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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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研究

如何确定布图设计是否侵权,各国法律关于判定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有人认为,在矽威诉源之峰专有权侵权案中,法院依据双方布图设计整体相似度较高,元件空间布局、连接线路排布与走向,电路元件、电路元件尺寸等相同就足以确定布图设计是否侵权1;也有人认为,布图设计之间的相似度等以上要素仅具有参考价值2。

这是本文所分析案例中的第一个争议。此外,布图设计是智力创作成果,对于创作者来说是则一种财产性的权利,保护这种权利,本理所应当,但当这种权利与人权中的平等发展权相矛盾了该如何处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不同利益诉求对专有的保护范围有扩大还是缩小的两种意见3。

这两种不同的诉求和理念所形成的争议,在现实中就体现为本案中是否需要销毁侵权产品争议。对于第一个争议,笔者认为,由于布图设计的特殊局限性,法院在确认布图设计是否侵权的过程中的核心工作是以布图设计创作者和制造者的角度4,确认被诉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即使两布图设计大部分相同,但是如果其微小改动带来了功能的改变,性能的提升或是属于非常规设计的修改的话,也不能认定侵权。

同时,法院在此侵权与否的判决中没有考虑到专有权期限的问题,存在判决瑕疵。对于第二个争议,笔者认为,布图设计专有权需要进行充分保护,对人权中发展权的保护则更加重要。

具体到本案来说,法院的判决符合我国利益,但是依据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可以维护原告相关权利为依据做出的驳回原告销毁侵权产品的判决缺乏法律上的支撑。法院应通过对《条例》其他条款的利用,达到对过高知识产权保护限制的

目的而不是单纯的驳回,应判决为对原告销毁被告生产出的将用于销售还未销售的侵权集成电路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已销售成为其他产品组成部分的侵权集成电路应由被告向原告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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