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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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黄山市地税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

预计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毛利率确定为:

, (一)开发项目位于黄山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 (二)开发项目位于黄山市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 取得预售收入时:

预计毛利=10800000×5%=540000

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实际利润额”

借:递延税款—××项目—所得税 135000

贷:应交税款—所得税 135000

开发产品完工时,企业按会计成本结转已销开发产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项目 10515635

贷:开发产品—1号楼 4062887

—3号楼 3962887

—4号楼 2489861

国税发[2009]31号:

,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

利额,

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

目与

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

间差异

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鉴证报告)。

,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

程成本

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201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

业所

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

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

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

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

××项目计税成本调整明细表

成本可售会计不允许扣计税单位工程成已售已销产品对象面积成本除项目成本本面积计税成本

1号楼 1000 4062887 98256 3964631 3964.63 1000 3964631 3号楼 1050 3962887 98256 3864631 3680.60 1050 3864631 4号楼 850 2489861 44215 2445646 2877.23 850 2445646 合计 2600 10515635 240727 10274908 10274908 ,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

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

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开发产品完工至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前,未取得或未取得全额发票怎么办?

, 国税发[2009]31号:

,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

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

他专项基金。

, 《黄山市地税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 企业可以合理预提(应付)费用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 (一)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作业量但尚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

金额的10%。预提的出包工程款,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

的,预

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发生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

用。此类

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

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对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或按照

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文件等规定建造期限而逾期未建造的,其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

建造费用在规定建造期满之日起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未明确建造期限的,在

该开发项目最后一个可供销售的成本对象达到完工产品条件时仍未建造的,其以前

年度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发生公共配套设施

建造费用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必须是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同时需提供政府要求上交相关费用的正式文件。未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不得预提在税前扣除。除政府相关文件对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有明确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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