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条例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021修正)(2005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包括湖泊、河流、水库、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等常年积水和季节性积水的地域。
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
其他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有湿地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湿地保护国际合作,做好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工作。
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5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8日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的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并纳入湿地名录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保护域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域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域湿地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可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包括: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
第四条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域湿地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报人民政府批示。
第五条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应当按照《湿地公约》要求,严格进行保护。
第六条人民政府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湿地保护和管理纳入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设立市域湿地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二)根据湿地永续保护与合理利用需要,参与湿地相关规划编制及修改工作;(三)和其他依法应当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管委会设立湿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二)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三)行使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四)行使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湿地保护、利用和修复第四章鄱阳湖湿地保护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美丽江西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湖泊保护、防洪、水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水路交通运输、渔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修复的相关工作。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大连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附件1大连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以下统称“管辖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管辖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海洋、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湿地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滨海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和管理;(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库塘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和管理;(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和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内农业生产管理有关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湿地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给予协助。
第五条【联席会议】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湿地保护重大事项、争议事项等工作的研究、协调。
第六条【湿地分级】本市管辖区域内的湿地,除国家(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外,均作为一般湿地管理。
一般湿地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I类一般湿地和H类一般湿地,其中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作为I类一般湿地,其他为II类一般湿地。
第七条【生态补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一般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等内容。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2020)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名录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本市对湿地实行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本市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城市管理、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湿地意识。
湿地保护条例
附件三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进行协调监督,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
国务院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海洋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把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保护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湿地资源调查。
第十一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每五年进行一次。
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
第十二条湿地资源调查应当与土地、水、海洋、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相衔接。
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并支持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第十条(原则性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湿地。
国家湿地保护条例
国家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国际重要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国家重要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国务院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地方重要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省级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管理)除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的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综合治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湖泊、河道岸线内湿地上兴建其他建设项目。
保护管理状况:内蒙古二卡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始建于1999年,现为盟(市)级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林业局主管,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
保护对象为珍稀鸟类及其生活环境。
设立围栏、警示牌,现有人员编制5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科研技术人员2人,车辆1辆,日常经费40万元。
对保护区进行人工巡护管理,对植被进行动态监测,对鸟类进行跟踪观察统计,以投入科研经费5万元,宣传教育投入0.5万元。
湿地功能与利用方式:湿地的主要功能是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为鸟类提供栖息、繁衍的环境。
主要利用方式包括旅游、科研等。
受威胁状况:保护区位于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东部海拉尔河下游,无人为破坏,工业污染轻微。
综合受威胁等级——安全。
土地所有权:国有。
湿地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主管部门为呼伦贝尔市林业局;管理机构为满洲里市林业局。
内蒙古湿地保护条例
内蒙古湿地保护条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并公布的河流、湖泊、沼泽和沼泽化草甸、库塘等。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和有关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先进技术。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做好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湿地保护规划,编制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为改善湿地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了浙江省湿地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湿地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名录的潮湿地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由省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湿地保护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建设、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鼓励各地根据生态建设需要,结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水处理等要求建设人工湿地。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湿地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名录的潮湿地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
第四条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由省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湿地保护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建设、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农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鼓励各地根据生态建设需要,结合饮用水水地保护和污水处理等要求建设人工湿地。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物多样性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全面保护、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湿地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固碳释氧、改善空气质量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工作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依法设立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退耕还湿、新建湿地以及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利、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湿地保护的先进技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9)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第三章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立第四章湿地保护一般规定第五章鄱阳湖湿地保护特别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沼泽湿地、泥炭湿地等。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重要湿地可以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原生地等形式进行保护。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吐鲁番市艾丁湖湿地保护条例
吐鲁番市艾丁湖湿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吐鲁番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吐鲁番市艾丁湖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3月19日经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31日吐鲁番市艾丁湖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3月19日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艾丁湖湿地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艾丁湖湿地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艾丁湖湿地,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卡勒乡和艾丁湖镇境内,西侧以一级公路为界,东至高昌区与鄯善县交界,南侧以艾丁湖盐沼与戈壁滩自然界线为界,北至公益林,地理坐标为东经89°01′58.48″~89°28′14.02″,北纬42°35′5.15″~42°46′58.55″,总面积28986公顷。
第三条艾丁湖湿地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水资源保护优先、区域统筹协调、保护与恢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高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丁湖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湿地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并将艾丁湖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福建省湿地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省湿地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福建省湿地保护管理条例全文为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了福建省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退化,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福建省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的地域,包括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并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林业、海洋与渔业、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旅游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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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足生态建设,充分认识《湿地保护条例》颁 安全、生态文明、生态优美的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省人
行的重大意义
大常委会立法保护湿地资源,及时颁行《甘肃省湿地
我省干旱、缺水、少雨,生态状况十分脆弱,湿地 保护条例》,对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
资源极其珍贵。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栖息生长的动 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导
向
专
贯彻《湿地保护条例》 共同呵护“地球之肾”
栏
甘肃省林业厅厅长 马尚英
!""# 年 $$ 月 !% 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 会议全票通过的《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已于 !""& 年
染、泥沙淤积及过度开发造成的湿地破坏仍在增加。 更值得注意的是,原集中于大中城市的污染,有的也
! 月 ! 日———世界湿地日正式施行。这是继黑龙江省 已向水系扩展,已严重威胁更多的天然湿地以及野生
$" 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湿地资源 湿地资源是人类共有的财富,保护好管理好现有
保护与管理工作的主要方面,明确了主管部门、管理 的湿地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贯彻落实《湿地保
机构及保护机构,确定了建立湿地保护区的相关条 护条例》绝不能把眼光紧盯在湿地上,更不能把思维
件,突出了严格保护的主题,规范了主要管理活动。其 局限于一个行业一个部门,而是要全面理解《湿地保
数量下降,有害植物扩展蔓延,栖息野生动植物种群 法水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和林业宣
数量大幅度减少。第四是湿地面积锐减。在我省许多 传阵地,结合执法检查、工作调查、法制日宣传、科普
地方湿地多种功能和综合价值仍未被社会认识,有的 教育、职工再教育等,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在全行业
地方竟视湿地为荒地,盲目进行原始性开发利用,特 和广大林业干部职工中乃至整个社会广泛开展宣传
管理工作。一是先后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 个, 资源工作纳入当前生态建设议事日程,作为林业部门
保 护 面 积 已 达 %( 万 公 顷 , 占 全 省 湿 地 面 积 的 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我省生态状况差,经济欠发达,
)"* (+ 。二是开展了全省湿地资源调查和湿地管理规 面对环境和发展的双重压力,更需要我们始终保持清
利、农牧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密 策。对《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的诸如:禁止在湿地保护
切配合,依法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以上规定对于 区及外围地带新建居民区,禁止乱采滥用地下水,禁
全面落实《湿地保护条例》,严格保护、有序管理湿地 止排放废水、倾倒废弃物,实行禁牧,限期退耕,创造
资源至关重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湿地保护的行 条件有计划地实施生态移民等,需要各职能部门在当
别是在一些天然湿地集中分布地区,因围垦、过牧、污 活动。特别要深入湿地保护区、林区、重点林业生态工
’
甘肃林业
!""#$ !
导 程建设区、生态脆弱区进行宣传,使干部职工、人民群
#、加快湿地保护区建设进程,突出重点确保湿地
向 专
众认识湿地,理解《湿地保护条例》的重要规定,进一
资源安全
栏 步加深全社会对依法保护湿地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
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全面理解和认真履行《湿地保护 地人民政府的组织下通力合作、统一协调、统筹解
条例》所赋予的这一法定职责,要从落实湿地保护与 决。对一些保护性的规定,也要创造条件逐步组织落
管理的机构、人员、经费着手,真正把湿地资源保护好 实。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切实解决湿
管理好。各级野生动物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 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保护机构面临的实际困
次是水资源日见短缺。这些年来,我省各地程度不同 护条例》学习宣传活动。林业系统的干部职工尤其是
地出现了水资源短缺现象,且有日益加重的趋势。第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和深刻领会《湿地保
三是物种生存环境恶化。由于滥牧、滥挖、滥猎等乱开 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依法保护和管
发现象屡禁不止,造成依赖湿地生存的有益植物资源 理湿地工作的自觉性,提高依法治理的法律素质和执
之后,我国颁布的第二部湿地保护地方法规,是我省 动植物资源的安全。如甘南藏族自治州沼泽草甸草地
湿地保护与管理的专门法规。该条例的颁布施行,必 面积上世纪 %" 年代初为 $( 万公顷,到目前仅剩 / 万
将促使我省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逐步迈上法制化轨 公顷。
道。
面对湿地保护日益严峻的现实,在全面建设生态
善于运用《湿地保护条例》赋予的各项权利,着眼当前 地保护和恢复示范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明确规
湿地及湿地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 定了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具体条件,第七、八、九条
合实际的针对措施,着力解决主要矛盾,尤其要在全 作了相应保护管理的规定。还在以后的几条中作了许
面调查湿地资源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各湿地的资源特 多关于湿地保护区禁止性、保护性的规定,并在罚则
护条例》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将《湿地保护条例》的 发展湿地保护区作为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的突破口,
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在加快建立、着力建设上下功夫,真正发挥湿地保护
三、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我省湿地保护与管 区的示范效应,全面推动整个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迈
理工作水平
上一个新台阶。
!" 组建湿地保护机构,依法开展湿地管理工作 《湿地保护条例》共二十三条,内容涵盖我省湿地
征、生态地位、栖息生物等,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部 分 专 门 加 重 了 对 破 坏 湿 地 保 护 区 资 源 的 行 政 处
和保护手段,努力开创湿地保护与管理的新局面。同 罚。正确实施《湿地保护条例》的这些重要规定,就要
时,要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新闻媒体认真做好《湿地保 求各地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区的申报建设工作,把优先
中,第三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当 护条例》相关规定的真正涵义。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
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保护规划,加强工 正确领导下,协调各行各业,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
作领导;第四条确定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的主管 量,从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从各自
部门,其所属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环保、水 工作实际出发,共同为湿地保护出资出力、献计献
实践证明,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资源的
保护湿地的自觉性,真正使《湿地保护条例》家喻户 最有效途径。 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建立了尕
晓,为《湿地保护条例》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社会氛 海—则岔、敦煌西湖两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玛
围。
曲县黄河首曲,玉门市干海子,玉门市昌马河,阿克塞
第三,要结合湿地及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提 县小苏干湖,大苏干湖,高台县黑河流域,永靖县黄河
植物,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环境有
二、提高认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湿地保护条
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政府在湿地保护和 例》
管理开发利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开展了许多卓
首先要从提高认识,特别是提高各级林业行政主
有成效的保护工作。我省也相应开展了一些湿地保护 管部门领导的认识入手,真正把依法保护和管理湿地
高学习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林业行政主 三峡等 ! 处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并计划在今后 " 年
管部门和湿地管理机构以及湿地保护机构,在学习宣 内新建肃北县平草湖、宕昌县兴化八马和黄河兰州段
传活动中,要紧密结合各自的实际,增强针对性和实 # 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立碌曲县尕海、玛曲县
效性。要深刻领会《湿地保护条例》各项规定的内涵, 黄河首曲、永靖县黄河三峡、高台县黑河流域 $ 处湿
《湿地保护条例》的具体实施,更要强化湿地管理的机 难,增加编制数额,调配专门人员,统筹管理经费,全
构、队伍,配套各项制度,切实把当地的湿地资源保护 力支持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为早日实现陇原的山川
与管理纳入工作计划,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 秀美而努力奋斗。
作用。
甘肃林业 !""#$ !
%&
划。三是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尕海—则岔和黄河首曲湿 醒的头脑,充分利用我们的后发优势,吸取一些国家
地自然保护区实施了 ,-. 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项 “小开发小破坏,大开发大破坏”的惨痛教训,用科学
目。但同全国一样,由于历史、经济和社会的原因,我 的理论,指导我们的工作。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
省湿地资源的保护工作起步晚、管理很不规范,致使 体,林业建设已从木材生产为主转向以生态建设为
湿地所承受的压力不断增长,湿地资源得不到休养生 主,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生态建设,保护和管理
息。特别是随着人口的急剧增加,为扩张农业等用地, 好湿地及其资源,就是一项全新而重要的工作。
导致天然湿地日益减少,功能和效益下降。首先是湿
其次,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在当前和今后一个
地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等荒漠化现象持续扩展。其 时期,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在全省深入开展《湿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