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波三折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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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波三折获胜诉
2011年9月2日,江苏省镇江市某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豆制品公司”)与江苏省宜兴市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设备公司”)签订一份污水处理建设工程的《协议》。《协议》约定:宜兴设备公司(合同乙方)承包镇江豆制品公司(合同甲方)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协议》还约定:乙方协助甲方接受环保部门污水验收工作,使污水COD保持在150以内。乙方负责环保部门验收通过,保证甲方的生产污水正常排放。如验收不合格,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同年9月20日,镇江豆制品公司向宜兴设备公司支付了68万元设备工程款。该工程土建部分,由镇江豆制品公司根据宜兴设备公司提供的图纸和指导组织施工。
工程完工后,宜兴设备公司始终未向镇江豆制品公司提供任何据以验收的资料,也没有提供所有设备的说明书、合格证。在试运转期间,镇江豆制品公司发现污水处理后的水质很差,为此多次与宜兴设备公司交涉,但后者采取敷衍搪塞的态度,拒不予以解决。
由于宜兴设备公司设计和承建的污水处理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水质严重超标,造成镇江豆制品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因此镇江豆制品公司委托江苏得望律师事务所高冬竹律师向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宜兴设备公司返还设备款68万元;赔偿污水池及设备基础土建费用511334.22元,污水池及设备基础拆除清运费199073.61元,原告已支付污水处理清运费126875元,司法鉴定费10000元;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宜兴设备公司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该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高冬竹律师在答辩中以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该案。受案人民法院采纳高冬竹律师意见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在庭审中,被告宜兴设备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所有损失均与被告无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案情复杂、技术性强、诉讼难度大等情况,高冬竹律师一方面及时申请受案人民法院委托江苏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污水池和设备基础土建及拆除清运工程造价等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另一方面数次专程从南京赴原告所在地收集证据。在被告拒绝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仍取得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此外,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交6组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得到法院认定,全部被法院采信。
本案经过5次公开开庭审理和近两年的诉讼,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支持原告镇江豆制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和赔偿原告设备款及损失共计152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