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
没 有 取 得 收 入 的 企 业 发 生 的 上 述 费 用
问题 的通 知》 ( 国税 函 『 2 0 0 8 ] 2 9 9号 ) 、 《 国家税 务 总局关 于 印发 ( 房地 产 开发
经 营业务 企业 所得税 处理 办 法 )的通
会 计决 算手 续 ,当企业 开始 办理 开发
凡 纳 入 开 发 产 品 价 内 或 由 企 业 开 具 发
需要遵循一般企业所得税政策外 , 尤
其要 注 意 以下 特殊 政策 。 ( 一) 关 于每 季度 预交 。根据 国税
函『 2 0 0 8 ] 2 9 9号 文 , 房 地 产 开发 企 业按
号) 第 九条规定 的筹 办费税务处 理办法
家税 务总 局关 于企 业所 得税若 干税 务 事项衔接 问题 的通 知》 ( 国税 函[ 2 0 0 9 ] 9 8
的范 围为销 售开 发产 品过程 中取 得 的 全部 价款 , 包 括现金 、 现 金 等价 物及 其
、
相 关 政 策
房地 产企 业所 得税 汇算 清缴 除 了
他 经济利益 。企业代 有关部 门 、 单位 和 企业收取 的各种 基金 、费用 和附加等 ,
房 地产 开发 企业 应按规 定及 时结 算开
发产 品计税 成本 ,并计 算企 业 当年度
应纳税 所得 额 。
.
( 国税 函『 2 0 1 0 1 2 0 1 号) 等, 本 文 结 合实
例对 相关 政 策进行 解析 。
一
( 三) 关于收入 。 开发产品销售 收入
际发 生额 的 6 0 % 、广告 费和业 务 宣传 费按实 际发生额 , 计 入筹办 费 , 按 照《 国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析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特点1.行业特点。
政策调控强、产业链长、资金密集、开发周期长、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大影响、社会影响大;2.概念。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年度内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对财务人员要求很高3.会计核算的要求。
鲜明的行业特点,销售预售收入的特点决定了其核算的独特性,成本计算较复杂。
4.税收处理的特殊性。
--未完工销售的应纳税所得额、已完工销售的的应纳税所得额;--预售收入的特点;可作为广告和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预缴的税费可以税前扣除,部分预提费用可以作为计税成本对待--新老项目的不同处理要求;老项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针对老项目有两种计税方式:一是采用一般方法计税,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不含增值税税款)和10%的增值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当期不含税销售额*5%的征收率计税。
企业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汇算清缴的审核步骤1.收入的审核《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预缴及汇算清缴要点【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预缴及汇算清缴要点【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顾名思义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有着该行业特殊的规定,下面我们就结合案例更直观的了解一下。
一、预缴首先,我们先了解预缴所得税,很多房地产会计可能是由其他行业转行而来,通常会按照一般企业的做法拿会计利润直接乘以税率就完事了,那么正确的该如何计算呢?废话少说,上案例!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个正在开发的老项目,该项目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2017年第四季开始有预售房款,共计105万元。
2017年会计利润为-12万元,以前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5万元, 计税毛利率为25%(除此之外不考虑其他因素),第四季度预缴的所得税计算如下: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12+25-5=8(万元)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税率=8*25%=2(万元)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其他栏次正常填报,主表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填报25万元。
二、汇算清缴那么年终汇算清缴我们应注意哪些事项呢,执业多年最常见的是有不少地产企业会计不了解该行业所得税之灵魂大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总是把预售房款直接做收入填入汇算清缴表,成本随意按收入的某一比例估算也填入汇算清缴表,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了解一下正确的做法吧。
研读该例题前需注意以下几点:1. 属于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公告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要分段计算,如果是按月申报的纳税人,1-11月按原计税毛利率,12月接新计税毛利率计算毛利额;如果是按季申报的前3个季度按原计税毛利率,第四个季度接新计税毛利率计算毛利额。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160页PPT资料
三、房企汇算清缴中的成本与收入的税 务处理
所以这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既不能站在会计的角度上理 解税法,也不能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 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75号)规定企业销 售商品同时满足的条件理解为同样适用于房地产企业所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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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企汇算清缴中的成本与收入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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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企汇算清缴中的成本与收入的税务处理
所以C项目上年度所收取的预收款中2500万元按照预计计税毛利 率在上一年度汇算清缴中做过纳税调整,则在2019年度应做纳税 调减处理。
若C项目已知实际计税成本为4550万元,则C项目汇算清缴应纳税 所得额为:(6500-4550-6500×5%)-(2500×15%- 2500×5%)=1625-250=1375(万元)。
2.国税函【2009】342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
条件的批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偷税案中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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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企汇算清缴中的成本与收入的税务处 理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三)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以上三个条件如果同时满足,遵循时点界定孰先原则,以
最早的一个时点确定开发产品完工时点,这与会计核算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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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企汇算清缴中的成本与收入的税务处理
房入住,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时,企业方 结转收入,否则,不论是未完工建造阶段的开发产品还是完工 后未交付的开发产品,所收取的款项一概反映在“预收账款” 科目。 税务处理上,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 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2]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未完工的收入*15%+利润总额)*25%如果预计销售1616.4万元,暂不考虑本年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1616.4*15%)*25%=60.615万元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
但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
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2]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
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22]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关于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需同时满足5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已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017年修订时,将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确认收入改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规定了不同销售方式下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
比如: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会计核算上一般作为预收账款,只有当开发产品完工后,才按会计准则确认收入。
另外《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上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核算上不一致,会存在税会差异,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相关的纳税调整。
2关于账面成本、动态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差异通常情况下由于各个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不一样,或财务部门和成本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可能会造成账面成本小于动态成本。
企业需要对照付款记录,逐笔核实实际发生的动态成本,如果有漏项,则补录到账面成本。
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允许预提相关成本费用。
一是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与结转的税务处理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与结转的税务处理开发企业的所得税预征与实际征收换算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现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逐步将开发企业预征阶段税金处理与结转收入时的差额调整分析如下:一、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计税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明确: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采用计税毛利率法更加科学、合理、合法:计税毛利率法,对实际发生的费用、税金及附加,已于发生的当期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只需考虑产品的计税成本问题。
当期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如下:当期计税毛利额=当期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毛利额—当期期间费用—当期已交税金及附加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5%二、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规定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 直面“ 七) 预提费用”
毛利率分别下降了 5 个百分点( 除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外) 。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 与《 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0] 9 20 年 4 1 日发布) ( 2 8 9 号, 8 0 2 0 月 1 规定相 比又另有明显不同。国税函[ 0] 9 2 8 9 号规定: 0 2 企业在( 除经济适用房等 外) 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 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 率分季( 或月) 计算出预计利润额预交企业所得税 , 且预计利润率分别 高于匡 发[ 011 弼a 2 6 号中相同项 目的计税毛利率 5 0 3 个百分点。
多少年以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提费用 ”不论是对房地产企业工作的同仁而 “ 言, 还是对从事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 、 稽查的人士而言 , 都是一个难 以解开的“ 。 结”是个“ 言之不尽 、 挥之不去” 老大难” 的“ 问题 , 也是税
、
整体框架
熟悉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的同仁看过国税发[ 011 2 9 号文后应 0 3
该不难发现 , 国税发[ 0]1 2 93 号文是在《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 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 014 ( 2 112 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 知》 国税发[ 011 , : 0 年前 , ( 2 63 号 注 2 8 0 0 该文仅适用于内资房地产开
如前文所述若企业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对于取得的预售收入已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的方法及预计利润率预缴了2008年度的税款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务必要按国税发2009131号文规定的方法及要求计算预售收入应税的预计毛利额再合并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此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项目清算与所得税汇缴
房地产项目清算与所得税汇缴房地产企业开发的B项目,2007年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15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2008年实现预售收入2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2009年B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50万元,项目计税成本为4200万元。
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房地产企业在B项目竣工清算年度,即2009年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A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认为,B项目竣工清算共计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1000,2000,3000),发生计税成本4200万元,项目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600万元(150,200,250),应纳税所得额,6000,4200,600,12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00×25%,300(万元),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16.5,25,41.5(万元),项目竣工清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0,41.5,258.5(万元)。
实际上,该财务人员并没有领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
第一,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不仅着眼于具体项目的损益情况,无论项目是否完工,无论开发产品是预售还是现售,都应当在当年度确认销售收入并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2007年度、2008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质上是当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并非B项目完工前的预缴税额。
第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2007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20%,150,50(万元),2008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15%,200,100(万元)。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特殊规定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特殊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房地产企业根据其实际所得情况,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项税务程序。
与其他行业相比,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一些特殊规定,旨在维护税收公平和规范房地产市场。
首先,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收入和费用计算存在着特殊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计算其所得。
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的费用和收入项目需要纳税人特别关注。
例如,开发阶段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规划建设费用等。
此外,在销售房产时,房地产企业需要正确计算房地产销售收入,扣除合理的销售成本和费用,并根据相关政策控制好预售收入的确认时机。
其次,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特殊的税收政策。
在目前的税收政策中,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涉及到部分城市实行的限购政策、限售政策等,对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务处理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对于购买第二套及以上自住房的个人,其转让房产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企业,如果在购置和出售自有住房、商业用房等过程中,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存在与土地增值税的关联。
在房地产开发中,土地增值税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税种。
根据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时,除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需要根据土地增值情况缴纳土地增值税。
而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当合理计算并核对土地增值税的缴纳,确保税务申报的合规性。
此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存在相关的税务风险和合规要求。
由于房地产业涉及大额资金流转和多环节交易,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合规性监管较为严格。
在汇算清缴中,房地产企业需要合理解释和合规处理各项收入和费用,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同时,房地产企业还应了解和遵守土地使用权转让、预售资金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遵纪守法。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税法概述企业所得税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的居民企业所得和非居民企业所得征收的税款。
在中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意义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和方式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助于满足国家财政收入需求,加强税收监管,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减少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的工作量和税务风险。
三、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⒈预缴税款的计算基础企业所得税的预缴计算基础包括营业收入、税前利润和纳税优惠等。
企业应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应预缴所得税税款、本年度累计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等因素综合计算。
⒉预缴税款的比例和计算公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比例为1%至15%,具体比例根据企业的行业类型和纳税年度利润规模而有所不同。
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税款比例。
四、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流程⒈预缴申报企业应在预缴税款截至日期前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填写预缴税款申报表。
申报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预缴情况。
⒉预缴缴纳企业可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预缴企业所得税。
缴纳时应填写预缴税款收款凭证,并与预缴税款申报表一同提交。
⒊监督检查国家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的预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财务和税务资料,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查。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⒈预缴税款申报表样本⒉预缴税款收款凭证样本⒊其他相关附件六、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部门的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征收各项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
2022年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手册
2022年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手册2022年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手册2022年4月目录一、房地产企业1.1基本规定1.2收入的税务处理1.2.1收入的确认1.2.2视同销售1.2.3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1.2.4实际毛利额1.2.5租金收入1.3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1.3.1一般规定1.3.2配套设施的扣除1.3.3佣金(手续费)的扣除1.3.4利息的扣除1.3.5资产损失的扣除1.3.6自用开发产品折旧的扣除1.4计税成本的核算1.4.1成本对象的归集原则1.4.2计税成本的具体内容1.4.3计税成本的核算程序1.4.4共同(间接)成本的分摊1.4.5非货币性交易取得土地成本的确定1.4.6预提费用1.4.7停车场所的扣除1.5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1.6房地产企业的预缴及退税问题1.72022年新政一、房地产企业1.1基本规定一、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摘自国税发[2022]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2〕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方案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方案(一)关于每季度预交。
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关于开发产品何时为完工计交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201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
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长远来看,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会产生六个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
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
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
新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在工资薪金、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方面的扣除比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内资企业与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企业一样需要缴纳所得税。
今天小编整理了有关房地产所得税的相关介绍,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房地产所得税预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按月(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实际利润额的计算公式为: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开发企业实际利润额=-100+16000×10%-300=1200(万元)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1200×25% =3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中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其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当期毛利额,再扣除按预售收入预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相关费用后再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如何计算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如何计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如何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未完工的收入*15%+利润总额)*25%如果预计销售1616.4万元,暂不考虑本年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1616.4*15%)*25%=60.615万元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
但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
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
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预缴及汇算清缴要点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预缴及汇算清缴要点房地产行业在中国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对于相关企业的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预缴及汇算清缴要点,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预缴和汇算清缴两个方面介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与要点。
一、预缴所得税的要点1. 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计算方式采用实际利润率法,即根据房地产企业当年实际利润金额的百分比来确定所得税的预缴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预缴所得税金额 = 实际利润 ×实际利润率 ×征收率其中,实际利润率是根据房地产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和行业平均水平确定的,征收率根据税法规定为25%。
2. 预缴所得税的时间要求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在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利润的30%进行预缴。
具体预缴时间要根据当年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而定,需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确定。
3. 预缴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房地产企业应当在预缴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通过在线税务系统进行预缴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在申报过程中,需要填写相关的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指导完成缴税手续。
二、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要点1. 汇算清缴的时间要求汇算清缴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次年,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对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算,并进行补缴或退缴所得税的过程。
具体汇算清缴的时间要求为:1月1日至6月30日为汇算清缴期,申报期为7月1日至7月31日。
2. 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房地产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 = 总收入 - 成本 - 费用 - 毛利减除 - 投资优惠 - 损失减免其中,总收入是指纳税年度内房地产企业的全部收入,包括销售收入、租金收入等;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在纳税年度内用于生产经营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费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在纳税年度内用于管理和销售的费用;毛利减除是指为了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金额;投资优惠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的各类减免;损失减免是指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损失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1. 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已成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2. 业务概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涉及土地购置、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销售转让等多个环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需考虑各环节的成本、收入及相关税费。
3. 所得税处理方法(1)一般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计算缴纳。
(2)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3)纳税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 特殊规定(1)预售收入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2)土地增值税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该税种与企业所得税分别计算。
(3)成本费用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费用扣除应遵循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原则,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列支。
5. 案例分析本部分将列举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的典型案例,旨在加深对税法条款的理解和实际应用。
6. 目的和背景本处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为企业提供清晰明确的税务指导。
7. 适用范围本处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
8. 经营业务税处理(1)收入确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应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且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确认。
(2)成本核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应合理划分各项成本费用,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成本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房地产预缴所得税计算案例
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计算方法答:房地产业预缴的前提是收到预售房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由于房地产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一般会在项目当地设立房地产公司,项目结束后即办理注销手续,一般情况下不存在跨地区经营的情况。
【案例分析】一房地产企业每月正常费用2000万,6月结转了2个亿的利润,10月份结转了3个亿的利润,12月份结转了1个亿的亏损,2月份预售收款8个亿,9月份预售收款10个亿。
那么,该房地产企业的简化利润表为:按照上述简化公式计算的纳税情况如下:1月份亏损2000万,应纳税额0;2月份有预售收款,应纳税额(-4000+80000*10%)*25%-0=1000万3月份亏损2000万,应纳税额04月份亏损2000万,应纳税额05月份亏损2000万,应纳税额06月份盈利,应纳税额(10000+80000*10%)*25%-1000=3500万7月份亏损2000万,应纳税额08月份亏损2000万,应纳税额09月份有预售收款,应纳税额(4000+80000*10%+100000*10%)*25%-1000-3500=1000万10月份盈利,应纳税额(34000+80000*10%+100000*10%)*25%-5500=7500万11月份亏损2000万,应纳税额012月份亏损1亿,应纳税额0好的,这一年按照政策预缴申报结束了,那么我们看看汇算清缴的结果吧,同理,我们仍不考虑汇算清缴时的各种纳税调整,只看这两项。
应纳税额=(22000+80000**10%+100000*10%)*25%-(1000+3500+1000+7500)=-3000万看到结果了吧,我全年正常预缴,汇算清缴时是退税3000万,下一步大家可能又得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联系税务局退税了,但这3000万好退吗?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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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黄山市地税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
预计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毛利率确定为:
, (一)开发项目位于黄山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 (二)开发项目位于黄山市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 取得预售收入时:
预计毛利=10800000×5%=540000
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实际利润额”
借:递延税款—××项目—所得税 135000
贷:应交税款—所得税 135000
开发产品完工时,企业按会计成本结转已销开发产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项目 10515635
贷:开发产品—1号楼 4062887
—3号楼 3962887
—4号楼 2489861
国税发[2009]31号:
,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
利额,
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
目与
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
间差异
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鉴证报告)。
,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
程成本
确认。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201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
业所
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
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
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
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
××项目计税成本调整明细表
成本可售会计不允许扣计税单位工程成已售已销产品对象面积成本除项目成本本面积计税成本
1号楼 1000 4062887 98256 3964631 3964.63 1000 3964631 3号楼 1050 3962887 98256 3864631 3680.60 1050 3864631 4号楼 850 2489861 44215 2445646 2877.23 850 2445646 合计 2600 10515635 240727 10274908 10274908 ,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
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
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
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开发产品完工至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前,未取得或未取得全额发票怎么办?
, 国税发[2009]31号:
,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
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
他专项基金。
, 《黄山市地税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 企业可以合理预提(应付)费用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 (一)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作业量但尚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
金额的10%。
预提的出包工程款,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
的,预
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发生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
用。
此类
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
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对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或按照
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文件等规定建造期限而逾期未建造的,其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
建造费用在规定建造期满之日起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未明确建造期限的,在
该开发项目最后一个可供销售的成本对象达到完工产品条件时仍未建造的,其以前
年度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以后年度实际发生公共配套设施
建造费用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必须是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同时需提供政府要求上交相关费用的正式文件。
未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不得预提在税前扣除。
除政府相关文件对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有明确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