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息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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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售给外地客户甲产品一批,价税合计150320元,该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并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7800元,运输公司将发票直接开给客户,并通过企业将运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该客户在收到货物后,于7月15日签发并承兑了一份票面金额158120元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注明年利率为6%,期限为3个月。请问,企业对该带息票据在税收、财务上应如何处理?如果企业在8月1日进行贴现,又将如何处理?
对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应通过“应收票据”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在收到票据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票据 158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128478.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841.37
银行存款 7800
在7月、8月、9月末,按承兑汇票票面价值和注明的利率分别计提当期利息395.3元、790.6元和790.6元。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对各期计提的利息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按计提税金后的余额作为利息收入。企业7月末提取的应收利息395.3元,应计提销项税金57.44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票据 395.3
贷:财务费用 337.8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44
8月、9月末的账务处理与7月相同。
如8月1日,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经与银行协商,贴现率为年利率8%,则企业贴现利息=(158120+158120×6%÷12×3)×(8%÷12)×2.5=2674.86(元);实际应收银行款项=158120+158120×6%÷12×3-2674.86=157816.94(元)。企业按应收票据账面余额158515.3元(158120+395.3)与收到银行款项的差额,冲减财务费用,并调整销项税额,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57816.94
财务费用 596.89
贷:应收票据 158515.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47(红字)。
如贴现票据到期,付款人无力向贴现银行支付款项时,银行将根据汇票的本息从企业的存款账户中扣款,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160491.8贷:银行存款160491.8.
如企业在8月1日用所持的商业承兑汇票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价值147000元,注明增值税额24990元,企业按票据到期值与原材料价款的差额向原材料供应商支付银行存款11498.2元,材

料已验收入库,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4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4990
贷:应收票据 158515.3
银行存款11498.2
财务费用1689.3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7.18
如应收票据到期,出票方如期兑付,按实际收到160491.8元与“应收票据”科目的差额,冲减“财务费用”,并计提销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60491.8
贷:应收票据 160096.5
财务费用 337.8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44
如因付款人到期无力支付票款,企业在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60096.5
贷:应收票据 160096.5
同时,对10月末计提的利息,不再计提,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在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并计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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