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谁担责
银行卡被盗刷该怎么办
银⾏卡被盗刷该怎么办 现如今每个⼈的⽣活都离不开银⾏卡,⽽万⼀银⾏卡被盗刷了该怎么办呢?难道只能看着钱⽩⽩地打⽔漂吗?下⾯是店铺带来关于银⾏卡被盗刷该的内容,希望能让⼤家有所收获! 银⾏卡被盗刷该的做法分析 1、本⼈把银⾏卡给其熟知的⼈使⽤导致出现被盗刷情况 储户和银⾏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银⾏应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储户对银⾏账户信息和密码保管不慎,与银⾏的安全保障系统不能正确识别伪卡,共同造成了存款被盗,双⽅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储户账户内存款被⼈使⽤伪卡取⾛,主要原因在于银⾏未能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未能识别假卡。
银⾏对储户存款被盗取存在重⼤过错,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犯罪嫌疑⼈制作伪卡需要取得卡内的账户信息资料,其在ATM机上还需密码⽅可取款。
⽽储户的银⾏卡密码系由储户⾃⾏设定,其亦负有妥善保管银⾏卡及密码等账户信息的义务。
储户将银⾏卡及密码交给其熟知的⼈使⽤,违反了储户与银⾏之间关于不得转让或转借银⾏卡的约定。
储户未能对银⾏账户信息及密码尽妥善保管义务,亦是造成银⾏卡被克隆的原因之⼀。
因此,储户也应⾃负相应的责任。
2、消费过程中,店员盗窃卡信息,以致银⾏卡被盗刷 对储户⽽⾔,其在相应消费场所内正常刷卡消费,银⾏卡信息和密码却被犯罪嫌疑⼈恶意盗取。
此时,银⾏卡信息和密码被盗的过错应归咎于商家的管理疏漏,储户⾃⾝并⽆任何过错。
因储户提起的合同违约之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因第三⽅责任引起的违约,仍应由合同当事⼈即银⾏负违约赔偿责任,即银⾏应当就其错误⽀付造成储户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当然,被告赔偿损失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就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3、卡在⾝上钱没了,银⾏负全责 银⾏作为发放银⾏卡的专业⾦融机构,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由于银⾏对银⾏卡和ATM机安全管理疏于维护,其ATM机⽆法识别伪卡,导致储户银⾏卡内资⾦损失,银⾏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储户全部经济损失。
银行卡异地盗刷事件解析
银行卡异地盗刷事件解析:储户权益保护与银行责任界定A在甲省就读,突收短信提醒:其借记卡在乙省ATM遭盗刷一万元,卡片随身未离。
随即报警并机智存入1元取证,持存款凭条对发卡银行提起诉讼,求偿。
调查确认A未泄露密码,但密码久未更改。
具体分析:1. 盗刷事件的法律责任银行的责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包括采用安全的技术手段防止银行卡被复制和盗刷。
如果银行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例如ATM机未及时升级防伪技术,导致卡片信息被盗,银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储户的责任:虽然A未主动泄露密码,但长时间未修改密码可能被视作未尽到合理的账户安全管理义务。
然而,这一因素通常不足以成为银行免责的理由,特别是当盗刷是由银行系统安全漏洞引起时。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有义务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若因银行方面的原因导致客户资金损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也强调,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银行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当确保服务的安全性。
3. 举证责任A需举证证明资金是在自己不知情且卡片未遗失的情况下被盗刷,报警记录、存款凭条、短信通知等均可作为证据。
银行则可能需要证明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及储户存在疏忽(如密码管理不当)是导致盗刷的直接原因,但这通常较为困难。
4. 可能的裁判结果法院可能会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若认定银行安全系统存在漏洞是盗刷的主要原因,则倾向于判令银行赔偿损失。
同时,可能也会提醒储户今后加强个人账户安全管理。
若A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无过错及银行的安全漏洞,极有可能获得全额赔偿;反之,若法院认为A对密码管理的疏忽也有一定责任,可能会按比例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综上,此案的核心在于判断银行是否尽到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以及A自身是否存在明显的过失,法院将据此作出裁决。
冒用他人银行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
然而,近年来,冒用他人银行卡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打击冒用他人银行卡的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冒用他人银行卡的法律规定、案例分析、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冒用他人银行卡的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的;(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 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因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银行业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对客户身份真实性的审查,不得为他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转借他人使用;(二)持卡人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卡或者他人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三)持卡人不得冒用他人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李某冒用他人银行卡购物李某得知好友王某的银行卡密码,便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王某的银行卡在网络上购买商品。
王某发现银行卡余额减少后,报警处理。
经调查,李某被认定为冒用他人银行卡的违法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案例二:张某盗用他人银行卡取款张某在公共场所偷取他人银行卡,并在不知密码的情况下,使用他人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
银行卡盗刷案例分析
银行卡盗刷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和便利性的提升,银行卡盗刷案件逐渐增多,给广大用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本文将以某银行卡盗刷案例为例,分析该案件中的盗刷手法、受害者损失以及如何防范类似案件的方法。
案例描述:张先生是某银行的银行卡用户,一天他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盗刷了一笔巨额资金。
他立即联系银行进行冻结卡片并报案。
经过调查,他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信息被人利用在网络上购买了贵重商品,并将货物转运至其他地方。
银行迅速采取措施,关闭了盗刷者的账户,但是张先生仍然遭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根据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盗刷者利用了以下几个手法来实施盗刷行为:1. 钓鱼网站欺诈:盗刷者通过伪造银行官方网站或发送虚假短信的方式,诱导用户点击并输入银行卡信息,从而获取用户的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
2. 交易异常:盗刷者通过购买贵重商品或转账等方式,迅速将被盗银行卡内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以加快盗刷后的逃离过程。
3. 地理欺诈:盗刷者往往将货物转运至其他地方,增加追踪的复杂度,使受害者更加困惑和无助。
受害者损失方面,张先生在该案件中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盗刷者利用他的银行卡信息,购买了数额巨大的贵重商品,导致他的银行卡资金被大量消耗,并且他需要承担货物丢失以及追回资金的相关成本。
如何防范类似案件:1. 提高安全意识:用户应该通过正规渠道了解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对盗刷手法的识别能力。
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来路不明的链接和短信。
2. 避免使用公共网络:尽量避免在公共场合或不安全的Wi-Fi网络下进行银行卡操作,以免个人信息被窃取。
3. 设置强密码:选择一个强密码来保护个人银行卡账户。
密码应该包含大小写字母、数字以及特殊字符,并定期更换密码。
4. 及时注意账户流水:定期查看银行卡流水账单,关注异常交易,如发现任何异常,应立即与银行联系并进行冻结卡片处理。
5. 使用双重认证技术:选择支持双重认证的银行卡,可以增加安全性。
银行卡被盗刷谁之过?
己 尽 到 保 护 银 行 卡 密 码 的 责 专 门 的 终 端 上 使 用 时 , 内 嵌 芯 关 于 银 行 卡 盗 刷 ,其 实 持 换 、 计算及其他多功能的操作 , 卡 人 和 银 行 都 是 受 害 者 。君 泽 内含 的数据 可 以变化 和 更 新 。 君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周 小 清 表 与普 通磁 条银 行卡 相 比 ,
自 己 的 银 行 卡 被 人 克 隆 盗 刷 却 没 有 任 何进 展 , 资金 追 回遥
了 , 马 上 打 电 话 给 银 行 客 服 中 遥 无 期 。 该 银 行 首 次 对 该 起 盗
我 国 目前 每 年 银 行 卡 案 件 都 数 心 查 询 该 卡 的 交 易 情 况 , 告 知 刷 事 件 的 处 理 进 程 答 复 称 , 银
可 是 翻 开 钱 包 , 却 发 现 卡 就 在 万 元 人 民 币 。 身 上 。近 期 , 类 似 的 银 行 卡 被 盗 刷 事件 屡 见 报端 。
示 , 失 主 的 钱 在 短 时 间 内 被 多
梁 女 士 第 一 反 应 是 “卡 被 人 用 多 张 卡 取 走 , 明 显 是 一 个 偷 了” 。她 立 即 翻 查 自己 的 银 行 犯 罪 团 伙 所 为 。 虽 然 警 方 已对 该 案 件 立 案
显 示 , 她 名 下 一 张 某 国 有 商 业 邓 明 的 储 蓄 卡 在 某 日凌 晨 的 2 0 储 蓄 卡 是 凭 密 码 支 付 , 若 密 码
4 6 l 发明 与 创 新2 0 1. 0 2
正确 , 银 行 没 有 理 由拒 绝 支 付 。
有 银 行 湖 南 省 分 行 银 行 卡 部 人 覆 盖 遭 遇 改 造 成 本 较 高 以 及 用
银行卡什么情况下存款被盗刷?
银行卡什么情况下存款被盗刷?
银行卡存款被盗刷谁负责?
银行卡存款被盗刷谁负责是要情况的,如果是因为储户自己的原因,就是自己负责,如果是因为银行的原因,就是银行负责,所以说具体是要依照情况来进行分析。
比如说:如果是因为自己告诉别人密码而导致的盗刷情况,那就是自己要负责了,或者自己家小孩知道密码,把钱转出去,也是需要自己负责的,所以在银行卡里面的存款,是要保护好密码的,最好不要告诉任何人,其次如果是因为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卡进行盗刷情况的,就是银行要承担责任了。
银行卡什么情况下存款被盗刷?
有的电话诈骗的,会利用储户不了解的心态,然后指导储户进行操作,是有可能会一步一步走入陷阱,从而钱出现盗刷的情况,所以大家在生活中,只要是遇到跟银行卡有关系的,一定要注意起来。
其次就是有的人会偷储户的卡和密码,这样也会导致里面的钱被盗刷,另外就是储户银行卡的信息被别人偷窃,然后用网络的方式骗取储户的密码进行盗取的情况也是有的,所以自己的密码一定不要告诉任何人,避免被盗的情况。
分析一只股票的盘口
据悉,盘口上包括了股票当天的走势状况,分析一只股票的盘口大小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委托比;五档买卖挂单;开盘价收盘价、涨跌幅、最低最高价、量比、内外盘、总成交量;换手率、总股本流通股本、净资产、收益、动态市盈率;买卖成交单。
在股票是市场中股票的盘口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实时盘面数据窗口。
盘口数据中通常在由委托比例、交易买卖五档挂单数据、股票开盘价、股票收盘价、股票涨跌幅、股票最高价、股票最低价、股票最新价、股票的量比、股票的内外盘数据、股票的总成交量、股票的换手率、股票的总股本、股票的流通股本、股票的净资产、股票的市盈率、预期收益、股票的净流入额、股票的大宗流入、股票所属板块概念等组合而成的综合数据。
盗刷银行卡免责协议
甲方(持卡人):[持卡人姓名]乙方(银行):[银行名称]鉴于甲方持有乙方发行的银行卡(以下简称“本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甲方使用本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盗刷事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使用本卡期间,因以下原因导致的盗刷事件:1. 甲方未妥善保管本卡,导致他人非法获取并使用本卡;2. 甲方未妥善保管本卡密码,导致他人非法获取并使用本卡;3. 甲方未妥善保管本卡相关信息,导致他人非法获取并使用本卡;4. 乙方在防范盗刷方面存在不足,导致甲方账户资金被盗刷。
二、甲方责任1.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卡及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2. 甲方应定期检查本卡账户交易记录,如发现异常交易,应及时向乙方报告;3. 甲方应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规定,如使用具有安全功能的支付工具;4. 甲方应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盗刷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责任1. 乙方应建立健全防范盗刷的制度和措施,确保甲方账户资金安全;2. 乙方应在本卡发生盗刷时,及时采取措施,如冻结账户、通知甲方等;3. 乙方应在本卡发生盗刷后,积极配合甲方进行追偿;4. 乙方应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盗刷事件承担相应责任。
四、免责条款1.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卡被盗刷,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卡被盗刷,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赔偿责任;3.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卡被盗刷,双方互不承担责任;4. 本协议的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如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持卡人)签字(或盖章):日期:乙方(银行)签字(或盖章):日期:。
储户存款被盗银行未尽安全保障须
法院认为,原告王先生在被告某银行耒阳市支行办理了活期存款存折,且被告又为原告开办了银行卡,双方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被告签约的银行系统中对ATM机的监控设施、安全管理措施存在漏洞,在原告存款被他人盗取后,因ATM机器故障原因,监控视频资料模糊不清,不能向有关侦查机关提供有效视频资料线索,导致涉案犯罪嫌疑人的相貌无法分辨,案件尚未侦破,而使原告被盗存款的损失无法追回。本案中,被告在为原告提供储蓄存款服务过程中未能完全尽到有效监控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作为持卡人也有妥善保管好自已财产的义务,其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对造成自己的存款被他人盗取亦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对原告被盗取的存款损失68000元,法院酌情确定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即被告偿付原告存款340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偿付其存款68000元,本院部分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近几年,我国银行卡犯罪呈高发态势。其中在ATM机上动手脚是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犯罪分子通常通过在ATM机上安装摄像头或读卡器,在银行卡客户取款时,盗取卡号、密码等信息,随后“克隆”银行卡,将受害者银行卡上的钱取走,给许多人带来惨痛的损失。而这类案件,往往又因为不法分子流动性大,案件侦破难度较大。因此,取款人在取款之前一定要仔细查看提款机旁是否有可疑装置,输入密码时注意用手遮挡等,保护自己的隐私,以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储户银行卡遭克隆盗刷
银行被判担全责
作者:陈淑
韩定如
发布时间:2013-02-22 15:10:11
来源:中国法院网
萍乡安源频道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卡盗刷案件裁判规则14条
银行卡盗刷案件裁判规则14条核心提示:银行卡被盗刷导致储户账户资金流失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实践中,常存在举证责任、过错认定、赔偿主体等方面的争议。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存款盗取⊙盗取储户信息案情简介:2009年11月24日,赵某借记卡在异地被取款造成损失5.555万元,报案后侦查未果。
警方调取监控录像显示,此前有可疑人员在案涉ATM设备上安装、拆除疑似盗取储户信息的可疑设备,期间赵某进行过汇款操作。
赵某诉请银行赔偿。
法院认为:赵某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领取银行卡,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银行应承担对赵某存款资金进行安全保管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
银行设置ATM自动取款机为客户提供存、取款业务,该机器系银行营业场所,银行应保障储户在进行人机交易时能被正确识别为交易主体,使银行对储户资金账户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基本安全义务能充分、有效地履行。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监控录像,有可疑人员在案涉ATM设备上安装、拆除疑似盗取储户信息的可疑设备,期间赵某进行过汇款等操作。
本案证据已充分证明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设置的ATM机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赵某存款账户资金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本案银行作为设置交易机器的主体,应对案涉账户发生的异地转账、取款系正确支付给赵某本人或受其合法委托的受托人承担举证责任。
赵某按正常程序和交易方式前往涉案ATM机取款,没有过错,银行应对营业场所监控不力造成赵某账户资金被错误支付及扣划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银行赔偿赵某5.555万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活期存款利率自2009年11月24日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实务要点: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设置的ATM自动取款设备的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储户信息被盗取、账户资金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1)昆民四终字第391号“赵某与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赵滨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银行卡存款被盗取的民事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的认定》(侯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1/83:120)。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一、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被判担责。
小李是个普通上班族,有一天他突然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钱少了好几千块。
一查交易记录,发现有好几笔在外地的消费,可小李这段时间根本没去过那些地方。
他立马就慌了,赶紧联系银行。
银行一开始还说是小李自己保管银行卡不当,可能泄露了密码。
小李那个气啊,自己一直小心翼翼保管着卡和密码,怎么就成自己的错了呢?小李不服气,就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的时候发现,银行的安全系统存在一些漏洞,没有及时识别出异常交易。
就好比一个小区的保安,小偷都进来偷东西了,保安却没发现。
最后法院判定银行要承担小李被盗刷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咱,银行得保障客户银行卡交易的安全,要是因为银行自己的问题导致客户钱被盗刷,可不能把责任都推给消费者。
二、理财产品误导销售。
张大妈去银行存钱,本来就想安安稳稳地把自己的养老钱存个定期。
结果银行的工作人员一个劲儿地给她推荐一款理财产品,说这个收益可高了,比定期存款划算多了,而且几乎没什么风险。
工作人员还拿出一些花花绿绿的宣传资料,上面的数字看起来特别诱人。
张大妈就心动了,把自己的大部分养老钱都买了这个理财产品。
可是没过多久,张大妈就发现这个理财产品不仅没赚钱,还亏了不少。
她这才仔细去看合同,发现里面好多条款跟工作人员当初说的根本不一样。
张大妈觉得自己被骗了,就找银行理论。
银行开始还推脱,说合同上都写着呢。
但监管部门介入后发现,银行在销售这款理财产品的时候,确实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充分地给张大妈解释清楚产品的风险,只是一味地强调收益。
最后银行不得不对张大妈进行赔偿,还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
这就提醒咱消费者,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时候可不能光听工作人员说得好听,一定要仔细看合同,而银行也不能为了卖产品就误导消费者。
三、银行乱收费被整治。
小王是个小企业主,他在银行开了个对公账户。
每个月银行都会从他的账户里扣一笔莫名其妙的“账户管理费”。
小王觉得很奇怪,当初开户的时候可没说有这个费用啊。
银行卡挂失是什么意思及具体流程
银行卡挂失是什么意思及具体流程一发现银行卡丢失,必须要马上挂失,否则会留下安全隐患。
那么银行卡应该如何挂失呢?下面就让本人为你介绍一下银行卡挂失的流程吧。
银行卡挂失的流程银行卡挂失是指当持卡人不慎将银行卡遗失或损坏,到银行办理补卡业务的一项流程。
不记得银行卡号也可以电话挂失,打银行客服电话,根据人工提示选择人工服务,告诉他你要挂失银行卡,他可能会问你是不是本人,输入身份证号,卡上有多少钱,然后还需要输入银行卡密码登录网上银行挂失,输入账户名和密码登录后,里面有个“挂失”的选项。
不过网上银行挂失需要输入银行卡帐号。
本人拿着身份证去银行,告诉前台的人你要挂失银行卡就行了,他会告诉你一步一步去做的挂失银行卡之后15天内一定要带着身份证去补办银行卡,否则就会挂失失效了。
补办银行卡可以用原来的帐号也可以用新的,补办之后7天才能拿到,在挂失和补办期间这张掉了的卡还是可以进入帐的,所以如果是工资卡的话你的工资还是能打到卡上,除非新卡办好之后旧卡才会注销。
银行卡挂失风险工行:正式挂失前由客户负责工商银行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
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如果丢失牡丹灵通卡、牡丹灵通卡e时代等可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95588进行口头挂失。
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满自动解除挂失,客户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工行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正式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客户因遗失这些银行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工行不承担责任。
正式挂失7天后方可进行办理补发新卡或销户等手续。
广发行:首创48小时失卡保障计划银行卡丢失后带来的损失常常是发生在挂失前短短的一段时间内。
那么,如果持卡人在挂失前,银行卡已被盗用,其经济损失由谁来埋单呢?广东发展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计划。
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吕诗枫说,这项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
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是否承担责任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是否承担责任银行卡被盗刷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诈骗,许多人通过银行卡进行日常消费,因此银行卡被盗刷会给人们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承担责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下面就进行详细论述。
一、银行卡被盗刷的定义和类型银行卡被盗刷指的是银行卡用户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其银行卡信息被盗用进行非法消费。
盗刷行为通常包括虚拟消费、刷卡套现、虚假代购等,这些行为都会给卡主造成经济损失。
二、银行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在银行卡被盗刷后,卡主往往会向银行提出申诉,要求银行承担经济损失。
但是,银行是否承担责任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定的,下面列举一些常见情况:1、卡主未保管好个人信息如果卡主在保管个人信息方面疏忽大意,比如没有设定复杂的密码、应用简单的安全问题、没有保管好卡片等造成盗刷,那么银行不承担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没有过失的。
2、有过失的银行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银行的过失导致卡信息泄露并被盗刷,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当承担经济损失。
具体来说,如果是因为银行在系统保护方面做得不够好,导致黑客攻击或者系统被破坏,造成用户信息泄露,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该承担责任。
或者因为银行没有及时警示卡主,导致卡主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消费,银行也应该承担责任。
3、卡主在银行未授权情况下进行的操作银行不承担责任如果卡主在未经银行授权的情况下,将银行卡信息交给第三方进行操作,导致盗刷事故发生,那么银行不承担责任。
比如有些卡主将银行卡交给他人进行刷卡套现,这种操作属于不当行为,造成损失后,银行是没有责任承担的。
三、如何保护个人信息避免银行卡被盗刷1、设置复杂密码:不要使用简单的数字或字母组合,可以使用多个英文单词组成,确保密码难以被黑客破解。
2、不要轻易将银行卡信息提供给他人:比如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一些不可靠的代购或者商家,容易造成卡信息泄露,进而遭遇盗刷。
3、定期查看银行账单:每次消费后都要定期查看银行账单,及时发现异常消费并联系银行进行处理。
银行卡被盗刷,手机黑卡惹的祸
法治在线·权益纷争15万余元悄然蒸发2015年4月6日,张丽去招商银行成都分行玉双路支行柜台取款,当她递上银行卡输入密码后,却被柜员告知,账户内仅剩55元。
“这怎么可能,里面明明有15万多啊!”张丽十分震惊,大声嚷了起来。
柜员当即拉出账单,交易明细显示,截至2015年2月12日,该银行卡账户内余额为157755.08元。
2015年2月14日14时53分04秒至2015年2月14日15时46秒期间,在不足一个小时内,该银行卡通过手机银行分四次分别向户名为赵强的人转账,其中三次分别为5万元和一次7700元,共计157700元。
“我压根不认识这个赵强,也从没有在手机银行上转过这么多的款项。
”张丽觉得蹊跷,她认为一定是银行系统出了问题,要求柜员再次核实。
柜员从数据后台调出了相关记录,四次转账,玉双路支行均向张丽的银行卡绑定手机的尾号2788发送了转账验证码。
据张丽回忆,2013年3月18日,她在玉双路支行处申领招商银行卡一张,并为该卡开通了网上手机银行,绑定了尾数2788的手机卡。
这个手机卡每月的套餐费用,由她丈夫万丰的单位定期支付,故而户名不是她本人,但手机一直归张丽使用。
2015年春节前夕,夫妻俩带着儿子去海南旅游,2月12日中午,尾数2788的手机突然无信号,此后两天,手机不停有来电显示,但接听后却无人应答,手机也无法回拨,张丽估计手机中了病毒,关掉手机。
2月15日开机后正常使用,但未见到手机短信提示。
“肯定是银行卡被盗刷了!”张丽恍然大悟,她当即向招商银行成都分行投诉,对方明确答复,通过手机完成转账的行为,不在银行掌控范围。
当天下午,张丽向成华区公安分局报案称,银行卡里的157700元被人在网上转走。
2015年4月13日,成华区分局决定立银行卡被盗刷,手机黑卡惹的祸文/秦风案侦查。
公安机关调取的某通信公司出示的2788号码业务变更记录中记载,该手机卡在2015年2月14日14:44在太升南路营业厅补办,系他人伪造万丰的身份证办理。
银行卡被盗刷 开户行是否承担责任
银行卡被盗刷开户行是否承担责任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银行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银行卡被盗刷的风险。
这些盗刷事件给消费者及银行所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因此这个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对于银行卡被盗刷后,消费者通常会向开户行寻求赔偿。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开户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在法律上,银行开户行作为卡发行方和银行卡交易处理方,在银行卡被盗刷时确实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具体而言,开户行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这个体系应该根据客户的消费习惯、行为模式、地理位置等因素,对卡的交易进行严格的监控和风险控制,并及时对异常交易和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处理。
如果开户行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或者在卡被盗刷后未能及时发现和报警,那么开户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下,银行应当根据卡的余额和使用情况等因素,迅速向客户退还被盗刷的金额,同时承担与此事件相关的相应的追查和处理费用。
如果开户行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但盗刷事件仍然发生了,那么银行的责任就比较有限。
例如,如果被盗刷的是客户本人的个人密码和身份证信息,那么银行不能将全部责任产生在自己这边。
消费者可能需要承担缺乏足够的密码保护和防护的责任。
如果消费者因个人失误或疏忽,未能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并且丧失了“坐穿主义”,如让卡和密码落入了他人之手,而导致银行卡被盗刷,那么在法律上,银行开户行不用承担实质性的责任。
但是,银行开户行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应该谨慎地处理相关事宜,及时秉持诚信原则,与客户进行积极沟通,拓展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不让事情进一步恶化。
总之,对银行卡被盗刷这个问题,银行作为卡发行方和银行卡交易处理方,确实有一定的责任。
银行应该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采用科学的手段,预防和减少盗刷事件的发生。
如果确实发生了盗刷事件,银行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及时补偿消费者,并积极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
银行消保典型案例
银行消保典型案例银行消费保护是指金融机构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在合法、公正的前提下,享受金融服务。
但是,在消费过程中,有些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会出现一些纠纷。
本文将介绍几个银行消费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信用卡欺诈最近,某银行的一位信用卡客户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了300多万元。
他来到银行投诉后,银行展开了调查。
结果发现,他的卡号和密码被不知名的人窃取,并模仿他的签名在多个商户处刷了数次卡,购物金额也达到了数百万元。
银行与客户配合,最终锁定了一批盗刷者,并追回了被盗刷的300多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银行及时发现和保护了客户权益,整个投诉和解决流程也比较顺利,并且银行还追回了丢失的资金,证明了银行对信用卡欺诈行为的打击,也说明了银行的信用卡安全措施非常固若金汤。
案例二:银行卡被盗刷一位客户Ms. Zhang不小心将银行卡弄丢了,结果不久后发现被不法分子盗刷了1.2万元。
她来到银行投诉,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调查,并在1周内完成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Ms. Zhang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盗刷了,银行及时给她返还了资金。
同时,银行还为她办理了新的银行卡,并提醒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银行及时发现并处理了Ms. Zhang的投诉,整个流程也非常顺利,同时为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提醒和建议。
案例三:信用卡还款纠纷一位客户Mr. Wang 在某银行的信用卡上欠款。
他向银行咨询并提出分期还款的请求,但银行没有给他进行回复。
后来,银行通过短信提醒Mr. Wang这张信用卡的欠款并催促进行还款。
Mr. Wang表示无法全部一次性支付,银行在此提醒了他可以从多个选项中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在银行工作人员的耐心指导下,Mr. Wang最终选择了合适的还款方式,顺利完成了信用卡欠款的还款。
在这个案例中,银行及时响应客户的要求并积极处理并回应了客户的分期还款请求,银行的工作人员也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和建议,使Mr. Wang更好地理解信用卡的还款方式。
银行卡被盗刷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银行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
然而,银行卡被盗刷事件也时有发生,给持卡人带来了财产损失和心理压力。
在我国,针对银行卡被盗刷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银行卡被盗刷的定义银行卡被盗刷,是指持卡人持有的银行卡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造成持卡人财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银行卡被盗刷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
二、银行卡被盗刷的法律适用1. 民事责任(1)合同责任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存在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持卡人账户安全。
若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银行卡被盗刷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行政责任对于银行卡被盗刷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违规银行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三、银行卡被盗刷的维权途径1. 与银行协商持卡人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应立即与银行联系,说明情况。
银行卡盗刷的相关法律问题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银行卡盗刷的相关法律问题田 宁(10008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北京)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手中的货币量也在不断地增多,这样就使得信用卡这一方便、简单的工具逐渐被人们所认可和接受。
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银行卡盗刷的问题也频频发生,也就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也存在争议,因此这一问题更值得重视。
结合我国银行卡盗刷的现状,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以及国外相关经验。
现在笔者就银行卡盗刷所存在的有关方面的问题进行简略阐述。
关键词:银行卡盗刷;法律问题;经验借鉴一、银行卡盗刷产生的原因我国的银行卡(Bank Card)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我国的银行卡包括信用卡﹝信用卡分为贷记卡(Credit Card)、准贷记卡(Semi-CreditCard)﹞和借记卡(DebitCard)。
“盗刷”是指以各种形式非法复制他人银行卡,从而盗取持卡人资金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实践中的典型表现是持卡人在银行卡未丢失、支付密码未告知他人的情况下,资金却被完全陌生的第三人冒名消费或提现。
伴随着银行卡发行数量的激增、持卡消费的日益普及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卡盗刷案件层出不穷且涉案金额巨大,已经成为严重危害持卡人财产安全的金融违法犯罪问题。
从行为方式来看,银行卡盗刷主要表现为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持卡人信息并根据所获信息制作伪卡,而后通过自动取款机(以下简称“ATM机”)或多功能支付终端(以下简称“POS机”)在本地、境内异地或境外盗刷,具体方式包括取款,伪卡消费以及转账等。
从引发盗刷的具体原因来看,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因银行过错导致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被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截取,如安装摄像头等设备盗取持卡人信息、在ATM 机上安装吞卡装置、截取真卡后盗取卡内资金等。
银行卡盗刷案例
银行卡盗刷案中持卡人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的认定标准——王某诉某股份制银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马戎律师、罗涛律师【案件事实】王某系西安市高新区一药店店主和经营人,王某从发送的广告上看到了租赁POS机的信息,遂主动联系孙某、尚某安装、租赁POS机,孙某、尚某在淘宝网购买POS机,孙某、尚某找人私刻所谓的“易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在文具店购买收据,在2015年1月2日在王某药店安装POS机并将伪造公章盖章收据交付王某。
几日后,二人以系统升级为名将POS机取回,然后将该POS机进行改装,在刷卡处加装磁头、键盘处加装设备以采集密码、插SIM卡处加装读取信息数据插口,并将改装后的POS机交付王某经营的药店使用,再过一段时间,再以POS机升级名义为借口将POS机回收,将改装POS 机保存的刷卡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拷贝在电脑中,继而将该POS机进行销毁。
随后孙某、尚某通过网络交易将盗取的银行卡信息出售给郁某、肖某,郁某、肖某二人在异地利用制作的伪卡,2015年4月12日凌晨在广东省深圳用POS机刷卡提现人民币四十玖万余元,盗刷时银行即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王某,王某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报警,银行积极配合多地公安机关侦查,本案在2016年4月告破,犯罪嫌疑人孙某、尚某、郁某、肖某均被抓获归案。
因盗刷的资金均已被犯罪嫌疑人挥霍,王某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就以储蓄合同纠纷立案起诉某股份制银行,要求银行全额赔偿其被盗刷的现金损失。
【争议焦点】持卡人与银行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在持卡人严重过错情况下,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观点】一、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王某系通过非法路径租赁POS机,在来源不明的POS 上刷卡,刷卡后也未立即采取更改密码等合理措施阻止损失的产生,王某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其银行卡被盗刷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银行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对被害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盗窃银行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
盗窃银行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盗窃银行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便利,消费方式也不断创新,电子支付、手机支付等方式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这种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盗窃银行卡并使用的风险。
盗窃银行卡并使用是指未经银行卡持有人同意,以非法手段获取银行卡并用于盗刷他人账户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被法律认定为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本文将深入分析盗窃银行卡并使用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原因和必要条件,并探讨此类案件的应对之策。
首先,盗窃银行卡并使用行为符合了盗窃罪的构成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银行卡并使用的行为与盗窃罪的构成一致,因其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并使其财物受到了实际损失,此行为应受到法律惩罚。
其次,盗窃银行卡并使用行为的犯罪情节相当恶劣,应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对社会的秩序也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因此,对于银行卡盗窃者,应该进行从严的审判和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再者,盗窃银行卡并使用行为的打击更需要对银行安全管理措施的加强。
如今银行业已经非常发达,但随之而来的安全挑战也很明显。
针对这种挑战,银行应加强对自身安全管理措施的加强,建立完善的保障系统,加强数据加密、风险管理、身份识别系统等技术手段的应用,进一步提高银行的安全性。
最后,要加强公民的自我防范意识。
针对近年来银行卡盗窃案件不断发生的现状,公民应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银行卡信息,特别是密码等敏感信息,避免遭受银行卡盗窃的危险。
综上所述,盗窃银行卡并使用行为构成盗窃罪,属于一种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对人民的信任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同时,由于盗窃该银行卡的手段复杂,其出手也较为狡猾,因此需要及时加强对该行为的打击,并加强银行的安全系统建设,完善银行的保障体系,增强人民的法律保障意识,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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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谁担责?明明卡在身上,却收到了钱在异地被人取走或消费的短信。
近年来,这种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数量日益上升。
借由银行卡复制器等高科技作案设备,曾经最安全的银行账户被不法分子轻易洞穿。
银行卡被盗刷后,市民如何留存证据?如何防范?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银行要负全部责任;什么情况下,储户要为自己的责任买单呢?案件一卡给妹妹用被盗刷储户也得担责去年1月,曹某的借记卡被人转账和取现合计44万元。
银行卡被盗刷后,曹某在银行定制的短信也没有通知账户变动,直到去年2月她发现银行卡不能用时才报警。
民警调查发现,盗刷现场在广东湛江。
从监控上,民警发现了取款人及一张与曹某银行卡外表不一致的克隆卡。
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表示银行未能保证其存款的安全,被人用克隆卡盗刷,没有履行义务,有明显过错,银行应赔偿其44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银行表示,他们和储户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储户也负有对银行卡交易信息及交易密码妥善保管的义务。
但曹某将银行卡借给其妹妹使用,在卡的保管上存在过错,对交易信息、密码保管不善,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储户和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银行应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储户对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保管不慎,与银行的安全保障系统不能正确识别伪卡,共同造成了存款被盗,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储户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储户账户内存款被人使用伪卡取走,主要原因在于银行未能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未能识别假卡。
银行对储户存款被盗取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犯罪嫌疑人制作伪卡需要取得卡内的账户信息资料,其在ATM 机上还需密码方可取款。
而储户的银行卡密码系由储户自行设定,其亦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等账户信息的义务。
曹某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妹妹,违反了储户与银行之间关于不得转让或转借银行卡的约定。
储户未能对银行账户信息及密码尽妥善保管义务,亦是造成银行卡被克隆的原因之一。
因此,储户也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案件二店员盗窃卡信息商家存过失2012年年底,许先生在岛内一家酒吧消费后,使用银行卡刷卡结账。
酒吧店员阿敏悄悄把事先准备好的测录器开启,盗取了许先生的银行卡信息。
之后,阿敏将银行卡信息交给犯罪嫌疑人,让对方在漳州的银行取款。
就这样,犯罪嫌疑人在20分钟时间里,操作漳州多家银行的ATM机,从许先生的账户中转账共10万元,还支取了4万元现金。
当日下午,许先生就发现卡内存款被盗,遂到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警。
不久,几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许先生起诉银行,要求银行赔偿自己损失的14万元及利息。
许先生认为,银行负有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在自己持有银行卡且未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银行未能识别真假银行卡,使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银行卡盗取了银行账户内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银行则表示,许先生银行卡信息是被犯罪嫌疑人在酒吧用测录器盗取,但无法证实密码也是被测录器盗取的,许先生应承担密码保护不当的责任。
法院判决:海沧法院认为,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海沧法院判定银行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许先生14万元损失及利息。
法官说法:本案中,银行和储户之间的责任如何认定是一个焦点。
对储户而言,其在酒吧内正常刷卡消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却被犯罪嫌疑人恶意盗取。
此时,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盗的过错应归咎于商家的管理疏漏,储户自身并无任何过错。
因储户提起的合同违约之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因第三方责任引起的违约,仍应由合同当事人即银行负违约赔偿责任,即银行应当就其错误支付造成储户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当然,被告赔偿损失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方就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三卡在身上钱没了银行负全责2013年1月11日21时56分至22时00分,林洋(化名)的手机相继收到银行卡被取现及转账的短信。
银行卡明明就在自己随身携带的钱包里,怎么就被取钱了呢?林洋立即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并办理了口头挂失手续,并于当日22时挂失成功。
当日22时05分,林洋报警。
厦门市公安局湖里派出所接警后于2013年1月11日22时59分对林洋作了询问笔录,当时上述银行卡就在林洋身上。
经核实,2013年1月11日21点55分至21点58分,林洋的银行卡在福州某ATM机上被转账和连续取现共计58600元,并产生手续费143元。
而当时,林洋人在厦门。
林洋的银行卡被盗刷了,其银行卡很有可能被特殊设备复制并破解了密码,然后异地取款。
林洋将办理该银行卡的银行告上了法庭,认为该银行疏于管理和维护,存在重大过错。
该银行辩称,银行不存在过错或违约。
因为银行卡的特点是持有卡的人只要有卡和密码就可以在ATM机取款。
因为银行卡和密码由林洋自己持有,可能是本人不慎泄露。
因此,即使取款人不是林洋本人,也完全存在林洋授权他人使用或者不慎导致银行卡被他人拿走而被他人取款的可能。
法院判决:经湖里法院一审判决,储户和银行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银行在该案中须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林洋58743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本案中,银行作为发放银行卡的专业金融机构,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由于银行对银行卡和ATM机安全管理疏于维护,其ATM机无法识别伪卡,导致储户银行卡内资金损失,银行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储户全部经济损失。
银行卡被盗刷咋办?第一时间到附近银行查询余额并打印凭条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上,却收到了在异地消费或者取款的短信,这说明你的账户很有可能被人盗刷了,遇到这种情况,要怎么处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据了解,银行卡之所以被盗刷成功,一定是卡号和密码同时被盗取。
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金南翔律师说,如果市民遇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从维权以及保护证据的角度考虑,要从几个方面取证:1.要及时报警,并通知发卡银行,减少损失。
2.要第一时间收集该款项并非由本人所取或者消费的证据。
譬如收集可以证明交易时本人身在其他城市的机票或其他凭证;或者在收到资金转出的短信通知时第一时间去附近银行查询余额或取款并保存凭证,证明卡在自己身上。
另外,根据犯罪分子的交代,如其利用了银行的管理或技术漏洞,银行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利用了储户对于银行卡或银行卡密码保管方面的过失,则储户要承担相应责任。
(海晨)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承担什么责任?时间:2012-09-05 16:25:45 编辑:作者:张翔从一起案件看银行对银行卡被盗刷应承担何种责任三个月前王先生与朋友李某、刘某一起到广州旅游时,收到了中国工商银行的短信通知,短信提示称其尾号为8306的借记卡在2011年11月12日13时25分使用POS支出65000元。
王先生心里一紧,以为是不小心丢了卡,被人盗刷,可翻开皮包一看,那张借记卡安安静静地躺在皮包里,并未丢失。
王先生的心不由剧烈地跳了起来,赶紧和朋友一起跑到最近的柜员机上查询卡上余额,发现确实少了65000元。
接着,王先生又通过银行柜台办理了挂失,并通过银行职员在银行电脑系统中刷卡查询,核查该卡在该日13时25分POS消费支出65000元属实,王先生将查询记录打印了下来。
离开银行后,王先生赶紧和两位朋友来到最近的派出所报案,报案时间为2011年11月12日14时3分。
公安部门详细询问了王先生、李某和刘某事件的全部经过并作了记录,同时将王先生尾号为8306的借记卡复印存档。
事情一个多月后,王先生再次来到报案的派出所了解案件侦查进展,公安部门侦查确认王先生尾号为8306的借记卡是在2011年11月12日13时25分通过东明电脑批发部的POS机刷卡消费65000元,东明电脑批发部是一家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在深圳市福田区。
另外,根据王先生开户银行提供的涉案《特约商户受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POS业务协议签约表》记载,涉案POS机的收单银行为开户行,特约商户为东明电脑批发部,特约商户地址与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的经营地址一致。
但令人遗憾的是公安机关至今未能将犯罪分子查明并抓获归案。
无奈之下,王先生找到开户银行,希望银行能先行赔付被盗刷的款项。
银行答复如下:一王先生银行卡内存款被人盗刷这一事件的责任人应该是盗刷人,王先生应相信公安部门,等待案件侦破、抓到盗刷人后,再向盗刷人主张赔偿;二经过银行调查发现,特约商户东明电脑批发部并不是在登记的经营地址经营,公安部门至今也未找到该商户的真实经营地址,所以该商户的实际经营地址也可能位于广州,不能排除王先生在广州时自己去刷卡然后再报案的可能性,当然银行经理这些话说得很委婉、隐晦;三银行对于王先生借记卡内存款丢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银行傲慢的回复让王先生火冒三丈,王先生用十分严厉的口吻训斥了该经理,甚至忍不住爆了粗口,至此王先生与开户银行彻底翻脸,双方再无和解的可能性。
从开户银行回到家后,王先生越想越气,一纸诉状将开户银行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其经济损失65000元及从2011年11月13日起计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并由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开户银行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一、开户银行认为该案涉及刑事犯罪,公安部门已就此作出立案决定,刑事侦查结果对本案的审理及定性将起到关键性作用,并且涉案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法院因中止本案的审理,待刑事部分处理完毕后再行开庭审理。
二、刷卡的特约商户申请使用的POS机不在登记的经营地址经营,公安部门至今也未找到该商户的真实经营地址,即刷卡的地点无法确定。
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和《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章程》分别规定:客户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账号、登录ID或注册手机号码)、电子银行口卡、U盾及相关密码,并对通过以上相关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理财金账户仅限客户本人使用,客户不得将卡片出租或转借他人。
王先生须妥善保管理财金账户和密码,因密码泄露、卡片使用不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王先生承担。
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刘某到庭证明了王先生在广州发现借记卡内存款被刷、到广州某工商银行查询打单、到公安部门报案的详细经过、王先生借记卡当时随身携带并未遗失的事实;王先生提供了开户银行通知短信、查询打印的刷卡信息单;法院向公安部门调取了王先生的报案记录及王先生、李某、刘某在公安部门所作的笔录,以及POS机签约商户的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存在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涉案王先生的银行卡内存款65000元是否为他人不法刷卡消费支出?二、开户银行是否应当因此过错对王先生本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第一个焦点,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在广州得知其银行卡在2011年11月12日13时25分使用POS机支出65000元后,已及时持卡在13时40分左右向最近的广州某工商银行查询打印刷卡信息,且在14时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