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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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则
1.1为加强公司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公司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1.2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公司运营车辆和相关的硬件设施、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1.3本办法通用于公司出租车业务、旅游巴士业务、观光车业务、物流业务、汽车维修业务、汽车护理业务。
1.4公司各业务板块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1.5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质量信誉等级
2.1公司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2.2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硬件设施、场站管理、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加分项目共六项。
2.3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硬件设施15分、场站管理25分、安全生产20分、经营行为20分、服务质量20分。
2.4加分总分为50分加分情况包括公司管理指标中的公司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2.5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2.5.1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1、未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85分以上。
2.5.2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1、每30辆车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小于1次。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70分以上。
2.5.3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1、每30辆车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小于1次。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上至70分以下(不含70分)。
2.5.4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1、每30辆车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小于1次。
2、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
4、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5、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6、考核总分低于60分。
三、考核组织
3.1公司成立考核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组由以下人员组成(考核组人员应是5人及以上单数)。
1、公司领导。
2、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安全生产管理和纪检监察等人员
3、义务监督员。
四、质量信誉考核
4.1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1日至
5月30日进行。
对出现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总公司可对其进行临时考核。
4.2公司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4.2.1基本情况,联系电话、从业人数、经营项目、营运车辆数量。
4.2.3管理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章制度,以及车
辆使用GPS、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
4.2.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4.2.5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自有车辆发生的责任和非责任交通事故年度汇总表(含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还应具备公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责任初步鉴定意见。
4.2.6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法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4.2.7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和时间、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情况。
4.2.8维护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4.2.9受到各级党政及有关部门表彰的情况(应提供书面证明或得到交通管理部门确认)。
4.2.10公司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经核实后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五、奖惩措施
5.1年度考核措施成绩优良的,公司给予适当奖励。
5.2年度考核成绩为B或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为A的,公司将予以处罚。
六、监督检查
6.1在考核过程中,如不实事求是影响考核结果的,一经发现,对其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按照总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6.2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严重失职,帮助考核对象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侵害考核对象合法权益的,取消其参与考核资格,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其参与考核的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照总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七、附则
7.1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