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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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计 则具 有鲜 明 的 功能 性 。 如 果 不 具 备 电子 电 路 的 功 能 , 不 能 称 就
其 为 布 图设 计 , 此 , 功 能 性 上 , 图设 计 与 著 作 权 法 中 的 图 形 因 在 布
我 国 在 制 定 《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保 护 条 例 》 充 分 考 虑 了我 集 时
有 著作 权 等作 品 明显 不 同 。一 般 的 作 品不 具 有 功 能 性 , 布 图 设 而
完成 , 具有 一定先进性的非常规布图设计才能获得保护。 并
2 形 式 条件 : 记 。在 集 成 电路 布 图 设 计 的保 护 上 , 了前 面 、 登 除 论 及 需 要 满 足 一 定 的 实 质 条 件 之 外 , 国立 法 基 本 上 没 有 对 布 图 各 设 计 实 行 自动 保 护 , 是 采 取 了登 记 保 护 主 义 。 而
护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 、 保 护 布 图设 计 为 第 一 层 次 ; 、 时 保 护 布 l仅 2同
设 计 方 案 , 果 根 据 该 设 计 生 产 出 的集 成 电路 产 品 符 合 专 利 法 所 如 规 定 的条 件 , 确 可 以 获得 专 利 授 权 。然 而 , 种 理 论 实 践 中 遭 到 的 这
论 集 成 电路 布 图设 计 的 法律 保 护
胡虞 昌
( 门大 学 法 学 院 厦
【 摘 要】 文 具 体 论 述 了集 成 电路 布 图设 计 的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和 存 在 的 本
问题 . 及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专 门 立 法 保 护 模 式 下 的 保 护 范 围 和 保 护 条 件 以
有 前 述 集 成 电 路 的 产 品 为 第 三 层 次 。T Is 议 将 保 护 的 水 平 RP 协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一、引言:保护的意义集成电路,按照《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指利用不同的加工工艺,在一块连续不断的衬底材料上同时做出大量的晶体管、电阻和二极管等电路元件,并将它们进行互联。

1958年,世界上第一块集成电路诞生,引发出一场新的工业革命。

集成电路的发明和发展,导致了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兴起。

在当代世界新科技革命发展进程中,以集成电路为基础、以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为主体的电子信息是最活跃的先导技术,同时又是一种崭新的具有巨大潜力的生产力。

而从生产的规模和市场的效应来看,2000年世界上集成电路的销售额约为2000亿美元,目前世界集成电路的人均消费量大约为20-30块。

中国的集成电路产业起步于60年代,虽然在发展速度上滞后于发达国家,但也已经初具规模并在不断壮大之中。

有人认为,“集成电路工业不仅是现代国际技术经济竞争的制高点,而且是影响各国未来‘球籍’的基本因素。

如果把石油比作近现代工业的血液的话,那么完全可以把小小的芯片(集成电路)比作先导和超现代工业和生活的某种‘母体’,它是一个国家高附加值收益的富源,也是其综合国力的基石。

”因此,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来看,我们需要为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激励,而最根本的促进措施就是在集成电路的最初开发完成(形成布图设计)的时候赋予开发者一定的权利,使相关保护可以延及于其后的生产过程。

而从动态的市场交易层面来考察,我们也可以发现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意义。

依照科斯定理,技术发展与创新的背后是巨大而复杂的创造性劳动投入与资本投入,这需要仰仗市场来收回成本与获取收益,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解决市场交易双方的产权问题。

这一点不仅对含有集成电路的最终产品是重要的,对作为中间产品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同样重要。

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专业的分工越来越细致,交易不只是在产品最终完成之后才发生,而是与生产的过程相交织。

例如一个手机的生产厂商可能只进行各个部件的组装,而核心的芯片以及其他的外壳等可能都是由别的开发商完成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一、引言:保护的意义集成电路,按照《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指利用不同的加工工艺,在一块连续不断的衬底材料上同时做出大量的晶体管、电阻和二极管等电路元件,并将它们进行互联。

1958年,世界上第一块集成电路诞生,引发出一场新的工业革命。

集成电路的发明和发展,导致了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兴起。

在当代世界新科技革命发展进程中,以集成电路为基础、以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为主体的电子信息是最活跃的先导技术,同时又是一种崭新的具有巨大潜力的生产力。

而从生产的规模和市场的效应来看,2000年世界上集成电路的销售额约为2000亿美元,目前世界集成电路的人均消费量大约为20-30块。

中国的集成电路产业起步于60年代,虽然在发展速度上滞后于发达国家,但也已经初具规模并在不断壮大之中。

有人认为,“集成电路工业不仅是现代国际技术经济竞争的制高点,而且是影响各国未来‘球籍’的基本因素。

如果把石油比作近现代工业的血液的话,那么完全可以把小小的芯片(集成电路)比作先导和超现代工业和生活的某种‘母体’,它是一个国家高附加值收益的富源,也是其综合国力的基石。

”因此,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来看,我们需要为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激励,而最根本的促进措施就是在集成电路的最初开发完成(形成布图设计)的时候赋予开发者一定的权利,使相关保护可以延及于其后的生产过程。

而从动态的市场交易层面来考察,我们也可以发现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意义。

依照科斯定理,技术发展与创新的背后是巨大而复杂的创造性劳动投入与资本投入,这需要仰仗市场来收回成本与获取收益,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解决市场交易双方的产权问题。

这一点不仅对含有集成电路的最终产品是重要的,对作为中间产品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同样重要。

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专业的分工越来越细致,交易不只是在产品最终完成之后才发生,而是与生产的过程相交织。

例如一个手机的生产厂商可能只进行各个部件的组装,而核心的芯片以及其他的外壳等可能都是由别的开发商完成的。

第一编 第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第一编  第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样品 1所提交的 件样品应当置于能保证其 所提交的4件样品应当置于能保证其 不受损坏的专有器具中, 不受损坏的专有器具中,并附具填写好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编制的表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编制的表格。 2器具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申 器具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 请号和集成电路名称。 请号和集成电路名称。 3器具中的集成电路样品应当采用适当 的方式固定,不得有损坏, 的方式固定,不得有损坏,并能够在干燥 器中至少存放10年 器中至少存放 年。 (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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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的登记程序
一、登记申请 按照条例第16条的规定 提出登记申请, 条的规定, 按照条例第 条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 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表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 样 1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应当至少放大 到用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产的集成电路 倍以上。 的20倍以上。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供该复制 倍以上 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 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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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 1复制权。 复制权。 2商业利用权。 商业利用权。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行为 (二)权利用尽 (三)强制许可 (四)保护期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五节 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的法律后果
知识产权法总论
总主编 王利明 李扬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 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浅析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浅析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浅析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国务院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立足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在立法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协调,这种做法在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是十分可取的,这标志着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的初步建立。

这有利于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标签: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知识产权集成电路的出现是微电子技术革命的动力源与受动者,在技术领域和信息社会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集成电路产业同时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先导性的行业,是信息产业发展的关键。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原件,其至少由一个有源元件组成,或者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人类高科技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

目前我国集成电路出现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的局面。

针对存在的这一系列问题,我国需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及国际公约的先进经验,加强对该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也为激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自主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主要国家的立法概况美国是集成电路的发源地,于1984年率先实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以单独立法的方式来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该法对集成电路的掩膜层的专有权利中规定权利人有权进口或销售包含有该掩膜层的半导体芯片产品。

这种产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含有布图设计图层的芯片,二是用前项制造出的产品。

美国这种立法模式影响到1989年缔结的《华盛顿条约》和1994年达成的《TRIPS协定》。

继美国出台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之后,日本于1985年5月31日颁布了《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线路布局法》,该法的立法体与内容同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极为相似,也将布图作为单独民事关系客体来保护。

受美国和日本立法的影响,欧共体于1986年12月16日颁布了《关于保护半导体芯片产品拓图委员会指令》,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指令,通过授予专有权的形式来保护半导体产品的布图设计。

浅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浅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浅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作者:孙佳佳单作鹏来源:《读写算》2013年第33期【摘要】因集成电路制造工艺的迅猛发展,集成电路规模已发展到超大规模,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成为有关各界关注的问题。

本文主要介绍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的特点,比较了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不同,并简单介绍了国际上几个主要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立法。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引言:随着集成电路制造工艺的迅猛发展,集成电路规模已发展到超大规模。

由此带来的利益促使一些厂商通过各种方式获取他人技术,利用他人的技术成果牟取非法利益。

因此,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成为有关各界关注的问题。

我国一直采取积极的态度对待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一九八九年五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文本上签字,并于2001年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这一条例初步建立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的特点布图设计作为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许多共性特征,应当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无形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各种元件的连接与排列,它本身是设计人员智慧的体现,是无形的。

只有当这种设计固化到磁介质或掩膜上,才具有客观的表现形式,能够被人们感知、复制,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创造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创造性,是设计人自己创作的,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当今,要使每次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都达到显著的进步是不可能的,新的集成电路产品仅表现为集成度的提高。

所以,已颁布集成电路保护法的国家,均不直接采纳专利法中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标准,而是降低要求,以适应实际情况。

(三)可复制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可复制性。

对于集成电路成品,复制者只需打开芯片的外壳,利用高分辨率照相机,拍下顶层金属联接,再腐蚀掉这层金属,拍下下面那层半导体材料,即可获得该层的掩膜图。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模式比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模式比较

要】 集成电路是信 息产业发展 的重要基础 , 对集成电路进行知识 产权保 护已经成为各 国共识 。集成 电路布 图设计凝 集成集成电路开
发者的创造性 智力劳动, 对其进行有 效的保护 , 可以实现 对集成 电路 的保护 。本 文从 集成 电路布 图设计的特性分析 , 探讨对其进行 著作 权法保 护、 专利 法保护 、 专有权利保 护等模 式的优 劣。
21 0 1年
第2 5期
S I N E&T C N O CE C E H OL GYI F信息
集成 电路布 图设计法律保护模式比较
任 啸雷 李 杰俊 ( 波市 江东 区人 民检 察 院 浙 江 宁 波 宁
【 摘
3 4 ) 10 2 5
【 关键 词】 集成电路 ; 布图设 计; 护模 式 保
护. 但这种保护不延及根据该图纸制造的实用物品 受技 术和使 用 目 的所 限. 能达到“ 独创性” 标准 . 获得著作权法上 的保护 的布 图设 计 . 仅 集成电路是微 电子技 术的核心. 信息产 业发展 的重要 基础 。 集 是 《 限于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或难度的布图设计 成电路知识产权条 约》 又称 《 ( 华盛顿条 约》 认为 , 成电路 的布 图设 ) 集 第二. 集成 电路 布图设计更新 换代较快 . 著作 权法上 的长保 护期 计是指“ 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 . 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 . 和其部分 不利 于集成 电路产业整体发展 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保护期 一般 为作者 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联的三维配置 . 或者是指为集成 电路 的制造 而准备 有生之年加上死后 5 O年 .而集成 电路布 图设计 的发展趋 势是不断地 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哦 国的相关立法也采类 似的定 义 i 提 高集成度 , 节约材料和降低能耗 。 如采用著作权法 的保护模式 . 则有 集成电路是根据要实现的功能和规格而设计的 . 图设计 的重要 布 可能形成垄 断, 影响技术交流 , 不利于集成 电路产业 的发展。而且 , 在 不在于它的艺术性 , 而在于它与集成 电路规格 的对应 性和功能性。 布 目 集成 电路 产业 中广泛应 用的反 向工程 . 也有可能被认 定为侵权 . 不利 图设 计是凝 集着集成电路开发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 . 过对布图设计 通 于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 的保 护 . 可以有 效的实现对集成电路 的保护。 第三 . 图设计 的作用与著作权法所保护 的作 品明显 不同 著作 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 主要保护的是体现集成 电路设计 原理与 权法 所保护 的作 品的作用 主要是供人欣赏 . 而布 图设计及 含布图设计 技术反映各 层材料之间各元件三维配置的图像 呒 形的布图设计 . 口 通 的集成 电路是为 了执行 电子 电路的功能 电子产 品 在 功能性 上 . 布图 过掩膜板 、 磁带 、 磁盘 、 芯片等载体表现出来 , 即体现为图像。 设计 与著作权法 中的图形作 品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22 专利法保护模式 . 2 集 成 电 路布 图设 计 保 护模 式 比较 可否对集成 电路布 图设计进行专利法上 的保护 . 首先 要明确的是 自 15 9 8年第一块 集成电路出现以来 .集成 电路便得 到了广泛的 授予专利条件 。 应用 . 推动了现代计算机技术发展 . 改造 了传统 电子产业 和机械产业 。 专利 的授予条件有多方面的规定 .主要 的构成要 件是新 颖性 、 创 随着技术 的成熟 . 集成 电路 的布图设计 与工艺技术 相分离 , 生了独 造 性 和实 用 性 . 三性 ” 准 产 即“ 标 立的技术价值 , 成为投资者猎取的对象。 了保护技术开发者积极性 , 为 新颖性 . 是指在 申请 日以前没有 同样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 型在国 内 维护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 国及相关的 国际组织都加强 了对集成电 外 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 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 以其他方 式为公众所 各 在 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复杂性与非 任意性 、 可复 知 . 也没有 同样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由他人 向专利 局提 出申请 并记载 制性与易被复制性 、 无形性 、 创造性与实用性。 针 对这些特点 , H 对集成 在 申请 日以后公布 的专利 申请文件 中 创造性是指专利应具有 的突 出 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模式 . 主要有以下几种思路 实质性特点 和显著进步 实用性 . 是指该发 明或者 实用新 型能够制造 21 著作权法保护模式 . 或者 使用 .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并且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 . 首先要确定 的是集成电 学说 上认为对集 成电路 的布 图设 计不适合 采专 利法保护 的原 因 路布图设计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的条件 。 如下 : 作品的条件 . 可分为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形式条件 是指著作权 第 一 . 新 颖 性 方 面 . 部 分 集 成 电路 布 图 没计 略 显 不 足 大 部 分 在 大 法所规定的作品的种类 。我国的《 著作权法》 3 第 条规 定 : 本法所称 的 集 成电路 布图设计都是对 已知 电路 的重新设计 。 计时遵守工程设计 设 作品 , 包括 以下 列形式创作 的文学 、 术和 自然科学 、 艺 社会科 学 、 工程 的基 本原理 、 方法和规范 , 采用相 当数量 的通用性 的常规设 计。故而 , 技术等作品 其 中第 7项规定了工程设计 图 、 品设计 图等图形作 品 集成 电路 的布图设计往往 缺乏专利授权必须的新颖性 产 和模型作品 实质条件是指独创性 和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所称 的作 品, 第二 . 集成 电路 布图设计 的创 造性要求 . 和专利法 上规定的创造 须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性要求存在一定差 异 现有 的集成 电路技术 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光刻线 独创性 是指作 品系独 立构思而成 . 属于作者 自己 的创作 , 完全不 条的不断减 小和集 成规模 的不断提高 . 这些都是 1 艺水平不断提高 的 二 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而来的 品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对 结果 . 作 其布图设计 少有根本性 的改进 , 很难达 到专利法所 要求 的创造 客观世界的认识 , 其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 品表达方 式的客观依据与前 性 的高度 利用 专利权法最 多可以对集成 电路 中 的特定 部分给予保 提条件 . 也是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 可复制性是指作 品能以有形形 护 . 而很 少可能达到对 整个布 图设计 的专利保护 式复制 . 但可复制性实质上应指作品的一个属性 而非作 品受保护 的形 第三 . 利申请 与审批 的需要较长 的时 间 , 专 成本 较高 , 而集成 电路 式要件。 j 技 术更新换代快 . 术的生命周期 非常短 . 技 这使 得集成 电路技 术实际 集成 电路的布 图设计与著作权法保护 的作 品 ,均属于无形财产 。 上 无 法 在 专 利法 中 及 时 获 得保 护 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产品的组成元件及其线路 的三维 配置方案 , 固化 23 专有权保护模式 . 于掩膜版或芯片时 , 表现为一系列 图形的组合 ; 存储 于磁盘 中时 , 表现 通过上述著作权法 和专利法对集成 电路 布图设计进行保护 , 均存 为一系列的数字编码 。在不同的载体上有不 同的表 现形式 , 符合著作 在不足之处 . 故对集 成电路 布图设计 , 国和相关的国际组织 . 向于 各 倾 权法所保护 的作 品的条件 选择特别立法 . 保护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的专有权 。 如美 国的《 导体 芯 半 各 国的立法对集成 电路布 图设计并未采取 著作 权保护模式 , 学说 片保护法》 日本的《 、 半导体 集成电路的线 路布局法》 均将布 图设计视 , 上认为其原 因如下 : 作单独的民事权利客体来 进行 保护。我国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 护 第一 . 电路布 图设计 的表现形式有 限。布图设计仅仅是集成 条例》 集成 也采相类似的做法。 电路制作 中的一个环节 、 一个 中间产 品, 可以说是一种 “ 功利 主义的 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 .既有著作 权法的保护条件和 方式 , 实用物” 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保护对 象的要求 。m . 著作权 法保 护的是 也有专 利法的保护条件和方式 , 是著作 权和专得法的交融 。㈣集成 电 作者的思想表现形 式 , 以由语言 、 可 文字 、 图形 、 号或其他组 合等多 路布 图设计专有权 的保护模式 , 符 实质上是 以著作权法 的受保 护条件和 种形式来加 以表现 即便是对布 图设计 的设计 图纸给予著作权法的保 程 序 . 给予布 图设计 以类似专利 的保护 。此种保护模 ( 下转第 3 5页) 9

第二十五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二十五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二十五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第一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集成电路是以蚀刻工艺技术将特定模型置于两层以上金属的绝缘物或半导体的涂层之上,并使其发挥电子电路技术功能的电子产品。

包括布图设计和工艺技术。

集成电路属于微电子技术的范畴,是现代电子信息的基础,它具有体积小、速度快、能耗低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电子产品。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一)保护模式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智力资源密集、资金消耗大、复制成本低的特点,依照拍摄电路涂层所得到的照片掩膜即可便捷地完成复制工作,所以有必要立法保护。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其并不取决于集成电路的外观,而决定于具有电子功能的每一元件的实际位置,故不属于专利法上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此外,布图设计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很快,而专利审查耗时较长,不宜采用耗费时间较多的专利法保护。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三维配置形态的图形设计,是一种由电子元件及其连线所组成、执行着某种电子功能的电子产品,不表现任何思想,不以其“艺术性”作为法律保护的条件,这不同于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或造型艺术作品;此外,著作权保护期长,如果将布图设计作为一般作品保护,不利于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4.由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无法给予有效保护,世界各国转而单行立法,确认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即给予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保护条件1.主体资格。

我国《条例》第3条规定,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刍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刍议
需 要 权 利 人 投 入 大 量 的 人 力 、 力 、 力 。 些 富 有 创 物 财 某
界 知 识 产 权组 织 《 于集 成 电路 的知 识 产 权 条 约》. 关 布 图 设 ¨‘ 指 集成 电路 中 多个 元 件 ,其 中 至 少 有 一个 是 是
有源元件 . 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 , 和 或 者 是 指 为 集 成 电 路 的 制 造 而 准 备 的 这 样 的 三 维 配
置 、
造 性 的 布 图设 计 往 往 需 要 权 利 人 进 行 长期 的科 学 探 索
和研 究 。从 另 一 方 面看 .由 于 布 图 设 计具 有 “ 复制 易 性 ” 侵 权 人非 法 复 制 、 用 他 人 布 图设 计 易 如 反 掌 。 . 利 直 接 导 致 布 图 设计 权 利 人 多 年 的智 力 投 入 难 以 获 得 回 报 , 至 造 成 其 应 得 的 经 济 收 益 化 为 鸟 有 . 重损 害布 甚 严 图 设 汁权 利 人 的合 法 权 益 其 次 . 布 图设 计 侵 权 行 为扰 乱 正 常 的市 场 竞 争 秩 序 。 高 科 技 领 域 , 其 要 坚 持 公 平 、 信 、 价 有 偿 等 在 尤 诚 等 市 场 竞 争 的基 本 准 则 , 论 是 市 场研 发 还 是 市 场 推 广 , 无 都 应 当 公 平 竞 争 。 布 图设 计 侵 权 人 或 将 他 人 的 布 罔 设 计 据 为 已 有 , 或将 他 人 的布 图设 计 非法 用 于 自己 的 集 成 电 路 产 品 . 不 符 合 公 平 竞 争 原 则 , 对正 常 的市 场 均 是
义 上 讲 .布 图 设 计 的 技 术水 准 直 接 反 映 一 个 国家 的科
技 、 济 实 力 难 怪 有 学 者 认 为 , 集 成 电 路 工 业 不 仅 是 经 “ 现 代 国 际技 术 经 济 竞 争 的 战 略 制 高 点 ,而 且 是 影 响 未 来 各 国 ‘ 籍 ’ 基 本 因 素 ” 易 复 制 性 是 指 布 图 设 计 球 的 …。 非 常 容 易 被他 人 以某 种 技 术 手 段 复 制 =就 目前 的技 术 而 育 , 论 布 图 设 计 以 什 么 为 载 体 . 不 管 它 以什 么方 无 也 式 存 在 ,都可 以通 过 适 当的 技 术方 法 对 布 图 发计 加 以

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的制定

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的制定

图设 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对 于加 快我 国集成 电路 产业的创新 与推动信 息技术 的发展 有着重要 的作 用。我 国应尽 快在现有立 法的基础上制 定 《 集成 电路保 护法》 ,建立法 定赔偿 、海关禁令等相 关制度 ,以完善我 国的集成
电路 法律保护
实践与应用
中国信息界
2 1年第5 01 期
总第17 7期
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的制定呋
靳 晓东
( 北京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研 究中心 北京 10 2 ) ]4 0
摘 要 :集成 电路 产业是信 息技术 的基础产业 ,同时也是 关系到 国民经 济发展 的重要产业 。加 强集成 电路布
整个 世 界 。集 成 电路产 业 同时是 关 系到 国 民经济 和社 会 脱受制于人的情况 。针对 目前我 国集成 电路 产业 中存 在的
电路 的知 识产 权公 约 》的规 定 ,集成 电路 布 图设计 是 指 进 经 验 ,建立 完 备 的集 成 电路 的知 识 产 权 法 律 保 护 制 集 成 电路 中多个 原件 ,其 中至少 有一 个是 有源 元件 ,和 度 ,以 加强对 集 成 电路 布 图设 计创 新成 果 的保护 ,同时 其部分 或全 部集 成 电路 互连 的三维 配 置 。集成 电路 布 图 设计 作为 人类 高科 技成 果 ,是知 识产 权 的客体 之一 。我 国的集 成 电路产业 起 步于 1 6 年 ,经 过4 多年 的发 展 , 95 o 特 别是 从2 世 纪9 年代 开始 ,进 入 了迅猛 发展 的阶 段 。 0 0 也为集 成电路布 图设 计的权利 人提 供有效 的激 励措施 。
2 发达国家对 集成 电路的立法
21 .美国 《 半导体芯片保护法 》

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必要性和特殊性王楠摘要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论述了其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而受到专门保护的必要性和对其保护的特殊性,以寻求能够对其充分有效的加以保护。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微电子技术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52-01毫无疑问,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信息急剧膨胀的时代,以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材料技术为三大主要内容的新技术革命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着,而作为新技术革命的基础和先导的微电子技术更加在这场技术革命中扮演着重要的地位。

微电子技术的核心是集成电路(Integrated Circuits ,IC ),其又称半导体电路,是整个信息产业的支柱,它不仅发展速度快,而且广泛应用于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如机械、计算机、通讯、自动化、管理系统等等。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往往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其权利进行保护。

然而伴随着集成电路产业的飞速发展,人们发现传统的法律对集成电路的保护有着很大的局限性,进而也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Lay o utDesign )是集成电路的核心,因而保护集成电路的重点也在于保护布图设计上。

一、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必要性首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研发过程成本高。

集成电路的研发往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布图设计的制作,要经过设计、制成电气电路图和转换成布图设计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进行设计,用模拟或数字电路组成电路系统,这是一个复杂的智力占主导的过程,它凝聚了许多专业开发人员的创造性成果,并非一般人所能胜任,是智慧的体现。

第二、三阶段是以技术占主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先根据各种模态把逻辑电路转换成电气电路,再用光刻技术、电子束加工等方法经若干工序,将电气电路图制作到硅片中,成为一种元件及连线的立体布局图,从而得到布图设计。

试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试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刘 志 华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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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 集成 电路 布 目设计 是 T IS RP 协议 规定 的知 识产权 保护 对 象之一 。集成 电路产 业是 当今 电脑 网络技 术的
基础产业, 如何对集成电 路布目设计的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是近年来知识产权法律界很关心的课题。由于集成
当今世界 , 电脑 I 的发展 已成 为领导工 业现代 化进 T业
机器 , 是不可能进入 平常人 的生活 的 , 因为集 成 电路 的出 正
程的潮头军。自14 年世界第一台电子计算机诞生以来, 96 短短的几十年问, 电脑作为一种现代化的高级工具以惊人的
பைடு நூலகம்
现才使计算机摆脱了电子管、 晶体管等原材料构件的束缚,
逐步走向小型化、 轻型化、 高智能化, 从而使得电脑迅速走向
了社 会, 走人 了家庭 。 集成电路产业 的飞速发展 . 产生 了许 多新 的法律 问题 ,
速度迅速地萱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l } 引起了全球的技 术革命.电脑、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
节奏和部分生活状 态 , 也给 全世界 带来 了可观 的经济 效益 。
电路布 圈设计具有 的特球特征 , 对它采取何种知识 产权 的保 护方法也在理论界 引发 了分歧 。本文论述 了其作 为特
珠的知识产权客体而受到专门保护的必要性, 并阐述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理论体 系, 对其 中的一些同
意提 出了 白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 : 集成电路 I 布田设计 I 布图设计 专有权 中田分类 号 : N4 T 文献标识码 : A
o tg a e ic isi U o n r n ie ea to ' O pno sa o ts meq e t n . fi e r t cr ut nO rc u ty a dgv st u h r Wno iin b u o usi s n d h s o K曙 litg ae ic i ;ly u- ein ̄e cu ier h fly u- ein e rtd c ut a o td sg n r s x lsv i to o td sg g a

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促进国际合作与协 调
加强对发展中国家 和地区的支持与援 助
推动技术进步和创 新发展
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方向
强化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体 系,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人的保护,提高权利人的维权
建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合法 权益保障机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 法救济途径。
完善行政保护的建议
制定专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规,明确保护标准和要求。 建立专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审批和登记制度,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行为。 建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为权利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维权途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 保护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概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际法律保护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现状
完善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建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未来展望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
添加标题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 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华盛顿公约》的保护
保护范围:涵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际法律保护 成员国:要求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法律保护 权利要求:承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智力成果,并给予权利要求保护 保护期限:规定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最低保护期限
《欧共体条约》的保护
保护范围:包括集 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及其功能描述
添加标题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对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 的三维配置,以及其中元件之间相互连接关系的设计。

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之布图设计侵权与保护

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之布图设计侵权与保护

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之布图设计侵权与保护发布时间:2022-02-14T07:06:08.426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1期作者:潘孝平[导读] 随着“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颁布,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客体、主体、内容、效力范围、限制、登记和保护期限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

”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江苏江阴 214400摘要:在知识产权体系中,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具有独特性,与专利、商标、著作权明显不同,也与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显著区别;其中“布图设计”作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具有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独立性等“独性”特征,充分全面认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特征、特点,有利于防范“布图设计”侵权;通过对“布图设计”侵权一般行为特征的认识,有利于反向防范“布图设计”侵权行为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广大集成电路企业包括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使用、维修、培训等各流程环节的企业,均应重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化保护措施、路径、方法、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统一配套实施,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发挥更大的经济价值、作用,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最大化、最优化,实现知识产权不断地创造、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关键词: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布图设计;特征;侵权;保护随着“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颁布,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客体、主体、内容、效力范围、限制、登记和保护期限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

” ①由此,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和对侵权的治理放到重要位置;对此进行的理论及实践研究,进一步推动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纵深发展。

一、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布图设计保护之“特别法”规定1、对知识产权包括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布图设计保护法律“一般规定”的“普遍性”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众多,如: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的“普通性”适用、参照等,除了法律规定外还有许多部门规章、规定,和国务院规定及法规等;此外,对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适用和参照,针对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不同侵权情形,可以适用或参照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评述

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评述

摘要:本文从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具体规定出发,就该条例中所确立的布图设计权的内容、效力等多方面同其他国家的相关国内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进行了比较,从而得出中国在该领域立法的保护水平上已经达到了国际标准。

但这一立法模式在中国乃至世界各国都被集成电路的权利人所冷落,其原因是因为这一立法模式并不能满足权利人的需求;这一现象同时也折射出立法者在确立这一法律模式时的浮躁和短视。

关键词:知识产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中国政府为了满足Trips协议的要求,于2001年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该条例已于同年开始实施[2].从该条例的文字规定看,中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水平已经完全满足了Trips协议的要求。

事实上,中国政府早在1991年就开始起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这一动议肇始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以下简称《集成电路条约》)的制订。

早在1986年,就召开了多次外交会议和专家会议,研究、起草《集成电路条约》,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该条约起草的全过程。

1990年5月,在华盛顿召开外交会议,通过了集成电路条约,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投票赞成。

此后,中国政府立即组织专门小组开始研究和起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在起草工作初期,的《集成电路条约》是中国立法的主要参考文件。

1993年,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Trips协议草案的邓克尔文本提出后,考虑到中国当时正试图恢复其GATT缔约国的地位,Trips协议成为中国起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所参考的最为重要的文献由于WIPO的《集成电路条约》一直未能生效;加之中国加入WTO的进程又是一波三折,中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一直没有一个适当的出台时机。

直到2001年,中国在加入WTO方面出现了转机,为配合国内外各方面的工作,中国政府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就在这一年,中国加入了WTO.本文拟就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同Trips协议和WIPO的《集成电路条约》以及有关国家的法律,分别从权利的保护对象、范围、内容和效力等方面,从知识产权法律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评论和比较。

(整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整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一、引言:保护的意义集成电路,按照《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指利用不同的加工工艺,在一块连续不断的衬底材料上同时做出大量的晶体管、电阻和二极管等电路元件,并将它们进行互联。

1958年,世界上第一块集成电路诞生,引发出一场新的工业革命。

集成电路的发明和发展,导致了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兴起。

在当代世界新科技革命发展进程中,以集成电路为基础、以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为主体的电子信息是最活跃的先导技术,同时又是一种崭新的具有巨大潜力的生产力。

而从生产的规模和市场的效应来看,2000年世界上集成电路的销售额约为2000亿美元,目前世界集成电路的人均消费量大约为20-30块。

中国的集成电路产业起步于60年代,虽然在发展速度上滞后于发达国家,但也已经初具规模并在不断壮大之中。

有人认为,“集成电路工业不仅是现代国际技术经济竞争的制高点,而且是影响各国未来‘球籍’的基本因素。

如果把石油比作近现代工业的血液的话,那么完全可以把小小的芯片(集成电路)比作先导和超现代工业和生活的某种‘母体’,它是一个国家高附加值收益的富源,也是其综合国力的基石。

”因此,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来看,我们需要为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激励,而最根本的促进措施就是在集成电路的最初开发完成(形成布图设计)的时候赋予开发者一定的权利,使相关保护可以延及于其后的生产过程。

而从动态的市场交易层面来考察,我们也可以发现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意义。

依照科斯定理,技术发展与创新的背后是巨大而复杂的创造性劳动投入与资本投入,这需要仰仗市场来收回成本与获取收益,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解决市场交易双方的产权问题。

这一点不仅对含有集成电路的最终产品是重要的,对作为中间产品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同样重要。

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专业的分工越来越细致,交易不只是在产品最终完成之后才发生,而是与生产的过程相交织。

例如一个手机的生产厂商可能只进行各个部件的组装,而核心的芯片以及其他的外壳等可能都是由别的开发商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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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模式探讨摘要:现今集成电路已是信息产业发展的基础,本文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含义出发,探讨了不同的保护模式的利弊,并分析了trips协议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方式。

关键词:集成电路;保护模式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含义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华盛顿条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将布图设计与拓朴图视为同义,统称为布图设计。

据《华盛顿条约》,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联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我国的相关立法也采类似的定义。

集成电路芯片的设计一般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逻辑设计,根据该集成电路芯片所要执行的功能,利用导线将一些基本逻辑组件连接在一起,最后列出所有逻辑组件的连接网表。

第二步是布图设计,根据第一步所提供的网表,根据所选择电路,根据具体的工艺条件,对芯片里所有的逻辑组件及其之间的连线进行几何配置和布局。

在设计中,组件的位置和尺寸应满足电路的设计要求和设计规则。

互联层次应满足工艺规范,而整个芯片应以尽可能小的面积实现原设计的性能要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主要保护的是体现集成电路设计原理与技术反映各层材料之间各元件三维配置的图像。

无形的布图设计,通过掩膜板、磁带、磁盘、芯片等载体表现出来,即体现为图像。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模式比较自1958年第一块集成电路出现以来,集成电路便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产生了独立的技术价值。

研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布图设计的可复制性使得其极易被复制。

为了保护技术开发者积极性,维护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各国及相关的国际组织都加强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复杂性与非任意性、可复制性与易被复制性、无形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针对这些特点,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思路。

(一)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首先要确定的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的条件。

我国的《著作权法》上构成作品的条件是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指作品系独立构思而成,源自作者本人的且具有一定创作高度。

独创性是作品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均属于无形财产。

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产品的组成元件及其线路的三维配置方案,固化于掩膜版或芯片时,表现为一系列图形的组合;存储于磁盘中时,表现为一系列的数字编码。

在不同的载体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条件。

但实际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未采取著作权保护模式,学说上认为其原因如下:第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表现形式有限。

集成电路由一系列电子元件及联结这些元件的导线组成,以执行一定电子功能,其使用目的及布图设计的图形构造,还受到参数要求、生产工艺水平、材料特征、物理定律等条件的限制,这些客观限制不允许设计人员进行任意发挥。

布图设计仅仅是集成电路制作中的一个环节、一个中间产品,可以说是一种”纯功利主义的实用物”,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保护对象的要求。

布图设计则是通过元件之间的线路来进行三维配置,其表现形式看似图形设计,实无思想表达方式和艺术性,给予其著作权法上的保护,显然并不合适。

即便是对布图设计的设计图纸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种保护不延及根据该图纸制造的实用物品。

受技术和使用目的所限,能达到”独创性”标准,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的布图设计,仅限于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或难度的布图设计。

第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更新换代较快,著作权法上的长保护期不利于集成电路产业整体发展。

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保护期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发展趋势是不断地提高集成度,节约材料和降低能耗。

如采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则有可能形成垄断,影响技术交流,不利于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而且,在集成电路产业中广泛应用的反向工程,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不利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二)专利法保护模式可否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专利法上的保护,首先要明确的是授予专利条件。

专利的授予条件有多方面的规定,主要的构成要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三性”标准。

学说上认为不适合采专利法保护的原因如下:第一,在新颖性方面,大部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略显不足。

大部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般采用相当数量的通用性的设计,且严守工程设计的基本原理、方法和规范。

故而,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往往缺乏新颖性。

第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造性要求,和专利法上规定的创造性要求存在一定差异。

现有的集成电路技术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光刻线条的不断减小和集成规模的不断提高,这些都是工艺水平不断提高的结果,其布图设计少有根本性的改进,很难达到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的高度。

利用专利权法最多可以对集成电路中的特定部分给予保护,而很少可能达到对整个布图设计的专利保护。

第三,专利申请与审批的需要较长的时间,成本较高,而集成电路技术更新换代快,这使得集成电路技术实际上无法在专利法中及时获得保护。

(三)专有权保护模式通过上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均存在不足之处,故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各国和相关的国际组织,倾向于选择特别立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

如美国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日本的《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线路布局法》,均将布图设计视作单独的民事权利客体来进行保护。

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也采相类似的做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既有著作权法的保护条件和方式,也有专利法的保护条件和方式,是著作权和专得法的交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模式,实质上是以著作权法的受保护条件和程序,给予布图设计以类似专利的保护。

此种保护模式,是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相结合而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

三、trips协议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一)第三十五条: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trips协议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与《华盛顿条约》的关系。

trips 协议特别提出了应遵守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的第12条与第16条3款。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12条内容是集成电路条约的缔结,不得影响成员国履行《伯尔尼公约》与《巴黎公约》要求履行的义务。

第16条3款允许成员国不保护在其加入条约前已经出现的集成电路布图。

这与条约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上要求”有追溯力”形成鲜明的对照。

这主要因为集成电路布图更新快,要求”追溯力”是没有积极意义。

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精力也更集中在其占有优势的计算机软件上,强调对它们必须追溯保护,而并不强调对日本(乃至韩国)占有优势的集成电路保护的追溯力。

(二)第三十六条:保护的范围trips协议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除下述第37.1条规定的情况之外,缔约方应将未经权利人同意而进行的下述行为认作是非法行为,即为了商业目的而进口、出售、或销售受到保护的布图设计,一种采用了受到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一种采用了上述集成电路的产品,只要它仍然包括一个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

”从该条款看,协议不仅规定未经所有权人授权而进口、销售或其他方式商业性利用布图设计、含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为非法,而且还认为未经所有权人授权而进口、销售或其他方式商业性利用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产品也非法。

从而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了含有非法复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产的产品上。

(三)第三十七条:不需要获得权利人同意的行为trips协议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一些保护的例外情形:1、善意买主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善意买主制度,买主在不知情购买了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并对该产品进行进口、销售或从事其他商业利用,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布图设计具有高度的集成化特点,不借助专门的设备无法辨认,普通的购买者很难辨认出所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中是否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为了维护贸易的正常进行,trips协议规定不追究不知情的善意买主的责任。

这一规定和各国的立法趋势是一致的。

但不追究法律责任并非意味着善意买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同时规定善意买主知道集成电路产品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后,应当向布图设计专有权人支付相当的费用,方能继续进行对产品的进口、销售或从事其他商业利用。

2、强制许可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其要件如下:a、申请人必须曾就授权事项,以合理的商业条件积极与权利人协商而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授权;b、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其他紧急状况;c、基于非营利的公共利益考虑。

在符合以上这些情况下,成员方才可以准予强制许可。

另外,依据trips第31条c项规定在集成电路技术方面必须仅仅在考虑非营利的公共利益情况下或是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作为反竞争措施的救济才可给予强制许可。

(四)第三十八条:保护期限trips协议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根据其所采用的获得制度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期限计算方式,但均以10年为限,并以15年为最高限。

10至15年的保护期限,基本满足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需要,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完成之后,通常还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获得法律保护。

通常的作法有三种:第一,登记制。

布图设计完成之后,创作人或欲取得专有权的人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才能取得专有权。

登记制有利于确定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时间,便于确定是否应给予法律保护。

登记制已被多数立法所采纳,但通常给予权利人以必要准备时间,通常允许在首次商业利用的两年内提出申请。

各国多采用此种模式,如德国、法国等国立法。

第二,有限的使用取得与登记制相结合的方式。

该制度以登记取得为原则,同时规定对未登记的布图设计,在首次商业利用的一段时间内,给予法律保护,逾期未登记,则不给予法律保护。

荷兰、美国等国立法均采此种模式。

第三,自动取得制。

在该制度下,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后即自动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不需经任何程序。

该制度采类似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制,对布图设计开发人能提供有效及时的保护,但不利于举证。

目前只有英国、瑞典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总结: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看出,trips协议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采用了专有权模式的保护方式,究其原因,这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

在权利保护基础上的动态的利益平衡原则是整个知识产权立法的着眼点和灵魂。

作为知识产权法一部分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也是利益平衡的结果。

trips协议在国际层次上体现了这一点,也为各国的集成电路保护立法设立了标杆。

参考文献:【1】吴汉东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郑胜利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比较研究》,载郑胜利主编:《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3】刘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性质和特点》,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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