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宜昌市建筑规划规定
宜昌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
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2.1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2.2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2.3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2.4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5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
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
2.6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小于6万平方米、大于1万平方米的,应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小于1万平方米的,应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3.城市用地3.1城市用地分类3.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3.1.2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表2.0.5的规定。
3.2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概况一、规划编制背景与技术路线(一)规划编制背景宜昌市历史上编制过多次城市总体规划,最近一次城市总体规划(1992-2010年)1994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对宜昌市的发展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随着三峡工程的建设完成,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宜昌市自身发展以及在区域中的地位都面临各种各样的机遇和挑战,需要通过对1992版总体规划的修编,从规划政策方面对未来发展作出整体把握。
湖北省建设厅于2004年批准宜昌市对上版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对于本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背景因素有如下方面:第一,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全会报告明确了今后20年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提出城镇化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本次规划的规划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因此规划要立足宜昌实际,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大之后,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发展原则。
城市规划涉及城市中多方面利益,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发展,坚持协调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主要目标。
第三,近年来国家《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抓紧研究制定促进中部崛起的规划和措施”等相关战略。
“中部崛起”战略目标的实现,一是要依靠中央政府的推动,二是要依靠中部地区的自我努力。
在“中部崛起”的大目标之下,具有发展优势的城市和地区将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
东部产业转移的承接地,有机会通过努力实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宜昌是中部地区独具特色,较有发展活力的城市,具有无可替代的区位和较好的发展条件,必须牢牢把握这一战略机遇期,在国家梯度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提出的有关土地和城市规划的政策。
主要包括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规划编制和审批,加强资源、环境和生态要素的研究与保护,建设节约型城市。
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部分修改补充条款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本规定下列条款,未涉及类别配建标准参照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相关规定执行:(一)居住建筑停车配建标准:1、一类居住用地商品住宅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
2、二类居住用地商品住宅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6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
3、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4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60%。
4、廉租房、农村居民单元式住房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2个车位要求配建。
(二)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标准:1、公共建筑一般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
公共建筑应有不少于20%的停车位作为社会公共停车用途,且不得出售或出租;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且不得设置隔墙封闭。
2、商业区、商业大楼或购物中心建筑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车位要求配建;大型体育场馆(场﹥15000座馆﹥4000座)按照每百座不少于4个车位要求配建;市级影剧院按照每百座不少于5个车位要求配建。
3、居住建筑裙楼或局部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饮食、娱乐等经营性质的,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
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饮食、娱乐等经营性质的,其建筑面积作为基数计入且按照每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
由于必需设备用房占用或建筑结构要求等原因,致使实际停车位减少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局部可采取机械停车方式,并按照减少车位数量的2倍配置机械停车。
地下停车场层高不得低于3.6米。
二、建筑容积率计算:(一)在计算建筑容积率时,其建筑基地面积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
已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如因后期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建筑基地面积缩小的,仍按原批准核定的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宜府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6日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加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护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根据工程规划许可明确的±0以及《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确定。
地下空间具体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公益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新设立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地上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
第五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的一部分,适用于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等一般性规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宜府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7日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省关于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全部和其他相关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协调创新的原则,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行动(2022~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行动(2022~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宜府办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行动(2022~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行动(2022~2025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6日宜昌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行动(2022~2025年)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公园城市”理念,以党建引领筑基、共同缔造聚力、治管并举固本为主线,按照打造完整社区、推动城市运营、夯实基层治理的要求,遵循基础类应改尽改、完善类能改则改、提升类积极推进的原则,以优化环境、完善功能、营造场景为重点,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二)基本原则。
1.注重连片改造。
坚持留、改、拆、建、控并举,合理拓展改造实施单元,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统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周边高度关联的城市更新、租赁住房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项目。
2.注重历史传承。
注重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和地域特征,保护传统街巷肌理、风貌建筑和古树名木,在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环境品质的同时,展现城市特色,延续历史文脉。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宜昌市规划局二〇一八年九月关于修订《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的说明一、修订背景《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发布施行以来,对于指导我市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法制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相关法律规范陆续修订出台,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关于新型城镇化、城乡统筹、生态文明建设等新的发展要求,现有《技术规定》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和发展需要。
在《技术规定》施行过程中,也反应出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或界定模糊,部分建设控制要求存在遗漏,部分新兴建设方式无管理控制要求等具体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操作依据,经广泛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意见,参考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归纳修订形成《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二、修订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城镇建设部分、房屋建筑部分》;(四)《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五)《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七)《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八)其他相关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三、修订过程本次修订工作于2014年3月启动,期间经过多次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形成修订成果。
2014年12月,省内行业专家对修订成果进行了技术咨询论证,随后结合专家咨询意见和国家相关规范的修订,进一步更新优化了修订成果。
2016年3月,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了修订成果。
此后结合近年宜昌城市建设新趋势,陆续增加或删减修订部分条款,形成《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是以《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为基础,结合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实际情况,通过整合、调整、更新和增减,形成总则、城市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生态保护和城市景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镇乡村庄规划、附则与说明、名词解释、计算规则,共九个章节及三个附录。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概况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概况一、规划编制背景与技术路线(一)规划编制背景宜昌市历史上编制过多次城市总体规划,最近一次城市总体规划(1992-2010年)1994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对宜昌市的发展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随着三峡工程的建设完成,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宜昌市自身发展以及在区域中的地位都面临各种各样的机遇和挑战,需要通过对1992版总体规划的修编,从规划政策方面对未来发展作出整体把握。
湖北省建设厅于2004年批准宜昌市对上版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对于本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背景因素有如下方面:第一,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全会报告明确了今后20年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提出城镇化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本次规划的规划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因此规划要立足宜昌实际,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大之后,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发展原则。
城市规划涉及城市中多方面利益,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发展,坚持协调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主要目标。
第三,近年来国家《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抓紧研究制定促进中部崛起的规划和措施”等相关战略。
“中部崛起”战略目标的实现,一是要依靠中央政府的推动,二是要依靠中部地区的自我努力。
在“中部崛起”的大目标之下,具有发展优势的城市和地区将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
东部产业转移的承接地,有机会通过努力实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宜昌是中部地区独具特色,较有发展活力的城市,具有无可替代的区位和较好的发展条件,必须牢牢把握这一战略机遇期,在国家梯度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提出的有关土地和城市规划的政策。
主要包括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规划编制和审批,加强资源、环境和生态要素的研究与保护,建设节约型城市。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5]121号【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06【实施日期】2005.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查,现印发施行。
二○○五年八月六日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宜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的城市规划决策机构。
第二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保证城市规划决策科学、民主、依法运行,合理配置城市各类资源,促进宜昌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都市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对这些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二)审议城市各项专业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景观概念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三)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重大城市规划研究课题和城市规划专项经费预算;(四)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制措施和技术标准;(五)审议市域范围内重要城镇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大型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及其他重要建筑的建设方案;(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机构第四条市规委会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共二十一名委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市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政府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由市政府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市规委会每届任期五年。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新(改、扩)建公共基础设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新(改、扩)建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6]4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17
【实施日期】2016.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新(改、扩)建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
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城区新(改、扩)建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7日
宜昌城区新(改、扩)建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宜昌市城区新(改、扩)建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管理行为,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项目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泵站、给排水等市政设施以及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卫设施。
第三条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由政府投资建设且建设与管理业主不一致的新(改、扩)建公共基础设施建成后,及时依法依规移交对口部门管理。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宜府办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2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对提升城市品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扎实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加快建设“国际范、山水韵、三峡情”的滨江公园城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整体推进和分类分级实施相结合,以城市体检为基础,以更新片区为单位,按照小规模、渐进式、可持续的方式,统筹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危险房屋消险治理、老旧工业区转型升级、城中村存量改造、传统商圈提档升级、老旧街区改造提升、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人民群众对城市发展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充分调动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推进城市更新,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成果共享。
2.规划引领,产城融合。
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以城市为基础,承载产业空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产业为保障,提升城市机能活力,推进产城融合,促进职住平衡。
3.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推进城市更新的作用,坚持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
坚持“当期平衡、动态平衡、综合平衡”理念,建立健全更新收益共享机制,引导、激励相关利益主体积极参与改造。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与退让
建筑退让的规定:建筑物应 按规定距离道路、河道、铁 路等设施
建筑间距的规定:根据不同 高度和用途,规定相应的最 小间距
建筑间距与退让的意义:保 证日照、通风、消防等要求,
提高居住和工作环境
建筑间距与退让的监管:规 划部门对建筑间距与退让进
行监管,确保合规建设
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原则: 根据城市规划要 求,确定建筑高 度原则,确保城 市空间布局合理。
用地指标与建筑密度
用地指标:根据城 市规划要求,对不 同地块进行用地性 质和建设强度的规 定
建筑密度:指一定 区域内建筑物的基 底面积总和与用地 面积的比值,反映 土地使用强度
用地分类:根据城 市规划要求,将用 地分为居住、商业 、工业等不同类型
规划控制:对不同 类型用地进行规划 控制,确保土地使 用符合城市规划要 求
建设工程规划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目的: 确保建设工程符合 规划要求,维护城 乡规划的权威性和 严肃性。
监督检查的主体: 各级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监督检查的对象: 各类建设工程,包 括住宅、商业、工 业等建设项目。
监督检查的内容: 建设工程的规划许 可内容、规划条件 、规划设计要求等 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意见。
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的定义:是指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对符合 要求的建筑工程所颁发的许可证 件。
规划许可的程序:申请、审查、 颁发证书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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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 类标准,可以将规划许可分为多 种类型,如按工程性质、按建设 阶段等。
规划许可的意义:通过规划许可, 可以确保建筑工程符合城乡规划 要求,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1 总则 (1)2 城市用地 (2)2.1 一般规定 (2)2.2 居住用地 (3)2.3 工业用地 (3)2.4 物流仓储用地 (3)2.5 绿地与广场用地 (4)2.6 建设用地容量控制 (5)3 公共服务设施 (6)4 建设工程 (9)4.1 一般规定 (9)4.2 建筑日照 (10)4.3 建筑间距 (10)4.4 建筑物退让 (14)4.5 建筑物高度控制 (17)4.6 高层建筑面宽控制 (18)4.7 绿色建筑 (18)4.8 配建停车场(库) (18)5 道路与交通设施 (20)5.1 城市道路等级及规划指标 (20)5.2 城市道路交叉口 (20)5.3 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21)5.4 慢行交通 (21)5.5 城市公共交通 (23)5.6 机动车停车场(库) (24)5.7 加油(气)站和充电站 (25)6 公用设施 (27)6.1 供应设施 (27)6.2 环境卫生设施 (32)6.3 城市防灾 (33)7 旧城改造和历史文化保护 (36)7.1 旧城改造 (36)7.2 历史文化保护 (36)8 生态保护和城市景观 (38)8.1 生态保护 (38)8.2 城市景观 (38)8.3 城市“四线” (40)8.4 夜景灯光 (40)8.5 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 (42)9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44)9.1 开发原则 (44)9.2 地下交通空间 (44)9.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44)9.4 地下商业空间 (45)9.5 地下公共服务空间 (45)9.6 地下工业仓储空间 (45)9.7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6)10 镇(乡)、村庄规划 (47)10.1 镇(乡)规划 (47)10.2 村庄规划 (47)附录一:附则与说明 (49)附录二:名词解释 (50)附录三:计算规则 (52)1 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土地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宜府办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建筑业企业金融扶持力度支持建筑业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的建筑业企业明确市级领导联系包保服务,协调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支持建筑业企业申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支持建筑业企业申办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做好应收帐款确权等相关工作,需融资担保的,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二、大力支持发展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对将总部迁入宜昌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按其实缴纳税总额中地方可用财力部分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其中:迁入的第一个自然年按90%进行奖励,第二个自然年按80%进行奖励,第三个自然年按70%进行奖励。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8号)中与此相冲突的,照此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十四五”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十四五”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宜府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十四五”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宜府发〔20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宜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十四五”高质量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7日宜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十四五”高质量发展规划目录一、基础条件(一)发展现状(二)主要问题(三)发展形势二、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定位(四)主要目标1.总体目标2.具体目标三、发展重点(一)优先发展三大新兴产业1.生物医药2.新材料3.新一代信息技术(二)优化发展六大主导产业1.绿色化工2.装备制造3.食品饮料4.建筑建材5.清洁能源6.纺织服装及文化用品(三)培育发展三大战略产业1.氢能2.数字经济3.航空航天和海洋工程(四)融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四、信息化建设(一)推进建设数字化“新基建”,提升信息支撑服务能力(二)推广数据赋能型“新方案”,普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三)应用网络化生产“新模式”,引领生产方式持续变革(四)培育平台化服务“新业态”,推动产业价值链向高端跃升五、空间布局(一)构建“一极一带三区”总体布局(二)优化“363”产业体系布局(三)推进产业园区差异化发展六、重大工程(一)实施绿色安全升级工程(二)实施产业创新引领工程(三)实施产业链条提升工程(四)实施区域协调发展工程(五)实施企业梯队培育工程(六)实施企业管理提升工程(七)实施质量品牌建设工程(八)实施产业集群培育工程(九)实施产业融合发展工程(十)实施内外循环畅通工程七、保障措施(一)坚持党建引领发展(二)加快人才引进培养(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四)提升要素供给水平(五)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六)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修改)纲要文本规划组织单位:宜昌市人民政府规划编制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1.10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乡统筹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2)第一节发展目标与策略 (2)第二节城镇化战略与城镇人口规模 (3)第三节市域资源与环境保护 (4)第四节市域城镇结构与经济区划 (5)第五节市域公共服务设施 (8)第六节市域综合交通 (9)第七节市域旅游 (10)第八节市域水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节市域电力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城市性质、职能与发展规模 (11)第一节城市性质与职能 (11)第二节发展规模 (12)第四章规划区规划 (13)第五章中心城区用地布局 (16)第一节中心城区发展方向与空间结构 (16)第二节居住用地布局 (17)第三节生产性用地布局 (17)第六章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19)第一节路网结构 (19)第二节公共交通 (21)第三节公共停车场 (23)第七章中心城区公共设施规划 (24)第八章中心城区绿地景观系统规划 (27)第一节绿地系统 (27)第二节景观系统 (28)第九章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规划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宜昌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规划依据1、《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2、《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4、《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5、其他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划期限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2005-2010年。
规划原则1、立足现状,远近结合,在现状基础上,综合考虑近期实施可能性和远期总体布局的合理性。
2、充分考虑与“十一五”规划相协调。
3、政府引导,设施先行,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4、用地选择留有余地,增加规划实施的弹性。
规划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和外围城市产业功能区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小溪塔街办、三峡坝区、乐天溪镇、三斗坪镇、太平溪镇、龙泉镇的行政范围,总面积1950.4平方公里;外围城市产业功能区包括白洋镇和红花套镇的行政范围,总面积280平方公里。
第二章城市近期建设目标与发展策略近期建设目标抓住“中部崛起”战略机遇期,充分发挥宜昌市资源优势,推进区域交通设施不断完善,保障三峡工程顺利完工,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就业发展,初步建成世界水电旅游名城,成为鄂西渝东地区的中心城市。
区域协调策略近期立足中部地区,呼应汉渝,沟通东西。
发挥宜昌特有的地理区位优势,加强与武汉、重庆、长株潭(长沙、株洲、湘潭)等中心城市的联系,强化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地位。
加强与省内各城市在产业、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合作,重点加强与武汉、荆州、荆门之间在产业和交通设施方面的联系,构建宜荆荆经济圈;加强与神农架、武当山旅游区之间的交通联系和旅游协作;加强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社会经济联系。
加强与重庆市在旅游、交通和能源方面的合作,重点为长江航运、三峡旅游和西气东输等方面的协调与衔接。
加强与湖南省在旅游和交通方面的协作,重点为与张家界风景区之间的旅游协作和宜湘高速的建设。
经济产业发展策略1、经济发展导向(1)依托宜昌资源优势,增强产业集聚效应,推进新型工业化,着力发挥主导产业的带动作用。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4日宜昌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省住建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14〕6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区旧城改造的意见》(宜发〔2014〕9号)精神,现就宜昌市城区(包括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葛洲坝片区,宜昌高新区含白洋组团,下同)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3年-2017年,宜昌市城区规划实施棚户区改造81300户(详见附件1,其中夷陵区小溪塔街道1712户,由夷陵区按现行体制自行组织实施)。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5年内完成棚户区改造总量75%的总体目标,到2017年完成改造总量不低于60975户。
二、责任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策划、调查摸底、测算分析、项目申报、房屋征收、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等工作。
三、资金来源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投融资平台融资,市场主体投资,国家、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棚户区改造配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修订本)20120504153108_6250范文
1.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
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2.1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2.2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2.3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2.4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5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
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
2.6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小于6万平方米、大于1万平方米的,应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小于1万平方米的,应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城市用地3.1城市用地分类3.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3.1.2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表2.0.5的规定。
3.2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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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
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2.1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2.2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2.3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2.4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5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
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
2.6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6万平方米、大于1万平方米的,应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小于1万平方米的,应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3.城市用地3.1城市用地分类3.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3.1.2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表2.0.5的规定。
3.2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
3.3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执行。
4.居住用地4.1居住用地的选址4.1.1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以确定,应保障居民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4.1.2居住用地选址宜具有良好的建设条件,防止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的威胁。
4.2居住用地布局和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4.3居住用地规划标准4.3.1居住用地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应按表4.3.1控制:居住用地控制指标(%)4.3.2人均居住用地应按表4.3.2控制:人均居住用地控制表(平方米/人)4.3.3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4居住小区、组团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0平方米(农村自建房除外);(二)多层居住建筑为7000平方米;(三)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为10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扩大用地进行调整、合并的;居住用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规划建设区的现状农村地区的建设,因拆迁安置需要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以上规定面积。
4.4住宅建筑4.4.1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4.4.2居住区、小区、组团的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的强制性指标,必须符合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的有关要求。
5. 工业、仓储用地5.1工业用地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严格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工业用地原则上分类至中类(即一类、二类、三类工业工地),不再细分。
5.1.1工业区选址5.1.1.1工业区不得在下列地段选址:(一)发生地震断层的地区;(二)泥石流、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三)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四)爆破危险围;(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广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围;(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5.1.1.2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5.1.1.3.三类工业严禁在邻近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附近选址,不应设置在太平溪至虎牙滩长江两岸。
5.1.2一般布局准则5.1.2.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加以确定,应注重产业集聚,符合集中有序、有效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的原则;5.1.2.2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货物运输系统,如铁路、高速公路、码头和机场等;5.1.2.3能够满足未来发展需要,并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和排水条件的用地;5.1.2.4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施。
5.1.2.5工业项目建设应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5.1.3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小于30%,容积率应不小于0.6,且应符合表7.2.1的规定;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1.3.1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工业区,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由工业区详细规划确定。
5.1.4一类、二类工业区厂房以多层为主,但不宜超过六层。
5.2仓储用地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5.2.1仓储用地分为普通仓库用地(W1)和危险品仓库用地(W2)。
5.2.2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带应满足表5.2.2的规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卫生防护带宽度表5.2.3各类仓库至重要的、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和机构(如疗养院、医院、高级住宅区)的距离,按表5.2.2的规定值增加0.5~1倍。
5.2.4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单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6. 城市绿地和生态环境6.1建成区绿地率及城市绿化覆盖率6.1.1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0%。
6.1.2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6.2公共绿地6.2.1各分区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应大于8平方米。
6.2.2公共绿地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表6.2.2规定。
公共绿地规划指标6.3附属绿地6.3.1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应符合表6.3.1的有关规定。
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表6.3.16.3.2道路两旁的公共设施与高层建筑应预留绿化用地,并与道路景观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6.3.3市政设施用地绿化应以卫生防护为主,应结合市政设施类型,选择绿化方式。
6.4道路绿化6.4.1道路绿化面积应根据道路性质和相关规合理确定。
6.4.2滨临长江等水体的路侧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景观特色的滨水绿带。
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景观视线通廊。
6.4.3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道路护坡以及开挖加固后的山体必须进行生态绿化处理,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
提倡场地斜坡绿化和建筑屋顶绿化。
6.4.4互通式立交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
6.5居住区绿化6.5.1老城区绿地率不小于25%,新区不小于30%。
6.5.2居住区集中绿地宜临城市道路布置。
居住区集中绿地比例不小于其绿地率的三分之一,且应大于400平方米。
6.5.3居住区集中绿地中硬质铺地面积应不大于其总面积的30%。
6.6生产、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
6.6.1全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
6.6.2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周围应设绿化防护带,使其与周围环境相隔离。
6.6.3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一级宽度为200米,二级为2000米(含一级200米宽度),准保护区包括流域其他地区,其具体围在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
6.6.4 严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围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周边的山坡地开采土石资源,以保护自然地貌景观的完整。
7.建筑管理7.1一般规定7.1.1城市和镇规划建设区围的建设用地可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区。
7.1.2关于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的建筑管理规定:(一)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应属办公建筑类别,若按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
(二)公寓式酒店应属商业建筑类的旅馆建筑类别,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
(三)酒店式公寓应属居住建筑类别,其各项规划指标要求按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若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未明确界定为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公寓式酒店或者酒店式公寓,则应按普通办公、酒店或住宅设计。
7.1.3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3.0米。
7.1.4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屋顶附属物(老虎窗、屋面阳台、露台等)宽度之和不得大于建筑面宽(或山墙宽度)的1/2;且应结合坡屋面安装太阳能采用设施。
7.1.5临永久公共绿地和广场,长江、清江和黄柏河等大型水体,高速公路和国道,铁路干线和支线,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居住建筑阳台,应统一采用封闭阳台。
7.1.6提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满足防灾及人民防空的需要。
7.1.7除生产需要等特殊要求以外的围墙必须按照通透式围墙修建。
7.2建筑密度和容积率7.2.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还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指标按表7.2.1控制(表中指标为上限值)。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①单栋建筑不能有三种功能混合;②用地围两种功能以上混合的,容积率控制按功能性质占60%以上的指标计算。
7.2.2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围进行新建、扩建。
7.3建筑日照7.3.1居住建筑之间以及与居住建筑相邻的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