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放大学章程-天津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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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放大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言

天津开放大学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全面服务于天津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新型高等学校。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天津红专广播函授大学,是我国第一所独立设置的以广播函授为主要教学手段的远程教育高等学校,1979年经市政府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天津广播电视大学。2014年月日,国家教育部批准更为现名。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确保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习者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天津开放大学(英文名称为Tianjin Open University,简称TJOU)。

第二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中国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1号,设有海河教育园校区。

第三条学校是由市政府举办、市教委主管,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办学体系覆盖全市城乡,办学方式灵活多样,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开展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的新型高等学校。

第四条学校是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组织。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开放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大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核准学校章程,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制订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六)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国有资产。

(七)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与经费。

(二)支持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并招收学习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四)支持学校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及大型修购项目。

(五)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六)及时办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督促区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保证学校所属基层办学单位办学经费的稳定投入,保证教职工队伍编制和相关办学条件的配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给予的经费与补助。

(二)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与经费。

(三)依照本章程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

(四)依法管理学校,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根据需要,自主设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机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七)其他学校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校的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保护学习者和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四)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学习者、教职工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学校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面向人人、立德树人,秉承心系全民,开放共享,办好百姓身边的幸福大学的办学理念。

第十二条学校的使命是适应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人才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满足市民高质量、多样化的学习需求,服务于天津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城市建设。

第十三条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成具有多层次、综合性办学功能的远程开放教育新型大学;成为天津继续教育体系的龙头、学习型城市建设的重要载体和百姓身边的幸福大学;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天津特色的开放大学。

第十四条学校的任务是主要面向成人开展多层次、高质量的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推进终身学习服务;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建立学习成果积累与转换制度;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开展远程开放教育创新和发展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社会文化发展。

第十五条学校同时承担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职能,名称为“国家开放大学(天津)”,教学业务接受国家开放大学管理和指导。制定分部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设置、管理所属地方学院及学习中心;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学习资源建设、特色专业课程建设、质量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享有学位授予权,颁发相应学历文凭和证书。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结合自身办学能力和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八条学校设置理学、工学、农学、医学、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九条学校主要开展非全日制教育,自主招生,面向全社会开放办学,实施注册学习、宽进严出、灵活开放的学习制度,实行学分制。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依据“统一、精简、高效”原则,设置组织结构。

第二十一条学校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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