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天津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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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务管理

◆天津科技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学校预算的分配和监督,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管理在遵循“统一领导,收支平衡,权责结合”等原则的同时,应突出其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开性。

第三条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分级预算管理体制,设立校级可控预算和院(部门)级可控预算。

第四条校级可控预算由学校各职能部门预算、直属单位预算和校级项目预算组成。

第五条各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单项核定,结余收回,超支自付”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八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批准学校预算草案,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九条学校校长对学校预算工作负有全面管理责任,主管副职领导对其分管领域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学校教代负责审议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主管校长、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向校教代会提出审议事项。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四条学校的预算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

2.上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6.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学校的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组成。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及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及租赁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列赤字预算。

第十七条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积极预测可实现的收入,又要尽量核实、论证,避免高估。

第十八条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转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支出。

第十九条校级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办法。项目库由职能部门组织校内有关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每年滚动编制,合理排序后报财务处。项目库实行学校统一规划,归口管理。

第二十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每年9月份,各部门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向财务处报送下年度的计划和数据:

教务处报送各系、部课时资料、教学设备购置计划;

学生处、研究生处报送在校学生、招生计划等资料;

研究生处报送学科建设的设备购置计划;

人事处报送人员经费计划、培训计划等;

国际交流处报送外事经费计划;

科研处报送科研经费计划;

实验室管理处报送设备维修计划;

基建处等部门报送基本建设和维修计划;

成人教育学院报送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

其他相关部门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校级预算采取“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即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根据预算年度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各自承担的任务,提出预算建议草案报财务处汇总;分管财务的校长和财务处通过多种方式与相关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交换意见;财务处根据收集到的反馈信息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经分管财务的校长核准后,提出学校校级预算草案;预算建议草案经校教代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财务处正式下达给预算管理单位。

(三)院(部)级预算采取“一上二下”的编制程序。即学校根据校级预算草案,先下达院(部)预算控制数;院(部)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计划和收支情况编制预算草案,上报财务处汇总;财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学校审议批准后,批复预算。

(四)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发展计划,由有关部门申报,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五)全校汇总预算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教委;学校再依照市教委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再上报市教委、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六)在编制校内各单位、各部门预算时设置一定数额的校长资金。校长资金是学校为了解决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急需开支、特殊开支而设置的备用资金,属于学校的机动财力。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动用校长资金时,即追加相应项目的支出预算,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对校长资金的使用情况做专门说明。

(七)上年结余中,属于未完专项结余的资金继续用于本年度该项目的支出,属于上年净结余的资金,在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

第五章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之前,财务处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各单位、各部门下达包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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