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采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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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CZ20150115
** 公司战略采购
协
议
书
2015年 01月
合同缔约方: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集团战略采购协议书
合同缔约方: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 甲方为一家在山东省注册成立的****企业,拟采
购。
2. 乙方为一家在注册成立的生产企业,具有生产及销售的资质、安全生产(安装)条件、授权及许可;对于不属于自身生产的产品,具有采购、销售该产品的资质、授权、许可以及保证产品质量、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及相应违约责任的能力。现愿意向甲方供应符合要求的
(以下简称“产品”)。甲方确定乙方为本集团的战略供应商之一。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战略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1需方:是本协议下的实际需求方,包括甲方或其控股的各房地产公司或项目公司、装饰公司。
1.2供方:是本协议下的实际供货方,包括乙方或本协议承认的其下属公司、机构,或经过乙方授权的代理商,并根据本协议和采购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条款供货。
1.3小时或天:本协议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本协议中的“天(日)”系指一个日历天,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记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整。
1.4采购合同:是供方与需方或者需方授权或指定的总包/分包单位(承建商)与供方依据本协议签订的采购合同。
第二条合作模式与合作范围
2.1采购模式:
2.1.1甲购模式:由供方与需方签订《采购合同》,供方根据合同要求向施工方供货。
2.1.2甲控乙购模式:由需方授权或指定的总包/分包单位(承建商)与供方依据本协议签订《采购合同》。
2.2本战略协议执行的范围为区域甲方或其控股的各房地产公司或项目公司开发和建设的项目。
2.3甲方指定乙方为战略供应商之一,需方可依据在建工程项目的需要依据本协议附件2——《战略采购价格清单》选择供方的产品,亦可采购其他供应商产品。
第三条产品品牌与产品价格
3.1本协议约定的品牌为“”。
3.2产品特征及价格详见本协议附件2——《战略采购价格清单》,此价格为供需双方签订项目采购合同的定价依据(实际采购价格应不高于《战略采购价格清单》中的供货价)。本协议附件2中的供货价,均为产品运至需方各项目工地之施工方指定位置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详细内容如下:3.2.1供货价: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成本、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含工地卸车费)、运输过程中损耗、劳务费、管理费、检测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费用、保险、利润、各项税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战略合作协议和采购合同包含的所有风
险、责任义务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供方给予需方的所有有关优惠。
3.2.2供货价包含货到工地的首次检验费以及其它批次产品检验不合格的费用。
第四条《战略采购价格清单》的完整性和全面性
4.1乙方应确保本协议附件2——《战略采购价格清单》的完整性和全面性,确保清单的内容已经涵盖了本协议下需方所有开发项目的需要。
4.2如果在本协议下需方开发的某个具体项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等,超出了本协议附件2的范围,乙方应立即将超出部分内容传至甲方,由甲方全权处理和决定:
4.2.1如果经甲方判断,该项产品或服务并非属于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专业供应商也无法预见的材料、服务或特殊要求,则甲方有权终止该项目合同及采购合同转而选购市场上其他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同时记对乙方产品或服务投诉1次。
4.2.2如果经乙方证明并被甲方接受,上述超出的产品或服务的确属于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专业供应商也无法预见的材料、服务或项目的特殊要求,则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部分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清单纳入本协议附件2中,并要求项目采购合同的供需双方遵照执行。
第五条供货地点
需方房地产开发项目现场或需方指定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供货地点见《采购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采购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6.1根据本协议第二条合作模式和合作范围约定订立采购合同。
6.2具体项目采购合同条款由签约双方协商确定,但不能与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相违背。
第七条产品结算价款及付款方式
7.1产品结算价款
供方向需方交付产品后,根据本协议附件2确定的供货价乘以实际合格的交货数量并扣除供方应承担的费用及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赔偿(包括违约金)后确定产品结算价款(以下简称“产品结算价款”)。
7.2付款方式
7.2.1在采购产品到货并通过需方、施工方的验收合格后,并且供方已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按具体采购合同约定),按月支付供方当月所供货产品结算价款的 %。
7.2.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全部供货完成后,供方应配合需方进行项目结算。在项目结算完毕且供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按具体采购合同约定)后天内,支付至产品结算价款的 %。
7.2.3剩余产品结算价款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须由供方支付的费用(如有),并且供方已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按具体采购合同约定)之后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供方。
7.3在供方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且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或需方指定的总包/分包单位(承建商)方按照上述约定付款;否则,需方或需方指定的总包/分包单位(承建商)有权拒绝付款,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7.4如具体项目采购合同在付款条件与上述描述有调整,双方协商解决,供方不得因此而拒签项目采购合同或拒绝供货。
第八条质量保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