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权思想的历史沿革及宪法的人权保障 优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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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18 世纪,天赋人权思想在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那里得到了 进一步阐述,他们继承了洛克等人的自然权利学说,认为人权作为人 的基本权利不仅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权利,而且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因为,人的基本权利源于自然法,人们在与国家订立契约时只是把自 己执行自然法的权利和自我管辖权转让给了立宪国家,而对自己的 基本权利是从来没有也不可能转让出去的。如卢梭就说:“人类主 要的天然禀赋,生命和自由——这些天赋人人可以享有,至于是否有 权抛弃,这至少是值得怀疑的。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 存在;抛弃了生命,便完全消灭了自由的存在。所以无论以任何代价 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也违反理性的。”卢梭的人权理 论对西方后来的人权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也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状态。 因此,梳理西方人权理论的历史 发展对我们了解当代西方人权 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西方人权思想的起源 二、西方人权学说的形成与发展 三、当代西方人权学说的现状 四、宪政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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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人权思想的起源:
在古希腊早期哲学中,盛行着生而不平等的“天赋特权”观念,根据 “万物皆有定份”的自然秩序论,社会成员的不平等被赋予了自然的色 彩。希腊城邦时代的社会结构严格区分本邦人和外邦人、自由人和奴 隶、公民与无公民权的自由人、贵族和平民等各种身份。各种身份阶 级之间的界限明晰,而且格外强调不同身份的人在精神层面上的不平 等,强调这种不平等的自然性、本原性、先天性。亚里士多德在其 《政治学》中为不平等的奴隶制辩护,他认为世界上有些人天赋就有自 由的本性,而另一些人天生应成为奴隶,这不仅对社会是有利的,而且是 公正的。
西方人权思想的历史沿革 及宪法的人权保障
人权自从近代以 来就成为人类社 会中备受关注的 问题之一,尊重 和保护人权随着 时代的不断发展, 已经逐渐成为公 平的和充满人文 关怀的文明社会 的基础。
我们通过对人权 思想历史的回顾, 探析人权理论的 逻辑演进。同时, 简要分析宪法对 人权的保障及重 要意义。
正是在这种条件下,斯多葛派开始从新的角度来审视人。他们认 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它是 世界的主宰,个人只不过是神的整体中的一分子。它一方面突破城 邦的狭隘眼界,从人与整个人类和宇宙的关系中来定义人。强调 人首先是人类整体的一员,具有共同本性,其次才是某一具体国 家、城市、族群的成员;另一方面,它突破社会身份地位的界限, 由人的精神特征确定人的价值。从人都有理性和向善的能力等精 神素质上,发现了人类的同质性和精神价值的平等。早期的斯多 葛学派的代表人物克里西波斯就指出:“没有任何一个人生来就是 奴隶,人们应该把奴隶看成是“终生受雇的劳动者。”而另一位斯 多葛学派的奠基人芝诺则认为:“整个宇宙是由一种实体组成的, 这种实体就是理性。因此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类作为 宇宙自然界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服从理性的命令, 根据人自己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相结 合,代表人的理性和本性,维护人的权利。古典自然法学是当时 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旗帜。西方人权学说正是在那时兴起和鼎 盛的。根据洛克等人的学说,人权即指自然法所维护的自然权利, 是人生而俱有的,因而在我国早期译文中译为“天赋人权”。直 到现在有的西方思想家还将自然权利和人权两词并称或通用,并 认为“人权是自然权利的现代用语”
二、西方人权学说的形成与发展:
代的天赋人权思想起源于文艺复兴运动,资产阶级 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试图通过对古希腊、古罗马文化的复兴 从而获得和实现更多的政治上的权利。通过文艺创作,宣 扬人文精神,彰显人的价值。而人权这一理念则被欧洲的 思想家们很好的继承下来并发扬光大。致力于这场运动的 思想家们倡导要研究人的自身,把目光从神转向人,宣扬 人的自然本性,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作家薄伽丘、政治 思想家马基雅弗利、布丹等都强调人的自然本性、人的价 值和尊严、人的自由意志,提倡个性解放和个性发展,以人 权代替神权。这些人文主义的主张为西方人权理论的形成 打下的坚实的思想基础。
人权的概念和理论虽然产 生于近代的欧洲,但人权思想 的萌芽却是非常古老的,甚至可 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从 古希腊的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 想和古罗马时期基督教的创世 平等观中,都可以看到人权发 展的痕迹。之后,在文艺复兴 的人文主义思潮和宗教改革的 影响下,系统的天赋人权理念 在近代由古典自然法学派所确 立。从18 世纪到20 世纪,西方 人权的内容和范围经历了深化、 扩展和成长的过程 。人权理论
在西方新自然法学派中还有一位对人权学说有重要贡献的法 学家,那就是被誉为在权利论上开辟了一个新时代的德沃金。德沃金
批判了法律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权利是法律之子”的错 误观点,认为权利并非仅仅存在于法律规则之中,权利也存在于历史 和传统之中,它们是个人对抗某种集体目标或政府的理由和掌握在个 人手中的护身符,是每个人要求保护的道德主张。这种权利既可以是 道德权利,也可以是政治权利或法律权利,而且在这些权利中还有一 个基本的、甚至是不言自明的权利。
三、当代西方人权学说的现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人民对法西斯暴行的忿恨以及对 民主与和平的向往,推动了人权理论的又一次繁荣。这首先表现 在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之中。参与过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新 托马斯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法国的马里旦,就是二战后西方人权思 想的倡导者之一。马里旦在《人权与自然法》一书中说:人权的 哲学基础或理性基础是自然法,人权如果不是根植于自然法,就不 会有生命力。他还把人权划分为“自然法人权”和“实在法人 权”。自然法人权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轻视或取消的权利,它 包括人的生存权、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道德完善等权利,这些 权利属于绝对不能让与的人权;实在法人权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而规定或改变的权利,它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权 利,这些权利属于基本不能让与的人权。可以看到,马里旦的人权 思想既不同于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权利说,也不同于功利主义和实 证主义的法律权利说,而是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上承认法律权利的 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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