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戏剧教育及儿童剧场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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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戏剧教育及儿童剧场发展历程

王友辉

(台东大学儿童文学研究所副教授)

一、前言

什么是“儿童戏剧”?在本文中,将“儿童戏剧”定位为“与儿童相关的戏剧性表演活动”,其意义有三:一是“以儿童为对象”,也就是说这类的戏剧以儿童为对象,着眼于其观众为儿童,却不必然是儿童自己成为表演者;二是“以戏剧为主体的艺术类型”,换言之,在艺术的类型中,是透过表演者在一个特定的空间中,面对观众表演故事的“戏剧”艺术;三是“一种表演性的活动”,既是具有表演性的活动,其表演的场域便包括了剧场与非剧场的空间,换言之,在教室或剧场以外的空间,也可能是其表演的场所。

在上述的定位之下,引用美国戏剧学者摩斯·郭博格(Moss Goldberg)的理论,将儿童戏剧分为“创造性戏剧活动”(Creative Dramatics)①、“表演性戏剧活动”(Recreational Drama;或译为“娱乐性戏剧活动”)、“儿童剧场”(Children s Theatre)及“戏偶剧场”(Puppet Theatre )等四种类型。②前两种类型有其一脉相连的性质,也就是说儿童在戏剧专家的引导下,长期经过戏剧艺术之型式来表达自己,其目的不在创作成果的展演,而是着重于创作过程的学习。透过“创造性戏剧活动”发展儿童的想象力,可以让每一个个体在群体中培养整体的归属感,进一步认识戏剧这种艺术型式,触动他们对戏剧的喜爱。当第一阶段的学习达到一定程度,便延伸成“表演性戏剧活动”,借由舞台上的展演,让儿童习惯于观众的反应,并逐渐接受别人的批评改进自己的表达方式,但是仍然是一种训练过程与展演结果并重的戏剧活动。而郭博格所定位的“儿童剧场”,则清楚地界定了是由“成人演剧给儿童看”的一种戏剧类型,与我们一般认为的“儿童剧”有着清楚的观念区隔。至于“戏偶剧场”则是以“偶”做为表演的媒介,操偶的表演者不论儿童或是成人、演出的场域不论是课室内或是舞台上,均为其范畴。

台湾学者林玫君在其《创造性戏剧之理论探讨与实务研究》一书中,则是援引汇整欧美儿童戏剧学者的观点,将儿童戏剧相关的活动领域,分为:一、幼儿自发性戏剧游戏(Dramatic Play),诸如象征性游戏、想象游戏、假装游戏、社会戏剧游戏等都属于此类活动;二、以“戏剧”形式为主之即兴创作,其中创造性戏剧(Creative Drama,简称CD)、教育戏剧(Drama in Education,简称DIE)等均属之;三则是以剧场形式为主之表演活动,郭博格所区分的儿童剧场(Children s Theatre),或是晚近欧美学界为了扩大“儿童剧场”的观众群定位,纳入青少年年龄层而采用的“为年轻观众制作之剧场”(Theatre for Young Audience)一词,以及“参与剧场”(Participation Theatre)、“教习剧场”(Theatre

in Education,简称TIE,亦译作教育剧坊、教育剧场)等,并将难以归类或具有各类特性的“表演性戏剧活动”(Recreational Dramatics,亦译为娱乐性戏剧表演)、“由儿童与青少年演出之剧场”(Theatre by Children and Youth)、“故事剧场”(Story Theatre)以及“读者剧场”(Readers Theatre)等区别为第四类的其它项目,从而标示出课室中的戏剧活动和剧场里的戏剧活动的场域差异和特质的不同。各类儿童戏剧活动的共同特点,乃是透过表征与转换,将现实生活中的人、事、地、时、物转换成戏剧中的

角色、剧情、场景、道具与特殊效果等元素,这当然与我们一般概念之下所谓的“儿童剧”是有差别的。本文的讨论,将以前述观念为基础,针对台湾儿童戏剧教育的概况和儿童剧场展演的发展加以探讨。

二、艺术教育中的戏剧艺术

台湾在1997年公布、2000年修订公布的《艺术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条中,明列艺术教育包括了表演艺术、视觉艺术、音像艺术、艺术行政以及其它有关之艺术教育,同时在第四条中亦阐明艺术教育的实施,分为学校专业艺术教育、学校一般艺术教育和社会艺术教育等三类。同年“教育部”进行新的课程改革,经过六年三个阶段的研订和审议,于2003年1月15日公布实施《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纲要》,其中,首度将“表演艺术”视为正式的教学科目,与视觉艺术和音乐统合纳入“艺术与人文”学习领域之中,而成为国民义务教育的一环。③“艺术教育法”中国民教育的“表演艺术”,就内容而言包含了戏剧和舞蹈,从教育的角度来看,具有学习领域统整概念的意涵,但就艺术专业的角度来看,却又有着各自专业学习的内容,而实际上在学校教学现场,则多半偏向戏剧的课程内容,由此角度来看,也可视为台湾儿童乃至于青少年戏剧教育的真正开始。

就课程结构理论来看,台湾艺术教育发展历程中,“戏剧”在学校一般艺术教育的定位,多半是属于活动性质的“非正式课程”(informal curriculum),尤其是在中小学的教育现场,一般都是出现在各种游艺会、竞赛展演、社团活动之中④,但是实际上,却是一种“空无课程”或“悬缺课程”(the null curriculum)⑤。换句话说,尽管大多数人了解表演/戏剧艺术在学校基础教育中有其重要性,却始终未能如视觉艺术(美劳)及音乐一般,成为正式的艺术学科。直到新世纪的开始,九年一贯课程实施之后,才得以真正纳入国民基本教育之中,使台湾艺术教育的发展更形完备,但是过去在一般国中小学师资培育养成教育中,并未设有相关戏剧科系,其学科内涵和基本元素,以及教材与教法的研究也还在起步阶段,因此新课程实施之后,在观念及实际教学上产生了不少的问题,也在教师、学生和家长之间,引起不少的恐慌。

经过了十年的“实验”之后,戏剧艺术的教学在教师专业能力、教材教法乃至于学校课程规划等等,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另一方面,如今,“教育部”因应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的实施,将于2016年公布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的新课程纲要,势必又将引发新一波的讨论和适应。

从实务上来看,戏剧艺术落实在学校教育里,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可称为“学科工具”,是以戏剧做为学习媒介与其它课程结合,例如:结合语文、数学、社会、自然、历史、生活技能、音乐、视觉等等课程的学习内容,以戏剧生动活泼的特质作为传达其它领域知识与技能的工具,这也是过去台湾教育界不断推动的所谓“创造性教学方法”的精神所在。只是,如果我们将戏剧艺术乃至于更宽广的表演艺术局限在“学科工具”的范围中,其实并不必要将其纳入基本教育的学习领域,只要在各类学门的教学方法上加以补强,让教师了解并能够运用“表演”或“戏剧”做为其它学门的教学工具即可。因此,明显可见的这一种方式并非艺术教育的真正目的。

另外一种落实的方式则是“学科本质”,乃是将表演艺术视为一门专业的艺能学科,主要是学习戏剧、舞蹈等表演艺术范畴内基础的专业知识与创作方法,但是其目的并非企图在中、小学阶段培养专业的表演艺术家,真正重要的是希望从小培养学生对于表演艺术的兴趣,进而引发其学习动机和参与的热情,为未来专业的进阶学习做准备。换句话说,表演艺术的学习,是一种美育的陶冶和全人教育的完成,使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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