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建设中,城市道路设计和管线工程都是城市建设中重要的环节,因此为了促进城市发展,就必须对城市道路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下文是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内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建设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用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综合管廊,是指装载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城市管线的空间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管线单位,是指经依法确权的城市管线资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政府投资建设管线的授权管理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指导。
城乡规划、建设、市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通信、价格、商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1保管、利用以及城市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更新、维护工作。
第六条,区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合理安排城市管线建设,建立城市管线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城市管线重大事项。
第七条,综合管廊建设原则,在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规划建设城市城市管线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特许经营,城市管线建设和维护实行一体化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
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对与城市道路协同建设、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迁改城市管线等情形和内容进行约定。
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工作相关问题答疑
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工作相关问题答疑第一部分依据及有关解释1、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工作的法律依据答:《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颁布前各类已建管线,其权属、管理单位应当于条例实施一年内将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2、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工作相关要求答:详见《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工作的有关通知》(渝建〔2017〕41号)(以下简称《通知》),可在重庆市城乡建委网站查阅文件。
(/xxgk/wjtz/2017-01-25-9383289.html)3、已建管线工程的具体时间界限答:已建管线工程指2017年1月1日前已建成完工的管线工程。
4、已建管线工程涉及的管线种类有哪些?答: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5、什么是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答:指管线工程在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建设工程档案的一种。
6、如何判断已建管线工程档案是移交到市城建档案馆还是区(县)城建档案馆?答: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至市城建档案馆;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区(县)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至所在区(县)城建档案馆(室);跨区县的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至市城建档案馆。
7、乡镇的管线档案是否需要移交?答:《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明确的适用范围指“本市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指出,“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原则上乡镇管线档案应移交。
第二部分移交内容8、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的具体移交内容是什么?答: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指各权属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将现有的已建管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任人必须是亲笔签字,不能代签。
332 认真落实国家建设部领 ..
2 5 工程档案 资料 要坚持预验收制度 。凡列入市城建 .
档 案 馆接 收 范 围的工 程档 案 ,建 设单 位 在组 织竣 工 验收
前 ,应提请 市城建档案馆 对工程档案 资料进行 预验收 ,凡 未取得验 收认 可的不得组 织工 程竣 工验收。
● 工 { i 地 作 园
城 市地下 管线工程档案 管理
■ 耿 玲玲
1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现状与存在的 主要 问题
目前 ,我 国城 市 的地 下 管线 基本 上 由各 管线 权 属单
城 市道 路下面闲置的空间不能得到有效使用 。
13 地 下管线 资料不 齐全 , 案资 源整合 、共享度 . 档
档 案数 字化扫 描 中的 问题 及对 策
程 熙 、 婷在 《 刘 兰台世 界 》2 1年 1月 中旬刊撰 文 , ,1 2 0 发现档 案数字化 扫描 中存 在一些 亟待解决 的问题 ,并提 出 了解决这些 问题 的对策 。作 者认 为 :
当前 ,档案 数 字化 扫描 中存 在 的 问题 主要 有 三 本和 时间成
12 地 下空间缺乏合理 的规划管理 。因各管线权属单 .
位对 城市地 下空间都有 使用权 ,加之缺乏 统一规划 管理 ,
22 工程档 案资料要全面反映整 个工程建设的真实情 .
况 。 质量 检验记录 中的主控 项 目、一般项 目实测点偏差值
则 。档案专题 数据库建设 的实施 步骤 ,一 般包括 :档案材 料筛 选 ,整 序与编研 i特定 主题 档案 的数 字化转换 ——档 案 扫描 、图像 处理 、图像 存储 、目录建库 、数据 的核校与 审定 等 。要搞好 档案专题 数据库建 设 ,须 加强档案 管理各 阶段工作 ,不 断完善档案 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建设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136号令)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2004年12月15日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管线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市政、文化、通信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管线建设和运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城市管线建设和管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推广城市综合管廊建设,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章管线规划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管线权属、管理单位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依法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依法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包含管线规划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管线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
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三、管理职责1.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2.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3.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4.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四、档案内容1. 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文件、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资料。
2. 地下管线工程变更、维修、拆除等资料。
3.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资料。
4. 其他与地下管线工程相关的资料。
五、档案管理要求1.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2.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环节的责任。
4.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5.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
六、档案利用1.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4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4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2、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BJ50-129-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以下简称240号令)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二、验收条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已装订成册两套。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齐全性和真实性已进行审查认定。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三、验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现场代表、城建档案员,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员参加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会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会议。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全文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全文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制定了《重庆市城市管线(草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管线的有序建设和正常运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线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线建设和维护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城市管线综合协调管理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公安、规划、市政、文化、质监、安监、通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城市管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推广城市综合管廊建设,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章城市管线规划第七条(管线总体规划)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专业规划,依法报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类管线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协调,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综合规划,依法报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包含管线规划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管线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
第九条(规划编制要求)管线规划编制应当集约利用空间,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等需求并具有前瞻性。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价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不含房地产权属等档案)。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各自馆藏城建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利用方式:阅览、摘录、复印、拷贝等。
第五条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范围:接收进馆的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
第六条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但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
1(一)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人防等城市管线档案。
(三)党政机关及所属系统、公检法机关办公场所和公共建(构)筑物工程档案。
(四)机场、码头、车站、桥梁隧道、重要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五)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
(六)与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另有约定的档案。
(七)其他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
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严格查验、留存城建档案利用手续,作好相关登记。
第八条城建档案利用手续(一)利用一般工业民用建筑档案、市政设施档案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1(《一般工业民用建筑档案、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利用内容及相关手续》)。
2(二)利用城市管线工程档案、数据信息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2(《城市管线工程档案利用内容及相关手续》)。
(三)利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须经档案移交单位书面同意,并出具利用人身份证;单位利用还须出具单位介绍信。
利用以上范围之外的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领导批准。
第九条利用档案不得侵害国家和他人合法利益,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
第十条为保护档案原件,应尽量提供电子档案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6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渝建〔2017〕410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41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近期,我市接连发生因建筑施工造成城市地下管线破坏的事故,导致部分区域停水、停电,给我市居民日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我市目前正处于高温酷暑期,而且十九大召开在即,地下管线安全不仅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避免因建筑施工导致地下管线损坏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清醒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必要性与紧迫性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各区县城乡建委和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务必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深刻汲取近期管线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时刻崩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层层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责任措施,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最实的作风,全面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二、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管线保护责任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中对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责任。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管线保护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对项目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负首要责任。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
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经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公司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办法,公司各项目部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档案文件的组成1、工程前期文件材料2、设计文件材料3、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及竣工图4、工程声象档案材料5、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材料二、工程档案编制要求1、制成材料:应用优质纸张,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
2、书写材料:档案书写应用墨汁、碳素墨汁、档案复写纸(黑色)等不易褪色的材料,禁止用红墨水、蓝色复写纸、圆珠笔、铅笔书写档案和使用涂改液。
3、书写要求,字迹工整,线条清晰,不能自造简化字;需绘制的图纸,表格一定要规范,达到制图要求。
4、工程档案文件的内容及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5、工程档案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
6、文件材料内容表述应完整,填写齐全,签证、签字要及时,手续要完善,特别是隐蔽工程、技术核定、工程洽商、设计变更。
7、文件材料签字必须本人签写,不能代签、仿签、复写、打印。
8、开竣工报告、技术核定、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相关文件的签章为法人章,不能用其它章代替。
9、原材料、半成品的出厂质量证书与复检报告要一一对应,并注明进场日期、数量、使用部位。
10、原材料、半成品的出厂质量证书若为复印件、抄件,供货方必须加盖供货方鲜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11、竣工图必须是新蓝图,竣工图可以重新绘制,也可以利用新的施工蓝图编制加盖竣工图章而成。
12、凡在施工中有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它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幅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基础竣工图应当重新绘制。
13、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新蓝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14、利用施工图改绘的峻工图必须注明修改依据。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探讨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探讨首先,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建立应该从设计阶段开始,并在施工和维护阶段持续更新。
通过实施档案管理制度,对各个环节的档案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包括文件的命名、编号、存储、检索等,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易于查找。
同时,应制定文件存档标准和流程,明确各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其次,为了有效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和利用。
在这个机构中,需要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该机构还应配备先进的档案管理软件和设备,以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另外,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需要与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这些相关方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通过建立档案管理协作机制,各个单位可以共享档案信息、互相协调,以实现联动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效果。
同时,还可以通过与相关方的合作,获取更多的档案信息和资源,完善档案的内容和质量。
此外,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还需要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例如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
通过建立和应用这些技术,可以实现档案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这样做有助于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减少纸质档案的存储空间和损坏风险。
同时,还可以利用这些技术手段进行档案信息的分析和挖掘,为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最后,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应注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因为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到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安全,相关的档案信息必须得到严格的保护。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综上所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它需要从设计阶段开始,贯穿整个工程的生命周期,并需要与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同时,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可以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最重要的是,要注重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确保地下管线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渝建〔2019〕458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国家保密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重庆市通信管理局2019年12月19日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方案城市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和“生命线”。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线综合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综合协调联动机制,依据《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城市提升行动计划,强化城市管线综合管理,明晰城市管线权责边界,创新城市管线管理机制,防范城市管线安全风险,促进城市管线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
(二)工作原则1.“谁所有、谁负责”原则。
管线权属单位是城市管线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对城市管线的运行安全承担第一责任。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自行业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督促管线权属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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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admin日期:2010年04月29日来源:本站原创浏览:79 次我要评论(0)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2]98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理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城市建设对管线的损害,保证地下管线功能的正常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城市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档案,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照明、燃气、人防、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地下工程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资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地下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监督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重点工程、市批准立项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地下管线工程以及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部新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移交;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移交。
第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工程归档承诺书。
未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承诺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审批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
竣工测量进度应当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第八条地下管线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查明管线性质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及标高,并由产权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档案。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先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档案专项未达合格以上等级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施工等批准文件及其有关附图;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新蓝图)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于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和技术负
责人盖章、签字。
第十三条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专业管线图、声像等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份的现状图。
第十四条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完整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制作后移交。
第十五条推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动态管理制度,逐步做到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档案成果,应当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七条凡在城市范围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管线抢修工程,需调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随时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目录。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保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安全。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
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