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认定苏州第二十一批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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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13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通知-苏府[2013]14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13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通知-苏府[2013]14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13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13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通知(苏府〔2013〕14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专家评审、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张贵新等67人为2013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附后)。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资助工作,落实好各项待遇,加强跟踪服务,切实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希望获得资助的人才要充分发挥创新创业领军作用,开拓创新、奋勇争先,努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抢占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制高点,为苏州推进创新型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3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3日附件2013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张贵新张家港智电电工高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张立勋张家港市永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黄继颇张家港凯思半导体有限公司索来春张家港安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JianKuShang 张家港格林台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王浪平苏州格科特真空镀膜技术有限公司周建斌江苏浦士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姜齐荣张家港智电电力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陈文政联优机械(常熟)有限公司谈顺毅江苏慧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宋瑛林常熟微纳激光光子技术有限公司史晓华苏州光舵微纳科技有限公司徐辰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平物联微电子(常熟)有限公司刘忠军江苏云才材料有限公司王慰江苏畅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孔剑苏州镭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谢乾昆山百敖软件有限公司邓庆平优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吴翔虎直觉系统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廖奕坤昆山德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文利苏州世纪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宗雨苏州碧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海谦金普诺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姜淑忠苏州泰铎电气有限公司蔡鸿明苏州鸿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照峰苏州宏久航空防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永喆太仓富勒姆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磊苏州绿控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刘现军苏州楚凯药业有限公司任廷荣苏州欧康泰压缩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吕少波苏州四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方波苏州舜唐新能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凌静苏州维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范国平苏州瑞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郑文革苏州市炽光新材料有限公司项安苏州太易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刘星乐趣软件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席建忠苏州吉诺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MatthiasPeterVolk 苏州森思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文学军苏州睿研纳米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顾力栩苏州迪凯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镇学初雷克塞德(苏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洪健安润医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荣宏苏州云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聂富强苏州汶颢芯片科技有限公司刘俊苏州中盛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张浩然苏州坤元微电子有限公司刘寅苏州络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登义博视联(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叶松江苏天源电子有限公司谢贤宁苏州容电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潘克菲苏州诺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崔树庆苏州成强换热器有限公司罗本东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孙伟苏州奥索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钱磊苏州瑞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刘雪松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崔刚苏州富宜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述文苏州文智芯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刘向明苏州山石网络有限公司李志前苏州千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陈耀武苏州皓泰视频技术有限公司韩兴成苏州聚元微电子有限公司郭丰亮苏州企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结束——。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苏办发[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08〕82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19日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总师),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0月9日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2024年8月28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促进第四章服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财政投入,设立专项资金,其规模与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7年8月23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9日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也可以采取自助管理方式自行对物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工商、价格、园林绿化、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制订物业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处行业内部的争议,办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0月13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县级市(区)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阳澄湖保护区的规划管理,《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高新产业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乡为城市发展目标,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适应特色产业要求,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苏州市2021年度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苏州市2021年度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苏州市2021年度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4.11
•【字号】苏住建建〔2022〕16号
•【施行日期】2022.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苏州市2021年度工程监理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建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51号),经企业申报、系统量化评价、企业复核确认等程序,形成“苏州市2021年度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详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2日起启用。

附件:2021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1日附件。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作者帮大家整理的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11、目的为使新员工尽早了解企业的情况和文化,并尽快熟悉工作环境,掌握必要的工作手段和技能,使新进人员能更快地胜任新的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新进公司的员工3、培训时间、地点、内容、经面试合格员工需进行入职培训,培训时间为2天,培训结束进行考试。

、培训地点为公司的'培训教室。

、培训内容为公司员工手册、消防、安全知识、生产工艺流程、企业文化。

4、培训考核、新员工在培训期间要遵守培训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旷课。

、员工在培训期间的表现按百分制进行量化,迟到、早退在10分钟以内扣5分,迟到、早退在10-30分钟扣10分,迟到、早退在30分钟以上按旷课半天处理。

旷课半天扣30分,旷课一天取消培训资格。

、培训期间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新员工入职培训的,经党群部主任批准后,可以请假,但最多不能超过1天。

事后请假视为旷课。

代假者视为旷课。

、培训结束后,培训主管将对新员工在参训期间的纪律、态度表现(占30%)及笔试考试(占70%)进行等级评定。

考核等级如下:综合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为A。

80-90分(含80分)为B。

60-80分(含60分)为C。

60分以下为D。

、对培训考核综合成绩为A的学员,将予以公司内通报表扬,并将其放于员工档案内。

、学员如在培训中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视为培训不合格,不予录用。

、请事假1天以上(含1天)。

、旷课一天。

、综合成绩在60分以下。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一、总则为加强中心工作效能建设,实现劳动贡献与薪酬回报相挂钩,进一步调动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命名苏州市第十批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命名苏州市第十批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命名苏州市第十批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命名苏州市第十批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区)科技局、科协、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根据市科技局、市科协、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十批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苏科政[2008]116号)的有关要求,市科技局、市科协、市教育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第十批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进行了综合评审,决定命名苏州市职业大学吴文化园等31家单位为苏州市第十批科普教育基地。

希望各科普教育基地再接再厉,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扎实有效、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争取科普工作再上新台阶,积极促进全市科普事业的发展。

附件:苏州市第十批科普教育基地名单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苏州市第十批科普教育基地名单苏州市职业大学吴文化园苏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福星污水处理厂常熟市医疗急救站常熟市佳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市练塘成人教育校常熟市董浜镇徐市蔬菜研究会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张家港市杨舍镇云盘社区太仓市明德高级中学太仓市城厢镇电站村昆山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吴江市青少年科技文化活动中心吴江市健康教育园苏州市吴中区浦庄镇新南鱼场吴中区龙西街道吴中苑社区苏州市尧南鲜食葡萄示范基地吴中区木渎镇文体教育服务中心江苏省越溪实验小学苏州市莲花岛农家乐旅游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荷塘月色湿地公园苏州市未来水产养殖场沧浪区胥江街道胥虹社区沧浪区南门街道道前社区沧浪区疾病预防保健中心沧浪区南门街道桃园综艺馆苏州市玉屏山生态园有限公司苏州镇湖刺绣艺术馆有限公司中科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苏州独墅湖高等教育区管理办公室苏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苏住建质〔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21〕481号),经检测机构自评打分、属地初审、专家核查确认、结果公示等环节,全市79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13家、B级48家、C级18家,现予以公布,并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1.A级检测机构。

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投资的民生实事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及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等。

2.B级检测机构。

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具有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应加强自我约束,提升能力水平。

3.C级检测机构。

列为下一评价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资质增扩项现场审查覆盖原有检测参数等。

4.信用评价得分小于60分或存在一票否决项直接评为C级的检测机构(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或进入我市首次登记时间不满2年的除外)。

应全面自查自纠,深入查找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档案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报告经属地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将适时组织专家复查。

整改不到位的,将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附件:2021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6日。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并经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1日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定苏州市第十六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苏府办[2012]2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定苏州市第十六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苏府办[2012]2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定苏州市第十六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定苏州市第十六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苏府办〔2012〕2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苏州市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苏府〔1997〕115号),由企业申报,经市经信委、科技局、发改委审核,市政府批准认定江苏华盛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等157家企业技术中心为苏州市第十六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

获认定的企业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不断增强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在项目扶持、科技计划、税收优惠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努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水平。

附件:2012年苏州市政府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25日附件2012年苏州市政府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1.江苏华盛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江苏斯威森生物医药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江苏华青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张家港市兰航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张家港市天优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张家港市云雾实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江苏新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张家港市隆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江苏东源纺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江苏德旺化工工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2.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张家港市广大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4.苏州市中衡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5.张家港市中孚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6.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7.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8.昆山康佳电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9.昆山化工医药原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0.昆山欧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1.昆山爱光电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2.江苏凯宫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3.昆山鑫泰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4.昆山誉球模塑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5.昆山新浦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6.苏州艾迪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7.昆山市苏俊电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8.昆山森力玛电机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9.昆山若宇检具工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0.昆山德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1.昆山攀特电陶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2.昆山飞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3.昆山市佰奥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4.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5.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6.常熟市群英针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37.常熟市瑞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38.江苏长飞中利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9.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40.常熟市友邦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41.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2.江苏金辰针纺织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3.江苏意邦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4.常熟市建华模具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45.江苏祥兆书写工具厂技术中心46.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7.太仓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8.太仓冠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9.太仓市同维电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0.苏州维艾普新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1.苏州市万松电气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2.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3.太仓液压元件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4.太仓金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5.太仓天宇电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6.太仓市飞凤食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7.太仓浦源医药原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8.苏州新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9.江苏保捷锻压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0.太仓正信干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1.太仓成铭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2.苏州市南方欣达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3.吴江梅堰三友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4.苏州志向纺织科研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5.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6.吴江市震洲喷气织造厂技术中心67.立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8.吴江市鼎盛丝绸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9.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0.吴江固德电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1.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2.苏州易升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3.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4.吴江市双精轴承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5.苏州新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6.吴江市南华纺织整理厂技术中心77.吴江市凯灵喷水织造厂技术中心78.苏州展华纺织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9.吴江市宏达探伤器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0.吴江迈为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1.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2.吴江市新申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3.吴江市中信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4.吴江市聚力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5.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6.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7.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8.苏州新纶超净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9.苏州八方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0.苏州新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1.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2.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4.苏州海格新能源汽车电控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5.聚灿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6.苏州浩欧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7.苏州纳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8.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9.凯瑞斯德生化(苏州)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0.维林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1.苏州星恒电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2.苏州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3.苏州奥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4.苏州莱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5.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6.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7.艾普斯电源(苏州)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8.苏州旭光聚合物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9.苏州苏铸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0.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1.苏州航天特谱风能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2.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3.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4.苏州晶瑞化学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5.苏州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6.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7.苏州优德通力电气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8.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9.苏州天山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20.苏州新智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21.苏州沃达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22.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24.苏州市正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25.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26.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127.苏州优诺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28.苏州优霹耐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29.苏州市申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0.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1.苏州江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2.江苏方邦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3.太航常青汽车安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4.苏州新亚电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5.苏州德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6.苏州恒辉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7.苏州市恒达电子元件厂技术中心138.苏州新中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9.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40.苏州市粘胶剂厂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41.昆山百润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42.江苏广和服务外包(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43.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44.盛科网络(苏州)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45.苏州科大恒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46.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47.苏州云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48.南信大影像技术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49.苏州华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50.苏州神州数码捷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51.易程(苏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52.苏州博远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53.张家港众益物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物流业)154.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物流业)155.昆山世远物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物流业)156.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物流业)157.苏州爱乐美实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物流业)——结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二十一批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二十一批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二十一批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7.23
•【字号】苏建质安[2014]376号
•【施行日期】201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二十一批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4〕376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单位:
经企业申报,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经公示无异议,批准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阜宁新苏国际商贸城综合楼工程等301项工程为第二十一批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现予公布。

各示范工程目标项目执行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计划,确保实施。

附件:第二十一批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名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23日附件:
第二十一批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名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苏住建建〔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完善建筑业企业发展诚信体系,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安全品质,我局对《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苏住建规〔2019〕1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2月21日附件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根据《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苏住建建〔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包括工程数量及规模、政府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人员履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对建筑施工企业所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二十一批水利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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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32 33 34 35 36 37 天津市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注册证书号 A0002010094080 A0002010094081 A0002010094082 A0002010285069 A0002010285070 00C02010109194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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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98 99 100 101 102 103 上海市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上海德惠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德惠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德惠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德惠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华工程咨询公司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二十一批)

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二十一批)
附件1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编码 10101001042167711001 10101004032237710501 10101004032237710502 10101012038167710101 10101012038167710102 10101012038167710103 10101012038167710104 10101012038167710105 10101012073167710101 10101012073167710102 10101012073167710103 10101012073167710104 10101012073167710105 10101012109167710101 10101012234167710101 10101012234167710102 10101012234167710103 10101012234167710104 10101012234167710105 化学名 (通用名) 氨苄西林钠 美洛西林钠 美洛西林钠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商品名 氨苄西林钠 美洛西林钠 美洛西林钠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剂型 粉针剂 冻干粉针 冻干粉针 分散片 分散片 分散片 分散片 分散片 颗粒剂 颗粒剂 颗粒剂 颗粒剂 颗粒剂 片剂 胶囊剂 胶囊剂 胶囊剂 胶囊附件1
序号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编码 10101128042167711003 10101128042237710501 10101128042237710502 10101129073167710101 10101129109167710101 10102004234162210101 10102004234162210501 10102004234237710101 10102008109078140101 10102008234078110101 10102008234078110102 10102009042167711001 10102009042167711002 10102009042237631001 10102015042167711001 10102015206092210501 10102018042167711001 10102018042167711002 10102019234162210501 10102020118237710501 10102020118237710502 10102022073064610102 10102025042167711001 化学名 (通用名) 阿莫西林钠舒 巴坦钠 阿莫西林钠舒 巴坦钠 阿莫西林钠舒 巴坦钠 阿莫西林克拉 维钾 阿莫西林克拉 维钾 头孢氨苄 头孢氨苄 头孢氨苄 头孢呋辛酯 头孢呋辛酯 头孢呋辛酯 头孢呋辛钠 头孢呋辛钠 头孢呋辛钠 头孢西丁钠 头孢西丁钠 头孢他啶 头孢他啶 头孢拉定 头孢硫脒 头孢硫脒 头孢克洛 头孢噻肟钠 商品名 阿莫西林钠 舒巴坦钠 阿莫西林钠 舒巴坦钠 阿莫西林钠 舒巴坦钠 阿莫西林克 拉维钾 阿莫西林克 拉维钾 头孢氨苄 头孢氨苄 头孢氨苄 达力新 达力新 达力新 头孢呋辛钠 头孢呋辛钠 明可欣 头孢西丁钠 头孢西丁钠 头孢他啶 头孢他啶 头孢拉定 头孢硫脒 头孢硫脒 头孢克洛 头孢噻肟钠 剂型 粉针剂 厂家

农业部公告第1027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第二十一批)等

农业部公告第1027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第二十一批)等

农业部公告第1027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第二十一批)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027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0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批准发放承德裕丰种业有限公司等17个单位《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同意变更中国种子集团公司等7个单位《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关项目内容;批准发放河北五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5个单位《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同意变更河北众信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等3个单位《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有关项目内容。

特此公告附件: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第二十一批)2.《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单位名单(第十四批)二○○八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注:1.经营范围:除明确为转基因品种种子外,不包括转基因种子;2.有效区域:转基因棉花种子的安全证书载明有效区域小于该有效区域的,转基因棉花种子许可证有效区域以安全证书有效区域为准;3.有效期:转基因棉花种子的安全证书有效期限截止日早于该日期的,转基因棉花种子许可证有效期以安全证书有效期为准,品种使用权协议截止日早于该日期的,以品种使用权协议截止日为准。

附件2:*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有效期限截止日早于该日期的,以安全证书有效期为准,品种使用权协议截止日早于该日期的,以品种使用权协议截止日为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苏住建建〔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4〕1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260号)要求,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于11月初至12月中旬开展了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检查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招标完成的施工项目中,共随机抽取32个项目(涉及32家造价咨询企业)。

抽查项目涵盖房屋建筑、市政、装修及智能化专业等,检查组按照评分表进行对照评审,主要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规范性、编制依据、成果文件格式的准确性、各项误差率和咨询成果质量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绝大部分受检企业能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成果编制依据运用适当,计价程序、取费标准基本正确,对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费用的计取符合行业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总体良好,但个别企业的成果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等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成果文件档案管理不规范。

未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执行,如签字盖章手续不完整;档案文件目录有手写涂改修正情况;《委托方提供资料清单》无内容明细,无签收人签字及签收、归还日期等;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无针对性的审核意见等档案管理不规范情况。

(二)咨询成果编制不准确。

1.工程量计算存在错计或者漏计;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组价不对应、定额套用错误等常见编制问题仍比较多。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0日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二)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三)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创新举措;(四)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七)决定在本市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八)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政府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政府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政府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来源:未知作者:user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工业园区政府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程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政府工程是指园区财政出资或园区政府控股公司投资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绿化工程、土方工程、维护工程等。

第三条上述各类工程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城市维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三)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设立批标委员会。

批标委员会是园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一) 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园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总体指导思想、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二) 检查、监督和指导园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三) 负责批标委员会决标项目的投标审批工作,讨论、审查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格。

第五条苏州工业园区设立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招标办)。

招投标办公室是园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和具体落实批标委员会制定的招标投标总体工作指导思想,完成批标委员会提出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二) 负责园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招标投标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以及指导招标人和投标人做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三) 查处违规、违章规避招标投标的行为,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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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认定苏州市第二十一批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公示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第二十一批苏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苏经信科质〔2017〕6号)要求,经企业申报、地方经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信用审查等程序,拟认定张家港市大新毛纺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等271家企业技术中心为第二十一批苏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18年1月3日-1月9日。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反馈至苏州市经信委。

联系电话:68616211
监督电话:68616303
传真:68616203
附件:拟认定第二十一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2018年1月3日
附件:拟认定第二十一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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