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中包干制与酬金制的比较分析
酬金制与包干制物业管理收费模式比较
酬金制与包干制物业管理收费模式比较本文主要从概念与性质、内容与特征、基本理论等方面对这两种收费制进行比较,对酬金制的运用作一些探讨.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酬金制与包干制概念及其内涵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于包干制和酬金制的概念及其含义作了详细的解释:“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额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从市场营销学角度分析,包干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市场定价,酬金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成本定价。
关于中大修费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也就是说对于大型的维修、改造和更新,无论包干制还是酬金制都要用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两制无差异,故就此问题不进行讨论。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酬金制与包干制的差异分析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有优就有劣。
包干制和酬金制具有明显的互补特征,即一方的优势恰好就是另一方的劣势,因此本文对两种制度的核心优劣进行比较。
(一)包干制的核心优势主要表现在:包干制下,物业管理企业是承包商的角色,自身承担因其经营管理水平高低而带来的盈亏压力。
因此,这种机制对于企业来讲,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和盈利动机。
在商业社会中,企业是经济动物,盈利的追求有着与生俱来的渴望,如果限制了其对盈利的追求,就丧失对其激励和约束作用,企业就如同人体的机理坏死一样,终将萎靡不振。
这种激励将直接促使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时,提高成本意识,努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各种成本控制手段和方法,以期从经营成本上要效益,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生存能力,促进企业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物业管理的包干制与酬金制
物业管理的包干制与酬金制一、物业服务的两种计费方式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和业主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来收费,不论管理的好坏、经营的亏盈,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而与业主无关。
实行包干制的前提是对物业服务费标准双方事先要有约定和承诺,即包干的具体额度。
通常,对有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但是当业主方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测算和市场行情不甚明了时,往往对包干的额度把握不定,此时不宜实行包干。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时,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缴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如果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酬金制实质是实报实销制,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预算预收基本费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决算并向业主多退少补。
在这种模式下,物业管理企业只拿业主事先约定好的酬金部分(酬金可事先预定提取比例或固定额度)。
由于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是代管性质,所以采取酬金制物业服务支出不应交纳营业税等相关税金。
二、包干制和酬金制的优、缺点分析1、包干制的优点首先,包干制执行起来较为简单,有利于小型的物业管理公司采用。
其次,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专业水平有限,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实行包干制避免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账目监督和审计等的工作,简便易行。
第三,由于包干制中节省的开支可能成为物业公司的利润,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方式创新,节约成本。
物业服务包干制和酬金制的区别及费用涵盖内容
一、概念释义: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苏州市有关物业管理的相关文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形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酬金制与包干制物业管理收费模式比较
酬金制与包干制物业管理收费模式比较本文主要从概念与性质、内容与特征、基本理论等方面对这两种收费制进行比较,对酬金制的运用作一些探讨。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酬金制与包干制概念及其内涵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于包干制和酬金制的概念及其含义作了详细的解释:“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额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从市场营销学角度分析,包干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市场定价,酬金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成本定价。
关于中大修费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也就是说对于大型的维修、改造和更新,无论包干制还是酬金制都要用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两制无差异,故就此问题不进行讨论。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酬金制与包干制的差异分析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有优就有劣。
包干制和酬金制具有明显的互补特征,即一方的优势恰好就是另一方的劣势,因此本文对两种制度的核心优劣进行比较。
(一)包干制的核心优势主要表现在:包干制下,物业管理企业是承包商的角色,自身承担因其经营管理水平高低而带来的盈亏压力。
因此,这种机制对于企业来讲,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和盈利动机。
在商业社会中,企业是经济动物,盈利的追求有着与生俱来的渴望,如果限制了其对盈利的追求,就丧失对其激励和约束作用,企业就如同人体的机理坏死一样,终将萎靡不振。
这种激励将直接促使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时,提高成本意识,努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各种成本控制手段和方法,以期从经营成本上要效益,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生存能力,促进企业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物业管理酬金制
由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XX1 月1 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物业服务费用可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下的酬金制定义 ,作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不应该机械的去理解,而应全面的理解其实质的内涵。
1、采取酬金制形式时,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属于代收代付性质,所以收取的费用在使用以前称之为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其所有权仍属交纳该费用的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资金使用支出以后 ,实际结算确定的数额才是物业服务费用。
2、物业管理企业所得的酬金,可以按约定比例,即占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基数的比例提取,这里所讲的基数,应该是包括维修费用、能耗费用在内的所有费用。
因为 ,这些消耗中都包含了物业管理企业所付出的服务劳动。
酬金也可按约定的数额提取 ,即固定酬金。
固定酬金回避了比例的大小,取而代之的是绝对数额的多少。
其实,酬金无论按比例还是固定数额提取 ,说到底,本质是一样的 ,最终还是看酬金的绝对数额是否符合市场行情 ,由合同的双方——业主方〔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是开辟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商务谈判后确定〔约定。
3、酬金制定义中有这样一句表述:除酬金外 ,"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其实,酬金本身也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出的一部份。
"其余"并非一定都要"全部"支出,关键要看合同的约定〔主要是预算以及现场管理的实际需要与否 ,如果需要,固然要"全部"支出;如果可以有节余的,那就"不需全部"支出;如果有特殊的需要或者意外的发生,还必须要"超额"支出。
4、节余由业主享有,应该没有问题,节余的钱留在账户上仍然是物业服务资金。
包干制与酬金制比较表
包干制与酬金制管理模式比较表
区别
包干制
酬金制
备注
定义
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1)有比较完善的市场环境,要有诚实守信的企业行为,要有正确的消费习惯和理念等等,
(2)高端物业及商业业较为实用,
(3)对收费不敏感,对服务敏感的企业适用
(4)处于幼稚期的企业或者业主结构合理的项目(尤其是非住宅型项目),适合采用酬金制
对于住宅类物业,由于复杂性,加上业主身份、水平、层次等方面的差异,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适用包干制或酬金制
特点
(1)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与利润夹缝中生存,物业管理企业存在较大风险(2)节省监管成本,提高决策和服务效率
(1)更加有利地保护了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的利益
(2)财务透明度较高,推荐物业管理市场化
适用领 域
(1)对收费敏感、服务不敏感的企业适用,
(2)公众物业适用
(3)品牌优势较为突出的物业管理企业,针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物业项目,适合采用包干制
收费区别
物业公司依据收费价格标准确定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由业主确定的费用确定,不能随意调整
物业公司根据服务质量要求测算固定的酬金收取标准及金额,服务质量由业主确定,可以随时调整
优势劣 势
(1)包干制收费模式易于操作,简单便捷
(2)包干制强化了成本意识,有利于企业集约经营
(3)包干制以品牌策略为基础,推崇品牌优势
(4)容易造成物业管理交易的不透明性
关于“酬金制”和“包干制”浅谈
关于“酬金制”和“包干制”合作模式的浅谈大家好关于物业发展阶段出现的更多关于合同方式的讨论,我做一下简述和分析。
酬金制合作模式是指物业分支机构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包干制合作模式,即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或物业分支机构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后,盈余或者亏损均有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额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这种定价方式的实质是市场定价。
物业服务合同的两种模式,都是法律规定和现实有操作案例的,我认为都是可以选择的。
只要是选择,我们就需要清楚未来出现的局面,以及呈现的结果是不是我们想要的。
我们从几个角度探讨:先说背景:“现阶段的小区,基本上是大社区模式,面积在40万平方,3000户业主,居住人员在万人以上,客户属性较为复杂”这就意味着大部分业主没有在现场,也很难参与到实际的决策当中去。
选择某一种合同模式需要结合项目的特点和政府的背景,这个是我们要关心的。
市场反馈的信息及朋友的汇总“酬金制”和“包干制”,存在以下情况。
从地理位置上:南方“酬金”形式多一些,北方“包干制”多一些。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酬金制”,其他企业“包干制”管理业态:公寓、写字楼“酬金制”多一些;住宅“包干制”多一些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酬金制多一些;10万以上“包干制”多一些。
物业费测算:“酬金制”服务内容决定“服务成本”;“包干制”服务合同决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说到底是一个“企业性质”,服务模式决定了是不是有利于他提升管理能力,是不是对于员工、合作方有全面的激励制度,对业主有没有粘性是合作的关键。
“酬金制”:收取固定酬金的合作模式,对于企业来讲利润相对固定,风险较小,决策机制单一。
但是从企业管理角度我们要考虑管理成本中“边际成本”的体现,我简单说一下:酬金制合同,上面我们说过一些优势,另一个方面我们说一下他可能存在的问题:1、我了解的北方地区每一个企业都需要给政府打交道,很多的资源是争取而来的,是协商而来的,你不去和政府资源部门沟通,项目中很多问题解决成本就会很高。
物业服务费的包干制和酬金制比较
物业服务费的包干制和酬金制比较酬金制与包干制业主聘请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需要签订一份合同。
那么这个合同究竟是应该酬金制的,还是包干制的呢?近几年,这个问题渐渐成为一个焦点话题。
从2006年上海组织相对规模较大的研讨会至今,酬金制与包干制的优劣已经在很多物业人和一部分业主中间获得共识——酬金制可以做到业主与物业公司“各就其位、相得益彰”,而现行的包干制却总是将二者关系导向“两败俱伤”。
包干制是业主交钱,却不知道这些钱到底用作了什么,去了哪?就是说物业公司只是承诺把小区管好,但是这笔钱如何花怎么花就不告诉业主。
管得不好业主们也无法处罚物业公司。
这种关系,是建立在所谓的“信任”和“权威”的基础上的,但信任和权威不可持续维持,故这种业主们只有交钱的业务、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决定权的制度很快就走入死胡同。
其实,这种制度在设计的初期就注定是短命的。
举个“包干制”的简单例子,业主们给物业公司100万元钱用于小区管理,物业公司怎么用我都不知道,既无知情权也无裁判权。
而“酬金制”则是我给物业公司100万元钱用于小区管理。
事先约定好,其中10万元钱是物业公司的工资,其他90万元钱物业公司都得明明白白地花在小区里。
从发展趋势来说,“酬金制”必将取代“包干制”。
因为,前者制度关系中,物业费并非就是物业公司的钱,而是物业公司替全体业主来管、来用的。
目前北京市要求物业公司每年必须公示账目,其实这就基本相当于终结了“包干制”。
酬金制对业主的好处是:其一让业主享受到明明白白的消费,业主可以控制每一分钱的使用;其二使业主能够自己合理安排消费(即进行预算时,哪些方面可以多支出一点,哪些方面能够节省一些,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现我国绝大多数物业公司实行的是包干制。
这种方式对打的弊病是:在同等收费标准下,提供的服务项目越多、服务质量越高,所支付的成本相应也越高,也就是说,在包干制模式下,物业服务企业干得越好,挣得就越少。
从长远来看,采用包干制形式的,其物业服务费标准远不能适应物业管理服务成本的增长,因此,最终难免降低服务标准,易滋长物业服务企业“偷工减料”的行为发生。
物业服务包干制和酬金制的区别及费用涵盖内容
物业服务包干制和酬金制的区别及费用涵盖内容
一、概念释义: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苏州市有关物业管理的相关文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形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二、结合本项目如采用包干制收费方式的费用涵盖内容: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本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配合!。
物业服务合同中包干制与酬金制的比较分析
物业服务合同中包干制与酬金制的比较分析物业服务合同中包干制与酬金制是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包干制指的是物业服务提供商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服务内容,按照固定的费用向业主提供服务。
而酬金制则是根据物业服务提供商实际提供的服务量和质量,收取相应的酬金。
在比较分析包干制和酬金制的优缺点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业主的需求和对物业服务的期望值。
包干制能够提供稳定的服务费用,有助于业主对物业服务成本进行预算和控制,同时也减少了业主对物业服务提供商的监督和管理。
而酬金制则更加灵活,按照实际的服务量和质量进行计费,能够激励物业服务提供商提供更好的服务,但对业主来说费用较难估计,也需要更多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包干制和酬金制在风险分担方面有所不同。
包干制通常由物业服务提供商承担更多的风险,无论服务量和质量如何,业主只需支付约定的费用。
而在酬金制下,物业服务提供商承担较少的风险,因为收费是按照实际服务量和质量确定的,如果服务不符合要求或出现问题,业主可以减少支付相应的酬金。
此外,包干制和酬金制在监督和管理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包干制下,物业服务提供商不需要过多的监督和管理,只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即可。
但对业主而言,要求物业服务商按时提供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而在酬金制下,业主需要更多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物业服务商提供的服务量和质量符合要求,并据此确定支付的酬金。
最后,对于物业服务提供商来说,包干制和酬金制都有不同的利润模式。
在包干制下,物业服务提供商能够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和优化管理来获取稳定的利润。
而在酬金制下,物业服务提供商可以通过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量来提高收入和利润,但也需要承担更高的成本和风险。
综合来看,包干制和酬金制各有其优势和适用场景。
包干制适用于业主对物业服务成本有较严格控制要求、对服务量和质量要求相对稳定的情况。
而酬金制则适用于要求较高的业主,对服务量和质量有较高要求,并且愿意承担更多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酬金制与包干制的定义
酬金制与包干制的定义一、酬金制与包干制的定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二、酬金制与包干制的区别根据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酬金制与包干制主要区别如下:三、酬金制对业主权益的保障1. 酬金制可以节约税金酬金制和包干制在测算费用时,成本包含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同的是酬金制少了一个税金支出(见第二点物业费的构成)。
只要不开具发票,酬金制属于资金代管,无需就物业费纳税,可帮助业主节约税金。
为了防范税务人员非法强征税金,建议收据盖业委会的章,同时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只是代为收付资金,税务局无论如何也没有理由强迫物业公司交税。
但这就有个问题,就是无法开具发票,业委会既非个人,也非工商注册的组织,无法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但生活中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比比皆是,凭借物业服务合同和收据,是足以证明该费用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的,税务局应当予以认可。
2. 透明公开、受控的机制有利于保障测算的准确性和预算执行的可控性酬金制与包干制对于超出物业费测算的开支,均需向业委会申请资金来源,不同的是,酬金制的管理模式更能保障业主的利益。
物业费定价由全体业主参与并公示,每年编制次年年度预算,需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审批通过,同时需要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可对预算提出质询和建议。
物业公司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同时业主也参与监督,不仅有利于确保费用不超支,更有利于保障预算的节余。
3. 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无论是酬金制还是包干制,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主体均是物业公司和全体业主,全体业主享有最高监督权,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监督权,也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物业公司包干制与酬金制的区别
物业公司根据服
I
收费价格标准确定
务质量要求测算固定费区别服务内及服务质的酬金收取标准及金
量标准,服务质量
额,服务质量由业主
由业主确定的费用确定,不能随意调整
确定,可以随时调整
(1)包干制
(1)酬金制更能
1
势
劣
势
收费模式易于操作,简单便捷
(2)包干制强化了成本意识,有利于企业集约经营
(3)包干制以品牌策略为基础,推崇品牌优势
(4)容易造成物业管理交易的不透明性
(5)由于成本意思,容易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类型
体现业主的主体地位,发挥业主的监督机制
(2)酬金制运作规范、财务透明,缓解了企业与业主双方的矛盾
(3)酬金制适当减轻企业税负,有利于小企业或幼稚期企业发展
(4)增加了业主的监督管理成本
(3)品牌优
(2)高端物业及
平、层次等
:
势较为突出的物业
商业物业较为实用,
方面的差
用
服务企业,针对市
(3)对收费不敏
异,可以依
领
场化程度较高的物
感,对服务敏感的企业
据具体情况
域
业项目,适合采用
适用
适用包干制
包干制
(4)处于幼稚期
或酬金制
的企业或者业主结构合理的项目(尤其是非住宅型项目),适合采用酬金制
物业公司包干制与酬金制的区别
t
别
包干制
酬金制
备注
义
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酬金制分析
酬金制物业初探讨一、酬金制与包干制的定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二、酬金制与包干制的区别根据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酬金制与包干制主要区别如下:三、酬金制优势:1. 酬金制可以节约税金酬金制和包干制在测算费用时,成本包含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同的是酬金制少了一个税金支出。
只要不开具发票,酬金制属于资金代管,无需就物业费纳税,可帮助业主节约税金。
为了防范税务人员非法强征税金,建议收据盖业委会的章,同时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只是代为收付资金,税务局无论如何也没有理由强迫物业公司交税。
2. 透明公开、受控的机制有利于保障测算的准确性和预算执行的可控性酬金制的管理模式更能保障业主的利益。
物业费定价由全体业主参与并公示,每年编制次年年度预算,需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审批通过,同时需要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可对预算提出质询和建议。
物业公司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同时业主也参与监督,不仅有利于确保费用不超支,更有利于保障预算的节余。
3. 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酬金制需要向全体业主公示经营收支,业主大会可聘请独立第三方对项目收支进行审计,可以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保障业主的物业服务资金不被挪作他用,保障业主的资金安全。
4. 对成本控制的保障由于物业服务收支公开透明,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可参与到小区的共建共管,更有利于成本控制,降低服务支出,确保更多的盈余,盈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相较于包干制,酬金制无税费,可节约税金,降低物业费收费标准,减少业主支出。
物业管理酬金制与包干制的介绍
一、酬金制与包干制(熟悉)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照目前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应以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为计提基数,计提基数和计提比例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归属于业主的其他收入也可计提酬金,但应经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专门约定。
其他收入包括产权归全体业主的停车场收入、成本费用在物业管理项目机构列支的其他经营收入等。
酬金制下,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经济利益仅仅局限于按固定的金额或比例收取的酬金,扣除酬金以及物业服务支出后结余的资金为全体业主所有。
对业主而言,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较为透明,避免了收费与服务不相符的情况,保护了业主合法权益;对物业管理企业而言,由于酬金是按照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提取,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可以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收支不平衡的经营风险。
酬金制条件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服务费额度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并明确在此前提下的盈余或亏损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其管理服务、成本控制、经营运作能力紧密相关。
包干制与酬金制的区别
包干制与酬金制的区别配合《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200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九条提到:“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首次在政府法规中明确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形式。
那包干制与酬金制有何区别?一、包干制1、包干制的定义: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额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2、包干制的特点(1)企业在服务与利润夹缝中生存由于才用包干制,企业的收入是固定的,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只有降低成本。
降低成本的直接后果可能是减低服务质量,使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
致使业主满意度降低,影响自身声誉。
要想获得高的业主满意度,则会增加成本,减少企业利润,增加企业经营风险,使企业面临生存危机。
(2)节省监管成本,提高决策和服务效率监管是保证生产优质或质价相符商品(包含有形及无形商品)的最有力手段,我们熟知的质量管理标准ISO9000标准2000版的最大改进之一就是强调了过程控制,目的就是确保在每个环节不出现质量问题,使得最终产品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
但监管是要花费成本的,尤其是消费者直接对商品生产过程的监管费用极高。
因为任何一种商品的生产一定是有专业性的,必须由专业人士或机构监管才有效,物业管理亦不例外。
消费者监管的直接成本包括业委会在业主中或者从外聘请专业人士进行日常服务工作的监管,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等支付的费用,上述成本是有形的,可以衡量的,此外还存在间接成本,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有专人协调处理业主方的监管和审计,这个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和物力及时间,并没有花费在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上,这是物业服务的边际成本,不能带来直接价值。
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时间不长,人们对行业本身认知不多,更谈不上对物业管理企业和其运作有什么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无论业主或外聘人员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物业管理进行有效监管的,在目前很难实现。
包干制酬金制
配合《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200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九条提到:“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首次在政府法规中明确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形式。
那包干制与酬金制有何区别?一、包干制1、包干制的定义: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额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2、包干制的特点(1)企业在服务与利润夹缝中生存由于才用包干制,企业的收入是固定的,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只有降低成本。
降低成本的直接后果可能是减低服务质量,使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
致使业主满意度降低,影响自身声誉。
要想获得高的业主满意度,则会增加成本,减少企业利润,增加企业经营风险,使企业面临生存危机。
(2)节省监管成本,提高决策和服务效率监管是保证生产优质或质价相符商品(包含有形及无形商品)的最有力手段,我们熟知的质量管理标准ISO9000标准2000版的最大改进之一就是强调了过程控制,目的就是确保在每个环节不出现质量问题,使得最终产品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
但监管是要花费成本的,尤其是消费者直接对商品生产过程的监管费用极高。
因为任何一种商品的生产一定是有专业性的,必须由专业人士或机构监管才有效,物业管理亦不例外。
消费者监管的直接成本包括业委会在业主中或者从外聘请专业人士进行日常服务工作的监管,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等支付的费用,上述成本是有形的,可以衡量的,此外还存在间接成本,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有专人协调处理业主方的监管和审计,这个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和物力及时间,并没有花费在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上,这是物业服务的边际成本,不能带来直接价值。
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时间不长,人们对行业本身认知不多,更谈不上对物业管理企业和其运作有什么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无论业主或外聘人员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物业管理进行有效监管的,在目前很难实现。
物业管理酬金制、包干制两种模式利弊分析
物业管理酬金制、包干制两种模式利弊分析(物业管理中酬金制与包干制的评估)(一)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1、概念: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享有或者承担。
2、计提基数: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应以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为计提基数,计提基数和计提比例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3、特点:酬金制下,物业管理企业只能获得固定或变动的酬金,扣除酬金之后结余的资金为全体业主或建设单位所有。
物业企业不承担亏损,物业费与物业服务质量性价比具有透明性,在北京市可以获得全额物业费不上税。
物业矛盾容易主动性前置化解,物业合同关系稳定。
(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1、概念: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2、特点:包干制将物业费与物业服务质量一起包干给物业企业,物业纠纷难于主动性化解,不信任积怨越来越深。
物业合同关系不稳定。
物业管理企业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结余归己;物业费与物业服务质量性价比矛盾越来越深,在北京市全额物业费上缴税费。
(三)包干制与酬金制两种物业管理模式对比(1)1、物业费权属酬金制:归业主所有;支出不足或结余均由业主承担或享有包干制:业主支付固定的物业费用,物业费归管理企业所有,盈亏归管理企业享有、承担2、物业费变动情况酬金制:具有相对固定性,使用情况透明,随实际运作变动,在物业合同的规范内浮动。
提取管理酬金是固定的包干制:是固定的,不会因市场短期波动及运作情况而发生变化,其企业利润是变动的3、物业收费方式酬金制:业主或建设单位以物业合同为准可自行收缴,也可以委托管理企业代收包干制:由管理企业自收4、会计主体酬金制:是独立的合计主体,各物业管理项目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包干制:物业管理项目的会计主体是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可以独立核算,也可纳入企业统一管理5、物业费收入酬金制:对物业管理企业而言,物业收入仅限于该项目的物业管理酬金包干制: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入就是该项目的物业费6、公共收益酬金制:归业主所有,承担收益成本费用支出,按约定给物业管理企业计提酬金包干制:属物业企业创收经营收入,计入利润7、物业费公示项目酬金制:1.物业支出共10项,第9项为管理酬金2.物业经营收入情况共2项,第2项为其他经营收入(停车服务费、租赁、有偿服务收入)3.物业经营收支余额,含3项,即a、上期收支总计结余 b、至本年收支累计结余 c、至本年末业主累计欠费包干制:1.物业支出9项,无管理酬金2.物业经营收入只有第一项,无第二项3.物业经营收支余额仅一项:本年末累计收支余额8、物业财务管理酬金制:按物业合同规定业主或建设单位具有物业费核算权、使用监督权、物业服务决算审核权、酬金拨付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业服务合同中包干制与酬金制的比较分析
物业服务合同按收费标准不同可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物业服务合同。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包干制的优点
首先,包干制执行起来较为简单,有利于小型的物业管理公司采用。
其次,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专业水平有限,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实行包干制避免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账目监督和审计等的工作,简便易行。
第三,由于包干制中节省的开支可能成为物业公司的利润,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方式创新,节约成本。
2、包干制的缺点
首先,在包干制中,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主要靠企业自律,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物业服务企业可能会收到钱不花或者少花,往往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为了降低管理成本而对工作草率了事的行为;
其次,包干制的成本限制,使得物业服务企业对需要进行及时维修的工作,往往产生拖延或小修小补,不做彻底解决,对物业的使用寿命和价值都会产生一定影响;
第三,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费用不足时,只有依靠多元化经营维持企业的利润,不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
3、酬金制的优点
首先,酬金制费用更加透明,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支出可以监控,更加体现了业主的自主管理;
其次,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支出的多少对企业利润没有直接影响,有了固定的酬金,则企业不必考虑多元化经营,有利于物业管理的专业化;
第三,酬金制体现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管家”式的服务关系,减少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物业收费方面的矛盾。
4、酬金制的缺点
首先,酬金制需要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账目监督和审计,要求业主对物业管理有较高的认识水平和专业水平。
其次,物业服务企业处于利润的驱动,可能会提高酬金支付的基数,即物业服务支出。
由于业主在专业知识方面处于相对劣势地位,所以很难找到有理、有利、有效的压缩开支的根据,由此可能带来物业管理费用的攀升。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包干制简便易行,对业主的要求不高,节省了业主的管理成本,但是会存在更多的非市场行为,不利于业主和企
业之间的沟通和谅解。
对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技能和专业化发展有一定的阻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酬金制更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更透明化,有助于企业自我管理,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但是酬金制对业主的要求较高。
从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的阶段来看,两种收费方式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性。
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收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