发现海联讯虚构收回应收账款的事实

(二)平安证券未审慎核查海联讯销售情况,未能发现海联讯虚增营业收入的事实

2.平安证券未审慎核查海联讯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因存在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收入的事实,海联讯刊登和披露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涉及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项目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平安证券在尽职调查中,未审慎核查海联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IPO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未能发现其中含有的虚假记载内容;平安证券在承销海联讯股票过程中,也未审慎核查海联讯刊登和披露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能发现其中含有的虚假记载内容。在未审慎核查的情况下,平安证券即在海联讯《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

1.保荐人的资质问题。平安证券公司的保荐人业务素质不高,未按规定对海联讯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职业道德欠缺,没有尽职尽责审核海联讯的招股说明书,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2.保荐人的体制问题。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参与者都是希望实现自我的经济利益最大化。2010年6月,平安证券与海联讯签订《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一揽子协议》,海联讯聘请平安证券担任其IPO的辅导机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两者就存在着密切的经济利益往来。海联讯的上市与否与平安证券之间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关系,这样平安证券就有了协助海联讯造假的利益动机。一旦造假成功,海联讯和平安证券都可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一旦失败,其所受的惩罚不过就是平安的保荐人被暂时市场禁入。所以,平安证券的保荐人完全有可能出于这种动机合谋造假,对于招股说明书也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做认真审核。

3.法制不健全。没有完善的处罚机制,相关企业违法成本低,处罚不针对涉事保荐证券公司,导致证券公司把关不严,对保荐人的资质和道德素养等要求放低。

三.相关处罚的特点:

该处罚认定韩长风、霍永涛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从这个决定可以看出:

1.处罚较轻,尽管保荐人作为ipo的把关人,没有发挥监督预防企业的不法行为的职责,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但是相关保荐人并没有收到实质的经济损失。其违法的收益比违法的成本大很多,这种处罚我认为并不能有效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处罚只针对涉事个人,不针对涉事企业。平安证券的内部控制不严,也应该负有责任,但是处罚中并没有对平安证券的任何处罚,这种处罚并不能震慑相关企业。

3.处罚所针对的事实是清楚的。即,涉事保荐人的违法行为是清楚的,并没有冤枉当事人和处罚过度。

4.处罚的依据是证券法,执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四.改进的建议

1.《证券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应该调整,保障可以有效阻止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诚信要求比较高。诚信建设就要求提高企业和个人诚信缺失的成本,所以加大处罚力度是必要手段。

2.行政执法单位要执法必严,不能选择性执法,导致政商勾结,串联腐败。

3.证券公司要搞好内部控制,提高保荐人的资质和素养,尤其是道德素质,对于有诚信缺失的人员一律不予录用。

4.改进保荐人制度,保荐人应该和ipo主承销商分开,减少保荐人和ipo和上市企业的利益连接,加强对保荐人的监督,堵住制度的漏洞,这样才能有效地阻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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