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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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一)

(完整版)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一)

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一)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亮点之一是人权“入宪”2],突出了人权在国家生活中的价值与功能,使人权从一般的政治原则转变为统一的法律概念和宪法原则,预示着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

在新中国宪法史上,人权第一次出现在宪法文本上,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3].同时,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给宪法实践,尤其是宪法解释学带来了许多值得研究的课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修宪社会效果的体现需要借助于宪法解释的规则与具体技术。

一、宪法文本中人权的表述人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有不同的含义与表述方式。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表述模式:一是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人权;二是宪法文本中不直接出现人权字眼,但解释上人权表现为基本权利或基本权;三是严格限制人权在宪法文本中的含义,直接以基本权利规定人权的核心内容;四是文本中同时出现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的权利等表述,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宪法解释规则确定其具体内涵。

在现代宪法中直接规定人权的国家并不多见,即使规定人权的国家也体现不同的宪法传统与文化特色。

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宪法对人权的表述与具体含义是不尽相同的。

如在德国,宪法上的人权与基本权是有区别的,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与功能。

在美国,传统上使用基本的人权(fundamentalhumanrights),但后来出现宪法权利(constitutionalrights)后,两者之间出现了不同的解释。

在法国,自人权宣言以来,区分了“人的权利”与“市民的权利”,并与人权本身的概念相区别,广泛地使用“公的自由”概念。

在英国,传统上不使用自然权的人权观念,而使用市民的自由(civilliberties),力求把实定法的权利一体化,直到1998年制定《人权法案》后,开始出现普遍承认人权概念的倾向。

在非西方国家宪法文本中人权或基本权的规定是比较普遍的。

如日本宪法第三章章名是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第11条中使用了“基本人权”概念,并在宪法文本中解释为: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及将来均赋予国民。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内容提要: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

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为各国家机关。

人权保障条款对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宪政体制,而其关键在于宪政理念的转变、解决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机制以及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

关键词:人权;公民基本权利;人权保障;宪法监督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3条的第3款。

自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便由一个政治规范提升为宪法规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提升为“国家”,获致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人民的意志,由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

新条款的入宪并不必然导致人权得以保障。

相对于宪法的修改,宪法的实施更为重要。

构建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是落实这一规范的根本途径,而机制的构建应建立在对人权保障条款宪法含义的科学解读上。

所以,本文拟以“人权”的概念为切人点,辨析“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与联系,探究人权入宪深层次的原因和价值,解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规范的内涵,探讨这一新条款的实施机制,从而为其实施提供理论上的准备。

一、“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之辨宪法中,一个新条款的价值是在与原条款的比较中显现的。

修改前的宪法第33条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括性规定,从第34条到第50条是对“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

所以,从第33条到第50条构成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个兼具概括规定和具体规定的混合式规定。

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新条款强调的是“人权”,这是我国宪法以前没有出现的语汇,似有突兀之感,也与原有条款显得难以协调。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一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之中。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基于政治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早期的基督教和自然神宗教的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人本身就意味着赋予人某种存在的价值,依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理所当然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了。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重新祭起人权思想的旗帜,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

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用“人权”取代“神权”,声称人类“天生一律平等”。

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学说更是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不能变更”和“无从否定”的天赋人权。

一、人权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19世纪后半叶,我国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马建忠、郑观应等人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介绍、引入中国。

清末变法维新和立宪修律运动以及人权与宪政思想在中国迅速的传播,对我国的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过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也曾注意总结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

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

”“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

”1上世纪50年代末以后,人权概念在我国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人权理论和人权问题亦被弄得混乱不堪。

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尊重人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

在我国宪法人权主要是什么

在我国宪法人权主要是什么

在我国宪法人权主要是什么在我国宪法人权主要是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社会生活权利、公民的平等权利。

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一、在我国宪法人权主要是什么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社会生活权利、公民的平等权利。

▲二、人权的提出与发展在近代,人权大体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这一革命在全球范围内取得胜利以后的一个很长时期。

这一阶段人们所争取和实际已经逐渐争得的人权,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如言论、信仰、结社、通讯、宗教、普选等自由与权利,免受非法逮捕、无罪推定、公正审判等方面的权利,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主要标志。

第二阶段是伴随19世纪初开始的反对剥削与压迫的社会主义思潮、运动与革命而出现的人权,其基本内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它在宪法上的反映,在东方是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代表,在西方则以德国的《魏玛宪法》为标志。

第三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人权,其特点是人权由国内保护进入国际保护,其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人权。

这类人权内容已为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

到1994年底,联合国已制定国际人权宣言与公约71个,其中《世界人权宣言》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三个基本的国际人权文件。

现实生活中,每一位公民都有享有本质和尊严的基本权利,而我国关于人权的制定也是为了进一步更好的使公民生存发展,以及实现社会的平等自由。

因此熟记相关的法律知识,在遇到有关问题的时候,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发生。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包括言论、宗教、结社等权利。

宪法规定了人权保护措施,如设立人权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等。

在实施人权保障方面,宪法规定了人民有权起诉、申诉侵犯人权的行为。

宪法严格禁止任何对人权的侵犯行为,如歧视、剥夺人身自由等。

在人权保障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至关重要,需要持续完善和应对挑战,确保人民享有全面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基本人权、人权原则、人权保护措施、人权实施、人权侵犯、限制条件、重要性、完善、挑战、应对。

1. 引言1.1 介绍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是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的重要法律基础。

在宪法中,人权保障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他们在社会中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

宪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关于人权的原则和规定,包括基本人权原则、人权保护措施、人权保障的实施、对人权侵犯的禁止规定以及人权保障的限制条件等方面。

这些内容的确立和规定,为保障公民的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为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国家发展目标奠定了基础。

在宪法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国家机构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各项人权保障的规定和原则都应得到认真遵守和执行。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变化和人民需求的发展。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如人权侵犯问题的持续存在、人权保障的不完善性等。

需要不断加强对宪法中人权保障的监督和改进,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2. 正文2.1 宪法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宪法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是宪法中人权保障的基础和核心。

宪法中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平等权利原则、自由权利原则、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原则、社会福利权利原则等。

平等权利原则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歧视。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对人权的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首先概述了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并分析了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内容。

然后探讨了宪法中对人权的具体保障措施,如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保障措施。

接着讨论了宪法对人权的司法保护,以及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最后分析了宪法对人权的限制,并强调了宪法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现实意义,以及完善性。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发展的关键,其完善性也需要不断提升和完善。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基本权利、具体措施、司法保护、社会发展、限制、重要性、现实意义、完善性1. 引言1.1 概述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涵盖了各个方面的人权,如生存权、教育权、劳动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等。

通过明确规定这些基本权利,宪法为每个公民的生活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宪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保障措施,如设立人权保障机构、建立人权救济体系等,以确保人权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是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庄严承诺,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基石。

在宪法的指引下,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生活、创造和发展,实现个体价值和社会进步的良性互动。

深入理解和积极推动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对于推动社会发展和促进公民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多个方面。

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意见、批评政府的重要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对有关言论作出限制。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选择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受强制性宗教信仰的限制。

财产权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规定了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受教育权保障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了人们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劳动权保障了公民参加劳动的权利,规定了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

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意义上使用,并只能限定在道德意义的范围内。

“人权被设想为人们作为人凭借其自然能力而拥有的道德权利,而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者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

” 我们认为人权是在人的自然属性之上对人的应有道德权利的期待,它充满了人的偏好或价值选择,人权的实现离不开人的社会属性。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产物。

最初,人权是与特定的阶级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新兴的资产阶级将人权作为反对政治独裁势力和守旧社会组织的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斗争武器。

首先提出人权口号并对其予以理论证成的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他们从与自然法理论相结合的社会契约论出发,主张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曾经生活于一种自然状态中,人人均有自然权利,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组成政府以保护这种自然权利。

荷兰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格老秀斯第一次使用了“人权”一词,并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专章论述了“人的普遍权利”。

荷兰另一个思想家斯宾诺莎首次提出并论证了“天赋之权”。

把人权理论系统化的是英国思想家洛克,他总结、归纳了前人关于人权理论的成果,使之成为一个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卢梭等人则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点出发,推演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并把自由、平等提到了政治权利的高度。

与人权相联系的一个概念是基本人权,我国学者一般都认为基本人权构成人权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体性等特征。

基本人权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权理论的不断发展,其内容也不断发生变化。

宪法文本中人权的表述

宪法文本中人权的表述

宪法文本中人权的表述
1. 平等权利:宪法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都不能成为剥夺个人权利的理由。

2. 自由权利:宪法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包括言论、新闻出版、信仰宗教、集会结社、劳动、移动、私人财产等方面的自由。

个人有权自由表达意见、宗教信仰、参与政治等,前提是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和社会秩序。

3. 人身权利:宪法对人的基本生存权利进行保护,包括生命权、人身安全权、健康权等。

宪法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受到酷刑、虐待、不人道待遇,保障每个人的人身尊严。

4. 性别平等:宪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禁止性别歧视。

无论是在教育、劳动、政治、社会生活等方面,男女应当享受平等权利和地位。

5. 教育权利:宪法保障每个人的教育权利,确保人们能够接受公平、平等、质量高的教育。

国家应该提供普及教育的机会,并鼓励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6. 社会保障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应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救助和保障,确保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包括社会福利、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民法人格权与宪法人格权、人权的关系

民法人格权与宪法人格权、人权的关系

民法人格权与宪法人格权、人权的关系一、人权:宪法和民法的共同价值基础在现代社会,人权与宪法的关系日益密切,因为宪法从法律效力秩序上来讲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为体现对人权的重视,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基本人权有所规定,有的国家甚至将宪法权利直接视为“基本人权”。

从现代世界各国宪法所规定的人权内容来看,宪法规定基本人权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具体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内容,这是多数国家宪法采取的形式,如日本宪法和孟加拉国宪法。

二是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美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基本人权的原则,却在修正案中具体规定了公民的权利。

此外,还有比利时、丹麦和荷兰等国的宪法也是如此。

三是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却较少规定,如法国现行宪法虽然在序言中确认人权原则,但只对公民的选举权利作了规定。

各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并没有改变人权的性质,人权在本质上仍是一种道德权利,不是法定权利。

人权作为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作为道德权利,人权只有表现为社会的(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权利,才会取得实效;作为法定权利,社会权利只有以人权为根据,才能保持其道德上的正当性并增强其适应效力。

”就人权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来讲,“公民权是人权在法律上的表现,人权是公民权的道德根据,宪法则是公民权的法律根据。

”当然,人权入宪虽然没有改变其本质,但却为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无论现代法律制度如何发展,人权在本质上都是一种道德权利,它不仅是作为公法的宪法的价值基础,也是整个法律秩序的价值基础,对包括公法和私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都会产生影响。

在早期的法律制度中,自由呈现出多面向的特征,它既反对国家权力对其加以限制,也反对私人之间的相互侵害。

但是随着时间的经过,个人之间的私法关系却越来越少的被一般自由权以及基本权的讨论所触及。

这与实证主义以及按照当时的社会情境能保障自由与平等的私法法典的制定有关。

人权法律法规

人权法律法规

人权法律法规
在当今社会,人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权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保护每个人的生
存权、发展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类的共
同福祉。

一、宪法保障人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保障人权的基础。

各国宪法普遍规定
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每个人在国家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保护每个人的人权不受侵犯。

二、国际公约保护人权
除了国家立法,国际公约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联合国大
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
了人权的内容和范围,鼓励各国尊重和保护人权。

三、人权法律法规的实施
人权法律法规的落实离不开司法机关的保护。

各国法院通过审理人
权案件,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使法律不再是一纸空文。

同时,人权
监督机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监督政府的执法行为,确保人权得到有
效保障。

四、人权法律法规的完善
尽管人权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一些法规
的具体条款不够清晰,执行力度不够强,导致一些人权问题难以解决。

因此,各国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权法律法规,加强对人权问题的监督和
保护。

总之,人权法律法规是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


国应该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人权和社会
的和谐发展。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人权和自由。

论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论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论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摘要】人权是人作为人而享有的自然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两者既存在着区别又具有联系。

两者区别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形态不同;两者联系之处在于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抽象指引,公民基本权利是部分人权的具体化与法制化。

【关键字】人权基本权利法制化宪法一、人权的概念及特点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理念经历了长久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身的一套概念体系与特点。

(一)人权的概念人权作为人类普适性的一种权利,其概念按照不同的角度划分,有不同的含义。

首先,按照人权的主体类别,可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1其次,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2(二)人权的特征除了拥有自身特殊的含义以外,人权还拥有独特的特征。

1曾令良.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J]. 中国社会科学, 2007(01):89-103.首先,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一方面,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人权法名词解释

人权法名词解释

生存权: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

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

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虽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但西方某些国家设置重重障碍阻挠发展权在全球的实现,甚至否认发展权的人权性质和人权地位,致使发展权问题成为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存在严重分歧和尖锐对立的焦点问题。

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环境权则仅仅是指主体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①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②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③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

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

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二字引入宪法,这一举措对我国人权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但与此同时,通过对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权条款的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缺失。

因此,为确保人权条款内容的真正实现,我国有必要从党建、立法、监督等方面进行完善保障。

标签:人权宪法保障列宁曾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是宪法惟一的内在精神,同时又是对宪法进行价值评价的最重要的标准。

人权入宪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保护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境界;标志着我国宪政理念的进步和升华;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我国司法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进行人权对话和斗争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我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取得的成绩我国宪法在不断总结宪政建设经验中日益完善。

在新中国先后进行的几次修宪中,一次比一次完善。

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优点,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一部。

之后又进行了四次修宪,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突出和完善了对人权的保障。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愿望变为国家意志,为人权法治提供了宪法保障。

到目前为止,现当代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了充分保障,是近代中国以来保障最为完善的时期,公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成为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人。

宪法是根本大法,通过制定根本大法来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实现法律价值和功能的重要方面。

二、我国宪法关于人权内涵的缺失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通过对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权的条款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缺失,而人权的保障也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按照人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态,人权可以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处于一种应然状态,必须通过法定权利而转化为实有权利(即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

《中国宪法》 第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一)

《中国宪法》 第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一)
利、社会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普通主体享有的 权利与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宪法性权利、刑事 权利、民事权利、行政法上的权利等。
三、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与概念
1、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英国的宪法性文件;美国 宪法;法国宪法;魏玛宪法;二战以后的宪法。
2、人权与基本权利关系 3、基本权利的特征:基本权利确立公民的宪法地位, 是一种个体抵抗国家权力的权利体系;基本权利是 权利体系和宪政体制的核心价值;基本权利是实定 法意义上的权利形态;基本权利一般具有不可转让 性;基本权利的综合性。
三、人权条款与国家保护人权义务
1、国家尊重的义务 2、国家保护的义务 3、国家满足或确保的义务 4、国家促进的义务
第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一)
第一节 人权与权利概念
一、人权概念
1、人权含义的发展 2、宪法文本上的人权表述 3、宪法文本中人权的含义 4、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5、我国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含义 6、宪法文本上规定人权条款的意义
二、权利概念
1、权利概念的历史发展 2、权利的含义 3、权利的基本特征 4、权利的基本分类:法律权利与基本权利;政治权
第三节 宪法上列举的基本权利与 未列举的基本权利
一、宪法上列举的基本权利设定方式
1、列举式及其利弊 2、概括式及其利弊 3、折中式及其利弊 4、特殊方式
二、宪法文本上未列举的基本权利保护方式
1、宪法文本上未列举的基本权利保护的理论根据 2、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条争议 3、我国宪法的人权条款与宪法文本上未列举的基本 权利保护
第二节 基本权利主体与分类
一、基本权利主体
1、公民 公民的含义、公民资格的取得、公民与国民
的关系、公民与人民的关系 2、外国人
外国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可能性与局限性 3、法人

法律是怎么保护人权的?

法律是怎么保护人权的?

法律是怎么保护人权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

而法律作为调节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在保护人权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在法律体系中,人权得到了怎样的保护呢?下面,本文将通过有序列表的形式,为您一一解答。

一、宪法保障人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制度的最高法律准则。

宪法中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人权不受侵犯。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为在法律层面上保护公民权利提供了最基础的保障。

二、立法保障人权在宪法的基础上,国家在立法过程中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公民的人权。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等。

这些法律为公民的人权提供了具体的保障措施。

同时,在立法过程中,国家也不断地对已有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

三、司法保障人权法律的制定只是第一步,在实际应用中,法律是否能够被有力地维护以及公民的人权是否得到保障,还需要靠司法机关的力量。

司法机关作为法律执行机关,要求其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合法、公正、公平地行使职权,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以保障公民的人权不受侵犯。

四、监督保障人权权力必须受到监督。

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此外,公民也有通过控告、举报的方式来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让那些侵犯别人权利的人或单位得到惩处。

五、国际保障人权国际上也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和条约来保障人权。

比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等。

这些文件和条约的制定,旨在促进和保障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提高各国对人权的关注程度。

通过以上的有序列表,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法律在保护人权的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同时,只有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坚持司法公正、加大监管力度、参与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推进人权事业的持续发展,实现人权保障的最终目标。

宪法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

宪法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述一、宪法与其本权利(一)基本权利的内涵1.权利:(1)权力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规定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未法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2)权力的重要特性: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第二,权力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

第三,权力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2.基本权利: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

德国称其为基本法。

3.我国宪法中的人权和基本权利2023年修宪之前,一直使用的是基本权利,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

80年代之后,理论上逐渐对人权的理念发生了转变。

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23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23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是中国政府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

由此看来,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构成了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核心。

(二)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1.固有性与法定性(1)固有性:自然法学法定性:实证法学(2)没有宪法的规定,就没有基本权利(专制)------法律实证主义(3)天赋人权----自然法思想。

(4)无论是自然法思想和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5)一方面要认可法律的固有性,再分析法律的法定性的对的与否。

(6)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是互相统一的。

2.不受侵犯性(固有性)和受制约性(法定性)3.普通性和特殊性(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1.基本权利享有主体的分类2.各种主体(1)一般主体。

公民为我国宪法所拟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性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特殊主体。

即法人与外国人。

法人与外国人是享有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

(3)特定主体。

(4)关于“集体权利”(四)基本义务的宪法含义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做出某种作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的责任。

其中,前者成为作为义务,后者成为不作为义务。

人权入宪——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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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中“人权”概念的界定首先,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态,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依其本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

[3]此意义上的人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权利,是“获得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的权利,而不是特定方面的权利。

第二是各种观念,即人道,正如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所言:“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其次,作为宪法直接确认和保障的人权,它的内容需要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规定来具体化、规范化。

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我国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受我国经济条件、文化状况等等制约的。

换言之,人权虽然不等于公民基本权利,但是与公民基本权利并不是全然没有关系,因而人权虽然“不是外界的恩赐”,但是也不能全然不受外界的影响。

可见,人权入宪中的“人权”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与人道,人性等联系在一起的人权,它还与公民权利关系密切,从而与国家意志、社会条件等紧密结合。

简言之,人权入宪中的“人权”是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两种人权存在形态的统一。

三、人权入宪的原因分析(一)人权入宪是党和政府正确理论和思想指导的结果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党遵守宪法和法律,但是在我国国家政治体制中,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党根据对形势和任务的分析,在党内做出有关决议或提出方针政策,人民代表大会为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应采取相应行动。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只有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进行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的过程,不仅是其行使职权的过程,而且也是其执行和体现党的方针政策,将党的正确理论和思想渗透在宪法修正案中的过程。

我国宪法的每一次成功修改,所取得的每一个进步,都离不开党和政府正确的理论和思想的指导。

中共中央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政党和政府都是工具,人民的利益才是目的,这就决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才是宪法最神圣的使命,强调和突出人权也就成为了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的主线。

确权与正义:《美国宪法》中的人权与社会公正

确权与正义:《美国宪法》中的人权与社会公正

确权与正义:《美国宪法》中的人权与社会公正1. 引言美国宪法是一部具有重要影响力和历史意义的法律文件。

作为美国政府和法律体系的基石,它确立了重要原则,如人权和社会公正。

本文将探讨《美国宪法》中关于人权和社会公正的相关内容。

2. 人权保障2.1 宪法中的基本人权•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新闻自由等。

•第四修正案:禁止非合理搜查和逮捕。

•第五修正案:保护被告免受非法起诉和强制自证。

2.2 宪法修正案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第十四修正案:扩大平等保护范围,禁止州级政府歧视。

•市民权法案:联邦层面上禁止种族歧视。

3. 社会公正追求3.1 平等机会原则•就业机会均等保障(Race to the Top计划)•公共教育平等机会(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3.2 公共福利原则•福利援助计划(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安全法与福利制度3.3 司法体系中的公正•法庭公正和平等对待(巴特维尔诉佛吉尼亚州民事权益局案)•公义与赔偿(哈林根诉維尔胡文周围租房有限合伙企业案)4. 持续发展和挑战4.1 宪法修正案的发展•第十九修正案:妇女选举权。

•第二十六修正案:18岁以上公民选举权。

4.2 还需努力的领域•性别、种族和性取向平等的挑战。

•政治腐败和金钱在政府中的影响。

5. 结论《美国宪法》确立了人权与社会公正的重要原则,并通过一系列宪法修正案确保这些原则得到实施。

然而,仍存在一些挑战需要克服。

只有不断推动进步并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才能使《美国宪法》真正实现确权与正义的目标。

(宪法)基本人权复习资料

(宪法)基本人权复习资料

(宪法)基本人权复习资料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反映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公民和人民(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敌人。

(3)后果不同: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并非所有的公民都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4)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涵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者可能性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首要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是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

人权VS公民权(1)联系:在通常意义上,人权和公民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同称谓,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所谓“人权的本质即公民权”。

(2)区别①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等;公民权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②人权是针对神权提出来的;公民权是针对“自然权利”提出来的。

因此,公民权在时序上比人权要晚,它是人权发展的产物;③人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和不断被公民权利化的趋势;公民权的内容也随着人权内容的不断法律化而呈扩大的趋势;④在国内法上,人权与公民权通常交叠使用;但在国际法上,常用人权的概念,而很少用公民权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1、保障:(1)物质保障,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资条件;(2)政治保障,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3)法律保障,即宪法不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人权

人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宪法权利的享有主体则具有更加多样的复 杂性,从其所具有的性质以及所享有的宪法权利的范围来看,大致可 分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和特定主体。如在中国宪法中,公民即可视 为一般主体,而法人和外国人即可视为特殊主体。从学理上说,特殊 主体具有特殊的性质,从而不能享有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 而特定主体则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的转化形态,是享有某种或某些 特定的基本权利的主体,如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中国宪法中 所规定的妇人、老人、儿童、残疾人、华侨。一般来说,外国人是基 本权利的特殊主体,但外国人作为享有受庇护权的主体时,则又可视 为特定主体。
·基本人权同时又具有受制约性。这种受制约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 面:第一是事实论意义上的制约,主要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制约;第二 是规范意义上的制约,主要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制约,其中主要包括权 利内在的制约和外在的制约。

3.普遍性与特殊性
·基本人权的普遍性,则是由其固有性和不受侵犯性所 共同推导出来的一个逻辑结论。既然基本权利是人本身所 固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那么人们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就 不应该完全受到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财产状况乃至民族、种族、国籍等方面的限制。 ·鉴于基本人权的普遍性,当今世界出现了人权的国际 保障的趋势。这种趋势一方面表现在各国宪法均将本国宪 法的许多权利条款适用于外国人;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人权 宣言、人权公约的国际化动向。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历史中形成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自然法思想的合理内核与马克思主义立场上的 宪法学理论之间存在根本的冲突。对于后者来说,以下的界说是妥 当的,即: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个人,并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那些确保其自身的生 存和发展、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权利;从终极的意义上说, 这种权利既不是造物主或君主赋予的,也不是国家或宪法赋予的, 而是人本身所固有的,同时又多为宪法所认可和保障,为此其固有 性和宪法规定性是相互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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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人权
2009-12-26 23:41:53 李剑芒的博客
我在前面谈到,一个最高道德原则靠其自身原则是无法自洽的。

我们必须用社会最强大的暴力来保护这个原则不被侵犯。

保护这个原则的条款必须放在这个社会的最高处,且拥有否定一切的力量。

所谓否定一切我在这里指;当任何其他东西一旦与这个保护条款发生冲突,这个条款否定那个与之冲突的东西。

只有这样才造成了道德原则的自洽性,才有希望建造一个道德,和谐的社会!这个统帅全社会暴力的最高处在一个共和国就是共和国的宪法。

不仅仅这样,一步宪法最关键的东西就是明明白白地说明白这部宪法保护的什么?在这里,不可以糊里糊涂,不可以藏头去尾,必须是用人人看得懂的简练语言,明明白白地说出这部宪法的目的。

在西方国家。

最高道德原则几乎全部是人的权力这个概念来描述的。

人到底有什么权力?什么权力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侵犯?这个人的权力概念就形成了西方社会的最高道德原则;即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允许侵犯人的这些权力。

宪法的目的就是要保护这些权力;即保护这个社会的最高道德原则。

上面我说到,看一部宪法,最重要的是看这部宪法保护的是什么?如果我们看西方国家的宪法(荷兰,美国,德国,法国,英国),他们全部以人的基本权力开篇。

这让读者不会对宪法产生任何误会;整部
宪法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力!不侵犯人的这些权力构成这些社会的最高道德原则!这个最高道德原则受到国家这个最强大的暴力机构保护。

那么我们回过头来看中国的宪法。

中国宪法有一个很长的序言,这个序言基本上定义了这部宪法的目的;即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我读了几遍这个序言,我把这个序言总结成这样一句话;【谁打下的这个国家,谁就是这个国家的领导者!】。

那么这部宪法的保护对象就不容置疑了;保护领导者的领导权。

说的直爽一点,这实际上就是中国过去皇帝“打天下坐天下”的现代版本。

除此之外没有什么新意。

保护的重点不是国家内的公民,而是国家的统治者。

这就造成了中国宪法与西方国家的宪法的一个重要区别;中国宪法虽然也谈人的基本权力,但那不是放在宪法的最重要地位,而是放在第二章!它不是宪法的重要目的,只是一个点缀而已。

它根本没有否定一切的最高地位。

有趣的是第二章并不是西方国家定义的人的天赋权力(任何人和机构无权剥夺的天赋权力)。

中国宪法的第二章标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是什么意思呢?如果你不履行我规定的义务,则你不享受我定义的权力!这不是天赋权力,这是“交换来的权力”。

这在根本上否定的天赋人权这个概念。

不承认人有天赋的权力;你没有自由思考这个天赋的权力,你没有生存这个天赋的权力,你没有任何西方国家定义的“不可交换”的权力,一切都是有条件的。

你不满足这些条件,你的这些权力烟消云散。

严重时,你的生命权将不被尊重!
有人说中国基本是一个人治的国家,宪法说什么根本不重要!生活中反正是人治,官大一级压死人,什么法律不法律的!这在中国(特别是底层)有其客观正确性,但我要说这个人治是宪法赋予的,它已经以宪法的名义固定了统治权,它以宪法的名义宣誓保护这个统治权,那么在宪法保护下的固定统治权下出现人治,有谁会傻到觉得这很奇怪吗?
最后我要得出一个个人结论;中国宪法保护的不是中国的最高道德原则,它保护的是一个政党的领导权。

这样的宪法下如果出现社会道德滑坡,甚至崩溃的现象,我不会觉得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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