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港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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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公司的管理制度

港口公司的管理制度

港口公司的管理制度一、总则1.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港口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1.2 港口公司将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不断更新和完善。

1.3 港口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培训和指导,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本管理制度。

1.4 港口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和贡献,对其进行奖惩管理。

二、组织管理2.1 港口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2.2 港口公司设立管理层,由总经理和各部门主管组成,负责各项业务的执行和管理。

2.3 港口公司设立业务部门,包括营销部、物流部、财务部等,负责各自业务的运营和管理。

2.4 港口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福利管理。

2.5 港口公司设立监察部,负责对公司内部运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公司的合规经营。

三、工作规范3.1 港口公司要求员工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3.2 港口公司要求员工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认真执行各项工作任务,不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3 港口公司要求员工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以免造成公司的损失。

3.4 港口公司要求员工遵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得体,以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3.5 港口公司要求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四、奖惩管理4.1 港口公司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根据员工的个人能力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

4.2 港口公司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调查和解雇。

4.3 港口公司对员工的离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保留和挽留优秀员工。

4.4 港口公司对员工的福利待遇进行不定期调整,以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五、安全管理5.1 港口公司要求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确保公司的生产和运营安全。

5.2 港口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023年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

2023年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

2023年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港口是辽宁省重要的经济组成部分和对外贸易的重要通道。

为了规范辽宁省港口管理工作,促进港口的发展和运营,特制定《____年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

该规定将涵盖港口的建设、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加强辽宁省各级港口的规范化管理,推动港口发展,保障港口安全和环境保护,促进港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辽宁省内港口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内的各类港口。

第二章港口建设和管理第四条港口的建设、扩建和改造应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的港口布局规划,按照计划、有序、和谐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港口的建设资金来源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合理分配,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六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港口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港口运营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港口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负责港口内的船舶进出港、货物的装卸、仓储等工作。

第三章港口装卸作业第八条港口装卸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组织和管理,保证作业的顺利进行和货物的安全。

第九条港口装卸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港口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装卸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港口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包括港口的防火、防爆、防污染等各个方面。

第十二条港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港口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对港口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并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港口环境保护第十四条港口应当根据国家和辽宁省的相关环境保护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港口周边的生态环境,包括水质、大气、噪音等方面。

港口管理体制

港口管理体制

大连港港口管理体制大连港位于辽东半岛南端的大连湾内,港阔水深,冬季不冻,万吨货轮畅通无阻。

大连是哈大线的终点,以东北三省为经济腹地,是东北的门户,也是东北地区最重要的综合性外贸口岸,至2008年,大连港是次于香港,上海,深圳,高雄(中国台湾),青岛,天津,宁波,广州,厦门,基隆(中国台湾)的全国第十一大海港。

一、港口建设管理大连港位于我国辽东半岛南端的大连湾内,冬季不冻,万吨货轮畅通无阻。

其一,大连港港阔水深,面积大,适于大型船舶停泊;其二,面向东南,南部有山阻挡,减轻了太平洋季风的影响;其三,港湾三面陆地环绕,呈半封闭状可避风;其四,毗邻陆地广阔,有利于大型港口和城市建设;其五,北面有高大的山阻挡了冬季风的直接侵袭;其六,湾内无较大的内陆河流流入,盐度稀释有限,避免冰冻,泥沙来源少,不易淤积;其七,可解决港口和城市供水;其八,建港地带海底泥土疏松粘性大,便于挖淤,建港区域水深适宜;其九,铁路交通便利,有利于港、城铁路一体规划建设;其十,远处有防御工事,以备发生战争时应急之需。

大连港规划,注重绿色生态。

从港口所在区域自然属性、生态恢复能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角度,科学确定港口功能、发展要求和重点,全面落实环保措施。

从港口和临港产业布局角度,注重建立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体系,合理利用土地,优化港区布局,改进货物装卸工艺,从源头控制港口营运对环境的影响。

在推进太平湾、长兴岛和大窑湾北岸等规划区域的开发建设中,广泛采用绿色技术和绿色管理手段,多选用可回收、可再生、可降解、易处理的绿色材料和清洁能源的绿色设备,实现绿色供应链管理。

二、港口行政管理港口建设费政策成为支持水运发展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逐步扩大了内河航运建设资金规模,资金补贴政策加快了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中的船舶更新改造,积极争取了内河航道抢通应急资金,对水运重点建设项目加大了资金投入。

水运法规体系初步建立,行业政策扶持力度加大,港航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水运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把发展水运作为港航管理的根本任务,把改革开放作为港航管理的根本动力。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港口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港口车辆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大连港港口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出港口的各类车辆、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和人员,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大连港港口区域,是指国家和省、市划定的大连港陆域和水域。

第四条大连市公安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应依法加强港口治安管理。

大连港公安局具体负责大连港的港口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区治安管理第五条人员、车辆进入港区,须持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签发或认可的有效证件,并严格执行港口交通、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服从港口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携带或运输物资出港,须交验出港证明,接受门卫检查。

第六条因建筑施工、运输、装卸等需在港区内临时居住的人员,须到港口治安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办理居住证。

第七条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及其人员进入港口水域,应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大连港公安局及其公安人员管理。

第八条港区内存放和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放射性物品,以及特种物资、贵重物品仓库及重点部位,必须严格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第九条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捕捞;(二)游泳、钓鱼;(三)擅自拣拾、打捞失落在货场、道路、港池中的货物和其他物品;(四)走私、倒卖外汇等非法交易;(五)私留、索要、传播淫秽物品和内容反动的出版物;(六)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卖淫、及其他有伤风化的行为;(七)盗窃、哄抢、故意损坏货物和港口设施;(八)非法经营扰乱治安秩序;(九)其他违反港口治安管理行为。

第三章客运站治安管理第十条凡在客运站逗留的人员,均应遵守客运站的各项规定,接受客运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进入客运站广场的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服从港口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乘船旅客须按顺序购票、检票、上船,任何人不得霸占售票窗口、抢购船票和强行发放自制的购票序号,不得妨碍客运工作人员和民警执行公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大连港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大连港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连港管理体制改⾰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号:国办发[1986]30号颁布⽇期:1986-04-22执⾏⽇期:1986-04-2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辽宁省⼈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原则同意《关于⼤连港管理体制改⾰问题的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国务院办公厅⼀九⼋六年四⽉⼆⼗⼆⽇关于⼤连港管理体制改⾰问题的会议纪要(⼀九⼋六年⼆⽉⼗⼋⽇)⼀九⼋六年⼆⽉⼗六⽇⾄⼗⼋⽇,李鹏同志在⼤连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岸领导⼩组会议,讨论进⼀步贯彻落实去年三⽉召开的天津港⼝管理体制改⾰座谈会的精神,确定⼤连港下放的有关问题。

国家计委黄毅诚,国家经委赵维⾂,交通部林祖⼄,财政部李朋,国务院⼝岸办梁况⽩,辽宁省全树仁、彭祥松,东北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冯英奎,⼤连市毕锡祯、魏富海等同志出席了会议。

经过讨论,议定了以下事项:⼀、从⼀九⼋六年⼀⽉⼀⽇起,将⼤连港⼝局的建港指挥、公安消防、引⽔、岸线及港区陆域管理等⼯作单位,与⼤连港装卸联合公司合并组成⼤连港务局,实⾏交通部与⼤连市⼈民政府双重领导,以⼤连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为加强航政与港监的统⼀领导,⾏使国家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将⼤连港⼝局的港务监督及所属有关单位,改设为⼤连海上安全监督局,直属交通部。

⼆、⼤连港是我国重要的外贸港⼝之⼀,每年的外贸进出⼝额占全国五分之⼀以上。

为了使该港在⾃我改造和发展上具有更⼤的活⼒,会议同意对⼤连港原则上实⾏“以港养港”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五”计划期间,⼤连港以⼀九⼋五年决算利润总额⼀亿七千⼋百四⼗七万元为基数,国家给港⼝让利⼆千五百万元(考虑到⼀九⼋五年利润中若⼲不正常增收因素),确定年度利润包⼲基数为⼀亿五千三百四⼗七万元,⼀定五年不变,五年内的年度利润增长部分全部留给⼤连港,五年累计包⼲利润总额为七亿六千七百三⼗五万元。

上述包⼲利润总额还要扣除:(1)因提⾼折旧率⽽增加的折旧基⾦⼆千五百⼀⼗五万元;(2)按规定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四千六百⼋⼗五万元;(3)按规定提取的企业留利⼀亿⼆千零七⼗万元。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大港口发[2009]183号•【施行日期】200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港口发〔2009〕18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分工,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附件: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港口、航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及企业安全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航运经营以及水运工程建设、维护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港口、航运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第四条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及区、市、县交通(交通口岸)局是本辖区港口、航运行业安全管理部门;所属的大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大连市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及区、市、县水运站(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航运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组长)由行政正职担任,副主任(副组长)由分管副职担任,成员由下属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省港口的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和秩序,促进港口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辽宁省港口指的是位于辽宁省辖区内的各类港口,包括海港、港口装卸区、港口综合经济区等。

第三条港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发展、安全为先、文明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多方共治的良好局面。

第五条港口管理部门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负责辖区内港口管理的行政机关。

第六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港口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港口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七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资源管理,合理规划和利用港口资源,提高港口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经营单位的监管,建立健全港口企业信用体系,加强对港口企业的评价和监督。

第九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港口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并开展港口设施设备的技术改造与更新。

第十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环境的保护,推动港口绿色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港口周边的生态环境。

第二章港口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十一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港口设施设备管理规定,明确港口设施设备的分类和管理标准。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设施设备的技术管理,推进港口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建设。

第十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港口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机制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港口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体制,加强港口安全工作组织。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港口的安全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的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安全设备的完好运行。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港口发[2009]184号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港口发[2009]184号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港口发〔2009〕184号)各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口岸局),局属事业单位,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规范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现将《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附件: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维护港口经营人、作业委托人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以及集装箱拆装箱等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办法。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负责全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及开发区在大连湾、大窑湾、鲇鱼湾、大孤山半岛区域内,其码头靠泊能力在3000吨级及以上的港口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管理。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省港口管理,规范港口运营秩序,保护港口环境,提高港口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内所有港口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港口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市场化运作、安全高效、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管理应坚持公平竞争、公正监管、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港口业务发展。

第五条港口管理应根据港口的功能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分类管理的制度,分别管理不同类型的港口。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港口规划应综合考虑地理、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港口区域和用地规划。

第七条港口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级的港口建设规划,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审批,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配套设施,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章港口经营管理第十条港口经营管理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者应定期公布港口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者应采取措施保障港口运营的安全和顺畅,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港口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提高港口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港口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港口经营者应制定港口环境保护方案,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港口废物的产生。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定期监测和评估港口环境状况,并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者应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确保港口环境达标。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港口的沿岸治理,保护和恢复港口生态环境。

第五章港口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港口经营者应建立完善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港口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港口安全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港口安全隐患。

大连市港口、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大连市港口、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大连市港口、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边防与出入境管理
【发文字号】大政发[1988]4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8.03.24
【实施日期】1988.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大连市港口、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1988年3月24日大政发〔1988〕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维护港口和海上生产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沿海港口(不含大连港、军港)及在港停泊、进出港的各类船舶、船民和随船人员,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公安局及其所属公安边防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的职能部门,应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加强港口、船舶治安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港口治安管理
第四条经划定的沿海港口、停泊点,由水产、交通、公安连防机关实行联合统一管理,严禁各类船舶在非停泊区装卸物资和上下人员。

第五条进出港船舶,应在靠港后或离港前两小时内持“航行签证簿”,“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分别到停泊地港(渔)监、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手续,并报告船舶治安情况。

第六条停泊在港(点)的船舶,大、中型船应留人值班;小型船和舢舨应设置机械障碍,取出油料,收藏橹、舵,按片编组,轮流值班。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doc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doc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二〇〇六年十月说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局主管全市港口、港政、航政以及港口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的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编制委员会“三定”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大连市港航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为我市港航立市发展战略的实施和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〇〇六年十月第一部分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行政执法依据一、本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国务院令第237号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9号公布)4、《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1985年国务院国发[1985]124号)(三)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2004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2、《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2005年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四)部门规章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4、《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交通部令2000年第10号)5、《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6、《国际海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2003年第1号)7、《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1号)9、《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10、《海上客滚船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2年第1号)11、《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1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13、《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22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16、《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及〈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交财发[1993]541号)17、《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18、《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19、《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21、《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22、《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5号)2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2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10号)25、《港口统计规则》(交通部令2005年第13号)(五)政府规章1、《辽宁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1991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1997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2、《辽宁省水上旅游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3、《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03年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4、《大连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5年大连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六)规范性文件1、《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通部、发改委文件交水发[2006]156号)2、《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交水发[2003]500号)3、《渤海湾海上客运市场管理规定》(交水发[1998]107号)4、《港口深水岸线标准》(交通部公告2004年第5号)5、《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交水发[1995]1178号发布,根据交水发[1997]522号修正)6、《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交通部、财务部交运字[1990]136号)7、《辽宁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交通、财政、物价辽交船字[1990]527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4]87号)9、《大连市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大港管发[2004]48号)10、《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大港管发[2004]55号)11、《大连市港口管理局行政罚款实施细则》(大港口发[2004]119号)12、《关于开展〈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大港口发[2005]60号)13、《关于对滚装运输车征收港口建设费的通知》(大港口发[2005]168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乘滚装客船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的通知》(大港口联发[2005]9号)15、《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港口发[2006]1号)二、协助其它部门履行执法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公布)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三)政府规章1、《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 号)2、《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净空安全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97号)三、共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2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公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二)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告)(三)政府规章1、《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2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2、《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2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3、《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5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86号)4、《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2004年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5、《大连市行政许可决定申诉检举办法》(2004年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4号)6、《大连市行政许可统计制度》(2004年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3号)7、《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2年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8、《大连市关于追究实施行政许可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的规定》(2005年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9、《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4年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10、《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试行规则》(2004年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四)规范性文件1、《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1998年11月2日大政办发)2、《大连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大政发[1991]118号)四、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批复文件1、《关于组建大连市港口管理局的批复》(辽编发[2003]8号)2、《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3]89号)3、《关于调整市港口与口岸局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大编发[2006]3号)4、《关于市港口与口局内部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置的函》(大编办函[2004]11号)5、《关于调整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内设机构等事宜的批复》(大编发[2004]13号)6、《关于大连市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列事业单位的批复》(大编发[2003]48号)7、《关于大连市船舶修理管理处更改名称的批复》(大编发[2005]92号)8、《关于成立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的批复》(大编发[2003]57号)9、《关于成立大连市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的批复》(大编发[2005]65号)10、《关于调整部分事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批复》(大编发[2004]106号)11、《关于调整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大编发[2006]47号)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规划建设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海港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大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大连市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大连市船舶修造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大连市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规划建设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海港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大港口发〔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港口发〔2017〕16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港口口岸局(交通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港航企业:为进一步强化全市港口经营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2017年8月10日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大连东北亚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及《大连市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本市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管理及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已有港区、规划港区和其他用于港航设施建设的一定范围的水域与陆域(包括自然和人工的)。

第四条大连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

有关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开发和维护生态平衡的原则,会同发改、规划、国土、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共同编制港口岸线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港口岸线规划是港口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

第六条港口岸线建设和利用,应符合市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岸线规划。

第七条在港口岸线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进行港口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应在项目立项前,向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申请应说明岸线位置、用途等,并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选址申请后,应在30日内组织发改、规划、国土、海洋与渔业、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三)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四)申请人持港口岸线使用批复,按国家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立项、建设、环保、海域使用等审批手续。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范本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范本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省港口的管理,维护港口秩序,保障港口运营的安全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内各级港口的管理。

第三条港口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港口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管理制度,加强港口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提高港口的服务质量和操作效率。

第五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做好港口和航道、码头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第六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制订辽宁省港口规划,明确港口的功能、布局、发展方向等内容,提高港口的综合服务能力。

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港口的用地以及各项设施。

第八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评估和调整港口规划,及时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变化调整港口功能和布局。

第九条港口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港口用户的意见,听取社会公众对港口发展的意见。

第三章港口管理第十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港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一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经营者的监管,确保其依法经营,提供优质的港口服务。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港口的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及时修复损坏和老化设施,确保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港口各项信息服务,加强与其他港口的合作,提高港口的整体竞争力。

第四章港口收费第十五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港口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港口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港口收费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或增加新的收费项目。

第十七条港口收费应当及时缴纳,不得拖欠费用,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收费的监管,确保收费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大连港口条例

大连港口条例

大连港口条例【法规类别】港口港务【发文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批准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1.11.24【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12.08【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大连港口条例》业经2011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大连港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有关区(市)县港口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负责港口管理工作。

与港口管理有关的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港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大连港口管理实行一港一政、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市场运作、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对港口投资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大连港口和重要港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港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

大连港口的重要港区名录由市港口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大连港口和重要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港口主管部门依法征求各方面意见编制;其他港区总体规划由有关区(市)县港口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港口主管部门审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5•【字号】辽政办发[2002]71号•【施行日期】200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71号)大连、营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关于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八月五日关于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体制按照“一港一政”和“政企分设”的原则,将大连、营口港下放所在市人民政府,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政企分开,由两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港政管理职能,不再单独组建港口管理机构;港口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成为独立注册从事港口经营的法人实体。

全省港口由省交通厅实行行业管理。

省交通厅根据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交函水[2002]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各级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港政管理职能。

二、公用设施两港实施政企分开后,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设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目前,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委托原经营人继续负责对港口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基础设施状况完好和公益性效益的有效发挥。

待条件成熟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港口公用设施公司,具体负责港口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在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港口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发布实施前,大连市的港口基本建设项目由大连市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自行审批,抄送省计委、省交通厅;营口市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市计委上报省计委,省计委在征得省交通厅意见后立项审批。

港口企业管理制度体系

港口企业管理制度体系

港口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港口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港口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

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长期以来,港口企业的安全管理,一般由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出要求和下达指示,从安全技术要求到安全管理体制,无不面面俱到。

安全管理模式上也多为“经验型”、“事后型”。

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似乎是上级部门、地方政府“要我安全”,这无益于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

《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港口企业成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它意味着企业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企业法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这就给企业的决策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激烈的市场经济,它要求人们更新观念,以新的管理机制和方法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力求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的统一。

2。

hse管理体系简介在人们普遍关注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质量的今天,由于国际竞争需要、国家政策要求及社会公众的期望等各方面压力,使世界上各种类型的组织,越来越重视自己在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面的形象,并期望一套系统化的方法来推行其管理活动,满足法律和自身方针的要求,以求得生存和发展。

而健康(health)、安全(safety)、环境(environment)管理体系(hse—ms)的形成和发展就是在这种条件下,通过有关行业多年工作经验积累而形成的,体现了完整的一体化管理的思维。

hse管理体系的形成实际上就是把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和原理运用到卫生、安全和环境管理中。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领导承诺这是hse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因为如果领导人员没有认识到卫生、安全和环境管理的重要性,没有采取措施组织实施,hse管理体系的其他要素就发挥不了作用。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
是指辽宁省政府制定的与港口管理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辽宁省内港口的运营和管理,确保港口安全、高效运作,并维护港口管理的秩序。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港口的分类和管理责任:规定辽宁省内港口的分类和管理责任,并明确港口管理所涉及的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2. 港口的开放和使用:规定辽宁省内港口的开放和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包括港口的进出口权限、船舶和货物的装卸规定等。

3. 港口的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港口的安全设施、应急救援措施、安全评估等,以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性。

4. 港口的收费和费用:规定港口的收费和费用标准,包括各项服务费用、物流费用等。

5. 港口的环境保护:规定港口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管理办法,包括港口的污染物排放限制、环保设施要求等。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辽宁省政府发布的具体文件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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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港港口管理体制-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大连港港口管理体制
大连港位于辽东半岛南端的大连湾内,港阔水深,冬季不冻,万吨货轮畅通无阻。

大连是哈大线的终点,以东北三省为经济腹地,是东北的门户,也是东北地区最重要的综合性外贸口岸,至2008年,大连港是次于香港,上海,深圳,高雄(中国台湾),青岛,天津,宁波,广州,厦门,基隆(中国台湾)的全国第十一大海港。

一、港口建设管理
大连港位于我国辽东半岛南端的大连湾内,冬季不冻,万吨货轮畅通无阻。

其一,大连港港阔水深,面积大,适于大型船舶停泊;其二,面向东南,南部有山阻挡,减轻了太平洋季风的影响;其三,港湾三面陆地环绕,呈半封闭状可避风;其四,毗邻陆地广阔,有利于大型港口和城市建设;其五,北面有高大的山阻挡了冬季风的直接侵袭;其六,湾内无较大的内陆河流流入,盐度稀释有限,避免冰冻,泥沙来源少,不易淤积;其七,可解决港口和城市供水;其八,建港地带海底泥土疏松粘性大,便于挖淤,建港区域水深适宜;其九,铁路交通便利,有利于港、城铁路一体规划建设;其十,远处有防御工事,以备发生战争时应急之需。

大连港规划,注重绿色生态。

从港口所在区域自然属性、生态恢复能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角度,科学确定港口功能、发展要求和重点,全面落实环保措施。


港口和临港产业布局角度,注重建立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体系,合理利用土地,优化港区布局,改进货物装卸工艺,从源头控制港口营运对环境的影响。

在推进太平湾、长兴岛和大窑湾北岸等规划区域的开发建设中,广泛采用绿色技术和绿色管理手段,多选用可回收、可再生、可降解、易处理的绿色材料和清洁能源的绿色设备,实现绿色供应链管理。

二、港口行政管理
港口建设费政策成为支持水运发展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逐步扩大了内河航运建设资金规模,资金补贴政策加快了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中的船舶更新改造,积极争取了内河航道抢通应急资金,对水运重点建设项目加大了资金投入。

水运法规体系初步建立,行业政策扶持力度加大,港航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水运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把发展水运作为港航管理的根本任务,把改革开放作为港航管理的根本动力。

三、港口企业经营管理
如,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DCT)。

DCT是大连港与新加坡港务集团合资组建的外贸集装箱码头公司。

码头引进了世界上先进的CITOS—1码头操作系统,使集装箱年处理能力达到230万标箱,连续多年被国内外港航权威机构评为中国作业效率最佳集装箱码头、亚洲最佳集装箱码头以及亚洲新崛起集装箱码头。

作为环渤海湾的枢纽港和东北经济区对外贸易的主要窗口,为了方便东北内陆的集
装箱运输,降低货物运输成本,DCT码头后方先后开通了往来于大连和东北内陆之间,吸纳了东北地区90%以上的集装箱货物。

四.港口管理体制改革
大连港的改革的最大特点主要体现在“监督与日常管理适当分开,明确各自职责,搞好分工合作,保持港口引航与生产平稳过渡。

”把引航机构变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而且明确全市港口只设一个引航站。

大连港集团成功实施了“政企分开、下放地方、组建企业集团”的港口管理体制改革。

并以此为契机,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和旗舰”的定位要求,进一步加大了体制调整、机制转换和管理创新力度,全面推进了集团的核心业务专业化整合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加强资本运作推进海外上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港口功能。

物流一班:陈泽锐 2012380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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