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建标C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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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根据建设部(88)城标字14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上海市园林设计院、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经建设部1997年10月8日以建标[1997]259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037)。

本《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1、总则1.0.1 城市道路绿化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绿化覆盖率中占较大比例。

随着城市机动车辆的增加,交通污染日趋严重,利用道路绿化改善道路环境,已成当务之急。

城市道路绿化也是城市景观风貌的重要体现。

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迅速,为使道路绿化更好发挥绿化功能,协调道路绿化与相关市政设施的关系,利于行车安全,有必要统一技术规定,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需要。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用地,公共广场用地与公共使用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基本原则:1.0.3.1 城市道路绿化主要功能是庇荫、滤尘、减弱噪声、改善道路沿线的环境质量和美化城市。

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的道路绿化,防护效果最佳,地面覆盖最好,景观层次丰富,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

1.0.3.2 为保证道路行车安全,对道路绿化提出两方面要求。

一、行车视线要求。

其一,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和弯道内侧的规定范围内种植的树木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通透,保证行车视距;其二,在弯道外侧的树木沿边缘整齐连续栽植,预告道路线形变化,诱导驾驶员行车视线。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标准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标准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行业标准,编号CJJ75—97,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积水和水土流失;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道路绿地道路及广场用地围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

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道路红线围的带状绿地。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 路侧绿带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

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CJJ 75-19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19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 的规定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
电压 最小垂直距离
道路绿化与地下管线
新建道路或经改建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 其绿化树
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 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的规定 行道
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 表
管线名称 电力电缆
行道树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 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路侧绿带 在道路侧方 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交通岛绿地 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 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 导向岛绿 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中心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
导向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
立体交叉绿岛 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带合并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 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
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道路绿化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 应确定园林景观路与主干路
的绿化景观特色 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 有地方特色的植
物 并与街景结合 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
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 不同路段的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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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种 其树木枝下高度
应 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 小型汽车为
中型汽车为
载货汽车为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
道路绿化与架空线
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线 必须设置 时 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 的树木生长空间 架空线下配置 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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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编号CJJ75—97,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道路绿地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

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 路侧绿带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

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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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编号CJJ75—97,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道路绿地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

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 路侧绿带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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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编号CJJ75—97,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道路绿地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

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 路侧绿带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

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标准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标准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根据建设部(88)城标字14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上海市园林设计院、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经建设部1997年10月8日以建标[1997]259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037)。

本《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1、总则1.0.1 城市道路绿化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绿化覆盖率中占较大比例。

随着城市机动车辆的增加,交通污染日趋严重,利用道路绿化改善道路环境,已成当务之急。

城市道路绿化也是城市景观风貌的重要体现。

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迅速,为使道路绿化更好发挥绿化功能,协调道路绿化与相关市政设施的关系,利于行车安全,有必要统一技术规定,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需要。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用地,公共广场用地与公共使用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基本原则:1.0.3.1 城市道路绿化主要功能是庇荫、滤尘、减弱噪声、改善道路沿线的环境质量和美化城市。

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的道路绿化,防护效果最佳,地面覆盖最好,景观层次丰富,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

1.0.3.2 为保证道路行车安全,对道路绿化提出两方面要求。

一、行车视线要求。

其一,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和弯道内侧的规定范围内种植的树木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通透,保证行车视距;其二,在弯道外侧的树木沿边缘整齐连续栽植,预告道路线形变化,诱导驾驶员行车视线。

CJJ75-19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CJJ75-19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ode for Planting Planning and Design on Urban RoadCJJ75-1997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75-1997,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10月8日1总则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CJJ75-19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19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年月日北京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号部门号文的要求自年月本规范由建设部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年月日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目次总则术语道路绿化规划道路绿地率指标道路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树种和地被植物选择道路绿带设计分车绿带设计行道树绿带设计路侧绿带设计交通岛绿地设计广场绿化设计停车场绿化设计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道路绿化与架空线道路绿化与地下管线道路绿化与其它设施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总则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合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修建道路时应予以保护和水土流失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术语道路绿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路侧绿带交通岛绿地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立体交叉绿岛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道路绿地率园林景观路在城市重点路段体现城市风貌装饰绿地开放式绿地通透式配置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道路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道路绿化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物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生长稳定枝繁叶密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道路绿带设计分车绿带设计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车道路面高度至两侧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主分车绿带宽度小于行道树绿带设计行道树定植株距株距应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种植行道树其苗木的胸径快长树不得小于不宜小于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路侧绿带设计计路侧绿带宽度大于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路侧绿应结合水面与岸线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交通岛绿地设计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布置成装草坪上可点缀树桥下宜种植耐于广场总面积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纪念性广场应用绿化衬托主体纪念物创造与纪念主题相停车场绿化设计带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中型汽车为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架空线下配置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道路绿化与地下管线新建道路或经改建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绿化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表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当遇到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表化树木根颈中心至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距离可采用表的规树木根颈中心至地下管线外缘最小距离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反面词采用不宜的规定或执行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附加说明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加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院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北京市东城区园林局主要起草人宋石坤颜文武唐进群吴文骏王莲清苏雪痕。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1.分车绿带靠近机动车道,其绿化应形成良好的行车视野环境。分车绿带 绿化形式简洁、树木整齐一致,使驾驶员容易辨别穿行道路的行人, 可减少驾驶员视觉疲劳。相反,植物配置繁乱,变化过多,容易干扰 驾驶员视线,尤其在雨天、雾天影响更大。分车带上种植的乔木,其 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的规定,主要是 从交通安全和树木的种植养护两方面考虑。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 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编制组按章、节、 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 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 函寄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3.花灌木应选择花繁叶茂,花期长,生长健壮,便于管 理的树种。
4.绿篱植物和观叶灌木应选择萌芽力强,枝繁叶茂,耐 修剪的树种。
5.地被植物应选择茎叶茂密,生长势强,病虫害少,易 管理木本或草本观叶,观花植物。其中草坪地被植物尚 应选择萌芽力强,覆盖率高,耐修剪,绿色期场种类。
四、道路绿带设计
4.1分车绿带设计:
分车绿带设计:两侧分车绿带对非 机动车有庇护作用。因此,两侧分 车带宽度在1.5m以上时,应种植 乔木,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 复层混交,扩大绿量。
◆花园路分车绿带形式简洁,多 种灌木混合配置,设计合理。
◆朱仙镇荒废状态的两侧 分车绿地…
4.2行道树绿带设计
1.行道树绿带绿化主要是为行人及非机动车庇荫,种植行道树 可以较好地起到庇荫作用。在人行道较宽、行人不多或绿带有 隔离防护设施的路段,行道树下可以种植灌木和地被植物,减 少土壤裸露,形成连续不断的绿化带,提高防护功能,加强绿 化景观效果。当行道树绿带只能种植行道树时,行道树之间采 用透气性的路面材料铺装,利于渗水通气,改善土壤条件,保 证行道树生长,同时也不妨碍行人行走,且树池上覆盖池篦子。 2.行道树种植株距不小于4m,是使行道树树冠有一定的分布 空间,有必要的营养面积,保证其正常生长,同时也是便于消 防、急救、抢险等车辆在必要时穿行。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 距离不小于0.75m,是利于行道树的栽植和养护管理,也是 为了树木根系的均衡分布、防止倒伏。 3.快长树胸径不得小于5cm,慢长树胸径不宜小于8cm的行道 树种植苗木的标准,是为了保证新栽行道树的成活率和在种植 后较短的时间内达到绿化效果。

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共5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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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1总则2术语3道路绿化规划4道路绿带设计5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6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2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3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4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5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6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7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道路绿地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

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道路绿带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分车绿带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行道树绿带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路侧绿带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交通岛绿地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

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2.0.7中心岛绿地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根据建设部(88)城标字14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上海市园林设计院、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经建设部1997年10月8日以建标[1997]259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037)。

本《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1、总则1.0.1 城市道路绿化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绿化覆盖率中占较大比例。

随着城市机动车辆的增加,交通污染日趋严重,利用道路绿化改善道路环境,已成当务之急。

城市道路绿化也是城市景观风貌的重要体现。

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迅速,为使道路绿化更好发挥绿化功能,协调道路绿化与相关市政设施的关系,利于行车安全,有必要统一技术规定,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需要。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用地,公共广场用地与公共使用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基本原则:1.0.3.1 城市道路绿化主要功能是庇荫、滤尘、减弱噪声、改善道路沿线的环境质量和美化城市。

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的道路绿化,防护效果最佳,地面覆盖最好,景观层次丰富,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

1.0.3.2 为保证道路行车安全,对道路绿化提出两方面要求。

一、行车视线要求。

其一,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和弯道内侧的规定范围内种植的树木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通透,保证行车视距;其二,在弯道外侧的树木沿边缘整齐连续栽植,预告道路线形变化,诱导驾驶员行车视线。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编号CJJ75—97,自1998年 5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道路绿地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

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 路侧绿带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

城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标准

城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标准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行业标准,编号CJJ75—97,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1总则1.0. 1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汁规化,提髙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

1.0. 2本规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 3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 3. 1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上壤;1.0. 3. 2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1.0. 3. 3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1.0. 3. 4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緑化的上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1.0. 3. 5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需木应予以保护:1.0. 3. 6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积水和水土流失:1.0. 3. 7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 4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泄。

2术语2.0. 1道路绿地逍路及广场用地用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

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緑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 2道路绿带道路红线围的带状绿地。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 3分车绿带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英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逍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 4行道树绿带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 5路侧绿带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 6交通岛绿地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

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陥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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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建标C1997]2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10月8日
术语
2.0.1 道路绿地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

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 路侧绿带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

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2.0.7 中心岛绿地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

2.0.8 导向岛绿地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

2.0.9 立体交叉绿岛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2.0.10 广场、停车场绿地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2.0.11 道路绿地率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2.0.12 园林景观路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

2.0.13 装饰绿地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2.0.14 开放式绿地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人游览休息的绿地。

2.0.15 通透式配置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 3.0m 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道路绿化规划
3.1 道路绿地率指标
3.1.1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3.1.2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1.2.2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1.2.3 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3.1.2.4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3.2 道路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
3.2.1 道路绿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3.2.1.2 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3.2.1.3 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
3.2.1.4 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
3.2.1.5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3.2.2 道路绿化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 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应确定园林景观路与主干路的绿化景观特色。

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
3.2.2.2 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
3.2.2.3 同一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
3.2.2.4 毗邻山、河、湖、海的道路,其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

3.3 树种和地被植物选择
3.3.1 道路绿化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植
物种类。

3.3.2 寒冷积雪地区的城市,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种植的乔木,应选择落叶树种。

3.3.3 行道树应选择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

3.3.4 花灌木应选择花繁叶茂、花期长、生长健壮和便于管理的树种。

3.3.5 绿篱植物和观叶灌木应选用萌芽力强、枝繁叶密、耐修剪的树种。

3.3.6 地被植物应选择茎叶茂密、生长势强、病虫害少和易管理的木本或草本观叶、观花植物。

其中草坪地被植物尚应选择萌蘖力强、覆盖率高、耐修剪和绿色期长的种类。

道路绿带设计
4.1 分车绿带设计
4.1.1 分车绿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
城市绿化条例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

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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