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性违章定义及热电厂习惯性违章2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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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违章与热电厂习惯性违章200条
(一)、习惯性违章
一、含义
习惯性违章大多属行为性违章的范畴。
所谓习惯性违章,是指那些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
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
习惯性违章的表现形式有多种,按照违章的性质来划分,可分为以下三种:
(1)习惯性违章指挥。
(2)习惯性违章作业。
(3)违反劳动纪律。
三、习惯性违章特点
(1)习惯性违章具有较强的顽固性。
(2)习惯性违章容易使人丧失应有的警惕性。
(3)习惯性违章具有一定的生存土壤和环境。
(4)习惯性违章是引发事故的必然因素。
指固有守旧不良作业传统的工作习惯,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这是一种长期传下来的违章行为,不是在一代人身上偶尔出现,而是几代人身上反复发生,经常出现的违章行为。
习惯性违章的三大特征是具有普遍性、反复性、顽固性。
习惯性违章是长期逐渐养成的、经常发生的、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作业行为,是人为失误造成的。
它的特点是:经常地、反复地发生;涉及面广,有操作者、指挥者和管理者;可能不导致严格后果,容易被人忽视,成为一种普遍倾向。
四、习惯性违章的成因
1、历史原因:可追溯到50年代末期,特别是大跃进和文革期间,企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遭到严重破坏,违章违纪现象滋生蔓延,很多已成为不良的习惯性行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拨乱反正,恢复和健全了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创造了安全生产的有利条件,然而时至今日,仍有人把规章制度视为“条条框框”,甚至以为“执行不执行无所谓”,仍然坚持违反安全规程的不良习惯做法。
2、社会原因:一些职工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养成的不良习惯,也是产生习惯性违章的一个因素。
同时具体的习惯性违章的做法,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如前所述,一些习惯性违章现象之所以在几代人身上反复出现,正是上行下效或师授徒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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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心理原因:旧技能的干扰是形成习惯性违章的重要原因,从新中国建国之初到现在,我国工业发展很快,新的生产工具和工作方式不断地更新。
然而有些工人习惯了以前的做法,总觉得新做法不如以前的做法得心应手。
因为这些老做法经过长期的劳作已操作自如,从信息输入、判断到输出的全过程已渗透入脑以达四肢,因而要掌握新的操作方法和工艺流程,就必须排除老做法和老流程的干扰,而在这新旧交替过程中,很容易使人离开新的轨道而步入旧辙,即导致习惯性违章行为。
麻痹大意、侥幸心理、自以为是、求快图省事等是支配习惯性违章行为的思想因素。
五、习惯性违章的纠正及预防
1、职工个人怎样预防习惯性违章?①要明确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的目的意义,自觉破除模糊意识,端正态度。
②要重新学习本专业的安全规程;③要力戒在自己身上出现习惯性违章;④当别人制止自己的习惯性违章时,应虚心接受;⑤当发现习惯性违章行为时,
应勇于制止或劝阻,使其消灭在萌芽状态;⑥要善于从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中予以借鉴,不断提高自己的防护能力;
2、怎样抓习惯性违章的预防?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真正把反习惯性违章工作的重点放在抓预防上;其次,要多做打基础的工作,进行超前预防;再次要善于抓苗头,见微知著,把习惯性违章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要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工作;第五,全面抓好落实工作,把预防工作做到每一个人身上,每一个作业环节上,贯穿于企业生产的全过程特别是要做好重点人和薄弱环节的工作;第六,探索规律,掌握预防的主动权。
3、预防习惯性违章要抓好五个“结合”:一是预防习惯性违章要与安全风险抵押相结合;预防习惯性违章要与安全标准化作业相结合;预防习惯性违章要与企业“创一流”工作相结合;预防习惯性违章要与安全检查相结合;预防习惯性违章要与安全竞赛相结合;
4、对习惯性违章者的处罚原则及手段:对于习惯性违章者要坚持重罚的原则。
一些企业习惯性违章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处罚不严,失之于宽。
事实证明,只有从严惩处,罚得使人心痛并彻底醒悟,才有可能铲除习惯性违章。
对于习惯性违章者的处罚手段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让习惯性违章者抄写安全规程;
②让习惯性违章者做检讨,写出保证书;
③让习惯性违章者当义务安全员,纠正违章行为;
④举办培训班,让习惯性违章者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⑤对严重的习惯性违章者采取下岗待业措施;
⑥利用宣传媒介对习惯性违章行为予以暴光;
(二)热电厂习惯性违章200条
1、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进入生产场所不带安全帽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2)进入生产现场所着装不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长发和鞭子没盘入帽内。
(3)特殊岗位(化学、焊接、除灰等)未穿规定的工作服和佩戴防护用品。
(4)使用砂轮机或无齿工具进行工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或面罩等防护用品,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不戴绝缘手套。
(5)接触热体、导体工作时,不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
(6)在可能发生的有害气体伤害的场所进行工作时,未戴防毒面具,未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2、作业环境类
(1)未经公用相关部门许可在楼道和建筑上打孔或在厂区内开挖土方。
(2)在厂房内外的工作场所,将井、孔、坑、洞沟道的盖板打开,周围装设栏杆和设置警告标志,或未加装夜间警示灯。
(3)现场装置的各种安全设施挪作它用。
(4)生产现场重要设备区内照明不足或无照明两天内未恢复。
(5)私自乱扔垃圾、乱接临时电源进行工作。
(6)检修中将栏杆、护板及设备防护罩拆除,工作结束后未及时恢复。
(7)检修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工具乱堆乱放,阻塞通行及消防通道。
(8)更换的设备、截门、管材等废品一天以内不回收,在检修现场到处堆放。
(9)检修后的设备及系统发生变更,一周内不向运行人员提供书面的变更通知单。
(10)冲洗地面后不关水门,或未经批准的消防水冲洗地面。
(11)在道路、通道、平台、步道、电缆竖井、建筑物旁边堆放杂物。
(12)检修或点检、巡检后不及时关闭接线盒、控制盘柜门、端子箱门。
(13)现场高压试验,各种金相试验,微波设备的检验及其他工作不设围栏、不挂警告牌、不派专人监护。
(14)拆开的油、汽管道不封,污染地面。
(15)工作期间在值班室、现场睡觉、吃零食。
(16)厂区内吸烟。
3、消防交通安全
(1)油区、制氢站、电子间、电缆夹层等防火区域、消防管理制度不落实,未备足灭器材。
(2)在禁烟区内吸烟。
(3)在制氢站、发电机氢冷系统、油区易燃易爆场所检修时,不使用防爆工具。
(4)排斥带有压力的氢气、氧气或向发电机补氢时急剧操作。
(5)现场用过的擦拭材料、废棉纱乱扔,未能放在指定的箱内,定期清理。
不安规定存放易燃物品,在现场用汽油或稀料清洗设备。
(6)未经批准,擅自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7)进入制氢站不放静电。
(8)氢站、油区进行检修作业不使用防爆工具。
(9)工作人员进入氢站、油区不进行登记。
(10)穿有铁掌的鞋、化纤衣物或带通讯设备、火种进入氢站、油区。
(11)油区或氢站值班人员未使用防爆手电筒。
(12)油区或氢站、氢气管道及充氢设备周围进行检修工作,为按规定定时检测氢浓度。
(13)无证驾驶。
(14)酒后驾车。
(15)超速行驶
(16)弯道超车。
(17)实线超车。
(18)客货混载。
(19)拉灰车不遮毡布。
、
4、现场作业操作类。
(1)工作人员变更到生产岗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未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上岗者。
(2)在禁止使用的一定通讯工具区域内使用一定通讯工具。
(3)无特殊作业证操作(焊工、天车工、起重工、架子工、电梯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
(4)脚手架搭设不合格(作业层无双层防护栏,脚手板未按规定铺设或绑扎。
脚手架或施工吊架,未设置施工人员上下和行走的安全通道或爬梯)单验收合格。
(5)修理转动设备应该停电而未停电就开工。
(6)转动劾找动平衡不停电,,用卡“事故按钮”的方法找动平衡工作。
(7)转动设备检修中采用防转动措施时,在挡板上挂警告牌。
(8)转动设备防护罩为恢复就试转。
(9)检修、维护设备工作中,手抛工具传递。
(10)戴手套轮大锤或单手轮大锤。
(11)应该加装堵板或阀门手轮加锁等防护措施没做完就开关。
(12)检修工作结束后具有单独操作的起重设备、电焊机等设备不停电。
(13)检修工作结束后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工作帽、手套、绝缘鞋)。
5、工器具的使用、维护类
(1)使用钳形电流表不戴手套、不站在绝缘板上。
(2)使用摇表前,被测设备未对地放电。
(3)无监护人使用摇表测量高压设备。
(4)在一般作业场所内使用I类电动工具不装漏电保护器;在潮湿作业场所金属架上使用I类电动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使用I类电动工具,不装漏
电保护的II类电动工具;在湿热、雨雪环境中使用与用具不相应防护等级的工
具。
(5)使用电焊机用二次工作零线就近接线。
(6)应有安全防护装置的设备、工具(如防护罩、盖)未加设防护至暗之就使用。
(7)适用于未经定期试验或结缘电阻小于2MΩ的I类电动工具、小于7MΩ的II类电动工具、小于1MΩ的III类电动工具。
(8)使用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无插头的电动工具。
(9)使用未达到修复标准要求的电动工具。
6、管道、容器的检修
(1)在检修管道阀门、法兰时松开螺栓顺序错误,未先从离身体下方的一面开始,以使余汽、水排出。
(2)发电机、汽轮机、容器、管道内工作不进行登记、未清点工器具。
(3)使用气瓶的气体进行充压查漏。
(4)未经批准和许可进入容器内工作,或外不设监护人。
(5)在装过可燃物的容器内部或外部焊接时,未吹洗就进行焊机。
(6)工作人员进入压力容器前,工作负责人未检查容器内的温度,或超温时未采取降压措施。
(7)工作人员进入含有有害气体容器前,未采取良好通风措施。
(8)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行灯,或无漏电保护器。
(9)工作人员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时,无通风装置及专人在外面监护。
(10) 1个人不允许进入容器内检查或工作。
(11)工作后没包、封容器的入孔门。
7、电焊和气焊类
(1)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未清理现场易燃物品,配备消防器材。
(2)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接工作人员未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未穿绝缘鞋。
(3)在油管道进行焊接工作时,事先未将管子冲洗干净,未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和监督制度。
(4)电焊机一、二次引线、电缆线部分破损漏电。
(5)气瓶的搬运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车架、防撞击、合理摆放、防晒、防混运等措施。
(6)使用到期、未经经试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7)氧气瓶内的降至0.2kpa时继续使用,或用过的气瓶上无“空瓶”标志。
(8)用氧气瓶代替压缩空气以及设备进行充气。
(9)使用中的氧气和乙炔瓶未垂直放置,或没捆绑。
(10)橡胶软管不具有足以承受气体压力的强度,或高低压软管混用。
(11)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无放置沾上油脂的措施,或把乙炔及氧气放在高温管道、电缆及运输通道上,或把软管和电焊线混放在一起用。
(12)高处焊接未采取隔离措施,下部没有人监护。
(13)乙炔氧气瓶距离明火及焊接工作香肠少于10米,氧气瓶盒乙炔瓶距离少于8米。
(14)乙炔瓶无回火器。
(15)使用电焊线、电源线、氧气、乙炔带没有悬挂。
(16)焊工烧焊不认真执行“三不烧”一回检。
(17)气割、气焊袋子不绑扎。
(18)氧气、乙炔瓶同车运输无隔绝措施,不正确装卸、堆放、缺少瓶帽、橡皮圈。
(19)电焊工不佩戴防护面罩、不穿绝缘鞋,气焊工不佩戴护目镜。
8、高处作业
(1)在未装设栏杆的梯子,平台、钢结构、炉膛内外过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事未系安全带和自锁安全绳。
(2)安全带在使用前未进行检查,或使用未经定期试验的安全带。
(3)高出作业未使用工具袋,或较大的工具未用绳子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或随便乱放,,未采取防止从高空坠落伤人的措施。
(4)上下层交叉工作时,中间位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层板。
(5)在脚手架外侧设1.05米高腰杆、108毫米高护脚板,钢管脚手架时用铁丝代替合格的扣件进行绑扎。
用木杆搭脚手架使用铁丝绑扎,铁丝头外翘伤人。
(6)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不用绳子栓牢后上下吊送。
(7)工作负责人未对所搭设脚手架全面检验收就使用,或每日工作前未对架杆、架板全面检查,或发现缺陷未立即整改。
(8)在高度4米以系工作时使用靠梯,两人同时在一个梯子上工作。
(9)高出作业不走楼梯、斜布道或梯子,而脚手架、绳索、栏杆、吊车臂或上料提升架的结构及墙体、蜘蛛等上下攀登。
(10)脚手架上的跳板未进行两面绑扎。
(11)用吊篮内工作人员不能超过两人。
(12)用吊篮上边必须设置固定安全绳3根。
(13)炉膛内升降平台有人工作时,卷扬机死机不准离开。
9、起重类
(1)进行起重作业无人指挥、指挥者使用不规范的手势或术语。
(2)在起重机下方停留或行走。
(3)子终极上为装备灭火器材、驾驶室内未铺设橡胶绝缘垫、或驾驶室内存放易燃物品。
(4)起重工具(钢丝绳吊环、倒链、卷扬机、抱闸)使用前未检查,或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
(5)起重机械使用未经1.25倍允许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的钢丝绳。
(6)起重机起吊作业前,司机未仔细检查抱闸、限位、超载而进行起吊。
(7)使用吊篮工作前工作负责人未对挂钩、钢丝绳进行全面仔细的检查。
发现缺陷不及时处理。
(8)在高处悬挂滑车未使用安全带,或工作负责人不在现场监护。
(9)利用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倒链等。
(10)起吊绳受理后,用手整理钢丝绳。
(11)露天桥式起重机停止作业后不采取防风措施。
10、锅炉内
(1)锅炉受热面检修时疏放水截门为全部打开,或未挂警告牌。
(2)锅炉燃烧室内部烟道内部温度在60℃以上时就开始检修工作。
(3)在锅炉燃烧室内部工作时工作人员少于两人,或炉外无人监护。
(4)在制粉设备、系统附近明火作业未采取隔离措施。
(5)炉本体化装板撕开、标志牌脱离、随意改变围栏、步道等安全措施。
11、电气、热工类
(1)在带电气设备系统工作,人体带点设备安全距离不够,未采取防护措施。
(2)使用电动工具时,电源为装设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3)清扫电气二次设备时,使用带有金属的工具。
(4)挂地线前不验电。
(5)验电时验电笔无绝缘套、使用电压等级不合格的验电器或未先在有电的设备上检验。
(6)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未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的遮拦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7)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未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或围栏上未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的标志牌,标志牌未朝向围栏里面。
(8)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独自一人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站高压设备区域内工作。
(9)在低压回路上工作未在拉开电源的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
(10)擅自解除闭锁装置。
(11)未经许可退出保护装置,或经许可退出保护装置后不登记,不向运行人员交代。
(12)在电气保护盘、热工保护盘上打孔未采取防止运行中的设备及系统因振动而误动的措施。
(13)电动设备引线拆下时未作标记,恢复前不核相,转动设备恢复后不试转方向。
(14)在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未采取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侧反向充电措施。
(15)在带点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尺和线尺进行测量工作。
(16)停送电时不适用绝缘工具。
(17)操作低压设备不佩戴绝缘手套。
(18)更换、维护电缆、打开空洞不及时进行堵封;电缆夹层门、坑道盖板不及时关闭。
(19)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站高压设备区域内,独自一人工作。
12、燃料、除灰类
(1)输煤值班人员启动系统前,没有进行联系,也为启动警告铃。
(2)输煤系统积煤、灰不及时处理。
(3)清理碎煤机内积煤、杂物时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及监护。
(4)用水清理输煤系统地面时,将水撒到各种接线盒及开关柜上。
(5)在上煤车取煤样时不予运行人员联系。
(6)清理粘煤时不停止皮带运行。
(7)不先停止皮带运行和切断电源,即清理除铁器的铁块。
(8)在煤场工作时,进入斗轮机活动范围。
(9)输煤皮带运行中从皮带下部清理积煤。
(10)跨越输煤皮带通行。
(11)输煤皮带停止运行时,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工具。
(12)处理堵灰管道进现场人员对放灰孔。
(13)人工除灰时工作人员不佩戴防护面具、手套、安全帽、不穿防护服。
(14)运行中打开给料机检查孔时,用手清理积灰。
(15)运行中打开绝缘子事或电除尘本体入空门。
3、化学部分
(1)锅炉点火及机组启动冲转时水质不合格,而未能严格执行化学监督控制标准。
(2)化验或试验操作中未能严格操作工艺进行造成数据不准确。
、
(3)化验室未配备急救箱和酸、碱伤害时中和用的溶液以及毛巾、肥皂物品。
(4)使用破碎的或不完整的玻璃器皿。
(5)缷酸、碱性质的工作人员,不熟悉药品性质的操作方法,不根据工作需要戴口罩、面罩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以及穿橡胶围裙及长筒胶鞋时裤脚未放在靴内。
(6)在操作酸、碱管道的阀门时,将面部针对法兰等连接件。
14、运行、点检部分
(1)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或遮拦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时或用抹布缠在手上在裸露的对轮、齿轮、链条、钢丝绳、皮带、轴头等转动部分清扫或其他工作。
(2)随意打开运行中炉的看火孔或入空门。
(3)现场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未戴防护眼镜。
(4)不认真执行交接盘制度、交接班制度、交接不到岗、不巡视设备就接班。
(5)不按规定时间、路线巡回检查,检查时不到位,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发现的问题不认真记录,事故性缺陷不及时汇报。
(6)巡回检查运转设备不戴听诊、手电筒、电气、热工人员不戴工具进入现场检查设备。
(7)运行及点检人员乱动热工仪表的二次截门、控制板面的按钮。
(8)在操作开关截门时,不采用专用工具或双手开关截门,二用脚或非专用工具操作。
(9)通风是否良好,未采取突然来汽、水的防范措施就进行工作。
(10)不按规定时间抄表,抄表不用表单,超假表,造假数。
(11)乱撕、涂改生产记录或保管不当丢失原始记录,或不及时更换记录纸造成漏记。
(12)设备发现异常及检修中发生不安全现象,部门认真做好记录集汇报,或隐瞒真相。
(13)运行及点检人员在巡回检查中自行检修二次端子。
15、工作票、操作票部分
(1)无票作业,或未履行许可手续开始工作。
(2)工作负责人在现场监护,不持工作票,或工作结束后不及时结票。
(3)带钱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的名字。
(4)工作票许可手续已经办理,检修人员就进入现场甚至开工。
(5)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为认真履行工作票手续,检修工作开始以,工作许可人位于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即允许开工。
(6)工作人员擅自改变或移动已布置好的安全措施。
(7)现场装设的接地线编号与工作票上地线编号不符;拆除的接地线不对号存放。
(8)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不在现场监护,或不监护直接参加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未指定临时代理人。
(9)工作负责人不亲自办理工作票开工,终结手续而委托他人代办、代签。
(10)检修人员擅自扩大检修工范围,不熟悉检修内容和工作范围。
(11)检修工作结束前,工作负责人未组织清理检修现场。
(12)设备检修试运,未将工作票收回,及试运后不根据需要重新布置安全措施。
(13)工作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时工作负责人未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
(14)在发布和接受操作任务时,双方不互报单位、互通姓名及按规定进行录音。
(15)在发布和接受操作任务时,不适用双重编号,或受令人接受任务时,不复诵,不及时将操作任务记入记录簿内。
(16)不使用操作票或操作票不合格,遗漏或颠倒项。
(17)操作前不核对设备位置、编号或跳项操作。
(18)电气倒闸操作时,监护人不唱票或唱票后操作人未能手指操作设备高声诵,监护人也未能发出“可以执行”的命令,操作人也未执行三秒思考后再进行操作。
(19)不准确地使用倒闸操作术语。
(20)电器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
(21)许可人、工作负责人、不就地发票。
(22)检修后试转、不压工作票、就地无人监护。
(23)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变更未履行变更手续。
(24)操作人、监护人变更为履行变更手续。
(25)指挥不符合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标准的人担任工作负责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