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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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07]135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07]135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07〕135号)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十六日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已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专用管(沟)道、电缆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人防工程等各类地下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及其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并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为:(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查询服务。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工业、人防、隧道、地铁等地下管线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已经形成和正在形成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范围负责接收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各种管线工程档案目录。

各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进行专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办[1997]194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08.08
【实施日期】1997.08.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办[1997]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城市管线工程档案对于搞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加强对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现将《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日常业务工作由城建档案馆(处)负责。

第四条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

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绵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指导、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等业务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规划、公安、交通、电讯、电力、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和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对于地下管线档案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等,市城建档案馆不得出售和转让。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因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已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进行清查、整理后,在2007年底以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已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无档案技术资料或档案技术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在2008年底以前完成补测补绘工作,并将测绘成果及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根据建设单位、产权单位、专业管理单位、工程测量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成果,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综合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做到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是原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在2004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昌平二00四年七月二日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

第五条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批准手续时,应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批准情况。

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

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七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交由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

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12〕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贺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交通、工业等的光(电)缆和管(沟、隧)道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市住建、市政、通讯、电力、电信、给排水、广播电视、城投、公安、各管线产权单位等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该地段地下管线规划图,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管道、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信号控制传输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室)(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制度

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工程,以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三、管理职责1.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2.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3.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4.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5.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四、档案内容1.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竣工图、验收报告、质量评定报告、运行维护记录等。

2.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分类、编目、整理和归档。

五、档案收集1.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2.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应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六、档案保管1.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靠。

2.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1)分类存放,便于查阅;(2)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好;(3)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和泄露。

七、档案利用1.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合理;(2)保密、安全、高效;(3)尊重档案的原貌,不得随意涂改、删减和伪造。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金政发[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6〕76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四月三十日金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四条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时,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管线,应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和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6〕120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二)负责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9•【字号】青政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青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9日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青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供水、供热、燃气、电力、照明、交通信号、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相关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青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

第五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一月七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制度

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三、管理职责1.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2.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3.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4.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四、档案内容1. 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文件、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资料。

2. 地下管线工程变更、维修、拆除等资料。

3.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资料。

4. 其他与地下管线工程相关的资料。

五、档案管理要求1.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2.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环节的责任。

4.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5.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

六、档案利用1.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1]13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1]13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1〕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切实维护地下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有线电视、人防、工业管道及其它地下隐蔽工程。

第三条建立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集中协调管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市住建、规划、公用事业、行政执法、国土、人防、供电、通讯、供热公司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并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城建档案馆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6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宝政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08〕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0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十八日宝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广电、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朝政办发[2009]128号【发布部门】朝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3【实施日期】2009.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09〕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朝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朝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隧道等工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

同时接受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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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6号
《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方法》已于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一月七日
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大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都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治理。

本方法所称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都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都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有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治理工作,并同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都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治理工作,并同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治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同时同意同级档案行政治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治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觉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治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都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治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预备时期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都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治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治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治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治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专业治理单位应当将更换、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治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治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都市地势图和操纵成果。

关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都市地势图和操纵成果,城建档案治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应当绘制都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都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都市地势图和操纵成果,及时修改都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都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治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主动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都市规划、建设和治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
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治理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治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治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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