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希伯来法
古希伯来法
▪ 此外,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
张剑平:外国法制史
▪ 4.希伯来国家灭亡以后,
▪ 希伯来国家灭亡后,希伯来法一直作为犹 太民族的属人法,以习惯法的方式自动约 束犹太人。
张剑平:外国法制史
▪ 3.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之名 就一般含意而言,这条戒律被认为是针对亵
渎和渎神的戒律。但同时,也正是它长期以来决 定了在法庭里誓言的形式及对做伪证罪的处罚。
▪ 4.第七日为圣安息日 在此1000年之前,古巴比伦就已实行一周一
天休息日,这源于观星象的巴比伦人对月亮的宗 教信仰—他们庆贺月亮的月象的变化,因为一星 期只是28天太阴月的1/4,每1/4相当于月亮的一 个象位。在改编过的戒律中,休息日的源起是因 为世界是在6天之内创造的, 而主在第7天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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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经》在此时开始编撰, 公元前9世纪 中叶至公元前6世纪, 《圣经》的第一部 分“律法书”,即“摩西五经”编撰完成, 内容包括希伯来习惯、宗教戒律及国王敕 令等。从此,犹太人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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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犹太人重返家园 公元前538年,犹太人重返家园。此后近200
张剑平:外国法制史
▪ 四、犯罪与刑罚制度
▪ (1)刑事罪名繁多,许多国事罪与宗教戒律紧 密相关。
▪ (2)刑罚极其原始和野蛮,充满同态复仇的遗 迹。死刑被广泛适用,主要有石毙、坠岩、焚刑、 缢刑等,除死刑外,还规定有体刑、革籍、没收 财产、罚金、赎命金、降灾警告、剥夺部分教权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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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王国时期:3-6王朝,前2686-2270年 第一中间期:7-10王朝,前2270-2060 年 中王国时期:11-12王朝,前2060-1785 年 第二中间期:13-17王朝,前1785-158O 年 新王国时期:18-20王朝,前1567-1085 年 后王朝时期:21-31王朝,前1085-332 年 前525年后先后为波斯帝国、马其顿亚历
▪ 神透特,他将法律授予传说中的国王依西斯
▪ 第一位立法者:国王美尼斯
▪ 第二位立法者:法老萨吉西司
▪ 公元前十五世纪中叶,阿蒙荷特普三世时期已经产 生了成文的法典
▪ 公元前十三世纪,拉美西斯二世颁布整顿军队,以 阶级出身、职业及特权作为区分标准的“种姓法律”
▪ 公元前八世纪,博克贺利斯法老公布的法典有八册 四十卷,重要的内容包括:限制高利贷,废除债务 奴隶制,准许农民出售份地,订立契约不必再通过 宗教仪式,准许以降为奴隶代替死刑。
一位古埃及诗人是这样描述给万物以生命的大河的慈善
看,这位伟大的君主, 既不向我们征税,
也不强迫我们服劳役, 有谁能不惊讶?
有谁,说是忠于他的臣民, 其能做到信守诺言?
瞧,他信守诺言多么按时, 馈赠礼物又多么大方! 他向每一个人馈赠礼物, 向上埃及,向下埃及, 穷人,富人, 强者,弱者, 不加区别,毫不偏袒。 这些就是他的礼物, 比金银更贵重。……
1 犯罪与侵权不分 2 刑罚严酷,种类繁多。 3 禁止血亲复仇 博克贺利斯开始准许以降为奴隶代替死刑
1 法老拥有最高司法权
2 司法与行政合一
3 司法诉讼程序比较完备:
①庭审一般采用对抗制,案件审理一般要经 过审理,答辩,辩论,举证等法定程序
②书面审,当事人必须提供各种书面材料, 法官只根据书面材料作出判决
西伯来书第四章逐节解释
西伯来书第四章逐节解释西伯来书第四章是一段关于智慧、知识和理解的讨论。
以下是对该章节的逐节解释:第一节,这节描述了智慧的重要性。
它强调了追求智慧的价值,将智慧视为宝贵的财富。
智慧可以带来长寿、荣耀和丰富的生活。
这节还强调了智慧的源头是神,并鼓励人们寻求智慧。
第二节,这节提到了教导和指导的重要性。
它说服人们要听从智慧的教导,并将其铭记在心中。
通过接受智慧的教导,人们可以遵循正义和公正的道路。
第三节,这节强调了智慧的价值,它比金银还要宝贵。
智慧可以带来富足和荣耀,它是一种无价的财富。
这节还提到了智慧的影响力,它可以为那些拥有智慧的人带来尊荣和荣耀。
第四节,这节描述了智慧和知识的来源。
它说智慧来自神,知识来自他的口中。
这节还强调了寻求智慧和知识的重要性,人们应该努力追求智慧,并在生活中应用它们。
第五节,这节提到了智慧的力量。
智慧可以带来荣耀和尊荣,它可以使人在人群中脱颖而出。
这节还提到了智慧的影响力,它可以为那些拥有智慧的人带来尊荣和荣耀。
第六节,这节讨论了智慧的保护作用。
它说智慧会保护那些追求正义和公正的人,并防止他们陷入邪恶的诱惑。
智慧是一种保护盾,它可以指引人们走上正确的道路。
第七节,这节强调了智慧的重要性,它是生命之源。
智慧可以带来健康和长寿,它是一种宝贵的财富。
这节还提到了智慧的影响力,它可以为那些拥有智慧的人带来尊荣和荣耀。
第八节,这节描述了智慧的力量。
智慧可以带来尊荣和荣耀,它可以使人在人群中脱颖而出。
这节还提到了智慧的影响力,它可以为那些拥有智慧的人带来尊荣和荣耀。
第九节,这节再次强调了智慧的重要性。
它说智慧是生命之源,它可以带来健康和长寿。
智慧是一种宝贵的财富,它可以使人在人群中脱颖而出。
总结,西伯来书第四章强调了智慧的重要性和价值。
它描述了智慧的来源、力量和保护作用。
智慧可以带来荣耀、尊荣、富足和健康。
这章鼓励人们追求智慧,并将其应用于生活中。
希伯来法系详细资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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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法系,希伯来法律制度的统称。
关于希伯来法律产生情况的主要资料是依据《圣经》中的《旧约》部分。
公元前1320年,埃及内乱,先知摩西率领希伯来部众逃生,路经西奈山时,为整顿部众纪律,以“十诫”相互约许,并订审判法,这大概就是希伯来人立法的萌芽。
严格地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希伯来法终止于希伯来国家灭亡的公元1世纪。
自此以后,希伯来法变成主要是地方习惯。
希伯来法以“摩西五经”(即“《圣经》中的‘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末记’、‘民数记’和‘申命记’”)为基本原则,历代先知的判案经验,由口头传说到笔录成文为教典,也具有法律效力。
希伯来法的突出特点是重视判例和推理。
如公元1世纪以来,就出现了《判例汇编》,称之为“塔尔默”(Talmud)。
希伯来法尚未形成法典化的法律制度,法律内容散见于《圣经》各卷,并且是以判例的形式保留下来的,但希伯来法对后世法律有重要影响,如现在还在发生效力的罗马天主教会法、伊斯兰法、英美法等,都吸收了希伯来法的许多重要内容。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大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乌尔纳姆法典》2、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汉莫拉比法典》二、《汉莫拉比法典》一、历史背景1、政治统一要求法制统一2、维护新的经济秩序3、限制高利贷4、减轻人们的不安全感二、主要内容(一)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军人的权利(二)等级制度:1、自由民:阿维鲁与穆什凯努2、奴隶(三)财产所有权制度:1、王室占有2、公社占有(四)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注重形式2、租赁契约:严格保护出租人利益3、借贷契约:限制利率,限制债务奴役制(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婚姻以契约为基础2、夫妻关系不平等3、诸子均分,妻子和女儿获得一定份额。
(六) 犯罪与刑罚制度1、四种罪名:危害法院公正裁决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2、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较多,同罪异罚3、同态复仇(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1、司法与行政合一2、诉讼制度较完备第三章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典型的宗教法2、以种姓制度为核心3、宗教、哲学、法律等的混合物4、具有稳定性第四章希伯来法一、《摩西五经》1、《创世纪》2、《出埃及记》摩西十诫3、《利未记》4、《民数记》5、《申命记》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未能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2、未能编撰完善的成文法典3、忽视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4、私法落后、公法发达二、雅典“宪法”的产生1、德拉古立法:(1)第一部成文法(2)重刑主义2、梭伦改革3、克里斯提尼立法:(1)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2)提高民众大会地位,成立500人议事会(3)陶片放逐法4、伯利克里立法第六章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指从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塞尔维乌斯改革(一)、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十二表法》(二)、共和国中后期(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1世纪):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1、公元前267年内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2、公元前242年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三)、帝国时期(1世纪-4世纪)1、法学家的活动:解答、诉讼、著述、参与立法2、法学昌盛:普罗库尔学派与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四)、东罗马帝国时期(4世纪-6世纪):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二、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发达2、立法形式简便灵活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与术语5、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三、罗马法的渊源与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和判决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一)自然人:1、自由权:自由人与奴隶2、市民权:罗马公民、拉丁人与外来人3、家族权:自权人和他权人4、人格的减等(二)法人:1、社团:以人的集合为基础2、财团:以财产为基础(三)婚姻家庭: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一)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法定性1、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外国法制史
第一课古埃及古埃及人历法:科普特历,通过观察太阳和大犬星a星(天狼星)计算得出埃及——古埃及孟菲斯城的埃及语(亚述之称谓)孟菲斯地方三柱神:普塔(拉神)墓地守护者,火的发明者塞克麦特女神内菲尔特穆底比斯地方三柱神:阿蒙——拉神穆特女神洪苏神司法之神:托特和玛特《博克贺利斯法典》:废除债务奴役制,限制借贷利息,允许农民典卖自己的份地,订立契约不必通过宗教仪式,司法权不被祭司垄断。
埃及王权的基本内涵:法老是神不是人。
最高行政长官是宰相,解释法老敕令;祭司是法老宗教事务的代理人;地方行政长官是州长,法老任命兼行政和司法,各州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法老掌握军权土地分配给王室,神庙,贵族与大臣,农民借贷契约,标的物主要是金钱和谷物,博克贺利斯限定了利率,但是法老,神庙和官吏不受限制婚姻:以契约为基本要件,妻子保留自己的财产,离婚完全自由,妻子得到高额补偿金,子女财产继承权平等,但是最年长的由于承担分产的事务多的一份刑事法律制度: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广泛适用死刑,残害肢体刑等奴隶制刑法的典型特征,血亲复仇已经禁止,尚无赎罪金,博克贺利斯之后准许以降为奴隶代替死刑司法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均司法和行政合一,:十人委员会,六人院(宰相都是主席)第二课两河流域古印度苏美尔(乌尔城邦)亚述,古巴比伦,赫梯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法律分类:一.关于诉讼审判的规定(1-5条)二.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6-126)三.关于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127-195)四.关于人身保护和”同态复仇“(196-214)五.关于劳动报酬工具和责任事故的追究(215-241)六.租赁牲畜,船只以及佣工和报酬(242-277)七.关于努力的规定(278-282)印度佛教的四大部洲说(北俱卢洲,南赡部州,东胜身洲,西牛贺洲)印度河流域大城市文明(BC2600-BC1700)两大史诗:罗摩衍那,摩诃波罗多(BC1500)恒河文明的开始于吠陀,奥义书(BC1400-900)吠陀是经典的古梵文史料,经典: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吠陀,加上梵书和奥义书成为六吠陀雅利安人形成吠陀文化,创立婆罗门教(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婆罗门至上)(梵天,毗湿奴,神湿婆社会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恒河流域与佛教文明阿育王——佛教的大保护者大乘佛教——贵霜王朝密教:大乘佛教和印度教与印度民间宗教互相交流尊行上座长老的一件及七百集结所指定戒律的僧团,称为上座部,以先出家受具足戒者为上座大众部:民主原则,人人平等,坚持佛教教义(大天五事)四圣谛:苦谛,集谛,减谛和道谛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商羯罗是中世纪经院哲学《奥义书》的重继承者,影响了印度唯心主义哲学公园八九十几,婆罗门结合佛教与耆那教逐渐发展成为印度教。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 第四章~第六章【圣才出品】
第四章希伯来法4.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希伯来法的形成·《摩西五经》与“十诫”·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一、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希伯来法是约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
有关希伯来法律产生的主要资料是《圣经》中的《旧约》。
据记载,约公元前14世纪,摩西为了统一希伯来人的宗教,组建了以信奉耶和华为核心的部落联盟,并规定“十诫”和审判制度等律法,要求全体希伯来人共同遵守,这可能就是希伯来立法的萌芽,它奠定了希伯来法的基础。
所罗门在位期间,传统的部落习惯以及原始宗教规范被赋予国家强制力而上升为法律,成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希伯来法由此产生。
从公元前9世纪中叶至公元前6世纪,《圣经》的第一部分“律法书”,即《摩西五经》编撰完成,内容包括希伯来习惯、宗教戒律以及国王的敕令等,成为犹太民族最重要的行为规范。
至此,犹太教法成为希伯来法的基础和核心。
公元前538年,成立了神权政治机构“犹太公会”,由祭司们行使宗教和管理职能。
此后近二百年的时期内,复国的犹太尽管成为隶属国,但一直保持着相对独立的自治权,希伯来法继续得到发展,犹太人仍然严格遵守《摩西五经》,各级“犹太公会”兼有宗教法庭的职能,其判例也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公元70年,犹太人起义被罗马帝国镇压,犹太国家终结。
希伯来法作为一种由共同体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已不复存在,然而它却在流散于各地的犹太人中,以一种自我约束的宗教信仰和法律文化继续得到传播。
二、《摩西五经》1.概述希伯来法律的内容散见于《圣经》各卷,并以判例的形式得以阐释和保留。
《摩西五经》,即犹太教《圣经》的第一部分,又称“律法书”、“摩西律法”,是希伯来法的精华,也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唯一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
《摩西五经》虽然是犹太教的经典,但同时又是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其效力是至高无上的,它不仅是掌握司法权的祭司和各类司法机构审理案件时的最高法律依据,即使在犹太国家灭亡以后,它仍以习惯法的形式自动调节着犹太人的生活。
试论希伯来法民法思想
试论希伯来法民法思想引言希伯来法系(Hebrew Law)是指犹太教传统下的法律体系,其源头可追溯至《旧约圣经》中的《摩西五经》,在犹太教和基督宗教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随着时间的推移,希伯来法系不断演变为今日的民主法治体系,并逐渐影响到了全球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其民法思想对于当今社会仍有着广泛的借鉴意义。
本文将从希伯来法系的历史背景和特点入手,分析其民法思想的基本原则以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
希伯来法系概述希伯来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公元前11世纪,当时以色列国建立后,希伯来人通过宗教信仰和法律传统,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
后来,《摩西五经》(即《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成为了犹太教法律原则的基础,并对希伯来法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希伯来法系中,宗教和法律是密不可分的。
它不仅拥有丰富的法律条文和规则,还要求人们在生活中遵循某些道德准则和宗教规范。
同时,希伯来法系还强调公正和公平,尤其在处理争端和纠纷时,力图达成公正的裁决。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的变迁,希伯来法系逐渐演变为现代的法律体系,影响着以色列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成为现代法律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希伯来法系的民法思想希伯来法系的基本原则在希伯来法系中,民法思想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公正和公平。
这两个原则从《摩西五经》到今天一直贯穿于希伯来法系的法律体系中,并对于裁判和司法决策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此外,希伯来法系中还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包括妇女、儿童和贫困人群等。
例如,在婚姻法中,要求夫妻要相互尊重、共同承担责任,在离婚案件中,要尽量保护女方的权益。
在继承法中,遗产要公平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此外,在财产权方面,希伯来法系也有着独特的理念。
希伯来法系认为,个人财产不仅仅只是个人的所有物,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
因此,在处理财产纠纷时,希伯来法系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和社会责任,企图通过纠纷的调解和公正的裁判,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外国法制史_第4章_希伯来法
三、司法制度
1.司法组织
在军事部落联盟时期,基层主持民事诉讼的是各级夫长,不服者 逐级上诉;联盟总首领处设大审判法庭。希伯来人进入迦南地区 后,开始建立审判官制,“士师”(Judge)为专职法官。 在“犹太公会”自治政府时期,在耶路撒冷设“犹太公会”为最 高法庭,全境分为五区,设分“公会”为地方法庭。但是,最高 法官不能直接施行死刑,死刑须报罗马总督核准。
二、希伯来法的影响
希伯来法通过《圣经》和基督教间接地影响了西方的法律。 公元1世纪,基督教开始在小亚细亚和巴勒斯坦传播,基 督教继承了犹太教的许多教义,并接受了犹太教的《圣 经》,将犹太教的《圣经》称为《旧约》,称自己的经典 为《新约》,两者合称为《新旧约全书》,即基督教《圣 经》。 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有着直接影响。 公元7世纪,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在阿拉伯地区传教 时,吸收了犹太教和基督教的许多思想,把摩西和耶稣也 奉为“先知”。 希伯来国家灭亡后,犹太人流落世界各地,希伯来法作为 犹太民族的属人法,一直以习惯法的方式约束着犹太人, 甚至影响着11世纪以后犹太人聚居地,如英国等国的法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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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一、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
公元1世纪至5世纪,犹太法律学者对先前口传的法律 资料进行汇编,约在公元200年成书称《密西拿》。 公元3世纪,西亚各法律学院都以它为研究法律问题的 依据,并有不少学者对《密西拿》进行注释和增补,称 为《革马拉》。 《密西拿》和《革马拉》合编在一起,被后世希伯来 法学者称为《塔木德》。 希伯来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希伯来法在 其发展的前期,汲取了异族的先进法律文化精髓。把它 与古代楔形文字法及古埃及法相比较进行研究,就会发 现它不仅在内容、结构、行文方面与楔形文字法有许多 相似之处,而且是吸收并保留了楔形文字法、古埃及法 的精华部分。 9
第四章 希伯来法
❖ 三、《摩西五经》
❖ 又称《摩西律法》 ,由《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 记》、《民数记》、《申命记》组成。
❖ (一)《创世纪》它是关于上帝创造世界及人类起源和遭遇的 故事。
(二)《出埃及记》中的 “摩西十诫”,被认为是希伯来法 的“总纲”和“核心”。内容包括:
❖ 1.除耶和华之外,不可信仰他神 ❖ 2.不可雕刻和崇拜偶像
的痕迹。
❖ 第四、希伯来法吸收了楔形文字法的许多精华。
❖ 五、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 1.历史上对希伯来法的研究。 《密西拿》+《革马拉》 =《塔木德》
❖ 2.希伯来法以独特的方式影响了世界法律发展史的 进程。 3.希伯来法对教会法产生了直接影响。 4、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
❖ 5.希伯来国家灭亡以后,希伯来法以习惯法的方式 自动约束犹太人。 6.1948年以色列建国后。犹太教的《圣经》重新被 奉为至高无上的圣典。
第四章 希伯来法
以色列国旗
以色列国徽
犹太之星
摩西
出埃及、进迦南的路线
过红海
西奈山
金牛犢(埃及孟斐斯城的神)
哭墙
阿克萨清真寺 阿克萨清真寺外的冲突
❖ 一、希伯来的历史
❖ (一)公元2000年代中叶,希伯来人迁徒到巴勒斯坦一带。不 久,他们为逃避饥荒而进入埃及,沦为法老的奴隶。约公元前 14世纪,在摩西的带领导下逃出埃及奔向巴勒斯坦。
3.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之名 4.第七日为圣安息日 5.当孝敬父母 6.不可杀人 7.不可奸淫 8.不可偷盗 9.不可作假证陷害他人 10.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和财物
《创世记》中三个著名的神话故事 1、上帝创世
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
非西方法律文明1
法老是神不是人,这是埃及王权的基本内涵。法老 拥有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宗教等各方面的一 切权力。 最高行政长官宰相是整个官僚机构的全权首长, 辅佐法老每天处理全国政务, 并且主管王室农庄、 司法、国家档案、税收、监督公共工程的兴建,是 法老敕令的解释人,职权广泛。 祭司在国家机构中占有显要地位,是法老宗教事务 的代理人,主持祭祀活动。祭司也由法老任免,与 官吏之间并无严格差别,可以互相兼任。 地方行政长官是州长,由法老任命,兼有司法和行 政大权。 军队是专制王权的重要支柱,因此军权由法老直接 掌管,即使宰相也不兼理军务。
早王朝时期:1-2王朝,前3100-2686年 古王国时期:3-6王朝,前2686-2270年 第一中间期:7-10王朝,前2270-2060年 中王国时期:11-12王朝,前2060-1785年 第二中间期:13-17王朝,前1785-158O年 新王国时期:18-20王朝,前1567-1085年 后王朝时期:21-31王朝,前1085-332年 前525年后先后为波斯帝国、马其顿亚历 山大帝国、托勒密王朝、罗马帝国所统治
两河流域是指底格里斯 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这 一地区又称作“美索不达 米亚平原”,是世界古代 文明的摇篮之一。从公元 前3000年左右起,苏美 尔、 巴比伦、 亚述、依 兰、赫梯等民族先后在此 建立国家。
苏美尔在前3000年左右开始产生城邦国家 阿卡德:前2371-2191 乌尔第三王朝:前2113-2006 古巴比伦王国第一王朝(前1894-1595),阿摩利人所 建,汉穆拉比(前1792-1750)时为鼎盛时期,前十六 世纪初为赫梯所灭,不久,赫梯人退走,巴比伦又建立 第二、第三、第四王朝。
约公元前22世纪末,乌尔纳姆创建乌尔 第三王朝,统一两河流域南部,实行中央集权 统治,国王集军事、行政和司法大权于一身。 《乌尔纳姆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 外,有29条条文,其内容已涉及到损害与赔偿、 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
第 4章 希伯来法[10页]
第三节 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
一、财产权
土地被认定为上帝所有,既不存在土 地私有,也未形成所有权概念。私有财 产主要指牛、羊、骆驼、谷物、果品、 蔬菜以及衣物、奴婢等。但这些财产也 并非绝对私有。
人们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且 土地的使用权仅限于家族内继承,不得 转让给外族。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 展,土地私有现象才开始出现。
希伯来法律的内容散见于《圣经》各卷。法律一词,希伯来 语称“托拉”。“托拉”是犹太教《圣经》前五卷,即《〈旧约 全书〉首五卷》中法律、叙文、诗歌的统称。这些原文被说成是 神话中的摩西受神的启示后写成的,亦称《摩西五经》,或称 “律法书”。《圣经》的后两部分是《先知书》和《圣录》。
第二节《圣经》中的“律法书”
希伯来法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影响了西方的法律。
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穆罕默德在阿 拉伯地区传教时,吸收了犹太教和基督教许多思想, 承认摩西和耶稣是“先知”。
希伯来法是所有犹太人的属人法。 希伯来法是现代以色列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第 4章 希伯来法
第一节 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
希伯来法是约于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 全部法律的总称。希伯来人是以色列人、犹太人的别称。
以色列—犹太王国的法律制度同国家一起产生,并同犹太教 的形成紧密相连。
公元前538年,新巴比伦王国沦为波斯帝国的一部分,犹太人 一批一批地回到了耶路撒冷,很多人还带着奴隶回来,在波斯的 控制下成立了以神庙为中心的神权统治的城市公社。公社成员被 准许按照自己的法律生活,由贵族和祭司等社会上层分子组成的 城市公社会议对公社进行管理。 到这时,崇拜一神的、排斥一切 其他宗教并维护祭司贵族统治的犹太教才最终形成。
二、债权
第四章 希伯来法
第一节 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
希伯来法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 希伯来法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 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 希伯来法由于依附于犹太的宗教和文化, 表现出特有的生命力,并对西亚、欧洲各 国以及中世纪基督教会都产生过不可磨灭 的影响。
第二节 《摩西五经》 摩西五经》
《摩西五经》,即犹太教《圣经》的第一 摩西五经》,即犹太教《圣经》 部分,又称“律法书” 部分,又称“律法书”、“摩西律法”, 摩西律法” 是希伯来法的精华,也是公元前6 是希伯来法的精华,也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 唯一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 《摩西五经》由《创世 纪》、《出埃及 摩西五经》 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 利未记》 民数记》 记》五部分组成。
第二节 《摩西五经》 摩西五经》
“摩西十诫” 包括: 摩西十诫” 包括: (1)除耶和华以外,不可信仰他神;(2)不 除耶和华以外,不可信仰他神; 可雕刻和崇拜偶像; 可雕刻和崇拜偶像 ; ( 3 ) 不可妄称耶和华上 帝之名; 帝之名 ; ( 4 ) 第七日为圣安息日 ; ( 5 ) 当孝 第七日为圣安息日; 敬父母; 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奸淫;(8) 不可杀人; 不可奸淫; 不可偷盗; 不可偷盗;(9)不可作假证陷害他人;(10) 不可作假证陷害他人; 10) 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和财物。 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和财物。
第四节 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 影响
1.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 1.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 2.通过《圣经》和基督教间接地影响了西方 2.通过《圣经》 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3.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 3.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
四、犯罪与刑罚制度
1.罪名繁多,许多国事罪与宗教戒律紧密相 1.罪名繁多,许多国事罪与宗教戒律紧密相 关。 2.刑罚极为原始和野蛮,充满同态复仇的遗 2.刑罚极为原始和野蛮,充满同态复仇的遗 迹。 3.死刑被广泛适用 。 3.死刑被广泛适用
外国法制史选择题
外国法制史选择题Establish standards and manage them well. January 26, 2023外国法制史练习题第一章古埃及法第二章楔形文字法一、选择题1、现在已知的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A.苏美尔法典 B.摩奴法典 C.乌尔纳姆法典 D.汉穆拉比法典2、根据古巴比伦法,享有完全权利的自由人权利主体是 ;A.刹帝利 B.穆什凯努 C.阿维鲁 D.吠舍3、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伤害他人奴隶眼睛的赔偿原则同伤害他们的牛的眼睛相同,即应赔偿奴隶主人 ;A.奴隶的身价 B.奴隶身价的一半C.用一个健康奴隶赔偿 D.把伤害者的一个奴隶的眼睛打瞎4、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对债务入采取的措施是 ;A.终身成为债奴 B.成为债奴三年C.成为债奴六年 D.不能使其成为债奴5、古代楔形文字法典包括等;A.汉穆拉比法典 B.那罗陀法典C.俾拉拉马法典 D.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C2、C3、B4、B5、ACD第三章古印度法一、选择题1、古印度最早形成的法律是 ;A.印度教法 B.婆罗门教法 C.佛教法 D.嗜那教法2、被雅利安人视为“圣书”的是 ;A、.吠陀经典 B.三藏 C.摩奴法典 D.乔达摩法经3、古印度婆罗门教法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A.摩奴法典 B.述杞氏法典 C.那罗陀法典 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4、按婆罗门教义,婆罗门是由梵天的产生的;A.足 B.手 C.头 D、口5、古印度种姓制度将全体居民划分为四个等级种性,他们是 ;A、阿维鲁 B.婆罗门 C.刹帝利 D、吠舍 E.首陀罗6、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主要有A.三藏 B.法经 C.吠陀 D、法典7、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包括:A.吠陀 B.法经 C.法典 D.三藏 E、国王敕令8、在古印度,旎陀罗,即“贱民”是A、奴隶B、最低种姓C、低种姓男子与高种姓女子结婚所生之后代D、是首陀罗男子与婆罗门女子结婚所生之后代9、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A、古印度法中的“石柱法”是指摩奴法典B、在古代印度社会只有四大种姓C、古代印度法在发展中,都围绕种姓制度规定基本内容的D、摩奴法典是古印度唯一的法典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 B2、A3、A4、D5、BCDE6、BCD7、ABCDE8、D 9、ABCD第四章希伯来法第五章古希腊法一、选择题1、古希腊法在其形成过程中明显受到法律的影响;A、中国B、印度C、.埃及D、罗马2、古希腊雅典,为民主制“宪法”的产生和民主政治形成奠定基础的改革是 ;A.梭伦改革 B.土利乌斯改革 C.克里斯提尼改革 D.伯里克利改革3、雅典民主制是通过多次立法改革才形成和巩固起来的,这些改革是A、梭伦改革B、德拉古改革C、克里斯提尼改革D、伯里克利改革4、“陶片放逐法”是哪一次立法改革的内容A、梭伦改革 B.德拉古改革 C、克里斯提尼改革 D.伯里克利改革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C2、A3、ABCD4、C第五章罗马法一、选择题1、罗马最古老的成文法是 ;A.克里特法 B.迈锡尼法 C.十二表法 D.梭伦法2、罗马共和国时期实际上的最高政权机关是 ;A.民众大会 B.元老院 C.执政官 D.保民官3、在古罗马,在解决外国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时适用 ;A、.市民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万民法 D;自然法4、根据罗马法,享有完整的人格必须具备的几种权利是 ; A.自由权 B.公民权 C;家族权 D.继承权5、按罗马物权法的分类,属自物权的物权是 ;A.所有权 B.役权 C.地上权 D.担保物权6、按罗马债权法关于契约的分类规定,借贷契约属于 ; A.要物契约 B.口头契约 C.文书契约 D.合意契约7、在罗马法典编纂史上,第一部官方汇编的法典是 ;A.格里哥利安法典 B.格尔摩格尼安法典C.狄奥多西法典 D.查士丁尼法典8、共和国时期罗马成文法的渊源有 ;A.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 B.元老院决议 C.长官告示D.法学家解答 E.法典9、罗马帝国后期,皇帝赦令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其形式有 ;A.赦谕 B.赦裁 C.赦答 D.赦示10、帝国初期,罗马法学空前活跃,形成了两大学派;它们是 ; A.普罗库路士学派 B;斯多葛学派 C.沙比努士学派D.哈乃非学派 E.沙菲仪学派11、罗马法上有夫权婚姻的目的在于 ;A.维护妻子利益 B.维护丈夫利益 C.承祀 D.继血统12、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和去世后不久完成了四部法律汇编,它们是 ;A.罗马法辑要 B.查士丁尼法典 C.法学阶梯D.学说汇纂 E.查士丁尼新律13、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古罗马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是A、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B、程式诉讼、法定诉讼、特别诉讼C、特别诉讼、法定诉讼、程式诉讼D、法定诉讼、特别诉讼、程式诉讼14、罗马法复兴运动的中心最早在A、意大利B、法国C、德国D、英国15、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即A、有夫权婚姻B、无夫权婚姻C、共食婚D、买卖婚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A;2、B;3、C;4、ABC;5、A;6、A;7、C;8、ABCD9、ABCD;10、AC;11、CD;12、BCDE;13、A;14、A;15、AB第七章欧洲中世纪法一、选择题1、在“蛮族法典”中影响最大的一部是 ;A.尤列克法典 B.撤利克法典 C;里普利安法典 D.狄奥多里法典2、欧洲中世纪初期,大土地占有者通过掠夺农民土地,迅速扩大自己的领地;A、委身制 B.种姓制 C.采邑制 D.信托制3、日尔曼法时期有两种基本的法律制度,即A、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B、大土地占有制C、瓦克夫D、农奴份地4、标志着教会法开始形成的第一部教会法是在由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的;A.公元2世纪 B.公元3世纪 C.公元4世纪 D.公元5世纪5、教皇教令集是教会法的渊源,最早的一部教令集是 ;A.格拉蒂安教令集 B.卜尼法八世教令集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D.教会法大全6、根据教阶制,教皇的产生方式是 ;A、世袭 B.皇帝任命 C.由主教选举枢机主教 D.全体教职人员选举7、根据教会契约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的契约是 ;A.书面契约 B.有证人的契约 C.有对价的契约 D.立约人宣誓履行的契约8、根据教会刑法规定,严重的犯罪是 ;A、盗窃罪 B.叛教 C.崇奉异教 D.亵渎圣物9、教会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原则包括 ;A、一夫一妻制 B.禁止离婚 C.禁止近亲结婚 D.夫妻不平等10、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渊源有 ;A.圣经 B.特许状 C.城市立法 D.行会章程 E.习惯和判例11、在中世纪西欧始终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A.习惯法 B.商法 C.罗马法 D、.教会法12、在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中, 被市民视为自由“保护神”; A.市议会法令 B.行会章程 C.“特许状” D.罗马法13、在中世纪自治城市中,适用教会法的领域包括 ;A、.叛国罪 B.市民身分 C.婚姻家庭关系 D.诉讼程序14、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的最高机关市议会的产生方式是 ;A.所在国国王任命 B.所在领地领主任命 C.教皇任命D.城市内部选举15、被称为中世纪西欧商法之“母法”的是的商法,A.意大利 B.英国 C.法国 D.德国16、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复兴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学派是 ;A.沙比努士学派 B.评论法学派 C.普罗库路士学派D.注释法学派 E.沙菲仪学振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B;2、A;3、AB;4、C;5、A;6、C;7、D;8、BCD;9、ABCD;10、BCDE; 11、A; 12、C; 13、C; 14、D; 15、A; 16、BD;第八章伊斯兰法一、选择题1、四大哈里发时期哈里发的产生方式是 ;A.先知指定 B.世袭 C.推选 D.前任哈里发任命2、按伊斯兰教教义,穆斯林每天应进行次礼拜;A.2 B.3 C.4 D.53、穆斯林履行“朝功”,朝圣的地方是 ;A.麦加 B.麦地那 C.巴格达 D.古莱西4、古兰经关于女性亲属继承权的规定是 ;A.没有继承权B.有与男性亲属完全平等的继承权C.继承数量为男性亲属的一半D.继承数量为男性亲属的1/35、按伊斯兰法,背教罪的处刑是 ;A.死刑 B.砍右手左脚 C.鞭打80下 D.流放6、古兰经中涉及法律的经文大都集中在麦地那篇章中,特别是其中的 ;A.黄牛章 B.光明章 C.妇女章 D.雅辛章7、除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外,伊斯兰法的渊源还有 ; A.阿拉伯帝国的立法B.各地风俗习惯c.哈里发政府的行政命令D.外来法律8、在8—9世纪教法学繁盛时期,形成了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它们是 ;A.哈乃非派 B.马立克派 C.沙菲仪派 D.罕百里派9、伊斯兰刑法把犯罪划分为 ;A.重罪 B.轻罪 C.经定刑罚罪 D.酌定刑罚罪10、下列关于伊斯兰法的判断哪些是错误的A、伊斯兰法系是一个死法系;B、伊斯兰法是伊斯兰国家的法律;C、伊斯兰法是神权法;D、伊斯兰法的形成和发展中,教法学家起到很大的作用;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C;2、D;3、A;4、C;5、A;6、AC;7、BCD;8、ABCD;9、CD; 10、AB;第九章英国法一、选择题1、中世纪英国最重要的、并在后来被确认为宪法性文件之一的制定法是 ;A.克拉灵顿诏令B.大宪章C.威斯敏斯特条例D.麦顿条例2、按英国契约法,非正式契约生效的条件是 ;A、有书面文件 B.有证人 C、实现了交付 D.有对价3、12世纪亨利二世在进行司法改革时把英国王室法院划分为三个法院,它们是 ;A.王座法院 B治安法院 C.民事诉讼高等法院 D.棋盘理财法院4、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有A、普通法B、衡平法C、教会法D、制定法5、英国普通法的特点是A、程序先于权利B、救济方法有限C、遵循先例D、以判例为表现形式6、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遵循先例”原则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都适用,对自身不适用B、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都适用C、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都适用,包括自身D、所有下级法院的判决对上级法院及其自身都不能适用7、下列关于英国衡平法的判断哪些是错误的A、衡平法是为了取代普通法而出现的B、衡平法是判例法C、衡平法必须遵守普通法的原则D、衡平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8、英国宪法的渊源包括A、宪法典B、成文宪法性法律C、宪法性惯例D、涉及宪法制度的判例9、英国上议院具有职能A、立法B、司法C、行政D、监督10、下列哪种制度是英国首创的A、地产制B、信托制C、责任内阁制D、陪审制11、“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这是英国契约法中的A、平内尔原则B、契约落空原则C、不得自食其言原则D、ABC都不对12、现代英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分类是A、可起诉罪、可速决罪、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B、重罪、轻罪、违警罪C、叛逆罪、重罪、轻罪D、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侵犯个人利益的犯罪13、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是 ;A.英国宪法 B.美国宪法 C.法国宪法 D.德国宪法14、英国责任内阁制是由确立起来的;A.国会立法 B.宪法性法律 C.宪法性惯例 D.宪法判例15、下列关于英国陪审制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B、英国的陪审团有与法官同样的权力C、英国的陪审制越来越发达D、至今英国仍然保留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B;2、D;3、ACD;4、ABD;5、ABD;6、ABC;7、ACD;8、BCD;9、ABD; 10、ABCD; 11、D ; 12、A; 13、A; 14、C; 15、BCD;第十章美国法一、选择题1、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是 ;A.在制定宪法时直接规定B.用宪法修正案方式增补C.通过惯例D.由总统行政命令规定2、按1787年美国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力包括等;A.管理对外贸易 B.发行货币C.维持地方治安 D.宣战、媾和E.专利权3、孟德斯鸠最早提出三权分立理论,最早用于实践的国家是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4、美国是最早建立下列哪些制度的国家A、信托制B、违宪审查制C、反托拉斯法D、联邦制5、美国着名的反托拉斯法有A、谢尔曼法B、克莱顿法C、联邦贸易委员会法D、破产改革法6、1947年美国宪法第22条修正案规定,当选总统职位不得超过 ; A.一次 B.两次 C.三次 D.四次7、为了促进法律的统一化和系统化,美国法学会编纂了一种模范法典或标准法典,供各州立法、司法时参考,其中包括 ;A.联邦刑法典 B.模范刑事诉讼法典C.模范证据法典 D.模范刑法典E.模范商法典8、随着历史的发展,美国国家结构演变的总趋势是 ;A.联邦权力削弱 B.各州权力扩大C.联邦权力扩大 D.各州权力削弱E.联邦和各州权力均扩大9、制定近代最早的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10、美国的违宪审查制是通过确立的;A、1787年宪法规定B、宪法修正案规定C、判例D、惯例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B;2、ABDE;3、B;4、BCD;5、ABC;6、B;7、BCD;8、CD;9、B; 10、C;第十一章法国法一、选择题1、法国宪法发展上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多产性,自1789年人权宣言起,共有部宪法和部宪法修正案;A.11,4; B.10,5; C.9,5; D.12,3;2、法国宪政史上颁布了但没有施行的宪法是 ;A、1793年宪法 B.1795年宪法 C.1799年宪法 D.1815年宪法3、在法国宪政史上被称为“第五共和国宪法”的是 ;A、1993年宪法 B.1946年宪法C.1948年宪法 D.1958年宪法4、法国最早的中央一级最高行政法院是1799年宪法规定的四个立法机关之一的 ;A.参政院 B.谘议院 C.立法院 D.元老院5、法国人权宣言宣布了人权、公民权的一些原则,它们是 ;A.平等 B.财产 C.安全 D.反抗压迫 E.结社6、1791年法国宪法把公民划分为两个等级,他们是 ;A.消极公民 B.积极公民 C.大纳税人 D.小纳税人E.选举人7、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渊源有 ;A.罗马法 B.习惯法 C.前国王政府法令 D.伊斯兰法E.革命时期立法8、“分权与制衡”是法国着名的思想下孟德斯鸠提出的,最早用于实践的国家是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9、1810年法国刑法典把犯罪分为 ;A.叛逆罪 B.重罪 C.轻罪 D.违警罪 E.国事罪10、1810年法国刑法典关于各罪名的规定中,有的罪直接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它们是 ;A.大逆罪 B.伪造货币罪 C.流氓罪 D.乞丐罪11、按1958年宪法,法国的政治体制是A.议会制 B.总统制 C.半总统制半议会制 D.君主立宪制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A;2、A;3、D;4、A;5、ABCD;6、AB;7、ABCE; 8、A; 9、BCD; 10、CD; 11、C第十二章德国法一、选择题1、第一次尝试性制定的全德宪法是 ;A、普鲁士王国宪法 B.法兰克福宪法 C.北德意志联邦宪法D.德意志帝国宪法2、按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首相产生的方式是 ;A.由帝国国会多数党领袖担任B.皇帝任命C.联邦议会帝国国会两院联席会议产生D.选民间接选举产生3、按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首相对负责;A.皇帝 B.联邦议会上院 c.帝国国会下院 D.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4、德国统一前存在一种基本上适用于全德的普通法,它包括 ; A.罗马法 B.习惯法 c.教会法 D.帝国的某些法令E.城市法5、1850年颁布的普鲁士宪法在制定时曾参照了 ;A.法国1814年钦定宪章 B.英国1215年大宪章C.美国1787年宪法 D.法国1830年七月王朝宪章6、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渊源有 ;A.罗马法 B.普通法 C.教会法 D、商法 E.帝国和各邦政府的法令7、19世纪初,德国统一前,各邦国相继制定了自己的刑法典,其中影响较大的有 ;A.撒克森刑法典 B.巴登刑法典C.普鲁士刑法典 D.不来梅刑法典8.资本主义国家最早规定有关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宪法是A、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B、德国魏玛宪法C、1946年日本国宪法D、1946年波恩基本法9、德国社会市场经济蕴涵的基本原则是A、竞争原则B、生产资料私有制原则C、社会平衡原则D、国家原则10、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两部法律被称为“经济宪法”,它们是A、德国的魏玛宪法B、日本的禁止垄断法C、美国的谢尔曼法D、德国的煤炭经济法11、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比较,魏玛宪法对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特殊地位的规定 ;A.完全保留 B.完全取消 C.得到加强 D.未取消但受到限制12、按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解决联邦与州之间争端的机关是 ;A.联邦法院 B.联邦宪法法院C.州高级法院 D.州宪法法院13、1975年联邦德国刑法典规定了“保安处分”,其方法包括 ; A.行为监督 B.剥夺驾驶执照 C.禁止从事某种职业 D.罚金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B;2、B;3、A;4、ABCD;5、AD;6、ABCDE;7、CE;8、D;9、ABCD;10、AB; 11、D; 12、B; 13、ABC;第十三章日本法一、选择题1、日本古代天皇制时期,法律形式主要有A、律B、令C、格D、式2、日本天皇制时期法律的典型代表是A.养老律令 B.大宝律令C.御成败式目 D.公事方御定书3、日本封建时期最着名的武家法典是A.养老律令 B.大宝律令C.御成败式目 D.公事方御定书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民法继承编经过改革,直系卑亲属的继承原则是 ;A.长子继承B.男子平等继承C.男子继承数量多于女子D.男子继承份额相等5、被称为日本“经济宪法”的经济立法是 ;A.禁止垄断法B.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C.不正当竞争防止法D.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6、日本刑法典中关于危害皇室罪是在时期废除的;A.一次世界大战前B;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律详密化时期C.二次大战后美军占领时期D.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以后7、根据1923年颁布的日本陪审法,适用陪审的案件是A.全部刑事案件 B.大部分刑事案件C.全部民事案件 D.大部分民事案件8、1932年以后日本法西斯化法律制度的建立是通过实现的; A.废除原有法律 B.对原有法律修改补充C.制定一系列单行法 D.颁布国家主义统制立法E.借用外国法律9、日本学者把1946年宪法的基石概括为三大原则;A.民主 B.法制 C.人权 D.和平 E.君主立宪10、在日本被誉为“法制建设上的三根支柱”是指 ;A.警察 B.法官 c.检察官 D.律师 E.议员11、二次大战后日本法律深受国法的影响A、英国B、美国C、德国D、法国12、二次大战后日本法律受美国法影响主要涉及部门A.宪法 B.刑法 C.民法 D.商法 E.诉讼法13、日本明治宪法是以下列哪部宪法为蓝本A、1850年普鲁士宪法B、1791年法国宪法C、1814年法国钦定宪法D、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14、按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最高立法机关是 ;A.天皇 B.议会 c.内阁 D.枢密顾问15、日本第一部西方式刑事法典是 ;A.暂行刑律 B.新律纲领 c改定律例 D.“旧刑法”16、日本封建时期的三种基本法典形式是 ;A.律令 B.律例 C.式目 D.御定书 E.法律全书17、1889年帝国宪法颁布后,日本建立了两个法院系统,它是 ; A.民事法院 B.刑事法院 C.普通法院 D.行政法院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ABCD;2、AB;3、C;4、D;5、A;6、C;7、B;8、BCD;9、ACD;10、BCD; 11、B; 12、ADE; 13、A; 14、A; 15、D; 16、ACD;17、CD;第十四章俄罗斯法第十五章欧洲联盟法一、选择题1、欧洲联盟法的渊源包括A、条约B、判例C、一般原则D、欧盟制定法2、欧盟法是在什么条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A、巴黎条约B、日内瓦条约C、罗马条约D、伦敦条约3、下列哪些机构在欧盟中处于中枢地位A、欧盟委员会B、欧洲议会C、部长理事会D、首脑理事会4、解决欧盟法与各成员国法律之间关系的原则是A、欧盟法优先适用原则B、相互合作原则C、直接效力原则D、对等原则5、欧盟法是A、国际法B、国内法C、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D、既有国际法的特点,又有国内法的特点6、下列哪些国家是欧盟的最初缔约国A、法国B、英国C、比利时D、荷兰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ABCD;2、AC;3、C;4、ABC;5、C;。
外国法制史(华东政法大学)
• 公元4世纪以后,由于佛教和耆那教的发 展,婆罗门教开始衰弱。公元8、9世纪, 婆罗门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一些教 义,结合印度民间的信仰,逐渐发展成 为印度教。印度教与婆罗门教没有本质 上的区别,其教义基本相同
• 就持戒而言,婆罗门教实行人生的四个 行期:梵行期、家居期、林栖期与云游 期;按照每个阶段规定的义务,致力履 行祭祀、祈祷、持戒及禁欲等,以求解 脱
二、《乌尔纳姆法典》
(一)法典制定的背景
1、村社私有经济的发展,需要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
2、统一的国家、集中的权力,需要统一各城邦的政令 (二)法典的结构、内容 1、法典由序言和条文两部分组成 2、主要内容: * 以残暴的刑罚确认和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 * 以剥夺支出和赔偿的方式维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 * 以男女不平等来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 * 以罚金调整奴隶主内部或自由民之间的关系
• 学习本课程的意义: 一、加深我们对外国现行法律的理解 二、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文化多元化的现象 三、 加深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理解
古 代 法
• • • • • • 古埃及法 楔形文字法 古印度法 希伯来法 古希腊法 罗马法
第一章 古埃及法
一、古埃及法的形成
1、古埃及法: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古埃及法存续期间:3000 B.C.——6世纪B.C. * 3500 B.C.左右:出现奴隶制国家的雏形——州 * 3100 B.C.左右:上埃及王(法老)美尼斯统一全国
* 11世纪B.C.----6世纪B.C.:古埃及先后被埃塞俄比亚
人、亚述人、波斯人和马其顿所征服
二、古埃及法的基本内容
(一)国家制度——典型的专制制度
法老
法老任命的官吏
臣民
古希伯来法
第三节 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
一、财产法 一般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并不存在,人们拥 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在“禧年”要归还 土地使用权。 希伯来人将每7年定为一个“安息年”,这一年 希伯来人所有田地休耕一年。 过7个安息年,即49年后,第50年即为“圣年”, 又称“禧年”,摩西曾规定“这禧年,你们个人 要归还自己的地业”。 土地的使用权也仅限于家庭内继承,不得转让给 外族。 张剑平: 每逢安息年和禧年,捐税一律豁免。 张剑平:外国法制史
张剑平: 张剑平:外国法制史
以色列的国旗和国徽
张剑平: 张剑平:外国法制史
沦为异族囚徒的犹太人将重返故园的希望 寄托于“救世主” 的来临, 宗教祭司通过 传教宣扬耶和华是宇宙间惟一的神,他将 保证犹太人重建统一的犹太王国,国家的 中心应该是耶和华神庙所在地—耶路撒冷。 这些宗教思想在犹太人中间广泛传播,原 始的神灵崇拜演变为—神教,犹太教最终 形成。
张剑平: 张剑平:外国法制史
三、《利未记》 利未记》 又称“先知法典”或“祭司法典”,因祭司 按规定均应出自利未部落而得名。其内容多涉及 祭司的职责和权利、婚姻制度等。 四、《民数记》 民数记》 也译为《户籍记》。卷中数次提及户口调查 和士兵登记。 五、《申命记》 申命记》 申命即“重申法律”,以摩西所传律法的形 式汇编而成,约成书于公元前7世纪,内容可能 是“托古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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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之名 就一般含意而言,这条戒律被认为是针对亵 渎和渎神的戒律。但同时,也正是它长期以来决 定了在法庭里誓言的形式及对做伪证罪的处罚。 4 4.第七日为圣安息日 在此1000年之前,古巴比伦就已实行一周一 天休息日,这源于观星象的巴比伦人对月亮的宗 教信仰—他们庆贺月亮的月象的变化,因为一星 期只是28天太阴月的1/4,每1/4相当于月亮的一 个象位。在改编过的戒律中,休息日的源起是因 为世界是在6天之内创造的, 而主在第7天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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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希伯来法希伯来法与犹太人的宗教、历史、文化紧密融合,是近东古代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并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影响了东西方法律制度。
第一节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希伯来法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希伯来法的产生希伯来人是犹太人、以色列人的别称,原为两河流域的游牧部落,公元前2000年中叶,迁徙至叙利亚、巴勒斯坦一带。
不久,他们为躲避饥荒而进入埃及,沦为法老的奴隶。
(1)有关希伯来法律产生的主要资料是依据《圣经》中的《旧约》。
据记载,公元前14世纪,希伯来人在摩西的带领下,逃出埃及。
路经西奈半岛时,摩西组建了以信奉耶和华为核心的部落联盟,并规定了“十诫”和审判制度等律法。
这被视为希伯来立法的萌芽,它奠定了希伯来法的基础。
(2)公元前13世纪末,部落军事首领“士师”逐渐成为集军事、行政、司法、祭祀大权于一身的独裁者,加速了阶级分化和国家的形成。
公元前11世纪,扫罗成为以色利的第一位国王,大卫也在南部成立独立王国。
之后,大卫建立起统一的以色列-犹太王国。
在创建统一国家的过程中,传统的部落习惯以及原始的宗教规范被赋予国家强制力而上升为法律,希伯来法由此产生。
由于希伯来人对神灵的崇拜,祭司在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他们有权解释和适用法律。
祭司在宣讲和记录律法过程中,必然融入一些宗教因素。
不过,此时的希伯来人尚未形成一神崇拜的观念。
随着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进一步巩固,希伯来法也日益丰富。
二、希伯来法的发展公元前925年,以色列犹太王国分裂为以色列和犹太两个各自为政的王国。
公元前721年,以色列王国被亚述人征服;公元前586年,犹太王国被新巴比伦帝国攻陷。
犹太人被整族掳到巴比伦,史称“巴比伦之囚”。
沦为异族囚徒的犹太人将重返故园的希望寄托于“救世主”的来临,宗教祭司通过传教宣扬耶和华是宇宙间惟一的神,他将保证犹太人重建统一的犹太王国,国家的中心应该是耶和华神庙所在地—耶路撒冷。
这些宗教思想在犹太人中间广泛传播,原始的神灵崇拜演变为—神教,犹太教最终形成。
《圣经》在此时开始编撰,公元前9世纪中叶至公元前6世纪,《圣经》的第一部分“律法书”,即“摩西五经”编撰完成,内容包括希伯来习惯、宗教戒律及国王敕令等。
从此,犹太人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三、犹太人重返家园公元前538年,犹太人重返家园。
此后近200年间,犹太一直保持着相对独立的自治权,希伯来法继续得到发展。
犹太人仍然严格遵守《摩西五经》。
四、希伯来法的发展告一段落公元70年,犹太人起义被镇压,犹太国家终结,希伯来法的发展告一段落。
但是,犹太人并没有放弃对自己法律的研究,在犹太社团内部仍然保持着传统律法,在个别地区犹太教法庭还被承认,并根据犹太教的“惯例”进行审判。
第二节《摩西五经》《摩西五经》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惟一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
它是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其效力至高无上,即使犹太国家灭亡以后,它仍以习惯法的形式自动调节犹太人的生活。
《摩西五经》包括以下五个部分:一、《创世纪》它是关于上帝创造世界及人类起源和遭遇的故事。
二、《出埃及记》其中第20章宣布的“摩西十诫”,被认为是希伯来法的“总纲”和“核心”。
内容包括:1.除耶和华之外,不可信仰他神这是一条完全的宗教性质的戒律。
任何人,包括兄弟、儿子、妻子或朋友,若供奉其他神则要被处死,一般是被乱石砸死。
2.不可雕刻和崇拜偶像这也是一条完全的宗教性质的戒律。
这条禁令针对任何形像或类似的东西,显然不针对对太阳或月亮这种自然物体的崇拜。
但摩西口授的法律更为严厉:崇拜太阳、月亮,或其他神者要被乱石砸死,形像和偶像要被烧掉。
提到其他神的名字的预言者要被处死。
3.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之名就一般含意而言,这条戒律被认为是针对亵渎和渎神的戒律。
但同时,也正是它长期以来决定了在法庭里誓言的形式及对做伪证罪的处罚。
4.第七日为圣安息日在此1000年之前,古巴比伦就已实行一周一天休息日,这源于观星象的巴比伦人对月亮的宗教信仰—他们庆贺月亮的月象的变化,因为一星期只是28天太阴月的1/4,每1/4相当于月亮的一个象位。
在改编过的戒律中,休息日的源起是因为世界是在6天之内创造的,而主在第7天休息。
5.当孝敬父母这条戒律反映出犹太人对年长者的尊重。
打父母或骂父母的人将被处死,这是法律规定。
另一条规定是拒绝服从父母的不可救药的儿子会被带到法官面前,他们会判他被乱石砸死。
6.不可杀人起初,法律规定每一桩杀人案,无论是否意外都是伤害宗族的罪过,造成他人死亡的人必然要被处死。
后来人们才意识到杀人是有区别的,如果杀人者不是预谋杀人,那么他可以逃到一个城市躲避,也就是说过失性杀人可以这样做。
7.不可奸淫这一戒律显示了一家之长要求妻子忠贞的无上权力。
8.不可偷盗它表明财产的概念得到充分的发展。
偷盗是对个人利益的伤害,无疑,受害人有杀死窃贼的明白无误的权力。
9.不可作假证陷害他人这条戒律融合了法律和道德因素。
它可以解释为在社会关系中保持诚实的戒律,或作为证人要讲真话的戒律。
《出埃及记》中的法律禁止欺骗性的揭发或做不正直的证人。
10.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和财物这是一条道德上的戒律,而不是可实施的法律。
除非一种信仰、一种思想也构成犯罪,否则法律所处理的只能是行为。
三、《利未记》又称“先知法典”或“祭司法典”,因祭司按规定均应出自利未部落而得名。
其内容多涉及祭司的职责和权利、婚姻制度等。
四、《民数记》也译为《户籍记》。
卷中数次提及户口调查和士兵登记。
五、《申命记》申命即“重申法律”,以摩西所传律法的形式汇编而成,约成书于公元前7世纪,内容可能是“托古改制”。
第三节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一、财产法传统的希伯来法确认上帝对土地的所有权,上帝将土地赐予各族,再分配给各个家庭为谋生之用,即不存在土地私有,土地一般不允许买卖。
一般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并不存在,人们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在“禧年”要归还土地使用权。
希伯来人将每7年定为一个“安息年”,这一年希伯来人所有田地休耕一年。
过7个安息年,即49年后,第50年即为“圣年”,又称“禧年”,摩西曾规定“这禧年,你们个人要归还自己的地业”。
土地的使用权也仅限于家庭内继承,不得转让给外族。
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土地私有才开始出现。
希伯来法规定必须向上帝献祭,其实就是国家的捐税制度。
向上帝献祭是内心虔诚的表示,也是每一个希伯来人应尽的义务,每逢安息年和禧年,捐税一律豁免。
二、债权法希伯来法中对有关买卖、借贷、雇佣、租赁、寄托等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均有规定。
但由于希伯来人观念上反对重利,商品经济尚不发达,这些法律规范处于初级阶段。
订立契约的主要形式是口头盟誓,公元前6世纪,才出现书面契约形式。
希伯来法对债权人的所有权予以确认的同时,也加以适当的限制。
如在有偿使用借贷关系中,如果借用物因自然原因受损或灭失,借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每逢安息年和禧年,借贷及抵押一概不得追索(外邦人除外),债务奴隶也可获得自由。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婚姻的成立以男方交付聘礼及女方父亲的同意为必要条件,严禁与外族人通婚及近亲结婚。
结婚采用宗教仪式。
夫妻关系不平等,妻应服从丈夫。
(2)实行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3)实行长子继承制,禁止立庶为嫡,长子继承的财产比其他子女高一倍,继承的顺序是长子、兄弟、叔伯和近亲。
无子嗣者,财产由其女继承,但该女不得嫁与异族人。
四、犯罪与刑罚制度(1)刑事罪名繁多,许多国事罪与宗教戒律紧密相关。
(2)刑罚极其原始和野蛮,充满同态复仇的遗迹。
死刑被广泛适用,主要有石毙、坠岩、焚刑、缢刑等,除死刑外,还规定有体刑、革籍、没收财产、罚金、赎命金、降灾警告、剥夺部分教权等。
(3)法律已将故意与过失加以区分,对过失杀人者不适用同态复仇。
五、司法制度(1)宗教领袖及国王拥有最高司法权。
地方行政官员和祭司也往往身兼二职,掌握司法审判权。
(2)特别强调证据的真实性,把“不可作假证陷害他人”作为“十诫”之一,并以同态复仇的方式惩治作伪证的证人;当事人的宣誓和神明裁判也是重要证据,宣誓和神明裁判经常结合进行。
第四节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1.历史上对希伯来的研究。
1世纪开始,希伯来法在整体上已失去效力。
但对希伯来法的研究并未中断。
公元1世纪到5世纪,犹太法律学者将前辈律法家的口传法律资料进行了汇编,约公元200年由犹太教领袖犹太亲王主持和倡导,完成了此类汇编《密西拿》。
之后,许多学者对《密西拿》进行释义和补编,称为《革马拉》。
《密西拿》和《革马拉》合编在一起,称《塔木德》。
《塔木德》在中世纪的犹太人中广为流传,是对犹太人日常生活的权威注释,其地位和影响仅次于《圣经》。
2.希伯来法以独特的方式影响了世界法律发展史的进程。
希伯来法发展的前期,继承了异族先进法律文化的精髓,古代东方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法以及埃及法的许多精华被希伯来法吸收,并保留下来,使希伯来法成为近东古老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
不仅如此,希伯来法也为以后东西方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成的依据,使古老的东方法律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
从这个意义上说,希伯来法确实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3.希伯来法对教会法产生了直接影响。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是《圣经》,教会法的指导思想是《摩西十诫》。
希伯来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都成为教会法的主要内容,可以说,教会法直接继承了希伯来法。
随着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的胜利,《圣经》的每一条有关法律的规定都作为上帝所赋的神圣之法而被后来的罗马法以及其后的英国法所沿用。
希伯来法通过《圣经》和基督教间接地影响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此外,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
4.希伯来国家灭亡以后,希伯来国家灭亡后,希伯来法一直作为犹太民族的属人法,以习惯法的方式自动约束犹太人。
5.1948年以色列建国后。
1948年后希伯来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构成其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犹太教的《圣经》重新被奉为至高无上的圣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