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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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第一编  第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样品 1所提交的 件样品应当置于能保证其 所提交的4件样品应当置于能保证其 不受损坏的专有器具中, 不受损坏的专有器具中,并附具填写好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编制的表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编制的表格。 2器具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申 器具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 请号和集成电路名称。 请号和集成电路名称。 3器具中的集成电路样品应当采用适当 的方式固定,不得有损坏, 的方式固定,不得有损坏,并能够在干燥 器中至少存放10年 器中至少存放 年。 (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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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的登记程序
一、登记申请 按照条例第16条的规定 提出登记申请, 条的规定, 按照条例第 条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 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表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 样 1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应当至少放大 到用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产的集成电路 倍以上。 的20倍以上。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供该复制 倍以上 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 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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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 1复制权。 复制权。 2商业利用权。 商业利用权。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行为 (二)权利用尽 (三)强制许可 (四)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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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的法律后果
知识产权法总论
总主编 王利明 李扬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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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 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锂电池保护芯片是近年来电池行业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保护性能直接关系到锂电池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因此,锂电池保护芯片的布图设计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技术创新和行业贡献。

然而,随着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未经授权就利用他人的锂电池保护芯片布图设计进行生产和销售,侵犯了布图设计的专有权。

为保护创新和公平竞争,法律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进行规定,下面将以锂电池保护芯片布图设计侵权案为例,探讨其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的规定,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布图设计本身以及对其应用的实际电路,在理论功能和实际应用上均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锂电池保护芯片布图设计,其保护范围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布图设计本身的保护锂电池保护芯片布图设计包括了电路结构、线路连接、元器件排布等多个方面,是一种抽象的设计方案。

它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智力成果,因此应享有版权保护。

与此同时,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的规定,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电路结构的拓扑形状、元器件的排列组合、电路阻抗的调节、电路可靠性的改进等。

这些元素合起来构成布图设计的本质特征,是其享有版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在准确界定保护范围时,应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比如,若一家企业复制了另一家企业的锂电池保护芯片布图设计,并进行了一定的变形和修改,但其实际应用电路与原设计无异,那么其行为仍应视为侵权。

因为这种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了布图设计的实际应用,而不仅仅是在设计图纸上的复制行为。

因此,对于锂电池保护芯片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保护,应综合考虑其理论创新和实际应用,避免过于僵硬划分保护范围而影响正常的技术交流和创新。

二、对其应用的实际电路的保护锂电池保护芯片的布图设计是为实际电路服务的,因此其保护范围也包括电路的实际应用。

具体来说,就是指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所需要的电路信息,如板子的尺寸、元器件的型号和参数、线路的走向等,这些都由锂电池保护芯片的布图设计提供。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以及该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原告 天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 登记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进行鉴 定。 因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件涉及复杂的技术对比问题,故原 告和被告双方的上述申请被法院 采纳。 法院调取备案样品后委托原 告和被告双方共同选定的北京芯 愿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问 题进行了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为: 被告明微公司销售的 SM9935B 芯 片中的布图设计与被告在国家知 识产权局备案的样品之布图设计 完全一致,但与原告天微公司在国 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样品之布图 设计相似度为 60.66%。
案例 096 研究
案例
04/2011
由原告天微公司与被告明微公司 通过协商共同选择的北京芯愿景 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该鉴定结 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予以采信。 因此, 明微公司生产 SM9935B 芯 片 的 行 为 , 不 侵 犯 天 微 公 司 BS. 09500108.5 布图设计专有权。 依据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八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 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 决驳回原告天微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天微公司于 2009 年 6 月 4 日通过公证的方式在被告深圳 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明微公司) 的住所地购买了 SM9935B 芯 片 , 原 告 天 微 公 司 认 为上述 SM9935B 芯片中的布图设 计与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 布图设计相同,遂将被告明微公司 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明 微公司承担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的民事责任,即停止复 制、生产、销售布图设计或含有该 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并赔偿经济 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
一审宣判后, 天微公司不服一 审判决, 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 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布图设 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 门登记产生, 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 不受本条例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 定, 本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 生效。 我国对布图设计保护实行登 记保护的原则, 保护的起始时间为 布图设计申请日。 对布图设计专有 权的保护期限,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布图 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 10 年,自布 图设计登记申请日或者在世界任何 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计算, 以较前日期为准。 但无论是否登记 或投入商业利用, 布图设计自创作 完成之日起 15 年后,不再受该条例 保护。 该条文是对布图设计专有权 保护期限的计算, 并不是对布图设 计专有权生效的起止时间的规定, 布图设计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日前不 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本案天微公 司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了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颁 发 的 BS. 09500108.5 布 图设 计 登 记 证 书 ,但 明微公司也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 并也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_梁永宏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_梁永宏

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21日/第006版案例指导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南京中院判决矽威公司诉源之峰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梁永宏裁判要旨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布图设计授权文件所确定的三维配置为准。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案情原告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矽威公司)享有PT411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被告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源之峰公司)与华半公司订立协议开发1360集成电路。

被告对原告销售的PT4115芯片进行了反向剖析,获取其具体电参数、元器件结构、尺寸和内部构造等数据,形成1360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提供给华半公司,获得10万元设计费。

华半公司委托第三方生产1360管芯并优先销售给被告1360管芯67407只,被告将管芯封装后,编码成6808、6807等系列集成电路向市场销售获利50915.06元。

裁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接受委托制作的布图设计及其销售的集成电路含有的布图设计均与原告享有专有权的涉案布图设计相同。

因此,被告依其与华半公司的协议开发1360集成电路,通过反向剖析的手段,复制了原告涉案PT4115布图设计的全部,并提供给华半公司进行商业利用,未经原告许可,其行为构成对原告PT4115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同时,被告为商业目的,销售了含有其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也构成对原告PT4115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

2010年8月25日,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PT411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36535.06元等。

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此案为全国首例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案件,为今后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相同布图设计的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认定与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认定与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认定与保护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电子产品的核心要素之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这个数字时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引人关注。

本文将围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认定与保护展开论述,旨在分析现有的法律制度,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一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1.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与作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将各种电子器件、电子元器件以及他们的电气连线方式在半导体晶体管上进行设计布局,形成电路结构,以实现特定电子功能。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信息技术产业具有重要作用,为电子产品提供功能支持,并影响产品的性能、功耗和成本。

1.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价值及争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认定与保护涉及多方利益关系,一方面,布图设计的创造者享有对其作品的保护,另一方面,互联网等技术的迅猛发展给布图设计权的认定和保护带来了挑战。

在实际操作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认定与保护困难重重,亟待解决。

第二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认定2.1 现有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认定,参照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设计的创造性、独创性、审美性以及具有社会实用性等。

2.2 认定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在实际认定过程中,由于技术难度、创新程度等因素的存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如何确定布图设计的创造性?如何评估不同设计之间的相似程度?这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第三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3.1 法律保护措施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主要依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这些法律为布图设计者提供了法律保护措施,如著作权登记、侵权纠纷处理等。

3.2 技术保护手段除了法律保护外,技术手段也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重要方面。

例如,通过技术手段对集成电路进行加密保护、防止复制等,降低未经授权的布图设计使用和侵权行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现代电子设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可以实现在一个芯片上集成多个电路功能模块,从而提高电路的效率、可靠性和整体性能。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被视为一种知识产权,其专有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问题。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1.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将电路的设计原理图转化为实际的电路版图的过程,包括元器件的布局、线路的连接和制造层次的确定,从而实现电路功能的实现。

1.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包括专利权和专有权两个方面,其中专有权也称为板块图设计权,属于著作权范畴。

专有权保护的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图形表现,即设计师原创的布图图案。

1.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保护标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必须具备原创性、表达性和创作独立性的特征。

同时,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实用性、技术性和创新性的特质,因此其保护标准要求相对较高,必须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满足实际应用需求。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2.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定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是指没有获得设计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复制、出版、转载、展示、发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为。

2.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形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盗用他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2)擅自修改、复制、利用他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3)未获得专有权人的授权,利用和复制其设计;(4)贩卖、出售盗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抄袭他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2.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的法律责任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具体如下:(1)民事责任对于侵犯他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撤销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第二十五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二十五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二十五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第一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集成电路是以蚀刻工艺技术将特定模型置于两层以上金属的绝缘物或半导体的涂层之上,并使其发挥电子电路技术功能的电子产品。

包括布图设计和工艺技术。

集成电路属于微电子技术的范畴,是现代电子信息的基础,它具有体积小、速度快、能耗低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电子产品。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一)保护模式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智力资源密集、资金消耗大、复制成本低的特点,依照拍摄电路涂层所得到的照片掩膜即可便捷地完成复制工作,所以有必要立法保护。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其并不取决于集成电路的外观,而决定于具有电子功能的每一元件的实际位置,故不属于专利法上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此外,布图设计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很快,而专利审查耗时较长,不宜采用耗费时间较多的专利法保护。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三维配置形态的图形设计,是一种由电子元件及其连线所组成、执行着某种电子功能的电子产品,不表现任何思想,不以其“艺术性”作为法律保护的条件,这不同于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或造型艺术作品;此外,著作权保护期长,如果将布图设计作为一般作品保护,不利于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4.由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无法给予有效保护,世界各国转而单行立法,确认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即给予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保护条件1.主体资格。

我国《条例》第3条规定,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期限是多久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期限是多久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期限是多久
在现在关于集成电路也是有很多的保护政策的,在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券商就有相关期限内收到保护的说法,所以,关于集成电路这⼀块我们还是要了解清楚了之后才能进⾏⾏事,下⾯就有店铺⼩编来为⼤家解决⼀下相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期限保护把,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期限是多久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次投⼊商业利⽤之⽇起计算,以较前⽇期为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条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和受托⼈双⽅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享有。

第⼗⼆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次投⼊商业利⽤之⽇起计算,以较前⽇期为准。

但是,⽆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商业利⽤,布图设计⾃创作完成之⽇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第⼗三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然⼈的,该⾃然⼈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布图设计进⼊公有领域。

在很多时候我们进⾏设计⼀向东西都是有相关设计权的,所以在进⾏设计的时候⼀定要关注涉及全,这些涉及全友的是受到保护的,有的没有受到保护,只有了解好了才能保护我们⾃⾝,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在⽹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进⾏律师咨询。

审理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研究——天微公司诉明微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

审理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研究——天微公司诉明微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

创作 完 成之 日 1年 后 ,不再 受 该条 例保 护 。该 条 文是对 起 5
明微 公 司辩 称 : l 、被 告 的涉 案 芯 片 已经 获 得 国 家知 布 图设 计专 有权 保 护期 限 的计 算 ,并 不是 对 布 图设计 专有 识 产权 局 颁发 的集 成 电路 布 图设 计登 记 证 书 ,且 被 告 集成 权 生效 的 起止 时 间规 定 ,布 图设 计 申请 人在 登记 申请 日前 电路布 图设 计 的 申请 时 间早于 原 告布 图设 计 的 申请 时 间 ; 不享 有 布 图设 计 专用 权 。本 案 天微 公司 申请 了布 图设计 登 2 、被 告 的 涉 案芯 片 产 品在 很 多 方 面 和原 告 芯 片 产 品存 在 记 ,并 获得 国家 知识 产权 局颁 发 的BS0 0 10 . 布 图设 .95 0 8 5 区别 ;3 、原告 的股 东 及其 他 负 责 人都 曾在 被 告 开 办 的相 计登 记 证 书 。但是 ,明微 公 司也 申请 了布 图设计 登 记 ,并
权 的侵 权 产 品 、半 成 品 、生 产 模 具 ;3 赔偿 因侵 权 行 为 专有 权 的保 护 期为 1 年 , 自布 图设计 登 记 申请 日或 者在 世 、 0 给 天微 公司 造成 的 经济 损 失及 天微 公 司为 制止 侵权 行 为所 界任 何 地方 首 次投 入 商业 利用 之 日 计 算 , 以较 前 日 为 起 期 支付 的合 理开 支 共 计 5 万元 ;4 0 、案 件诉 讼 费 用 由明 微 公 准 。但 是 ,无 论是 否登 记 或者 投 入商 业 利用 ,布 图设 计 自 司承担 。庭 上天 微公 司将 第一 项诉讼 请 求变更 为 。
备 案 的布 图设 计 完 全相 同的 情 况 下 ,被 告 生产 、销 售 被控 芯 片 的行 为不 构成 对 原 告 权 利 的 侵 犯 。

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促进国际合作与协 调
加强对发展中国家 和地区的支持与援 助
推动技术进步和创 新发展
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方向
强化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体 系,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人的保护,提高权利人的维权
建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合法 权益保障机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 法救济途径。
完善行政保护的建议
制定专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规,明确保护标准和要求。 建立专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审批和登记制度,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行为。 建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为权利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维权途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 保护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概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际法律保护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现状
完善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建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未来展望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
添加标题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 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华盛顿公约》的保护
保护范围:涵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际法律保护 成员国:要求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法律保护 权利要求:承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智力成果,并给予权利要求保护 保护期限:规定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最低保护期限
《欧共体条约》的保护
保护范围:包括集 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及其功能描述
添加标题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对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 的三维配置,以及其中元件之间相互连接关系的设计。

其他知识产权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其他知识产权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布图设计专有权与著 作权相比更具有工业实用性,这是一般著 作权作品不具有的;同时其独创性又是一 般专利产品不具有的,而且又允许反向工 程,具有其自身特征。从保护期限看,也 仅有10 年,且创作完成15 年后将不受保护, 符合其技术更新较快的特点。特别值得指 出的是,条例允许“平行进口”。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 权,是权利持有人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复制 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利。布图设计权的主 体是指依法能够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人, 通常称为专有权人或权有以 下三种:登记制;有限的使用取得与 登记制相结合的方式;自然取得制。 关于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各国法律 一般都规定为10年。

根据条例第24 条规定,“受保护的 布图设计… ,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 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 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 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而按照条 例第2 条规定,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 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的行为”。从而, 按照条例的规定,只要布图设计合法 投放市场后,权利在全世界用尽,可 以不经再次许可而进口、销售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与著作权、发 明专利权保护的异同比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既不同于版 权,又不同于专利或商标,但其保护制度 既具有部分版权保护的特征,又具有部分 工业产权,特别是专利权保护的特征。这 一点从以下的图表中可以较清晰地表明:
• 电路布图设计权舆著作权及专利权对比
• 根据《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 要求,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至少为8年。 《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保护期则为10 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 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 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 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 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 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该条例保护。

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之布图设计侵权与保护

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之布图设计侵权与保护

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之布图设计侵权与保护发布时间:2022-02-14T07:06:08.426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1期作者:潘孝平[导读] 随着“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颁布,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客体、主体、内容、效力范围、限制、登记和保护期限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

”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江苏江阴 214400摘要:在知识产权体系中,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具有独特性,与专利、商标、著作权明显不同,也与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显著区别;其中“布图设计”作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具有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独立性等“独性”特征,充分全面认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特征、特点,有利于防范“布图设计”侵权;通过对“布图设计”侵权一般行为特征的认识,有利于反向防范“布图设计”侵权行为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广大集成电路企业包括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使用、维修、培训等各流程环节的企业,均应重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化保护措施、路径、方法、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统一配套实施,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发挥更大的经济价值、作用,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最大化、最优化,实现知识产权不断地创造、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关键词: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布图设计;特征;侵权;保护随着“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颁布,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客体、主体、内容、效力范围、限制、登记和保护期限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

” ①由此,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和对侵权的治理放到重要位置;对此进行的理论及实践研究,进一步推动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纵深发展。

一、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布图设计保护之“特别法”规定1、对知识产权包括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布图设计保护法律“一般规定”的“普遍性”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众多,如: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的“普通性”适用、参照等,除了法律规定外还有许多部门规章、规定,和国务院规定及法规等;此外,对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适用和参照,针对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不同侵权情形,可以适用或参照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司法解释。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归谁所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归谁所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归谁所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专有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属于多人参与的一个涉及,因为参与人比较多的原因,所以对于他的所有权就会有一定的界定,法律对于他的专有权归谁所有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定,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归谁所有布图设计专有权通常由布图设计的创作人,即由完成布图设计的人享有。

如果由多人共同完成,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受委托创作的,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7条,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的下列专有权:(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人商业利用。

【管辖】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区别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即合同关系还是侵权行为,分别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合同和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案件管辖。

如果由多人共同完成,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申请文件以书面形式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及一份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5.3.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与限制-已提取

5.3.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与限制-已提取

5.3.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与限制集成电路是一种微型电子器件或部件IC 芯片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产业值1.5万亿美元,占比1.8% 全球GDP总额约83万亿美元>$1000亿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中国制造202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开发费用一般要占到集成电路产品总投资的一半以上。

对于设计者来说,将巨量的电子元件布置在一小片半导体基片上,需要付出一定的创造性劳动。

搭便车者通过抄袭他人的布图设计,就能仿造出相同的产品,而其成本却比开发者要低得多。

《集成电路保护条例》:2001年3月通过;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客体著作权客体—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客体不表现任何思想,同时也不以其艺术性作为法律保护的条件,因此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或模型作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客体专利权客体绝大部分集成电路产品缺乏作为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必须的创造性。

只有极少数的集成电路产品能够获得专利权。

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或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法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也可以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权利归属:布图设计专有权一般情况下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但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9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五)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四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六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布图设计专有权第七条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试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下)

试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下)

试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下)(3)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即指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权能。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能主要包括:①复制权,即权利人有权通过光学的、电子学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来复制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这种复制(reproduce)与版权法中的复制(copy)是不同的,它必须通过特殊的方法实现,实际上是一种重新制作。

所以,我国《条例》中明确规定:“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

”②商业利用权,即布图设计权人享有的将受保护布图设计以及含有该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此种集成电路的产品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

各国立法对此权利内容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都包括出售权、出租权、展览陈列权以及为商业目的或其他方式的利用而进口的权利等。

我国法所规定的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从各国现有的集成电路法规定看,布图设计权均不包括任何精神权利,且布图设计权不影响权利人根据其他法律而对布图设计所享有的权利。

(二)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限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和专利权及版权一样,布图设计权的行使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从各国立法的情况来看,对布图设计权利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理使用。

这与版权中的合理使用相类似,主要包括为个人目的而复制或利用和为教学研究而复制或利用。

2.合理的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是现代集成电路工业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但是反向工程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在复制他人布图设计时也可能会用到反向工程的技术,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反向工程是合法的,而单纯为获取他人布图设计而进行的反向工程则是非法的,这又涉及到一个侵权认定的问题。

3.权利穷竭。

布图设计权人或经其受权的人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以后,对与该布图设计或该集成电路产品有关的任何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权利。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机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机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机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电子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机制,以期为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复杂的技术活动,涉及到大量的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

因此,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对于鼓励创新、保护创造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其竞争力,并为其带来经济回报。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点决定了其容易被复制和仿制。

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布图设计,导致知识产权被侵犯。

其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不够明确,导致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存在困难。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也是一个问题。

布图设计的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负担。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机制为了解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合作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国际合作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政府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行业内部的合作也是关键。

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联盟或协会等形式,共同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此外,企业之间的合作也可以通过技术交流和共享等方式,提高布图设计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手段除了合作机制,技术手段也可以用来增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通过加密和防护技术,可以有效地防止非法获取和使用布图设计。

其次,数字水印技术也可以用来保护知识产权。

通过在布图设计中嵌入水印信息,可以追踪和确认布图设计的来源,提高知识产权的维权能力。

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相关问题研究——国内首例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引发的思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相关问题研究——国内首例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引发的思考

根据美国半导体产业协会的统计资料,从2014年第一季度到2017年第一季度,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半导体销售的第一大市场。

随着市场份额的扩大,我国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迅速,但产业链各环节的核心产品,例如集成电路芯片,高度依赖进口,近几年进口金额已经超过原油,占据第一。

由于集成电路在信息技术领域占据核心地位,依赖进口将影响产业转型升级甚至影响国家安全,因此,我国重视并积极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而且为了鼓励创新,我国于2001年就设立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

a一、国内首例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及其焦点问题2017年9月,无锡新硅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相关问题研究——国内首例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引发的思考曹志明 王志超内容提要:以国内首例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为视角,对如何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独创性/相似性判断方法、鉴定费用的承担、中止行政裁决程序等问题进行研究,同时根据布图设计的技术原理和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关 键 词:布图设计专有权 独创性 相似性 保护范围 鉴定费用 权利归属Abstract: Based on the administrative ruling over the first layout-design infringement dispute in China, the paper studies some issues concerning the layout-design exclusive right, namely its protection scope, judgment methods in relation to originality/similarity, appraisal cost undertaking, and the discontinuance of administrative ruling proceeding. Meanwhile, according to the technical principle and fundamental legal system of layout-design, the paper also analyzes the issues concerning ownership dispute over the layout-design exclusive right.Key Words: layout design exclusive right ; originality; similarity; protection scope; appraisal cost; ritht ownership简称无锡新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举报称,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日新)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南京日新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掩模和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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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研究
如何确定布图设计是否侵权,各国法律关于判定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此,有人认为,在矽威诉源之峰专有权侵权案中,法院依据双方布图设计整体相似度较高,元件空间布局、连接线路排布与走向,电路元件、电路元件尺寸等相同就足以确定布图设计是否侵权1;也有人认为,布图设计之间的相似度等以上要素仅具有参考价值2。

这是本文所分析案例中的第一个争议。

此外,布图设计是智力创作成果,对于创作者来说是则一种财产性的权利,保护这种权利,本理所应当,但当这种权利与人权中的平等发展权相矛盾了该如何处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不同利益诉求对专有的保护范围有扩大还是缩小的两种意见3。

这两种不同的诉求和理念所形成的争议,在现实中就体现为本案中是否需要销毁侵权产品争议。

对于第一个争议,笔者认为,由于布图设计的特殊局限性,法院在确认布图设计是否侵权的过程中的核心工作是以布图设计创作者和制造者的角度4,确认被诉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即使两布图设计大部分相同,但是如果其微小改动带来了功能的改变,性能的提升或是属于非常规设计的修改的话,也不能认定侵权。

同时,法院在此侵权与否的判决中没有考虑到专有权期限的问题,存在判决瑕疵。

对于第二个争议,笔者认为,布图设计专有权需要进行充分保护,对人权中发展权的保护则更加重要。

具体到本案来说,法院的判决符合我国利益,但是依据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可以维护原告相关权利为依据做出的驳回原告销毁侵权产品的判决缺乏法律上的支撑。

法院应通过对《条例》其他条款的利用,达到对过高知识产权保护限制的
目的而不是单纯的驳回,应判决为对原告销毁被告生产出的将用于销售还未销售的侵权集成电路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已销售成为其他产品组成部分的侵权集成电路应由被告向原告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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