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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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年 第12期●政策法规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8月20日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摇管理规定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现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8月20日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的规定。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内部需要履行下列程序:(一)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三)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与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保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

根据上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四)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五)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与有关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与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制定权限的规定。

一、本办法出台前资产处置审批的规定1995年,经财政部同意,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作出了规定:(一)审批权限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规定标准下列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铜陵市政府令2014年第57号——铜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铜陵市政府令2014年第57号——铜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铜陵市政府令2014年第57号——铜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4•【字号】政府令57号•【施行日期】2014.09.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铜陵市政府令令57号《铜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倪玉平2014年9月24日铜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下列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系统维护、更新;(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政府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的运营机构。

第二章国有资产授权主体与授权经营第四条国有资产授权主体。

(一)市政府是国有资产授权主体,是运营机构的出资者,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二)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中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有资产授权主体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项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审议批准运营机构的设立方案、章程、主要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

(三)决定运营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资本增减、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等事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1:文档名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正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行政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1.3 定义1.3.1 行政单位:指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

1.3.2 国有资产:指行政单位所有的土地、房屋、设备、车辆、货币资金等财产。

1.4 基本原则1.4.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1.4.2 经济、合理、效益原则1.4.3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1.4.4 分级负责原则1.4.5 规范经营管理原则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权限2.1 部门责任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2.2 分级权限根据行政单位的级别和领域划分,明确各级行政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权限。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3.1 国有资产清查行政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并建立清查的统一标准和流程。

3.2 国有资产评估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使用状态。

3.3 国有资产登记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确保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清晰明确。

3.4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租赁行政单位可以将闲置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租赁,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3.5 国有资产处置对于无法继续使用或不再需要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置。

3.6 国有资产监督加强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规。

3.7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相关表格、报表和工具法律名词及注释:- 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拥有、管理和支配的财产。

- 行政单位:指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

-------------------------------------------------------------------------------------------------------------------------------2:文档名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正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黑财资〔2023〕63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资〔2023〕6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基础管理第五章资产报告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正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7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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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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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0]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0]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0〕2号)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五日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关于修订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09〕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三)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四)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和报告;(六)审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七)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九)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使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以及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国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的法定代表人,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责任包括: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决策权和管理权的职责划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评估和登记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准确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第十条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依法进行,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应当进行登记,做到实物与账面一致。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租赁、出售等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相应的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应当经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买家,保证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对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不得长期占用、闲置。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合政办[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日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3]10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3]10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3〕1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5日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及社会团体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检 查 相 结合 。
第四十条 产权 纠纷是指 由于财产所有权 、 营权 、 经 使用 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 位之间的产权纠纷 , 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 , 由财政部 门或者同级政府 调解 、 裁定 。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 、 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 生产权纠纷 , 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 经财政部门同意后 , 并报 与x ̄ 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 , - , J 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
第八章 资产 统计 报告
第五十条 财政 部门、 行政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的规定 , 自占有 、 擅 使用 、 处置 国有资 产的 , 按照 《 政违法行 财 为处罚处分条例 》 处理 。违反 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 为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 当建立资产登 记档 案 , 并严格按 照财政 部门的要求做 出报告 。财政部门 、 行政单位应 当建立 和 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 对国有资 产实行动态管理 。 第 四十 四条 行 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 报告 ,应 当做 到真 实、 准确 、 及时、 完整 , 并对 国有资产 占有 、 使用 、 变动 、 处置 等情 况做出文字分析说 明。 财政 部门与行政单位应 当对 国有资产实 行绩效管理 , 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 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 当对行 政单位资 产统计报告 进 行审核批复 , 必要时可 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审计 。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 复的统计报告 , 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 应 产管理 的依据和基础 。 第 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 以根据工作需要 , 组织开展资产 清查工作 。进行资产清查 的实施办法 ,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 门另行制定 。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 门可 以根据 国有资 产统计工作 的需 要, 开展行政单位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产权登记办法 , 由开 展 产权登记 的财政部门制定并 负责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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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

下文是最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三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无偿转让
第十四条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九条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

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二)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三)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三条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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