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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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07]135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07]135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07〕135号)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十六日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已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专用管(沟)道、电缆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人防工程等各类地下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及其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并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为:(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1997]19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1997]19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1997]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城市管线工程档案对于搞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加强对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现将《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日常业务工作由城建档案馆(处)负责。

第四条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必须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五条为保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向城建档案馆预交相当单项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档案保证金,待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后,即如数退还。

不按规定编制和报送档案的,保证金即转作该管线工程的补测补绘和竣工文件的编制费用,其不足款项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六条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市城建裆案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进行竣工测绘。
第九条 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现状,并经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利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和综合图进行修改补充,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图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补充。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地下管线图不按时进行修改补充并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的;
(四)工程结束不进行竣工测绘的;
(五)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地下管线档案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地下管线档案损失的;
(七)擅自提供、公布地下管线档案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上管线和建筑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提出利用城建档案的意见;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提出的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利用城建档案;
(三)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技术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任人必须是亲笔签字,不能代签。
332 认真落实国家建设部领 ..
2 5 工程档案 资料 要坚持预验收制度 。凡列入市城建 .
档 案 馆接 收 范 围的工 程档 案 ,建 设单 位 在组 织竣 工 验收
前 ,应提请 市城建档案馆 对工程档案 资料进行 预验收 ,凡 未取得验 收认 可的不得组 织工 程竣 工验收。
● 工 { i 地 作 园
城 市地下 管线工程档案 管理
■ 耿 玲玲
1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现状与存在的 主要 问题
目前 ,我 国城 市 的地 下 管线 基本 上 由各 管线 权 属单
城 市道 路下面闲置的空间不能得到有效使用 。
13 地 下管线 资料不 齐全 , 案资 源整合 、共享度 . 档
档 案数 字化扫 描 中的 问题 及对 策
程 熙 、 婷在 《 刘 兰台世 界 》2 1年 1月 中旬刊撰 文 , ,1 2 0 发现档 案数字化 扫描 中存 在一些 亟待解决 的问题 ,并提 出 了解决这些 问题 的对策 。作 者认 为 :
当前 ,档案 数 字化 扫描 中存 在 的 问题 主要 有 三 本和 时间成
12 地 下空间缺乏合理 的规划管理 。因各管线权属单 .
位对 城市地 下空间都有 使用权 ,加之缺乏 统一规划 管理 ,
22 工程档 案资料要全面反映整 个工程建设的真实情 .
况 。 质量 检验记录 中的主控 项 目、一般项 目实测点偏差值
则 。档案专题 数据库建设 的实施 步骤 ,一 般包括 :档案材 料筛 选 ,整 序与编研 i特定 主题 档案 的数 字化转换 ——档 案 扫描 、图像 处理 、图像 存储 、目录建库 、数据 的核校与 审定 等 。要搞好 档案专题 数据库建 设 ,须 加强档案 管理各 阶段工作 ,不 断完善档案 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建设 。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在2004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昌平二00四年七月二日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

第五条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批准手续时,应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批准情况。

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

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七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交由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8【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埋设在地下(含水下)的给水、排水、燃气、通讯、电力、热力、交通设施、广播电视等光(电)缆和管(沟、隧)道。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宇、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档案事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有关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和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市规划、公用事业、通讯、电力、广播电视、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收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已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专业管线现状图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及施工原始记录;(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一月七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制度

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三、管理职责1.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2.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3.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4.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四、档案内容1. 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文件、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资料。

2. 地下管线工程变更、维修、拆除等资料。

3.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资料。

4. 其他与地下管线工程相关的资料。

五、档案管理要求1.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2.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环节的责任。

4.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5.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

六、档案利用1.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文号: 建设部第136号令颁布单位: 建设部颁布日期: 2005-1-7 生效日期: 2005-5-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福建省建设厅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细则

福建省建设厅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细则

福建省建设厅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细则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以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二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建立备案制度。

第三条各设区市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时地向本级政府提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及信息化建设的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设区市城建档案馆或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方案时,应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后,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领取《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告知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区域内没有现况资料的,建设单位应该委托探测单位进行详勘,以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

工程施工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当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未按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应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与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与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或验 收要 求 。
故 检修 困难 。 因此做 好 城市 地 下 管线 成 数据 不 准确 。
( ) 三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中存在 管 理工 作 是确 保 人 民生 活 安定 、财 产
的 问题 安全 的 重要 基础 。
( ) 下 管线 工 程档 案 管 理 缺 二 地
乏制 约措 施
档 案 的 管 理 工 作 是 确 保 城 市 “ 命 进行 规 划 审批 ,而如 何 建 ,建设 情况 生
线 ” 畅通 的重 要保 证。 本文 就如 何做 和结 果 如何 等都 没有 相应 的 管理 措施 好地 下 管线 工程 档案 的管理 工 作 ,确 2 簦 6 黎 ・ 0 0 第9 2 1年 期
下 管线建 设管 理 工作 和人 民生 活息 息
晋 中市 城 市地 下 管线 工 程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 ) 下管线 工程 建设情 况 一 地

相 关 ,合 理利 用地 下 空 间和科 学管 理
是 现 有 地 下 管 线 的 修 改 、增
地 下 管线 工程 建设 已成 为城 市 建设发 加 。 即 旧路 改造 过程 中涉及到 的管 网 展 的必 然趋势 。 工程 对 于大 的管 道铺 设给 予 审批 、建
严重 。
作 提 出 了要 求 。做 好地 下 管线 档 案管 份 移交 进馆 。
没 有 准确 的信 息数 据 。 地 下管 线 理 工作 势 在 必行 ,但在 实 际工 作 中存
改造 或道 路 改造 时对 已有地 下 管 线情 在 制约 发展 的因素 较 多。
( ) 三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
随着 科学 技 术 的发展 、城市 建 设 保 城市 地 下管 线建 设管 理工 作 的顺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6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6•【文号】建办档函[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建办档函[2006]3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根据《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档[2005]45号)的有关安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今年一季度抓紧对本省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自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检查内容1、制定、出台落实《办法》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相关制度的有关情况;2、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查询制度、告知制度、专项预验收制度、移交制度纳入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备案管理等行政管理环节的情况;3、组织协调各专业管线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建立动态管理协调机制的有关情况;4、在资金、技术、装备、人员配备等方面提供保障的有关情况;5、地下管线档案的统一收集、集中管理、综合动态管理的有关情况;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领导与监管情况。

7、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建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要认真做好本地区自查的组织工作,做好自查方案,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请于2006年3月30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情况书面报我部办公厅。

三、我部将于2006年二季度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姜中桥,电话:************。

建设部办公厅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防工业、军事区域及铁路、公路等专属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城镇地下管线建设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镇地下管线设施建设,指导地下管线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建制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地下管线与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电力、通信、广电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地下管线测绘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部门具体负责城镇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与数据信息管理。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
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27
【实施日期】2006.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6〕12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二)负责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本溪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本溪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本溪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本溪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11月9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崔枫林2015年12月1日本溪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工业、人防、隧道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档案、水务、公安、人防、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档案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归集第四条新建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地下管线工程建档手续。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需移交的工程档案要求及形式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并对其档案归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现状图,经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机构复核后予以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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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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