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白洋工业区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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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控制指标解释与规定 (3)
第三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6)
第四章土地利用规划 (7)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8)
第六章场地和道路竖向工程规划 (9)
第七章绿地系统规划 (10)
第八章市政工程规划 (10)
第九章环境保护规划 (12)
第十章综合防灾规划 (12)
第十一章“四线”管制规划 (13)
第十二章城市设计控制与引导 (13)
第十三章街区编码 (14)
第十四章规划实施建议 (14)
第十五章附则 (15)
附表一:城乡用地汇总表 (16)
附表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16)
附表三:土地使用强度一览表 (17)
附表四:市政公用设施一览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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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更好促进沿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实现,作为宜昌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有效支撑,适应宜昌市白洋新城的建设发展需要,提升白洋新城一期起步区的城市功能定位,统筹引导该区域范围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有序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加强区域内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特编制《宜昌市白洋新城一期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下称本规划)。
第2条本规划适用于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建设和规划管理等工作,并为下层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设计等提供依据,但不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依据。
第3条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图则、规划说明书共同组成,本文本与分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两者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4条本规划是指导宜昌市白洋新城一期起步区用地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性文件,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划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履行法定程序均无权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相关法定程序进行。
第5条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6 .4.1)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5)《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6)《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998)
(7)《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9)《宜昌市中心城区道路网专项规划》
(10)《宜昌市中心城区绿道系统规划》
(11)《宜昌高新区空间发展规划》
(12)《宜昌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1-2030)》
(13)《宜昌市白洋新城总体规划(2014-2030)》
(14)规划区现状调查的统计资料和国家、省市其它相关法规和规范
第6条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1、契合上位规划的各项要求
坚决落实《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和《宜昌市白洋新城总体规划(2014-2030)》对该区域发展的各项要求与部署,综合考虑该区域的现实发展需求及其在白洋新城建设中起到的突出示范效益,以实现规划区内社会、经济、生态协调发展,并重点解决好起步区内村民安置等民生问题;
2、以低碳、可持续原则推进区域开发
本起步区作为白洋新城最先开发的区域将承担起重要的示范作用,提倡生态网络化、空间紧凑化、资源循环化、复合有机化等原则,以规划区的开发建设不超越资源和环境承载力为前提,充分保护现有水体、山体、植被等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引导功能空间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持地区生态平衡,确保实现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永续发展。
3、产城一体化发展
白洋新城的发展强调立足长江经济带,采用“以港促产、以产兴城、港产城共建共荣”的发展模式,本区域作为其起步区,应注重居住与就业的融合、产业区和城镇区的融合,形成产城一体化布局的模式,统筹产业发展与城镇发展,打造集综合服务、职住平衡为一体的城市综合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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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规划目标
1、本次规划本着“提升城市功能,打造宜居宜业环境”的总体原则,对该片区用地进行合理控制,整合资源,完善配套,力求将白洋新城一期起步区打造成一个特色鲜明、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宜居宜业的城市综合性示范片区。
2、规划通过探索产研居可持续建设,打造低碳、绿色、智慧综合型片区,将该地区建设成为联合国环境规划总署“可持续建筑协议”项目先导试验区。
3、规划通过提升白洋科技服务内涵,构建新城产业发展引擎,将该地区建设成为宜昌科技创新服务中心(TBD)。
第8条功能定位
白洋新城一期起步区的总体功能定位为:集科技研发、创新服务、科技会展等为一体的宜昌科技服务中心;集金融商务、管理咨询、教育培训等为一体的现代服务业聚集区;集休闲购物、文体娱乐、医疗卫生等公服为一体的宜居活力住区。
第9条规划规模
1、城乡用地规模为:716.99公顷;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规模为:683.03公顷。
2、人口规模:规划人口6.45万人。
第10条关于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文本中“加粗黑体字”条文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控制指标解释与规定
第11条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即土地的主要用途,其用地分类和代码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本规划将用地细分至中、小类。
第12条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是指地块周围用地分界线、道路红线等围合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属建设单位的征地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13条用地兼容性规定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土地使用的不确定性,给规划管理提供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和弹性,按《用地兼容性规定表》满足土地性质的兼容性。
用地兼容性是指改变主项用地的用地性质,兼容用地分为允许改变主项用地性质和有条件容许改变主项用地性质两种。
下表中主项用地性质是指土地利用总图则上表示的规划用地性质,纵列表示兼容用地性质,横行表示主项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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