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划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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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划基本情况
《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经省环保局审核通过,正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实施。以下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一、规划原则
(1)协调发展,和谐共赢。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区域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2)分区控制,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明确划定严格控制区、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实施生态分级控制管理;
(3)因地制宜,符合实际。根据各县(区)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环境特征、功能定位,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完善功能区划,确定产业结构和发展规模,保护自然与特色人文景观,确保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措施、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统筹兼顾,纵横衔接。与国家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指引相符合,与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及上级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与其他专业规划相互协调;
(5)注重前瞻性与可操作性。既要立足当前实际,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又要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规划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6)坚持重点突破与持续改进的原则。规划目标既要立足当前所面临的实际环境问题,重点突出,又要加强对规划的动态管理和定
期评估检查管理,在动态管理中完善,在完善中推进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发展定位
将惠州建设成为以石化、数码产业为主导的现代化经济强市。同时充分利用惠州拥有珠三角东部地区最优美的生态环境的优势,将惠州建设成人与自然和谐、环境优美的现代化生态城市。
三、规划目标与具体指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环境规划和有序保护,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构建循环经济体系,大幅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惠州市环境质量,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把惠州建设成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社会发展全面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生态良好和环境优美、适宜人类居住的现代化生态市。
(二)分阶段目标
1、近、中期目标(2007~2015年):保持已达标的各类环境功能区质量稳定,初步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主要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江河湖库和近岸海域的水质得到有效保护,部分流经城镇已严重污染的河段受到控制,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应急体系。大力推进火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和机动车尾气治理控制工作。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空气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污染物总量在控制范围内,风景旅游区、度假区等功能区划为一级标准的天数达到75%以上,其它各区大气环境质量满足功能区要求;
生态保护格局基本建立,构建“三区、两核、十五通道、十节点”的生态体系;初步形成以传统产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新兴支柱产业为支撑的生态产业体系。初步建立起覆盖全市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与处理处置体系,建立比较完善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基本实现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要求。土壤环境和城市声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强化核安全及应急管理,建设核安全与辐射环境保护监测和管理体系,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稳步提高。
2、远期目标(2016~2020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进入全面建设生态市阶段。淡水河等重污染河段水质明显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均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区域生态环境安全格局基本形成,生态产业得到加强,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体系,促进生态旅游业走上新台阶,使惠州市建成生态旅游大市。土壤环境和声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功能区全面达标,完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保护监测和管理网络,实现辐射源的安全监控,环境管理能力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成为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示范区。
(三)规划指标体系
根据惠州市自然经济特点及其功能定位,综合考虑广东省给惠州市颁布的指标与惠州市环境现状确定惠州市环境规划的指标体系与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指标见表4。
四、环境功能区划
(一)生态功能区划
惠州市生态环境设置三级区划体系,其中有4个一级生态功能
区、12个二级生态功能区、28个三级生态功能区。一级区主要反映惠州市整体自然生态环境特征,包括地形地貌和植被状况,二级区则反映惠州市市域范围内生态功能分工、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的特点与要求。三级区则主要考虑具体区域所承担的生态保护与发展的责任和相关要求,具体生态功能区划见表5。
在区域生态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基于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的维护,根据惠州市的发展现状和生态保护的需要,提出惠州市生态分级控制规划,采用广东省环保保护规划分级体系,将惠州市划分为严格控制区、有限开发区(控制性保护利用区)和集约利用区三个控制级别。
(二)水环境功能区划
1、地表水功能区划采用两个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区划分四类(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是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和省际间用水关系,从长远上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二级区划是在开发利用区内进行,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
2、惠州近岸海域主要位于惠东县和大亚湾区。根据《广东省近岸海域功能区划》及粤环函【2006】969号《关于对调整惠州市惠东县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意见的函》,进行惠州近岸海域的功能规划。
(三)环境空气功能区划
根据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原则,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为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其余区域为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
1、居住环境按1类标准执行;各镇政府所在地、乡村中的工商业和居住混合区按2类标准执行;由县政府及以上政府确定的工业园区按3类标准执行;
公路、铁路(含轻轨)等交通干线两侧200米两侧:
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为主(含开阔地)的区域:
①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道路红线45米的区域范围执行4类标准;
②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道路红线30米的区域范围执行4类标准;
③若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道路红线20米的区域范围执行4类标准。
(2) 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建筑(含三层)为主,则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的区域执行4类标准,第一排建筑背向道路区域仍执行原有标准。
3、在上述所确定的4类标准适用的区域内的学校教室、医院、疗养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按2类标准。
五、有关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一)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二)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