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计 则具 有鲜 明 的 功能 性 。 如 果 不 具 备 电子 电 路 的 功 能 , 不 能 称 就
其 为 布 图设 计 , 此 , 功 能 性 上 , 图设 计 与 著 作 权 法 中 的 图 形 因 在 布
我 国 在 制 定 《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保 护 条 例 》 充 分 考 虑 了我 集 时
有 著作 权 等作 品 明显 不 同 。一 般 的 作 品不 具 有 功 能 性 , 布 图 设 而
完成 , 具有 一定先进性的非常规布图设计才能获得保护。 并
2 形 式 条件 : 记 。在 集 成 电路 布 图 设 计 的保 护 上 , 了前 面 、 登 除 论 及 需 要 满 足 一 定 的 实 质 条 件 之 外 , 国立 法 基 本 上 没 有 对 布 图 各 设 计 实 行 自动 保 护 , 是 采 取 了登 记 保 护 主 义 。 而
护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 、 保 护 布 图设 计 为 第 一 层 次 ; 、 时 保 护 布 l仅 2同
设 计 方 案 , 果 根 据 该 设 计 生 产 出 的集 成 电路 产 品 符 合 专 利 法 所 如 规 定 的条 件 , 确 可 以 获得 专 利 授 权 。然 而 , 种 理 论 实 践 中 遭 到 的 这
论 集 成 电路 布 图设 计 的 法律 保 护
胡虞 昌
( 门大 学 法 学 院 厦
【 摘 要】 文 具 体 论 述 了集 成 电路 布 图设 计 的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和 存 在 的 本
问题 . 及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专 门 立 法 保 护 模 式 下 的 保 护 范 围 和 保 护 条 件 以
有 前 述 集 成 电 路 的 产 品 为 第 三 层 次 。T Is 议 将 保 护 的 水 平 RP 协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性质和特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性质和特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性质和特点[摘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同于发明,不同于作品,不同于技术秘密,它是智力劳动的成果,是无形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
我国目前还没有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单行法规,只能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
一俟条件成熟,便可制定集成电路保护法。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集成电路保护法集成电路是微电子技术的核心,是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基础。
集成电路的应用极为广泛,计算机、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几乎所有的电子产品都离不开集成电路。
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集成电路工业在许多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当前也十分重视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
2000年6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
”①但我国现在还没有类似《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那样的单行法规用来保护集成电路设计产品。
而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将集成电路设计产品作为作品用着作权法来保护,还是将之作为发明用专利法来保护?这个问题我国尚无明确规定,还需要根据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的性质和特点,来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
本文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析,不仅符合我国当前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工业及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需要,也希望能为我国制订集成电路保护法提供一些立法参考。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性质和特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指的是集成电路生产过程中的布图设计这一中间产品。
布图设计是制造集成电路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的开发费用一般要占集成电路产品总投资的一半以上。
不法厂商抄袭他人的布图设计,就能仿造出相同的集成电路产品,而其成本却比原开发者的少得多。
这种抄袭行为严重损害了产品开发者的利益,而传统的物权法却对之束手无策。
这是因为布图设计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特点,必须利用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
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者:赵军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1期摘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当今世界最为活跃也最为需要保护的前沿性知识产权,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还是其他战略角度,都是无可替代的。
我国在保护布图设计的过程中虽然吸纳了国外的优秀立法经验,给予了布图设计行政立法保护,但是忽视了布图设计的刑法保护。
由于布图设计蕴含巨大的经济价值,专利、著作权等又不能提供有效保护,从长远发展战略来看对侵权行为有必要予以入罪设置。
因此,布图设计理应和专利、著作权一样完全有必要给予刑法保护。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刑法保护;知识产权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040-04Abstract: Layout-designs of integrated circuits(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layout-design)is the most active in the world today is also the need to protect the fronti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wheth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or other strategic point of view,is irreplaceable in our country in the process of protection of layout-designs while absorbing the excellent foreign legislative experience,given the layout-design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protection,but ignored the layout design of 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due to the layout design contains the huge economic value,such as patent,copyright and does not provide effective protection,from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strategy is necessary for the infringement crimes set so,layout design is supposed to and patent Copyright is also necessary to give criminal protectionKey words:Integrated circuit;Protection of criminal law;Integrated circuit layoutdesign;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一、问题的提出随着AI、物联网等高科技的兴起,我国集成电路①产业也进入了转型升级的黄金期,仅2018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收到布图设计申请量1993件,有效布图设计1636件②。
浅析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浅析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国务院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立足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在立法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协调,这种做法在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是十分可取的,这标志着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的初步建立。
这有利于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标签: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知识产权集成电路的出现是微电子技术革命的动力源与受动者,在技术领域和信息社会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集成电路产业同时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先导性的行业,是信息产业发展的关键。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原件,其至少由一个有源元件组成,或者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人类高科技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
目前我国集成电路出现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的局面。
针对存在的这一系列问题,我国需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及国际公约的先进经验,加强对该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也为激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自主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主要国家的立法概况美国是集成电路的发源地,于1984年率先实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以单独立法的方式来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该法对集成电路的掩膜层的专有权利中规定权利人有权进口或销售包含有该掩膜层的半导体芯片产品。
这种产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含有布图设计图层的芯片,二是用前项制造出的产品。
美国这种立法模式影响到1989年缔结的《华盛顿条约》和1994年达成的《TRIPS协定》。
继美国出台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之后,日本于1985年5月31日颁布了《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线路布局法》,该法的立法体与内容同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极为相似,也将布图作为单独民事关系客体来保护。
受美国和日本立法的影响,欧共体于1986年12月16日颁布了《关于保护半导体芯片产品拓图委员会指令》,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指令,通过授予专有权的形式来保护半导体产品的布图设计。
浅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浅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作者:孙佳佳单作鹏来源:《读写算》2013年第33期【摘要】因集成电路制造工艺的迅猛发展,集成电路规模已发展到超大规模,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成为有关各界关注的问题。
本文主要介绍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的特点,比较了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不同,并简单介绍了国际上几个主要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立法。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引言:随着集成电路制造工艺的迅猛发展,集成电路规模已发展到超大规模。
由此带来的利益促使一些厂商通过各种方式获取他人技术,利用他人的技术成果牟取非法利益。
因此,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成为有关各界关注的问题。
我国一直采取积极的态度对待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一九八九年五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文本上签字,并于2001年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这一条例初步建立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的特点布图设计作为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许多共性特征,应当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无形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各种元件的连接与排列,它本身是设计人员智慧的体现,是无形的。
只有当这种设计固化到磁介质或掩膜上,才具有客观的表现形式,能够被人们感知、复制,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创造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创造性,是设计人自己创作的,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当今,要使每次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都达到显著的进步是不可能的,新的集成电路产品仅表现为集成度的提高。
所以,已颁布集成电路保护法的国家,均不直接采纳专利法中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标准,而是降低要求,以适应实际情况。
(三)可复制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可复制性。
对于集成电路成品,复制者只需打开芯片的外壳,利用高分辨率照相机,拍下顶层金属联接,再腐蚀掉这层金属,拍下下面那层半导体材料,即可获得该层的掩膜图。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现代电子设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可以实现在一个芯片上集成多个电路功能模块,从而提高电路的效率、可靠性和整体性能。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被视为一种知识产权,其专有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问题。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1.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将电路的设计原理图转化为实际的电路版图的过程,包括元器件的布局、线路的连接和制造层次的确定,从而实现电路功能的实现。
1.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包括专利权和专有权两个方面,其中专有权也称为板块图设计权,属于著作权范畴。
专有权保护的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图形表现,即设计师原创的布图图案。
1.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保护标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必须具备原创性、表达性和创作独立性的特征。
同时,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实用性、技术性和创新性的特质,因此其保护标准要求相对较高,必须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满足实际应用需求。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2.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定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是指没有获得设计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复制、出版、转载、展示、发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为。
2.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形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盗用他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2)擅自修改、复制、利用他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3)未获得专有权人的授权,利用和复制其设计;(4)贩卖、出售盗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抄袭他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2.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的法律责任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具体如下:(1)民事责任对于侵犯他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撤销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知识产权法学(第二版)课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二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 取得和撤销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条件 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的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 性,即布图设计是创作者独立创作的智慧 创作物,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 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作者中不是公 认的常规设计。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程序 (一)申请 (二)初审 (三)登记并公告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撤销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 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予 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不属于集成电路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
不具有独创性;
该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已满15年;
该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 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 出申请。
(三)侵权行为及救济措施
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行为分为 两种:一是未经布图设计权人许可,复 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 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行为;二是未经 布图设计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进口、 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 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 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第三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
限制和保护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布 图设计权的限制主要有:合理使用、反向工 程、独立创作、权利穷竭、善意买主和强制 许可。
(一)合理使用
(二)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是指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 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 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指的是集成电路生 产过程中的布图设计这一中间产品。
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的制定
图设 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对 于加 快我 国集成 电路 产业的创新 与推动信 息技术 的发展 有着重要 的作 用。我 国应尽 快在现有立 法的基础上制 定 《 集成 电路保 护法》 ,建立法 定赔偿 、海关禁令等相 关制度 ,以完善我 国的集成
电路 法律保护
实践与应用
中国信息界
2 1年第5 01 期
总第17 7期
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的制定呋
靳 晓东
( 北京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研 究中心 北京 10 2 ) ]4 0
摘 要 :集成 电路 产业是信 息技术 的基础产业 ,同时也是 关系到 国民经 济发展 的重要产业 。加 强集成 电路布
整个 世 界 。集 成 电路产 业 同时是 关 系到 国 民经济 和社 会 脱受制于人的情况 。针对 目前我 国集成 电路 产业 中存 在的
电路 的知 识产 权公 约 》的规 定 ,集成 电路 布 图设计 是 指 进 经 验 ,建立 完 备 的集 成 电路 的知 识 产 权 法 律 保 护 制 集 成 电路 中多个 原件 ,其 中至少 有一 个是 有源 元件 ,和 度 ,以 加强对 集 成 电路 布 图设 计创 新成 果 的保护 ,同时 其部分 或全 部集 成 电路 互连 的三维 配 置 。集成 电路 布 图 设计 作为 人类 高科 技成 果 ,是知 识产 权 的客体 之一 。我 国的集 成 电路产业 起 步于 1 6 年 ,经 过4 多年 的发 展 , 95 o 特 别是 从2 世 纪9 年代 开始 ,进 入 了迅猛 发展 的阶 段 。 0 0 也为集 成电路布 图设 计的权利 人提 供有效 的激 励措施 。
2 发达国家对 集成 电路的立法
21 .美国 《 半导体芯片保护法 》
集成电路布图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易 于复制 且复 制成 本极 其低 廉 .因而其 仿 制 的现象 非 给予太 长 的保 护 。对 于技 术 的保 护 ,会起 到 极大 的制 可 单 常严 重 。 重 损害 了开 发者 的利 益 和积极 性 。因此 , 严 对 约 。 能造 成技 术 的垄断 和 推广 。 因此 , 纯 采用 版权 集成 电路 的知 识产 权保 护进 行 立法 .对 集 成 电路 的 良 法 保护 集成 电路 也 不是一 个最 佳 的选择 。
性发 展 . 显得 尤为重 要 。集 成 电路 的布 图设 计 , 巳成 为 ( ) 门立法 保护 三 专 了影 响 当代科 学技 术发 展 的主 要技 术成 就 之一 .作 为 集成 电路 的特 殊 性决 定 了其 需要 一 种全 新 的保 护 种 新 型的知 识产 权 .其产 权 保 护不仅 是 激励 技术 创 手段 。创设 一 种新 的法 律制度 , 为一种 必然 。通过专 成 门立法 保 护集成 电路 .弥补 了专 利法 和 版权 法所 带来 新 的需要 , 是对该 产业 发展 的制度保 障 。 更
6 2
福
建
电
脑
2 1 年第 1 01 期
集成 电路布 图知识产权保 护的重 要性
施 键 兰
( 建农 林 大学 东方学 院 福 建 福 州 3 0 1 福 5 0 7)
【 摘
要】 :本文介绍了我国集成 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 论述 了在集成 电路发展过程 中, 布图知识
产权保 护 的重要 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最后 对 集成 电路 产 权保 护方 法进 行 了探 讨 。
一
、
集成 电路 布 图保 护 的重 要性
等特 点 。 同时 , 寿命 长 , 其 可靠性 高 , 性能好 , 本低 , 成 便 乏创新 性 。 因此 。 利法对 于保 护集 成 电路布 图设计 具 专 于大 规模 生产 。它不仅 在 电子设 备 如 收录 机 、 电视机 、 有 较大 障碍 。 对其 进行 较大 修改 之前 , 需要 其他 法 在 还 计算 机等 方 面得 到广 泛 的应 用 , 时在 军 事 、 讯 、 同 通 等 律 的共 同努 力 阁 方 面也得 到广 泛 的应用 。可 以说 。 集成 电路 的产 生 , 是 ( ) - 版权 法保 护 电子 技术 划时 代 的产物 。 , 部分 国家将 集 成 电路 纳入 版 权作 品 范 围 。典 型例 生 产 集成 电路 的原 材料 成 本低 廉 .经 过 加工 后 得 子 是美 国 1 8 9 4年制定 的半导 体芯 片保 护法 案 . 该法 案 到 的集成 电路 , 其价 值 是原 材料 的成 百 上千 倍 , 其价 值 明确采 用类 似版 权 的保护 方式对 集成 电路 进行 保护 。 但 是 .布 图设 计 的作 用 与版权 法 中的 图形作 品存 的增 值 主要集 中在 集成 电路 线 路 的布 图设 计 之 中 。所 一般 的图形 作 品不具 备功 能 性 , 成 集 谓 集 成 电路 的布 图 .是 确定 用 以制 造集 成 电路 的 电子 在 本质 上 的不 同 . 元 件 在一 个传 导材 料 中的三 维 图形 排列 .和连 接 的布 电路布 图设 计 的作 品正好 相反 。其 存 在是 为 了执行 电 因此两 者存在 本 质上 的不 同。 局 设 计集 成 电路 。 的集成 电路 布 图设 计 。 好 使集 成 电路 路 功能 。 此外 .版权 保 护 的保 护期 限 一般 为作 者 创作 完 成 拥 有 更高 的价值 。 0年 。而集 成 电路 的更新 换代 时 间极 快 , 由于 集 成 电路 布 图设 计 的研 究 开 发 成 本 极 高 。 但 到 作者 死后 5
试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摘
io7) o82
耍: 集成 电路 布 目设计 是 T IS RP 协议 规定 的知 识产权 保护 对 象之一 。集成 电路产 业是 当今 电脑 网络技 术的
基础产业, 如何对集成电 路布目设计的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是近年来知识产权法律界很关心的课题。由于集成
当今世界 , 电脑 I 的发展 已成 为领导工 业现代 化进 T业
机器 , 是不可能进入 平常人 的生活 的 , 因为集 成 电路 的出 正
程的潮头军。自14 年世界第一台电子计算机诞生以来, 96 短短的几十年问, 电脑作为一种现代化的高级工具以惊人的
பைடு நூலகம்
现才使计算机摆脱了电子管、 晶体管等原材料构件的束缚,
逐步走向小型化、 轻型化、 高智能化, 从而使得电脑迅速走向
了社 会, 走人 了家庭 。 集成电路产业 的飞速发展 . 产生 了许 多新 的法律 问题 ,
速度迅速地萱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l } 引起了全球的技 术革命.电脑、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
节奏和部分生活状 态 , 也给 全世界 带来 了可观 的经济 效益 。
电路布 圈设计具有 的特球特征 , 对它采取何种知识 产权 的保 护方法也在理论界 引发 了分歧 。本文论述 了其作 为特
珠的知识产权客体而受到专门保护的必要性, 并阐述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理论体 系, 对其 中的一些同
意提 出了 白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 : 集成电路 I 布田设计 I 布图设计 专有权 中田分类 号 : N4 T 文献标识码 : A
o tg a e ic isi U o n r n ie ea to ' O pno sa o ts meq e t n . fi e r t cr ut nO rc u ty a dgv st u h r Wno iin b u o usi s n d h s o K曙 litg ae ic i ;ly u- ein ̄e cu ier h fly u- ein e rtd c ut a o td sg n r s x lsv i to o td sg g a
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促进国际合作与协 调
加强对发展中国家 和地区的支持与援 助
推动技术进步和创 新发展
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方向
强化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体 系,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人的保护,提高权利人的维权
建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合法 权益保障机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 法救济途径。
完善行政保护的建议
制定专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规,明确保护标准和要求。 建立专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审批和登记制度,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行为。 建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为权利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维权途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 保护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概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际法律保护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现状
完善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建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未来展望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
添加标题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 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华盛顿公约》的保护
保护范围:涵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际法律保护 成员国:要求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法律保护 权利要求:承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智力成果,并给予权利要求保护 保护期限:规定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最低保护期限
《欧共体条约》的保护
保护范围:包括集 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及其功能描述
添加标题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对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 的三维配置,以及其中元件之间相互连接关系的设计。
其他知识产权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布图设计专有权与著 作权相比更具有工业实用性,这是一般著 作权作品不具有的;同时其独创性又是一 般专利产品不具有的,而且又允许反向工 程,具有其自身特征。从保护期限看,也 仅有10 年,且创作完成15 年后将不受保护, 符合其技术更新较快的特点。特别值得指 出的是,条例允许“平行进口”。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 权,是权利持有人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复制 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利。布图设计权的主 体是指依法能够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人, 通常称为专有权人或权有以 下三种:登记制;有限的使用取得与 登记制相结合的方式;自然取得制。 关于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各国法律 一般都规定为10年。
•
根据条例第24 条规定,“受保护的 布图设计… ,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 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 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 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而按照条 例第2 条规定,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 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的行为”。从而, 按照条例的规定,只要布图设计合法 投放市场后,权利在全世界用尽,可 以不经再次许可而进口、销售等。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与著作权、发 明专利权保护的异同比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既不同于版 权,又不同于专利或商标,但其保护制度 既具有部分版权保护的特征,又具有部分 工业产权,特别是专利权保护的特征。这 一点从以下的图表中可以较清晰地表明:
• 电路布图设计权舆著作权及专利权对比
• 根据《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 要求,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至少为8年。 《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保护期则为10 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 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 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 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 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 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该条例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性质和特点_百度文库
设计相比,要有一定的进步性和新颖性。布图设计要应用于工业实践,若无进
步性和新颖性,也就没有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不过,布图设计的创造性
和新颖性,不必达到专利法要求的标准,只要比以往的布图设计有一定的进步
性和不同,就可以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因为,集成电路产品的更新换代表现为
置,或者是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②通俗地说,布图设
计就是确定用以制造集成电路的电子元件在一个传导材料中的几何图形排列和
连接的布局设计。
布图设计是制造集成电路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设计工程师们根
据
集成电路所要执行的功能设计集成电路的结构。布图设计是艺术创造力与精密
的电子工程技术融合的产物。在设计中,设计人员借助计算机模拟,把数以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性质和特点[摘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同于发明,不同于作品,不同于技术秘密,它是
智力劳动的成果,是无形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我国目前还没有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单行法规,只能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一俟条件成熟,便可制定集成电路保护法。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集成电路保护法
陆续颁布法律,保护布图设计权,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作为知识产
权法中的一个新的部门。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己开始起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保护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尚未颁布。从目前的形势看,我国需要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增加这部法规。布图设计是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其性质和特点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布图设计是智力劳动的成果
集成电路(Integrated Circuits英文简称IC,也有人习惯将之称为芯片。通俗地说,集成电路就是一种电子电路产品,它的各种元件集成在一个
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之布图设计侵权与保护
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之布图设计侵权与保护发布时间:2022-02-14T07:06:08.426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1期作者:潘孝平[导读] 随着“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颁布,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客体、主体、内容、效力范围、限制、登记和保护期限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
”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江苏江阴 214400摘要:在知识产权体系中,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具有独特性,与专利、商标、著作权明显不同,也与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显著区别;其中“布图设计”作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具有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独立性等“独性”特征,充分全面认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特征、特点,有利于防范“布图设计”侵权;通过对“布图设计”侵权一般行为特征的认识,有利于反向防范“布图设计”侵权行为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广大集成电路企业包括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使用、维修、培训等各流程环节的企业,均应重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化保护措施、路径、方法、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统一配套实施,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发挥更大的经济价值、作用,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最大化、最优化,实现知识产权不断地创造、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关键词: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布图设计;特征;侵权;保护随着“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颁布,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客体、主体、内容、效力范围、限制、登记和保护期限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
” ①由此,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和对侵权的治理放到重要位置;对此进行的理论及实践研究,进一步推动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纵深发展。
一、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布图设计保护之“特别法”规定1、对知识产权包括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布图设计保护法律“一般规定”的“普遍性”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众多,如: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的“普通性”适用、参照等,除了法律规定外还有许多部门规章、规定,和国务院规定及法规等;此外,对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适用和参照,针对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不同侵权情形,可以适用或参照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司法解释。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解答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解答1、什么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
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一样,是知识产权的分支。
2、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有什么好处?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后,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被认为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
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起算日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以较前日期为准。
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条例》保护。
4、哪些产品可以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对集成电路的定义仅限于芯片(IC芯片)的布图设计,电路板(PCB板)设计不属于《条例》保护的范围。
5、如何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产生。
要想获得布图设计专有权,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6、申请人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必须提交的文件: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一份(相关表格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②图样一份。
③图样的目录一份。
(-)可能需要提交的文件:①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样品。
②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代理委托书。
(三)此外,申请人还可以提交:①包含该布图设计图样电子件的光盘。
②布图设计的简要说明。
7、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1)图样:包括该布图设计的总图和分层图,以适合A4纸的大小打印在A4纸上;每页纸打印一幅图;当图纸有多张时,应顺序编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哪些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哪些1、复制权。
实际上是重新制作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2、商业利用权。
是指专有权人为商业目的而利用布图设计或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权利。
那么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哪些这个问题,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哪些1、复制权。
实际上是重新制作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2、商业利用权。
是指专有权人为商业目的而利用布图设计或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权利。
3、法律依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申请表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应当写明下列各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居住地;(二)申请人的国籍;(三)布图设计的名称;(四)布图设计创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五)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期;(六)该布图设计所用于的集成电路的分类;(七)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八)布图设计有条例第十七条所述商业利用行为的,该行为的发生日;(九)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十)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十一)申请文件清单;(十二)附加文件及样品清单;(十三)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应注意哪些根据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让权利人将其智慧成果转化成社会的动力,条例规定了布图设计专有权可以实行转让和许可其专有权,使个人与社会共同促进,但在实施许可或者转让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细节:1、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2、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9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五)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四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六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布图设计专有权第七条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机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机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电子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机制,以期为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复杂的技术活动,涉及到大量的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
因此,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对于鼓励创新、保护创造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其竞争力,并为其带来经济回报。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点决定了其容易被复制和仿制。
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布图设计,导致知识产权被侵犯。
其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不够明确,导致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存在困难。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也是一个问题。
布图设计的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负担。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机制为了解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合作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国际合作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政府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行业内部的合作也是关键。
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联盟或协会等形式,共同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此外,企业之间的合作也可以通过技术交流和共享等方式,提高布图设计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手段除了合作机制,技术手段也可以用来增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通过加密和防护技术,可以有效地防止非法获取和使用布图设计。
其次,数字水印技术也可以用来保护知识产权。
通过在布图设计中嵌入水印信息,可以追踪和确认布图设计的来源,提高知识产权的维权能力。
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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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近年来各国法律界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我国已于2001年制定了《集成电路部图设计保护条例》。
本文分析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及特点,论述了其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而受到专门保护的必要性,并阐述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理论体系,对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当今世界,计算机的发展已成为领导工业现代化进程的潮头军,自1946年世界第一台电子计算机诞生以来,短短的五十多年间,计算机作为一种现代化的高级工具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地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引起了全球的技术革命。
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离不开另一门产业的发展,即集成电路产业。
因为集成电路的出现才使计算机摆脱了电子管、晶体管等原材料构件的束缚,逐步走向小型化,轻型化,高智能化,迅速走向了社会,走入了家庭。
集成电路产业的飞速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由于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局限性以及集成电路及其布图设计本身存在着的特殊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关注。
各国也纷纷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立法,以保护此种特殊性质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我国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已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经过10年的酝酿,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终于于2001年3月28日由国务院第36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目前我国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一部重要法规。
虽然它是一部行政法规,但经过试行一段时间到条件成熟后,将之上升为法律的形式是必然的趋势。
我国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既尊重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又便于与国际法律接轨,而且这部条例既保护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权益,又考虑到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使技术进步不受到人为的限制。
这一条例初步建立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集成电路和布图设计的概念与特点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一块集成电路通过控制电流在其电路中的流动来实现其功效。
在计算机发展的初期,每个电路元件(如晶体管、电阻、电容等)都是用引线同电路中的其它元件相连接的。
这种做法须耗费大量的劳动力与工时,且计算机制作成本很高,大量连线的存在使电流的流动距离增长,不仅影响了计算机工作的速度和可靠性,还引起电路功耗的增加,从而带来电路的散热以及要求有较高电压的电源等一系列的问题。
这也正是最初计算机体积庞大、耗电量大、速度慢的根本原因。
采用集成电路以后,这些问题就得到了解决:由于电路元件及连线实质上已成为一体,作为一块电路板上的不同元件,它们之间的电流交换速度大大增强,且电路的功耗亦大幅度降低,不仅提高了计算机的性能,还大大降低了计算机的成本。
由于生产集成电路的主要原材料硅、铝、水等一些化合物并不昂贵,但经过加工以后得到的集成电路产品的价值往往可以达到其材料价值的几十倍,几百倍甚至上千倍。
在其价值成本中,大部分都是知识、技术与信息所增加的附加价值。
这种附加价值主要集中在以集成电路为载体而体现出来的人类智慧的结晶-布图设计的价值上。
就象相同的磁带因为录制不同的歌曲其价值就会不同一样,用相同的技术工艺在同样的芯片上依不同的布图设计所制作出的集成电路,其价值也是不同的。
好的布图设计制作出的芯片往往能具备更高的性能和工作速度。
因此,集成电路的法律保护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对其布图设计的保护。
[!--empirenews.page--] 对布图设计,世界各国的称呼各有不同:美国称之为掩膜作品,(MaskWork),日本称之为电路布局(CircuitLayout),欧洲国家采用的是另一个英文单词Topography(拓朴图),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87年2月通过的《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简称《WIPO条约》或《华盛顿条约》)中则采用了Layout-design(布图设计)一词。
这些词语字面上的表示虽各不相同,但其真正的含义都是相同的,即指集成电路中各种元件的三维配置。
许多人认为布图设计只是一种设计图,就象建筑工程设计图一样。
事实上布图设计与建筑工程设计图这种一般的二维设计图是不同的,它是一种有许多不同层面的三维设计,每一层面上又有许多复杂的电路布图装置图,而且最重要的是,真正可以用于实践的布图设计是经过了特殊的工艺按实物尺寸复制在玻璃板上,可以直接加工在芯片上的模本,即掩膜版。
现在世界上虽已有一些更先进的模本技术,但是最终布图设计还是必须做成与集成电路产品实物一般大小的模本,才可算是完成了布图设计的制作。
在生产过程中,这些模本是直接被“做”到产品中去成为产品的一部分,而不是象建筑设计图那样本身与实际的建造结果之间并无联系。
一个小小的掩膜作品中所包含的电路设计图往往可以是几十张上千张甚至上万张。
设计一组布图设计,需要付出巨大的创造性劳动,它代表着芯片开发中的主要投资,可占其成本的50%以上。
布图设计作为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许多共性特征,应当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无形性。
布图设计作为一种元件的“三维配置”,这种配置方式本身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智慧的体现,但它可以通过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而为人所感知。
当它被制作成芯片时,表现为一定的构形;当它被制成掩膜版时,表现为一定的图形;当它被输入计算机时,则以一定的数据代码的方式存储在磁盘之中。
(二)可复制性。
布图设计具有可复制性,但其可复制性与一般著作权客体的可复制性不同。
当布图设计的载体为掩膜版时,它以图形方式存在,这时只要对全套掩膜版加以翻拍,即可复制出全部的布图设计。
当布图设计以磁盘为载体时,同样可用通常的拷贝方法复制。
当布图设计的载体为集成电路芯片时,它同样可以被复制,只是复制过程相对要复杂一些。
复制者要先把芯片的塑料或陶瓷外壳打开,利用一台高分辨率的照相机,把顶上的金属联接层照下来,再用酸把这层金属腐蚀掉,对下面那层半导体材料照相,获得该层的掩膜作品。
照完后利用相同的方法再照下一层,如此一步一步做下去,就可以得到这一芯片的全套掩膜,依靠这套掩膜就可以模仿生产该芯片。
这种从集成电路成品着手,利用特殊技术手段了解其布图设计的方法被称为“反向工程”方法。
这种方法虽需一定的技术要求,但是比起原开发者漫长艰辛的开发过程,其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都只是后者的若干分之一。
(三)表现形式的非任意性。
布图设计是与集成电路的功能相对应的。
布图设计的表现形式要受到电路参数、实物产品尺寸、工艺技术水平、半导体材料结构和杂质分布等技术因素和物理规律的限制,因此开发新的功能相同或相似的集成电路,其布图设计不得不遵循共同的技术原则和设计原则,有时还要采用相同的线宽,甚至采用相同的电路单元。
这就造成了对布图设计侵权认定难度的加大,有关这一点,笔者将在后文论述。
[!--empirenews.page--] 由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布图设计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客体的共性,可复制性是著作权客体的一个必要特征,表现形式的非任意性则是工业产权客体的特性,因此,布图设计成为了一种兼有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客体双重属性的特殊知识产权客体,很难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得到完善的保护。
因此要想求取良好适当的法律保护模式,就必须突破传统的界限。
针对布图设计自身的特征,制定出专门的单行法律加以保护,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共识。
我国也正是采用了此种立法方式。
二、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体系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在传统知识产权法理论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一些理论和实践建立起来的。
这一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即布图设计专有权。
(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概念和要素1、概念布图设计专有权就是布图设计的创作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布图设计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指国家依据有关集成电路的法律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手续和条件的布图设计,授予其创作人或其他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权利。
布图设计专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既不属于专利权,也不属于著作权。
而且,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以布图设计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人对与布图设计有关的集成电路或其中所含的信息并不享有权利。
2、要素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要素包括三个,即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即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能够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布图设计创作者或合作创作者布图设计的创作者或合作创作者即以自己的智力劳动单独或共同完成布图设计的人。
由于布图设计的各个部分是密不可分的,具有整体性,缺少任何一部分布图设计都将无法完成预先希望达到的功能,因此,由多人共同创作完成的布图设计其权利只能作为一个整体由各创作人共同享有,即使各创作人所创作的部分能够与他人的部分相区分,他也不可能就这一部分设计单独享有权利。
但是法律允许合作者就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②主持创作布图设计的法人或组织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
”由法人或组织主持创作的布图设计类似于版权法中的职务作品,其权利不由直接完成创作的人享有而由有关的单位享有。
③经约定可以享有权利的委托人对于委托创作布图设计的情形,我国的规定是:“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所以因受委托而完成的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归属,首先依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受托人也就是直接[!--empirenews.page--] 完成创作行为的人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④以上主体的权利继受人布图设计权利人是自然人的,自然死亡之后,其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布图设计进入公有领域。
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我国的法律可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