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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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3]69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1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3〕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1日

威海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汪疃镇、苘山镇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档案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

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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