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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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该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原告 天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 登记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进行鉴 定。 因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件涉及复杂的技术对比问题,故原 告和被告双方的上述申请被法院 采纳。 法院调取备案样品后委托原 告和被告双方共同选定的北京芯 愿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问 题进行了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为: 被告明微公司销售的 SM9935B 芯 片中的布图设计与被告在国家知 识产权局备案的样品之布图设计 完全一致,但与原告天微公司在国 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样品之布图 设计相似度为 60.66%。
案例 096 研究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案例
04/2011
由原告天微公司与被告明微公司 通过协商共同选择的北京芯愿景 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该鉴定结 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予以采信。 因此, 明微公司生产 SM9935B 芯 片 的 行 为 , 不 侵 犯 天 微 公 司 BS. 09500108.5 布图设计专有权。 依据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八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 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 决驳回原告天微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原告天微公司的侵权指 控,被告明微公司抗辩称,其生产、 销售的 SM9935B 芯片用的是其自 主研发的布图设计,且该布图设计 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 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况 且该布图设计申请登记的时间早 于 原 告 天 微 公 司 的 上 述 TM993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登记的时 间; 被告明微公司 SM9935B 芯片 中的布图设计与原告天微公司登 记 的 TM9936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不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天微公司 的诉讼请求。
【审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认为,本案天微公司申请了布 图设计登记,并获得了国家知识产 权局颁发的 BS.09500108.5 布图 设 计登记证书。 但明微公司也申请了 布图设计登记,并也获得了国家知 识产权局颁发的 BS.08500671.8 布 图设计登记证书。 明微公司的 BS. 08500671.8 布 图 设 计 申 请 时 间 早 于天微公司 BS.09500108.5 布图 设 计申请时间 2 个多月。 经过技术鉴 定比对, 被控 SM9935B 芯片中的 布图设计与明微公司在国家知识 产 权 局 申 请 登 记 的 BS.08500671.8 布图设计完全一致,但与原告天微 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样 品 之 布 图 设 计 相 似 度 为 60.66% 。 该技术比对所依据的鉴定结论,是
原告天微公司于 2009 年 6 月 4 日通过公证的方式在被告深圳 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明微公司) 的住所地购买了 SM9935B 芯 片 , 原 告 天 微 公 司 认 为上述 SM9935B 芯片中的布图设 计与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 布图设计相同,遂将被告明微公司 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明 微公司承担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的民事责任,即停止复 制、生产、销售布图设计或含有该 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并赔偿经济 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
案例
04/2011
案例 研究 文/祝建军 09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案号 一审:(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 184 号 二审:(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256 号
【案情】
原告:广东省深圳市天微电子 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省深圳市明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微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26 日 向 国 家 知 识 产权 局 申 请 了 名 称 为 TM9936 的 集 成 电 路 布 图设计登记,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9 年 5 月 13 日向原告天微公司 颁发了登记号为 BS.09500108.5 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原告天微公司为了证明被告 销售的 SM9935B 芯片芯片的布图 设计与其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同 时,被告明微公司为了证明其销售 的 SM9935B 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 原告天微公司登记的布图设计不 同(但与被告明微公司自己登记的 布图设计相同), 原告和被告双方 均申请法院调取原告和被告提交 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布 图设计备案样品,并申请对被告销 售的 SM9935B 芯片中的布图设计 与被告明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 局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
一审宣判后, 天微公司不服一 审判决, 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 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布图设 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 门登记产生, 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 不受本条例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 定, 本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 生效。 我国对布图设计保护实行登 记保护的原则, 保护的起始时间为 布图设计申请日。 对布图设计专有 权的保护期限,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布图 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 10 年,自布 图设计登记申请日或者在世界任何 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计算, 以较前日期为准。 但无论是否登记 或投入商业利用, 布图设计自创作 完成之日起 15 年后,不再受该条例 保护。 该条文是对布图设计专有权 保护期限的计算, 并不是对布图设 计专有权生效的起止时间的规定, 布图设计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日前不 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本案天微公 司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了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颁 发 的 BS. 09500108.5 布 图设 计 登 记 证 书 ,但 明微公司也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 并也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
经查,被告明微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9 日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申 请 了名称为(MW7001)SM9935B 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国家知识产权 局于 2009 年 6 月 24 日向被告明微 公 司 颁 发 了 登 记 号 为 BS. 08500671.8 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 记证 书 。 本 案 证 据 交 换 后 ,原告 天 微 公司发现被告明微公司亦申请了上 述布图设计登记,遂提交合同、发票 等证据证明其涉案登记的布图设计 在 2007 年 9 月就开始投入商业利 用,因此,其对该布图设计专有权在 2007 年 9 月就开始享有,故即使被 告明微公司销售的芯片中的布图设 计与被告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相 同,被告明微公司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