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
内销知识及办事流程)
资料一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内销业务操作指引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内销业务的主要方式一、保税料件因故转内销外商投资企业用加工贸易合同保税进口料件,其制成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产品复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以前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料件征税手续后其制成品可在国内销售。
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料件生产制成品内销外商投资企业用一般贸易方式征税进口料件,生产制成品直接在国内销售。
采用这种内销方式时,企业直接向海关申报料件进口并办理征税手续,无需事先签订加工贸易合同.三、国内采购原材料生产制成品内销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购买原材料生产,制成品在国内市场销售。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内销业务主要流程一、保税料件因故转内销1、企业申请补税的料件不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保税进口料件↓到东莞市外经贸局申请保税料件转内销批准证↓到所属海关补征料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到当地国税分局认购增值税发票↓内销产品↓到当地国税分局申报纳税2、企业申请补税的料件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保税进口料件↓向东莞市外经贸局申请料件自动进口许可证及内销批准证初审意见↓到省外经贸厅申办料件自动进口许可证及保税料件转内销批准证↓到所属海关补征料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到当地国税分局认购增值税发票↓内销产品↓到当地国税分局申报纳税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料件生产制成品内销1、进口料件不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商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向海关申报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到当地国税分局认购增值税发票↓内销产品↓到当地国税分局申报纳税2、进口料件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商品:申请企业从市外经贸局网站下载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东莞市外经贸局初审意见↓省外经贸厅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料件向海关申报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到当地国税分局认购增值税发票↓内销产品↓到当地国税分局申报纳税三、国内采购原材料生产制成品内销外商投资企业国内采购原材料生产制成品↓到当地国税分局认购增值税发票↓内销产品↓到当地国税分局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保税料件转内销各部门具体办事程序和所需申报资料一、市外经贸局办理保税料件内销批准证具体办事程序和所需申报资料(一)办理保税料件内销批准证具体办事程序1、企业申请补税的料件不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企业向市外经贸局递交资料→审核核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2、企业申请补税的料件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登录东莞市外经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现结合署令修订内容以及此前发布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告如下:一、关于《办法》第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
二、关于《办法》第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6.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7.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正式书面申请;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下简称“保证金或者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收取。
三、关于《办法》第九条(一)“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于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于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能够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于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壹个或者壹个之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且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壹)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壹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壹运营单位、同壹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壹加工贸易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8.05.06•【文号】•【施行日期】198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一九八八年五月六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条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免税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百分之二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监管:(一)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加工贸易有哪些法规
加工贸易有哪些法规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政策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1号)海关对部分企业、部分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公告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联系配合办法(署税[1999]343号)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产品目录(第一批)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关于组织加工贸易企业与海关联网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6号)关于支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银发[1999]230号)自1999年6月1日起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共5个)([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附件)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7.25•【文号】署监一[1992]1099号•【施行日期】1992.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099号)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现将我署会同国务院特区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税务局签署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该《办法》将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在此之前,请各关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讨论,熟悉《办法》的各项内容;同时,各关要加强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鉴于该《办法》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文件,各关在执行中要注意收集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并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今后外商投资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将采取专用的统一报关单。
总署已委托上海海关统一印制。
请各关提前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用量并联系上海海关,以便及时供应。
新的报关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使用。
其它有关附表请各关按统一规格自行印制(见附件一(1)、(2)、(3))。
以上请遵照办理。
以下文件同时废止:①《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3)署税字第995号〕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4)署税字第233号〕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86)署货字第1183号〕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附件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说明海关总署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保税料件内销管理制度
保税料件内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的保税料件内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保税料件内销是指公司将进口的保税料件销售给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业务活动。
公司从事保税料件内销必须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保税料件内销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落实保税料件内销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加强对保税料件内销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保税料件内销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二章保税料件内销业务流程第五条公司进口保税料件后,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登记保税料件信息,确保保税料件内销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公司在内销保税料件前,需经过财务审批,确定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并签订内销合同。
第七条内销保税料件交付时,需出具保税料件内销发票,并办理相关报关手续,确保内销保税料件的合规性。
第八条公司要建立健全保税料件内销业务档案,保留内销合同、发票、报关单等相关资料,方便监管部门日后查验。
第九条公司要定期对保税料件内销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报告销售情况和风险情况,及时调整内销策略。
第十条公司要建立健全保税料件内销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内销交易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三章保税料件内销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保税料件内销工作负总责,保证保税料件内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内销保税料件涉及的各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做好内部协调,确保保税料件内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内销保税料件涉及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规行为,确保保税料件内销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保税料件内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证保税料件内销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董事会审批后方可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2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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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介绍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署加发〔2013〕162号) AA 、 A 类企业适用内销集中征税无需提供担保. B 类企业适用内销集中征税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海关保 证金或有效期内银行保函两种形式. B 类企业保证金(保函) 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x50 % 其中,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货物金额 x 企业申请时汇率 x 综合税率( 22 % ) B 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主管海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 较高风险的,可视风险程度征收相当于企业月计划内销纳税 金额的全额保证金(保函) :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2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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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 完税价格办法 》(署令第 211 号)
第四条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 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 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属于料件分批进口, 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 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 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 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 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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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介绍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 批事项的通知》(署加发〔2013〕54号)
自2013年7月1日起,对企业实施联网监管不 再报总署批准,改由直属海关批准。 原文件要求:由于申请A类企业年限限制尚未 取得A类企业资格等特殊情况需采用电子账册 模式实施联网监管且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 可在要求企业缴纳风险担保金或提供银行担保 的基础上,报经总署加贸司个案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为贯彻落实以上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税收调整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三、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 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 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 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 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 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二)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 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上的,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 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使用剩值,按照 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果属于进口许可 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第九条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 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 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 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 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 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 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 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申请内销业务流程
二、内销办理流程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业务时,不再向海关申报《内销征税联系单》,直接通过保税核注清单生成内销征税报关单,并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三、集中内销办理流程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1.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需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2.不再实行保证金管理根据海关总署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中海关普惠管理措施:加工贸易企业可按规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不再实行保证金管理。
3.企业做好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发货记录采用内销集中纳税的企业应及时填写《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发货记录单》。
4.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企业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且不得跨年操作,即企业应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四、申报内销注意事项1.注意避免出现擅自内销目前,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有两种形式:先税后销,适用于普通情形,企业需先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后,再销售加工贸易货物;先销后税,适用于已办理集中内销手续的企业,可以先行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2.进料对口分批进口料件内销价格的确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申领审批程序
三、加工贸易审批程序
进口合同号、出口合同号、客供辅料合同号,可以填写多个,写不开可以填写在备注栏
01
合作外商,申请类型为进料加工时,此处显示的是进口国外厂商名称
02
加工费,填写出口成品时注意是该项的总加工费,而不是单价加工费
03
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可以填写多个,写不开可以填写在备注栏
04
三、加工贸易Biblioteka 批程序21允许内销
内销视同一般贸易进口(税、进口证件)
内销的是进口料件
副产品按实物内销
内销商品如需办理进口许可证,应先办理许可证,凭许可证办理内销批准证
4
3
5
5、加工贸易内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加工贸易
http://
推荐网址
01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
02
加工贸易审批窗口
联系电话
03
合同变更
三、加工贸易审批程序
4、不作价设备进口
概念:加工贸易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要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设备。
优惠政策: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和免领进口许可证件的少数进口商品外,对外商不作价提供的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领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加工贸易审批程序
合同审批
三、加工贸易审批程序
合同审批
1
2
加工地主管海关,是指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异地企业对应异地海关
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审查单位,以生产能力证明上的审批机关为准。
1
2
三、加工贸易审批程序
三、加工贸易审批程序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执行-内销补税-核销作业指导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执行,内销补税,核销作业指导1、目的规范加工贸易手册管理,建立加工贸易手册流程;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作业过程管理,建立保税货物内销补税作业流程;规范加工贸易保税残次品的管理,建立保税残次品的处置流程;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边角料的管理,建立边角料的处置流程,明确各部工作职责,保障公司加工贸易业务顺利开展,符合海关法律法规和保税监管要求。
2.适用范围1)贸易手册备案内容包括:保税原材料清单、保税完成品清单、单损耗表、规范申报要素等。
2)保税货物内销补税:保税料件、半成品和成品在国内销售的, 保税成品作为样品免费出货给客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和成品品质不良报废的和其他保税货物需要内销补税的情况;3)保税残次品: 所有加工贸易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保税残次品;4)保税边角料: 适用所有加工贸易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保税边角料。
5)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内容包括:保税原材料、保税完成品、保税半成品、保税残次品、保税边角料、单损耗BOM表等。
3.定义1)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2)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3)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4)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是指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需要在国内人民币销售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不再用于加工贸易保税成品复出口的,需要向海关申请内销补税处理。
5)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6)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海关总署文号:88]署货字第403号发布日期:1988-5-6执行日期:1988-6-1生效日期:2004-4-1第一条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条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免税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百分之二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监管:(一)凡经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二)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 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推动通关以及相关作业流程“去繁就简”,去除不必要的制度性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2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持有效的出境证件”修改为“凭有效的出境证件”,将第十七条第五款中的“持特殊通行证件”修改为“凭特殊通行证件”,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持有效过境签证”修改为“凭有效过境签证”。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办理进出境物品的申请、报关、纳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修改为“办理进出境物品的报关、纳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将“办理审批验放手续”修改为“办理通关手续”。
(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删去“经核准”和“旅客持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什么是内销征税
什么是内销征税企业有外销,也有内销。
假如在规定时光内,外销没有申报免抵退税,那么外销就要根据内销补税。
1、进口内销(1)内销是指保税进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没有复出口,而是内销国内,须向海关办理补征税;(2)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应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料件正式手续,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3)经批准允许转内销的保税加工货物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按规定向海关补交进口许可证件;申请内销的剩余料件,假如金额占该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及以下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下的,免予审批,免予交纳许可证件。
2、进口内销税(1)进口内销税是进口国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征收的关税。
进口税通常是外国商品进入关境,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按照海关税则征收;(2)进口国通过征收高额的进口关税,可以提高外国进口商品的价格,减弱外国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达到削减或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进而庇护本国经济的目的。
二、出口转内销如何缴税 1、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贷:主营业务收入视同内销2、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收入除以(1+征收率)*征收率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4、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三、进出口退税什么意思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规矩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作为国际通行惯例,出口退税可以使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有效避开国际双重课税。
普通分为两种: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加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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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加工贸易管理,规范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保证加工贸易以及国内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是指:经营企业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将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须报省级外贸主管部门批准。
(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呈登记管理的商品外。
)
第四条、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二)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三)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四)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未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六)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第五条、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锐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以前向规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详细陈述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三)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五)《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六)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第六条、对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营单位,由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格式见附件),并在批准上注明批准同销的进口料件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和金额,同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对不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后,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核销手续。
第八条、对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按下列规定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核销手续:
(一)如经营企业能够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提交相应的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海关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手续。
(二)如经营企业不能按期进行相应的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海关除按规定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同时按进口料件处以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方予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核销手续。
第九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须逐日汇总本地区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内销审批情况,并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统一报外经贸部。
第十一条、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进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内销审批,对违反本办法的,外经贸部将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权,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